拉赞助协议-范本(免费)

学生会赞助协议书

甲方:××××学校学生会

乙方:×××企业

为促进××××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达到共赢目的,甲方乙方本着规范操作、互惠互利的宗旨,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各项协议。

一、宣传授权

1、甲方因乙方需要,承担对乙方在×××进行品牌宣传。

2、乙方需缴纳品牌宣传金×××元。

二、合作方式

作为合作方,在甲方校园范围内,甲方承担对乙方品牌和活动的整个宣传,甲方将采取的宣传方式如下:

1.冠名权:×××企业赞助下××××学校首届十大歌手比赛

(使用彩色海报,条幅为赞助单位品牌做背景,同时享受下列宣传方式)

2.张贴条幅。在学校人多地点(篮球场,餐厅,宿舍楼前等)张贴大型条幅或海报,直观的对赞助商的商品进行宣传。

3.广发传单。安排社员在各个教室,宿舍发传单,进行直接宣传;可借助社团自身优势在校外宣传单位品牌。

4.活动过程由校报记者和社团宣传员跟踪采访,把赞助信息发布地区网站,校园网以及社团网页论坛。

5.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可根据赞助商要求穿赞助商提供的衣服,赞助商同时可携带反应自己产品特色的东西参加活动。

6.现场宣传。活动开始前两个礼拜现场宣传,发放入场卷;涉及表演类邀请赞助商与校领导共同观看。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在活动期间内对乙方做好品牌宣传,以及各种相关的促销活动。

2、甲方需维护乙方的品牌形象,维护双方的利益。

3、甲方在协议期间内,不得与乙方联系中断超过三天。

4、甲方有义务改进或改正乙方提出的建议。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非正常手段宣传。

6、在协议期间内,甲方不得与该商家所类似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培训甲方讲解人员、宣传人员的义务。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宣传、宣传是否规范,并提出改进意见。

3、乙方须严格遵守事先商议好的宣传内容以及有关优惠政策。

4、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只能由甲方进行品牌宣传。

5、乙方如发现甲方违规操作、作假行为,提供相关证据,可以取消本协议,且本协议终止。

6、乙方在签订协议时,可先支付70%的赞助合作金,由乙方根据甲方宣传满意度,并在本协议签订两星期内支付剩余30%合作金。

五、结算方式、约定

1、乙方遵守现款原则。

2、乙方提出与活动无关的宣传费用均由乙方另行支付。

3、乙方须保证提供的优惠政策、物品真实性。

六、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可以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双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2、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3、对本合同规定和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代表:××××学校学生会 乙方代表:×××企业 盖 章: 盖 章:

时 间:××年××月××日 时 间:××年××月××日

 

第二篇: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20xx年第六届东亚运动会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公司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目 录

序言 …………………………………………………………………………………4

第一条 生效条件 …………………………………………………………………5

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 ………………………………………………………………5

第三条 东亚运动会理事会章程 …………………………………………………8

第四条 合作伙伴权利和机会 ……………………………………………………8

第五条 对价 ………………………………………………………………………9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10

第七条 反隐性市场 ……………………………………………………………10

第八条 保密 ……………………………………………………………………11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2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2 第十一条 免责 …………………………………………………………………13 第十二条 赔偿 …………………………………………………………………14 第十三条 保险 …………………………………………………………………14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15 第十五条 协议履行协商机制 …………………………………………………17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7 第十七条 其他 …………………………………………………………………18 附件A 联络表 …………………………………………………………………20 附件B 产品 ……………………………………………………………………21 附件C1 对价的支付--现金部分 ………………………………………………22 1

附件C2 对价的支付--现金等价物部分 ……………………………………23 附件C3 合作伙伴的额外赞助 …………………………………………………26 附件D 合作伙伴的权利与机会 ………………………………………………27 附件E 赞助标志的使用 …………………………………………………………30 附件F1 天津东亚会授权称谓 …………………………………………………33 附件F2 天津东亚会徽记 ………………………………………………………34 附件F3 天津东亚会吉祥物 ……………………………………………………35 附件G1 促销品 …………………………………………………………………36 附件G2 促销品供应商承诺函 …………………………………………………38 附件G3 特许经营 ………………………………………………………………39 附件H 证件、门票和住宿 ……………………………………………………40 附件I 现场展示活动 …………………………………………………………42 附件J 东亚运动会理事会成员及会友 ………………………………………43 附件K 广告 ……………………………………………………………………44 附件L 第三方推广指南 ………………………………………………………45 附件M 营销方案 ………………………………………………………………46 附件N 市场开发支持 …………………………………………………………47 附件O1 用于组合标识的合作伙伴企业品牌 …………………………………48 附件O2 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品牌 …………………………………………49 2

附件O3 关联机构 ………………………………………………………………50 附件P 保险 ……………………………………………………………………51 附件Q 履约保函 ………………………………………………………………53 附件R 产品类别 ………………………………………………………………55

本《20xx年第六届东亚运动会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于20xx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东亚会组委会”或“东亚会”)

**************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伙伴“)

(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公司以下合称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为“一方”)

3

序言

鉴于:

1.根据天津市的争办和东亚运动会联合会理事会的批准,天津市获得了20xx年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举办权。天津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被指定作为具体组织和承办本届东亚会的执行机构,它赋有本届东亚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据此,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向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提供中国境内外与东亚会和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有关的特定权利和机会;

3.合作伙伴是一家能够提供*************资金、产品(或服务)、在业内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企业,并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团队和服务能力;

4

4.合作伙伴已经向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提交了应征文件,表明合********公司希望成为天津20xx年东亚运动会合作伙伴、承担合作伙伴义务并享受合作伙伴权利的意愿;

5.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审核了合作伙伴提供的应征文件并特别取信于合作伙伴在其中做出的承诺;

6.合作伙伴确认并接受东亚会的重要性和奥林匹克形象的价值,并同意以促进和提升奥林匹克运动的长期利益为宗旨,从事与产品相关的所有活动;

7.双方均意识到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产品(或服务)对于成功组织、举办东亚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8.双方同意,以上序言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基于以上,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生效条件

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均在本协议上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

2.1 除非在本协议中首次出现时另有其他定义,以下用语(使用加黑宋体表示)在本协议中的含义如下:

“东亚运动会”是指:计划于20xx年在天津举行的第六届东亚运动会,其应包括下述活动,但前提是该活动应在天津东亚会组委会的组织、控制下举行:(1)所有运动项目中的全部预赛、半决赛和决赛;(2)开幕式、闭幕式、颁奖仪式和其它官方仪式。

5

“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授权称谓” 是指:在附件F1中所载描述合作伙伴与天津东亚会关系的称谓。合作伙伴确认,经双方同意,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有权在本协议生效后,将其他称谓指定为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授权称谓。

“东亚会组委会会徽”是指:(1)在本协议附件F2中列出的东亚会会徽;(2)在本协议附件F3中列出的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吉祥物;(3)天津东亚会组委会为合作伙伴使用而开发的其它徽记。

“组合标志”是指:经天津东亚会组委会事先书面认可的,由下列部分组合形成的标志:(1)东亚会组委会徽记;(2)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授权称谓;(3)合作伙伴标志。

“赞助标志”是指: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授权合作伙伴使用的天津东亚会组委会会徽、组合标志和(或)天津东亚会组委会授权称谓,但是与主题活动相关的徽记和授权称谓除外。

“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或天津东亚委会市场开发计划)”是指: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制定的市场开发计划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赞助计划、媒体转播权计划、特许计划。

“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或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是指:依据天津东亚委制定的市场开发计划,由天津东亚委所确定的合作伙伴、赞助商、独家供应商、供应商、特许经营商和其他市场开发参加者。

“东亚会赞助计划”是指: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中的赞助计划,即天津东亚会与合作伙伴根据赞助协议的约定,东亚会合作伙伴被授予天津东亚会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利及营销机会,并向东亚会提供现金、产品或服务的支持作为对价。

“东亚会赞助商”是指:依据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由天津东亚会所确定的合作伙伴、赞助商和供应商。

“东亚会合作伙伴 (或合作伙伴)” 是指:第一级别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

“赞助商” 是指:第二级别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

“供应商” 是指:第三级别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

“合作伙伴标志”是指:经天津东亚会批准,合作伙伴拥有的并在行使权利和机会过程中使用的标识、徽记、商标或任何其他合作伙伴的标志。

“东亚会期间”是指:自第六届东亚会的开幕式开始至闭幕式结束(含开幕式和闭幕式当日)的时间。

“知识产权”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协定或协议的规定,相关方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6

“关联机构”是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或商业实体:(1)由合作伙伴控制的(合作伙伴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或为该公司或商业实体的最大股东),(2)以合作伙伴旗下品牌开展经营活动,(3)该公司或商业实体的主要业务为提供产品。关联机构包括在本协议附件O3中列出的公司或商业实体,以及经过天津东亚会批准的任何其他的公司或商业实体。

“隐性市场”是指: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天津东亚会之间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天津东亚会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

“促销品”是指: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但不属于产品范围的商品:(1)以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促销为目的,由合作伙伴免费赠送或以优惠价格出售;(2)带有赞助标志以及经天津东亚会书面批准合作伙伴使用。

“产品”是指:在本协议附件B中描述的产品和(或)服务。

“主题活动”是指:由天津东亚会举办并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参与的额外收费的体育(但不包括组成东亚会的体育比赛)、文化、教育或其他活动或计划。

“场所”是指:处于天津东亚会控制的天津东亚会举办地,需要经过验证或者凭天津东亚会门票方可进入和其它视情况而定由天津东亚会控制的其他官方区域。

“协议区域”是指:全球。

“有效期”是指:本协议第14.1条规定的时间。

“税费”是指:就任何有权机构对本协议项下任何交易可能收取或征收的全部税款、预提款、关税、税捐、课税评定金额、费用及罚款。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预提税及其它类似税项、行政收费、手续费和其他类似的费用。

“现金等价物”是指:合作伙伴为获得本协议项下所述的相关权利和机会而以实物和(或)服务形式向天津东亚会提供的对价,该等实物和(或)服务将补充或代替现金对价。

“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是指:涉及东亚委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无论其存在形式如何,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1)本协议的全部条款;(2)关于天津东亚会事务、运营、活动、计划和决策等的信息;(3)与任何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但是,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不包括:(1)由合作伙伴合法持有且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信息;(2)合法存在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或资料;(3)合作伙伴在未使用任何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并且未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形下独立开发的信息、作品或成果。

7

“标志使用手册”是指:为天津东亚会徽记的使用和制作而由天津东亚会制作的手册。其内容可由天津东亚会根据具体需要不时予以修订或增补。合作伙伴对东亚会徽记的所有使用均应遵守标志使用手册。

2.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子条款和附件,除非另有规定,均指本协议的条款、子条款和附件。

(2)本协议提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或合伙组织,以及它们的法定代表人、继承者和被许可受让方。

(3)“日”是指日历日,“工作日”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津东亚会应当正常对外办公的每一日。

(4)本协议所有附件均包含在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凡提及任何法律条款时,亦包含对该法律条款的任何修订、重新颁布或补充规定。

(6)本协议提及的“包括”及相似意思的词应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条 东亚运动会理事会章程

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均受东亚理事会章程的约束,如果本协议的条款与东亚理事会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应以东亚理事会章程的规定为准,但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合作伙伴权利和机会

4.1 权利和机会: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和协议区域内,天津东亚会授予合作伙伴与本协议附件O1所列企业品牌下的产品有关的权利和机会,具体内容均列示于附件D,本协议其他条款和附件涉及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与附件D不相符的,以附件D为准。合作伙伴在行使权利和机会时,应遵守本协议的相关规定,特别是附件E、F1、F2、F3、G1、G2、G3、H、I、K、L中的相关规定。

关联机构根据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见本协议附件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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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排他性:合作伙伴依据本协议所享有的与产品有关的赞助权利和机会是排它的。就产品而言,天津东亚会在有效期和协议区域范围内未曾也不会授予任何第三方与天津东亚会有关的相同权利。

4.3 产品限制:合作伙伴确认 (1) 权利和机会仅限于合作伙伴附件B所列的产品的开发、分发、广告、市场推广和销售,不适用于现在或将来合作伙伴制造或使用的其他非产品的商品和服务;(2)但可适用于经天津东亚会书面批准列入产品的合作伙伴将来可能制造或推出的其他产品和服务;(3)天津东亚会有权在有效期和协议区域范围内就其他非产品的商品或服务将与天津东亚会相关的该等权利授予其他第三方。合作伙伴同意不会以有可能造成公众对其他产品类别的合作伙伴已被授予权利和机会的相关产品、服务或品牌产生混淆的方式使用赞助标志或行使任一权利和机会。

4.4 法律的遵守:天津东亚会确认其授予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符合所在国的适用法律、规章和法令。

合作伙伴确认,天津东亚会在授权时没有对合作伙伴行使权利和机会符合上述法律、规章和法令做出任何的陈述和保证。合作伙伴应对合法行使权利和机会独立承担责任。合作伙伴违反上述法律、规章和法令而行使权利和机会,致使天津东亚会遭受第三人追索的,合作伙伴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赔偿天津东亚会因此遭受的损失。天津东亚会违反法律、规章和法令而授予权利和机会,致使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被撤销或遭遇其他原因无法享受权利和机会,天津东亚会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赔偿合作伙伴因此遭受的损失。

4.5 保留:本协议中未明确授予合作伙伴的其他权利和机会由天津东亚会保留。

第五条 对价

5.1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鉴于本协议授予合作伙伴的权利和机会,合作伙伴应当:

(1)按照本协议附件C1规定及时支付现金;

(2)按照本协议附件C2的规定提供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均应以人民币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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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现金支付方式:所有现金对价均应以电汇方式汇至天津东亚会于附件C1中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天津东亚会书面指定的其他帐户。

5.3 税费:双方确认,合作伙伴按照附件C1和C2向天津东亚会支付的对价(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均应为排除所有税费成本的价格,合作伙伴因本赞助发生的所有税费成本,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现金等价物应按照本协议附件C2规定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

5.4 履约保函:为保证合作伙伴履行其在本协议第5.1条至5.4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协议签署之时,合作伙伴应向天津东亚会提供一份由一家经天津东亚会事先同意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之担保金额应为20万元人民币。该保函应符合本协议附件Q中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如果合作伙伴未履行其在本协议第5.1至5.3项下的任何义务,天津东亚会有权根据履约保函中的条款向出具该保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提出付款要求。

5.5 支付记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和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后2年内,合作伙伴应当在其主要营业场所保留涉及或影响本协议有关所有活动和交易的完整和准确的会计账目、簿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合作伙伴如何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给天津东亚会的现金等价物进行估价以及该现金等价物的实际交付数量等所有细节(统称“记录”),使天津东亚会可以得到这些记录以进行必要的核实工作。天津东亚会有权直接或通过代表在向合作伙伴发出合理通知后,在不影响合作伙伴的日常运营的情况下核实所有记录,并进行摘录和复制。合作伙伴同意依照第八条之规定为所有记录严格保密,一如该等记录为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如果任何政府机构要求天津东亚会提供该等记录,合作伙伴应立即向天津东亚会提供该等经核实后的记录副本,相关费用由提出要求方承担。

第六条 声明和保证

6.1 天津东亚会的声明和保证:

(1)天津东亚会有权订立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天津东亚会向合作伙伴许可使用的所有赞助标志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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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依照本协议使用赞助标志方面,天津东亚会已经得到东亚运动会理事会给予的所有必要的同意和(或)授权,而且天津东亚会可以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许可合作伙伴使用赞助标志;

(4)除非本协议另有其他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产品而言,天津东亚会向合作伙伴提供的权利和机会是排它的,其未曾而且今后也不会向除合作伙伴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使用东亚会徽记和(或)东亚会授权称谓进行产品的广告、宣传或销售的权利。

6.2 合作伙伴的声明和保证:

(1)合作伙伴有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2)在行使本协议项下之权利时,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章,特别是东亚运动会理事会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和(或)天津东亚委会制定或修订的规则、指南、手册和通知。

第七条 反隐性市场

7.1 反隐性市场计划:天津东亚会将制定反隐性市场计划以保护所有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取得的权利和机会的价值,天津东亚会将尽最大努力保护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免受隐性市场的侵害,包括及时采取法律行动。

7.2 合作伙伴配合:合作伙伴充分理解,天津东亚会实施反隐性市场计划需要包括合作伙伴在内的所有东亚会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的配合和支持。为此,合作伙伴同意如下:

(1)不从事和(或)不协助或允许第三方进行任何与天津东亚会有关的隐性市场活动;

(2)积极配合天津东亚会并为其提供合理的协助,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隐性市场活动的发生。

第八条 保密

8.1 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双方确认并同意应当对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当合作伙伴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接触并了解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时,合 11

作伙伴同意其仅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使用该保密信息,而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

8.2 合作伙伴商业秘密:天津东亚会同意,当天津东亚会中的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接触并了解合作伙伴之商业秘密时,天津东亚会仅能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使用上述商业秘密,而不得为其它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上述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合作伙伴应事先向天津东亚会告知此等信息或资料被视为商业秘密。

8.3 不披露:一方同意其将对另一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按照本方在保护其自身具有保密性质的类似信息时通常所持有的同样的谨慎程度(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一方不会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披露任何另一方的保密信息。

8.4 不披露的例外:即使存在本协议的约定,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及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可为双方的律师、代理人、顾问、财务顾问和其他在商业运作中有必要知晓的相关人员所知悉。但前提是该等人员承担类似保密义务。

8.5 有限用途:双方确认并同意应当对天津东亚会保密信息及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当一方能够获取并了解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时,该方同意其仅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使用该保密信息,而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自行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全部或部分该保密信息。

8.6 存续性:本条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应履行,并且不受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本协议中其它条款的无效或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影响。

第九条 知识产权

9.1 天津东亚会的知识产权:双方确认并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应被理解为天津东亚会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许可合作伙伴对天津东亚会在现阶段或将来拥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利益。合作伙伴不得侵犯天津东亚会所有的任何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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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双方确认并同意,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应被理解为合作伙伴通过明示、暗示或其他方式许可天津东亚会对合作伙伴在现阶段或将来拥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利益。天津东亚会不得侵犯合作伙伴所有的任何知识产权。

9.3 不得侵权:一方不得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侵犯另一方享有的任何知识产权或侵犯第三方所享有的相关知识产权。

9.4 存续性:本条规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应履行,并且不受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本协议中其它条款的无效或履行完毕等情形的影响。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如果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洪水、地震、瘟疫、战争和军事行动(无论是否宣战)、恐怖袭击、蓄意的破坏活动、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协议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则不应视为违约,该方也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在发生第10.1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到影响的协议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通知另一方,并且应:

(1)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尽可能快地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对协议一方的义务产生实质性的、无法补救的影响,或是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90日,则任何协议一方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10.3 东亚会取消: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任何协议一方均可以在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东亚运动会理事会取消天津市的东亚会主办权;

(2)天津东亚会被取消并在60日内没有重新安排举办或者东亚会被取消。 13

10.4 协议终止的后果:如果因本第10.1条和(或)第10.3条所述之原因导致本协议被提前终止,则:

(1)任何协议一方均无需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无需为此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2)自本协议被终止之日起,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被授予的各项权利和机会也立即终止,并应返还天津东亚会;

(3)双方理解并确认,合作伙伴被授予的权利和机会的价值与其按照附件C1和附件C2约定的支付对价的时间安排是对应和吻合的。

第十一条 免责

11.1 标志使用免责:合作伙伴确认并同意,对于第三方未经天津东亚会同意,在生产、促销、宣传或销售与产品类似或相同的任何产品或物品的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复制赞助标志,天津东亚会无需为合作伙伴由此发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天津东亚会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降低合作伙伴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损失。

11.2 对无关方免责:合作伙伴理解并同意,东亚运动会理事会、天津市、其他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以及他们的任何官员、董事、高级职员、工作人员、顾问、代理人、代表或志愿者(合称“无关方”),均不会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而承担任何性质的经济责任或义务。合作伙伴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针对无关方的主张、索赔请求、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的权利。

第十二条 赔偿

12.1 合作伙伴的赔偿责任

合作伙伴应当对天津东亚会就下述事项进行补偿、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由于合作伙伴、关联机构或他们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指定的人或志愿者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在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发生的

(1)任何罚款、处罚、损失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2) 14

任何第三方就此提出的有关损失、损害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任何和全部索赔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品质担保索赔、产品责任索赔、或以严格侵权责任为诉因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与该等索赔或损失有关的律师费、费用或其他开支。

天津东亚会对使用赞助标志的事先批准,不影响其就上述使用获得赔偿的权利。

12.2 天津东亚会的赔偿责任

天津东亚会应当对合作伙伴就下述事项进行补偿、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由于天津东亚会或他们的管理人员、雇员、代理人、指定人或志愿者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发生的(1)任何罚款、处罚、损失或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2)任何第三方就此提出的有关损失、损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任何或全部索赔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品质担保索赔以及与该等索赔或损失有关的费用或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保险

为本协议之目的,合作伙伴同意将自行承担费用按照本协议附件P中的相关规定购买保险。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有效期和终止

14.1 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字之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除非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提前终止。

14.2 效力存续:本协议中部分明示或可合理推断的条款应该在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尤其是第八条、第九条和第14.2条)以实现双方当事人的目的。

14.3 协议终止:双方同意,考虑到合作伙伴所提供服务对于东亚会的重要性,终止本协议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充分的救济手段。因此,在双方本着以成功 15

举办东亚会为目的而对所发生之符合下述条件(即协议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之情形)的相关事由以及对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商议之前,协议一方不得解除本协议。本条所述商议必须在相关事由发生后两个月内进行并达成一致,否则,协议一方的协议解除权不受本条规定约束。

14.4 天津东亚会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如果出现下述任何情况,天津东亚会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合作伙伴终止本协议:

(1)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对价(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在到期日60 日后仍未支付,而且,从合作伙伴收到天津东亚会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该违约状况又持续了30 日以上;

(2)合作伙伴未能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赞助标志或违反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并且在收到天津东亚会有关书面通知后60 日内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合作伙伴从事任何对天津东亚会和天津东亚会的良好声誉、信誉和形象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该等行为在任何形式上违反东亚运动会理事会章程,并且,该等行为未能在合作伙伴收到天津东亚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得到补救;

(4)合作伙伴在未经天津东亚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许可或分包予任何第三方;

(5)合作伙伴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有实质性违约,并且在其收到天津东亚会发出的指明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合作伙伴破产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入清算程序(因重组、合并或类似的企业改组而自愿申请清算的情形除外)或被其债权人重组或改组,或被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接管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资产;

(7)合作伙伴的股权、控制权发生实质性变化,从而对合作伙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或者对天津东亚会或天津东亚会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8)合作伙伴不再经营其目前所从事的业务或者天津东亚会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合作伙伴被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业务已不同于合作伙伴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被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的业务。

16

14.5 合作伙伴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在下述情况下,合作伙伴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天津东亚会终止本协议:

(1)天津东亚会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时有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合作伙伴发出的指明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天津东亚会从事了任何对合作伙伴或其关联机构的商誉和形象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行为,并且,该等行为未能在天津东亚会收到合作伙伴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得到补救;

(3)天津东亚会被宣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进入清算程序(因重组、合并或类似的企业改组而自愿申请清算的情形除外)或被其债权人重组或改组,或被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接管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资产。

14.6 协议终止不损害权利:

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应对在本协议提前终止之前已有之权利和(或)提出终止的协议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权利主张产生任何负面影响,而且,不应解除另一方在截止该等协议终止之前所应履行的义务。

14.7 协议终止后的权利

一旦本协议届满或被提前终止,在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

(1)合作伙伴应当立即向天津东亚会归还天津东亚会因本协议而出借或临时提供给合作伙伴的所有材料和其他财产,费用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

(2)天津东亚会应当立即向合作伙伴归还合作伙伴因本协议而出借或临时提供给天津东亚会的所有材料和其它财产,因返还发生的费用由天津东亚会自行承担;

(3)天津东亚会有权就曾经向合作伙伴提供的权利和(或)机会与第三方进行协商,或向第三方授予该等权利和(或)机会 ;

若协议被提前终止或届满,则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取得的与赞助标志有关的全部权利及机会应当立即终止,停止启动推广、广告宣传、分发和销售带有或加入了任何赞助标志的所有资料。

14.8 权利价值:为本协议第十四条之目的,双方确认并同意,合作伙伴所享有的权利和机会的价值与其按照附件C1和附件C2分别约定的支付对价的时间安排是对应和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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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协议履行协商机制

天津东亚会应定期将在东亚会筹备、组织工作中发生的有关的显著进展向合作伙伴通报。合作伙伴应定期将合作伙伴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向天津东亚会通报。上述通报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为此:

(1) 双方均应指派特定人员专门负责与本协议履行的相关事宜并负责与对方进行沟通、联络;

(2) 双方同意就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一般性事务问题,按照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不定期沟通。但对于合作伙伴拟根据合作伙伴运营方案所进行的市场开发活动,双方将每季度定期会晤一次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6.1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出解释。

16.2 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秉承坦率、诚信和寻求共同最大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在任何争议发生时,双方同意适用以下程序解决争议:

(1)任何协议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存在,并应首先将争议交由天津东亚会和合作伙伴各自的高级行政人员共同协商、解决。自通知之日起10日内,双方代表应举行会议进行协商。双方代表之间的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面对面会议或双方代表共同商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2)如双方未能在上述协商会议举行之日起3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协议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其他

17.1 进一步保证:当为履行本协议之必需时,双方均同意尽可能采取合理的举措,签署并提交所有合理需要的其他协议、文书和文件。

18

17.2 双方关系:双方共同确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之间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然而,本协议不应使合作伙伴因此成为天津东亚会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在双方之间建立合伙、合资、联营、雇用、委托或其它类似关系。

17.3 关联机构责任:经天津东亚会确认之合作伙伴的关联机构,必须遵守合作伙伴在本协议中的所有承诺,合作伙伴应就关联机构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与关联机构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17.4 通知: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本协议下的所有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送达或以已付邮资的挂号信、传真形式发送至附件A所列明的联系地址。以已付邮资的挂号信发出的通知,应自投递之日起的第五日视为有效送达。

17.5 协议的完整性: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将共同构成双方就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一主题而达成的唯一完整协议,并将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该等主题所达成的全部谅解、谈判和计划。

17.7 修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或补充,均应由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但对附件A当中自身信息的修改由需要对己方信息进行修改的协议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即可。

17.8 条款可分性:无论因何种原因,如本协议任何条款在任何国家(地区)的法律下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则:

(1)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情形不应影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条款;

(2)本协议应被视为未曾包含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3)双方应充分协商,以其内容最接近于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内容的有效的、可执行的条款来修改或取代该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17.9 标题: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所述条款的含义。

19

17.10 协议正本数量:本协议正本一式8份,天津东亚会和合作伙伴各执4份。

本协议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在本协议首页载明的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公司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附件A 联络表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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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附件B 产品

1.产品

拥有排他性权利和机会的产品(简称“产品”)是指:(详情请见附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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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1 对价的支付--现金部分

合作伙伴向天津东亚会支付的现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千万元整)。

1.首期支付:合作伙伴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东亚会支付金额相当于现金对价总额的20%的款项,计人民币4,00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

2.余款支付:现金对价的余额应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5月份按下表支付: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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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金对价应向以下账户支付:

开户名称:

银行:

账户号:

附件C2 对价的支付--现金等价物部分

一、关于现金等价物的一般规定

1.1 合作伙伴以现金等价物方式向天津东亚会提供的对价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1.2 合作伙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与天津东亚会就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和(或)数量、交付、保管和(或)返还、保险,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估价及(如在本协议中未规定)是否转移产品所有权或只是提供产品的使用权进行协商。

24

1.3 合作伙伴提供的现金等价物必须是(1)能够减少天津东亚会的支出预算;(2)为天津东亚会所需要;(3)从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件上具有综合性的竞争优势;(4)按照天津东亚会和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同意的方式进行估价。

1.4 如果只转移现金等价物的使用权,合作伙伴将自付费用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足额保险,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失窃、破坏和失火等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和损坏的所有风险。合作伙伴应提供此类保险证据。如果现金等价物的所有权将发生转移,合作伙伴应确保所提供的该等现金等价物具有在该协议区域范围内提供该等商品或服务时所适用的通常的保证。就合作伙伴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目的安装、放置在场所的设备、材料、只转移使用权的现金等价物等物品,天津东亚会应协调场所的业主或管理人与合作伙伴就该等物品的入(退)场确认、保管责任和灭失(损毁)风险承担等事宜达成一致,制定相关的规程。

1.5 合作伙伴确认,如果天津东亚会同意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提供超出产品范围的实物或服务作为现金等价物,这不应被理解为对产品范围的扩大,也不会增加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与产品有关的赞助权利和机会。

1.6 现金等价物的估价原则

本协议项下合作伙伴提供的所有现金等价物都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估价:

(1)对于合作伙伴以实物形式提供的现金等价物(无论是否包括在产品范围内),无论转让其所有权或只授予部分权利,其价值应当按照当期最优惠批发价格和其他更优惠价格中的低价计算,包括合作伙伴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5

最大客户的批量折扣价或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好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的其他优惠价格。

(2)对于合作伙伴以服务形式提供的现金等价物(无论是否包括在产品范围内),其价值应当按照下述报价中的最低价计算:合作伙伴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客户的最低价格或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好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提供的更为优惠的报价。

1.7 合作伙伴应当确保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现金等价物:

(1)符合天津东亚会的需求,并且能够保证按时交付;

(2)不存在任何质量或权利上的缺陷,没有对其使用或所有权设有他项请求权或限制;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环保标准以及天津东亚会提出的可适用环保要求;

(4)可减少天津东亚会支出预算的;

(5)适合天津东亚会组织需要的,并经天津东亚会书面批准;

(6)符合本附件的规定;

(7)就实物而言,其功能应当符合合作伙伴为此制定的特点、数量、规格和时间,并应当符合其设计用途行业普遍接受的产品标准以及安全标准等;就服务而言,应当按照同行业的最高标准来履行。

1.8双方理解并确认,如果合作伙伴依据本协议向天津东亚会提供的现金等价物超出了天津东亚会的实际需求,则就超出部分的现金等价物,应根据本协议 26

所确定的估价原则由合作伙伴向天津东亚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该款应于天津东亚会闭幕式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天津东亚会需要合作伙伴提供的现金等价物(无论现金等价物是否属于产品范围)超出了本协议规定的现金等价物的价值,则对超出部分的实物或服务,应根据本协议所确定的估价原则,由天津东亚会向合作伙伴购买,合作伙伴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C2规定的同等条件向天津东亚会提供该等实物和服务。

1.9 在遵守前述规定的条件下,合作伙伴确认,为确保东亚会的成功举办,天津东亚会有权视具体情况需要对现金等价物的内容、范围、数量等进行适当调整。如果天津东亚会要求的调整未超出合作伙伴的供应能力且未对合作伙伴在财务上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合作伙伴应接受相关调整。如果该调整超出合作伙伴的供应能力或对合作伙伴在财务上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

二、现金等价物的交付

2.1合作伙伴应按照天津东亚会不时发出的书面通知向天津东亚会支付现金等价物。

2.2为确保合作伙伴拥有合理的准备时间,对于未以其他附件或合同(包括业务受理表等)进行规定的产品和服务,天津东亚会应于拟交付日期前至少60个工作日向合作伙伴发出提供现金等价物的书面通知,该等通知应包含现金等价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接收人的等相关信息。

2.3合作伙伴接到天津东亚会通知后应及时将现金等价物的相应报价以书面形式报送天津东亚会,由天津东亚会VIK核价小组审核定价。

27

2.4 天津东亚会认可,一方面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的顺利提供高度依赖于东亚会整体筹办工作的详尽计划;另一方面,即使是由于东亚委的原因导致的合作伙伴现金等价物的任何迟延交付都可能对合作伙伴在公众及客户当中的商誉产生重大影响,合作伙伴将必须承担高度的商誉风险,因此,东亚委有义务尽全力按时确保提供完善的条件以便合作伙伴对现金等价物的交付进行计划、管理和实施。

2.5合作伙伴同意,为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履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派出联络员并组建专业团队参与合作,直至本协议的目的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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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3 合作伙伴的额外赞助

合作伙伴除赞助天津东亚会外,还将积极赞助天津东亚会组织的主题活动及其他计划,如文化教育、环保活动、剩余场地广告购买。额外赞助将根据天津东亚会的实际需求,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形式体现。

协议双方将就赞助的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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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D 合作伙伴的权利与机会

本协议项下,************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机会均列示于下表。该公司对东亚运动会组委会给予的权益回报理解并接受。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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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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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附件E 赞助标志的使用

一、使用条件

1.1 赞助标志

(1)合作伙伴有权在涉及产品和促销品时按本附件约定使用赞助标志。

(2)合作伙伴在使用天津东亚会徽记时应当按照当时天津东亚会制订的标志使用手册中描述的其颜色、设计、外观进行完整、准确的复制。天津东亚会需及时以易于复制的形式(如电子文件)提供方便使用的标志使用手册。

(3)合作伙伴不得采用或使用其它任何与赞助标志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商号、徽记或标志作为其自身的商业标志。本规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被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

1.2 第三方标志

(1)合作伙伴不得允许任何代表第三方或第三方产品(服务)的商号、徽记或其它标志附在带有赞助标志的产品上或构成该等产品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赞助权利一同使用在上述第三方产品包装或其本身或任何显示赞助标 33

志的广告宣传材料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与赞助权利一同使用,除非上述包装和广告宣传资料上的第三方识别严格符合本协议附件L《第三方推广指南》的规定。

(2)合作伙伴不得参加任何将赞助标志与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致使第三方可能让公众误认为是天津东亚会合作伙伴的促销活动,除非:

合作伙伴可与其他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使用赞助标志或其他赞助权利进行联合促销活动,但该等联合促销活动仅应与该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根据其与天津东亚会的协议已经被授予赞助权利的产品相关。

在合作伙伴伴严格遵守附件L《第三方推广指南》的前提下,合作伙伴可以参加经天津东亚会依据本协议附件E认可的促销和一般营销活动。

1.3 组合标志:合作伙伴可以就每一个天津东亚会徽记开发出一种组合标志,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1)合作伙伴标志的图案要素与天津东亚会徽记之间有清晰的区分;

(2)相对应的由天津东亚会授予的天津东亚会授权称谓构成该组合标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该组合标志在使用时应当符合当时天津东亚会的标志使用手册。

1.4 天津东亚会授权称谓

除非另外得到天津东亚会的同意,合作伙伴在使用天津东亚会会徽时,必须同时使用一个天津东亚会授权称谓,无论上述徽记是被用于一种产品,产品的包装、促销品上,或在产品的广告、宣传、促销活动方面或在其他任何类似形式中。 34

1.5 广告指南

合作伙伴不得在其包含有赞助标志的广告中列出竞争对手或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比较。

1.6 产品指南

如果合作伙伴希望将赞助标志与其在本协议生效时尚未生产或提供的,但是合作伙伴认为应当属于产品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合作伙伴应与天津东亚会进行协商。

二、批准

2.1 合作伙伴对赞助标志或其他赞助权利的使用应当取得天津东亚会的批准。

2.2 在遵守第2.1条的前提下,天津东亚会对某一特定的以一种格式使用赞助标志或赞助权利的资料的批准可以扩展到在实质上相似的使用,或是适用于其他语言,只要内容上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2.3 根据上述第2.1条之规定,为取得天津东亚会的事先书面批准,合作伙伴应向天津东亚会提交具有代表性的包装、广告、促销或其他材料的样品,包括带有或加入了赞助标志(或如果赞助标志没有被使用,带有的其他赞助权利形式)的促销品。天津东亚会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或迟延批准,并应在收到合作伙伴的材料后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如果天津东亚会在收到合作伙伴的材料后的5日内未作出答复,合作伙伴可以就该等迟延书面通知天津东亚会,如果天 35

津东亚会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作出回复,则该等材料应被视为合理且获得批准。如果提交样品会给合作伙伴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实际上不可行,合作伙伴同意向天津东亚会提交完整的照片显示资料,并对其进行描述,以取得天津东亚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2.4 为管理和存档之目的,合作伙伴应在向公众投放包含赞助标志或其他赞助权利的广告、促销或其它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东亚会免费提交2份最终版本的上述物品。如果提交最终版本的上述物品会给合作伙伴造成负担或实际上不可行,合作伙伴同意向天津东亚会提交完整的照片显示资料,并对其进行描述。

2.5 提交地址:依据本协议提交的所有物品和代表性样品均应送至附件A所示的天津东亚会联系人。

三、标志的保护

3.1 合作伙伴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之规定使用赞助标志,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导致天津东亚会对赞助标志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3.2 合作伙伴认可,除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使用外,不会凭借本协议对赞助标志享有任何其它权利或权益,同时确认并同意为天津东亚会之利益而使用。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理解为合作伙伴被转让或授予了其在赞助标志上所享有的任何版权、商标、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

36

附件F1 天津东亚会授权称谓

天津东亚会授权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伙伴使用下列称谓。

双方理解并认可除以下列出的授权称谓外,在天津东亚会的事先许可下仍可使用其他形式的组合。

合作伙伴有权对企业名称和/或企业品牌使用以下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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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xx年东亚会合作伙伴

天津20xx年东亚会组委会合作伙伴

第六届东亚会合作伙伴

第六届天津东亚会合作伙伴

第六届东亚会组委会合作伙伴

第六届天津东亚会组委会合作伙伴

天津20xx年东亚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天津20xx年东亚会组委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第六届东亚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第六届天津东亚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第六届东亚会组委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第六届天津东亚会组委会*******(产品或服务)合作伙伴

注:其他变换形式或其他组合应事先得到天津东亚会的书面批准。

38

附件F2 天津东亚会徽记

天津东亚会会徽为:

合作伙伴有权根据本协议以及标志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天津东亚会徽记。 合作伙伴确认,天津东亚会有权在本协议生效后开发其它与东亚会相关的标志,并将在实际可行的最快时间内将其纳入标志使用手册。合作伙伴将有权在该等标志被纳入标志使用手册,且得到天津东亚会许可合作伙伴使用该等标志的书面确认后使用该等标志。

合作伙伴对天津东亚会徽记的所有使用均应遵守标志使用手册。

39

附件F3 天津东亚会吉祥物

天津东亚会吉祥物为:女孩为津津、男孩为东东。

【天津东亚会吉祥物图样】

对天津东亚会吉祥物的所有使用应当遵守标志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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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G1 促销品

1.合作伙伴派送的促销品的质量必须与产品的质量相称。每种促销品的一件样品(或充分描述该等促销品的摄影作品)应提交给天津东亚会,以在派送前获得其书面批准。为存档目的,合作伙伴应就每种促销品向天津东亚会提交每种促销品的两个样品。如果提交最终版本的促销品会给合作伙伴造成负担或实际上不可行,合作伙伴同意向天津东亚会提交完整的照片显示资料,并对其进行充分的描述。

2.除非法律法规要求,非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的促销品制造商不享有在促销品上标明任何品牌或公司身份的权利。

3.合作伙伴应于每个季度开始前至少5日,将该季度的促销品分发计划提交天津东亚会市场开发部批准。

4.合作伙伴应保证促销品符合世界范围内被普遍采用或认可的安全标准。

5.为确保合作伙伴使用促销品的唯一目的是对产品和合作伙伴赞助标志进行广告和推广,促销品的使用必须与产品的市场营销紧密关联。

41

6.合作伙伴承诺,如果其希望提供的促销品属于其他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的产品类别内,在其他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且质量可以保障的前提下,合作伙伴将优先从该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处获得该等促销品。如合作伙伴需从该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以外的生产商处获得该等促销品,应事先取得天津东亚会的另行书面批准。合作伙伴应使该非东亚会合作伙伴的促销品供应商签署一份与附件G2形式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承诺函。

7.合作伙伴应尽全力保证产品或促销品不会被其他第三方作为促销品用于非天津东亚会合作伙伴之产品或服务宣传。

8.促销品的特许权费:

(1)对于从天津东亚会特许经营商处采购的促销品,合作伙伴需向天津东亚会支付特许权费,该特许权费的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对于合作伙伴免费分发的促销品,或是向合作伙伴的雇员销售的促销品,天津东亚会同意免收特许权费。

(2)对于从天津东亚会特许经营商之外的其他制造商和(或)经销商处采购的促销品,合作伙伴应向天津东亚会支付特许权费。如该等促销品是免费分发,每一件促销品的特许权费为合作伙伴购买该促销品的价格的10%。如该等促销品用于销售,特许权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一件促销品的特许权费不得低于合作伙伴购买该促销品价格的10%。

42

(3)所有本附件项下应支付的特许权费应当由合作伙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日之内支付给天津东亚会,该特许权费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税费或抵扣。特许权费应当支付至天津东亚会指定的账户。

9.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终止后,合作伙伴应当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停止使用、销售和分发促销品,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被终止后六个月,并应当销毁其现存的所有永久性标注了赞助标志的库存促销品。若促销品上标注的赞助标志可以清除,合作伙伴在征得天津东亚会书面同意后,可以在将赞助标志清除之后,使用、销售或分发其库存当中剩余的该等促销品。

43

附件G2 促销品供应商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作为【合作伙伴名称】的供应商,确认我们充分了解到【合作伙伴名称】在天津东亚运动会组委会和【合作伙伴名称】于【协议签署日期】所签订的协议项下的义务。

为了使【合作伙伴名称】遵守其在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保护天津东亚会的权利,我们在此承诺且无条件保证不向除【合作伙伴名称】外的任何一方销售(促销品),不就(促销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商业开发。我们在此明确地无条件放弃任何和所有与(促销品)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我们在此向天津东亚会转让我们基于制造促销品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或其上的我们在任何时间以及世界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利、所有权以及利益。天津东亚会无需就该等转让支付任何费用,我们承认我们不因制造(促销品)而有权主张该等权利。

在此,我们进一步承诺:不会因任何目的而重复使用(促销品)以及在与【合作伙伴名称】签订的协议期满或提前中止时,立即销毁所有(促销品)存货。

我们确认贵方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来为自己或他人制造或已经制造与(促销品)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产品。

44

我们在此确认,贵方有权随时对我们的账户和其他记录进行审核,以满足贵方遵守对天津东亚会所承担义务以及我们对于本承诺函的充分履行的要求。

供应商单位名称:

供应商单位法人签字:

供应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G3 特许经营

1.双方确认,天津东亚会正在开展一项特许经营计划,天津东亚会同意授予合作伙伴开发与产品相关的特许经营的权利,合作伙伴将在该计划的框架下展开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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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方就特许商品的类别、收费等细节将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且将签署特许经营授权协议。在该协议签署之后,合作伙伴方可开展天津东亚会特许经营活动。

3.如果双方达成生产特许商品的协议,天津东亚会应将合作伙伴生产并发售的特许商品产品列入特许商品目录,给予合作伙伴此类产品类别对东亚会所有其他商业伙伴的优先供应商地位,并在天津东亚会特许商店(包括实体商店和网上商店)内进行销售。

46

附件H 证件、门票和住宿

合作伙伴可以获得的东亚会接待套餐包括以下各项:

一、证件

1.长期有效证件:在东亚会期间,天津东亚会将向合作伙伴提供合理数量的长期有效证件,以保证其工作人员无限度地进入某些区域。

2.运动员驻地证件:在东亚会期间,天津东亚会将向合作伙伴提供合理数量的运动员驻地证件,以保证合作伙伴工作人员能够进入运动员居住的宾馆。

3.天津东亚会确认将根据实际需要向合作伙伴及时提供履行合作伙伴职责所必需的合理数量的证件(由合作伙伴提出请求,由天津东亚会最终确定)。

4.合作伙伴确认这种东亚会证件是严格按照职责和需要提供的,合作伙伴同意在向天津东亚会提出申请时提供恰当的证据证明其在这方面的需要。

二、门票

1.下述之“头等票”指在所述活动中向公众发售的最贵的门票;天津东亚会将免费向合作伙伴提供至少 张东亚会开幕式和闭幕式头等票。

2.合作伙伴有权按照门票面值优先从天津东亚会处购买东亚会开幕式和闭幕式门票。

3.天津东亚会将向合作伙伴提供热门比赛(由天津东亚会与合作伙伴协商确定)的门票,每天至少提供 张免费头等票,合作伙伴享有对门票的场次、位置等细节进行选择的第一优先权。

47

4.天津东亚会将在比赛期间每天至少向合作伙伴免费提供 张热门比赛(由天津东亚会与合作伙伴协商确定)的门票。

5.如果上述头等票和门票的数量少于合作伙伴所要求的数量,则在门票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合作伙伴拥有购买额外数量门票的第一优先权。

6.合作伙伴可以与其它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互换门票。

三、住宿

1.比赛期间,天津东亚会将在位于天津市的一流酒店或其他条件相当的地方为合作伙伴提供至少 间房间,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租用。

2.如果上述第1条所述的房间数量少于合作伙伴要求的房间总数,在房间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天津东亚会将向合作伙伴提供承租剩余房间的第一优先权,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

3.在可以获得的前提下,合作伙伴有权自行承担费用租用依据上述第1条选择的饭店功能区域,包括会议室、宴会场地和展示空间。如果一个以上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被分配至同一间饭店,则该功能区域将在被分配到该饭店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之间按比例分配,但合作伙伴拥有第一选择权。

4.合作伙伴应当支付所有住宿费用。天津东亚会将尽最大努力确保上述住宿费用的公平与合理。

5.如果合作伙伴无意使用被分配到的房间,合作伙伴应尽早向天津东亚会退还该房间,以便天津东亚会重新分配。

48

6.与宾馆或住宿机构就房间预订达成的协议应由合作伙伴与饭店直接订立。天津东亚会应向合作伙伴提供合理的协助以便合作伙伴就此问题与饭店进行协商。

四、交通运输

在东亚会期间,从天津东亚会获得证件的合作伙伴工作人员可以免费使用天津东亚会班车。

天津东亚会将向携带相关设备和车辆的合作伙伴工作人员及其接待的人员发放合理数量的通行证和停车证,使其能够进入场所,并在场所附近免费停车。

该停车场所的数目、车辆型号、停车证和出入证由天津东亚会与合作伙伴另行议定。

附件I 现场展示活动

49

在东亚会期间,合作伙伴享有不低于天津东亚会赞助商的通用现场展示权益。

天津东亚会将在开幕式之前向合作伙伴提供现场展示权益分配计划。

天津东亚会将在协议约定区域向合作伙伴免费提供现场展示活动的场地,并保证这些场地的水电供应, 水电费用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

合作伙伴应当承担与其设立、经营和拆除与其现场活动有关的所有开支,并在现场活动结束后恢复原状。

双方同意,天津东亚会保留在东亚会和东亚会前测试赛的设计、形象、识别和外观等方面的艺术效果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合作伙伴依照附件C2提供的所有实物和服务(如有),包括所有将在场所出现的所有设备和制服,均应符合天津东亚会向合作伙伴建议的色彩、设计和形象。

如果合作伙伴在现场活动时所使用的产品属于其它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的产品类别,合作伙伴可以使用该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的产品,或者使用不带品牌标记的产品,或者使用不带品牌标记的或任何标记已被覆盖或遮掩的第三方产品。

合作伙伴的实际现场活动均应与天津东亚会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一经双方代表签字,即自动成为本附件之内容。

50

附件J 东亚运动会理事会成员及会友

成员为:中国,朝鲜,中国香港,日本,韩国,中国澳门、蒙古及中华台北。 会友为:关岛

51

附件K 广告

一、广告机会

天津东亚会保证向合作伙伴提供以下广告机会:

(1)合作伙伴享有天津东亚会赛事指南购买至少 页整版广告的权利;

(2)天津东亚会将尽最大努力控制赛事期间主办城市的户外广告位,合作伙伴享有第一购买权;

(3)天津东亚会将尽其合理努力获得平面媒体和新媒体广告机会,若该等机会能够获得,合作伙伴享有第一购买权;

(4)天津东亚会同意在获得其它以上未尽之广告资源后,该广告资源自动成为本条款内容,具体购买和分配方式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52

本条款所包括的所有广告应由合作伙伴依照天津东亚会给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所建议的截止日期和格式要求,由合作伙伴自行承担费用制作广告完稿并交付给天津东亚会。

二、以上广告机会的分配将按照天津东亚会制定的程序公平公正进行。

三、对于由天津东亚会控制的以上广告机会和资产,合作伙伴对广告具体的选择权,例如位置、大小等享有第一谈判权。

附件L 第三方推广指南

由合作伙伴与非合作伙伴的第三方一起进行的任何与天津东亚会相关的推广必须是(且应看上去是)通过合作伙伴通常的市场开发渠道进行的对合作伙伴 53

的产品推广,且该等推广应只包括印有合作伙伴标志和会徽或行使其他赞助权利的合作伙伴的产品、产品的包装和促销品。

第三方的商标不得以下列方式出现在产品、产品包装或产品的广告物品上:即根据天津东亚会的单方意见,将使第三方与天津东亚会赞助相关联或看起来是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

除非天津东亚会事先书面批准,第三方的商标不得出现在促销品上。 第三方的商标不得以下列方式与合作伙伴标志和东亚会会徽一同出现:即如果该出现将使第三方与天津东亚会赞助相关联或看起来是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

第三方可通过其销售渠道和“销售点”对包括其标志、合作伙伴标志和会徽的广告物品对合作伙伴进行推广。

如第三方的竞争者成为天津东亚会的合作伙伴,该等活动可按计划进行,但新的推广活动应受到以下本附件第7条的限制。当该第三方进行的推广因本段所述的原因而无法被撤销时,天津东亚会应得到相应的通知。

如果某个特定产品类别的第三方的竞争者是该产品类别的东亚会市场开发计划参加者,合作伙伴不得允许该第三方将其标志与合作伙伴标志和会徽相联系地使用,即便在售点宣传品上也不能使用。然而,在符合附件E的规定的前提下,合作伙伴可通过该竞争的第三方使用仅有合作伙伴标志和赞助标志的售点宣传品进行推广。

54

除非已根据附件E第2.1条的规定获得了书面批准,合作伙伴用于有第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伙伴推广活动的带有东亚会会徽、合作伙伴标志和第三方标志的任何产品包装以及其他物品的使用,必须获得天津东亚会的书面批准。

55

附件M 营销方案

合作伙伴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营销方案和服务方案,一经许可方书面批准,即自动成为本附件之内容。

56

附件N 市场开发支持

1、合作伙伴有权参加天津东亚会组织的东亚会合作伙伴研讨会。

2、合作伙伴有权参加由天津东亚会组织的各类型活动。

3、天津东亚会将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客户服务代表,负责合作伙伴的赞助服务和日常联络。

57

附件O1 用于组合标识的合作伙伴企业品牌

【合作伙伴企业品牌】

58

附件O2 合作伙伴产品和服务品牌

【合作伙伴所拥有产品和服务品牌】

59

附件O3 关联机构

一、合作伙伴的关联机构包括以下实体:

合作伙伴的各地方分公司、子公司,其名称组合以以下形式出现: 60

【合作伙伴名称】+地域名称+公司/子公司

下表中列出的合作伙伴下属公司: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经天津东亚会书面批准的合作伙伴将来设立或取得的新关联机构。

二、关联机构的权利

除下述特别规定外,合作伙伴在本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行使该权利时应遵循的义务)均适用于关联机构:

(1)关联机构以机构称谓与赞助标志和(或)授权称谓(产品称谓除外)单独结合使用,其仅有权在相应的赞助标志和(或)授权称谓后加入“成员企业”以示与合作伙伴的区别。例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合作伙伴【********公司】成员企业”;

(2)关联机构无权以机构称谓参与天津东亚会根据附件D的规定为合作伙伴组织的识别和宣传活动。

61

附件P 保险

合作伙伴同意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惯例,自费投保与合作伙伴赞助权利行使有关的,包括以下险种在内的保险: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对合作伙伴直接为东亚会提供服务的相关雇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与死亡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财产一切险

保险责任:合作伙伴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雷电、爆炸、自燃、暴雨、风暴、台风、洪水、水灾、倒塌、地震、沉降、撞击、暴乱、罢工、恶意破坏等)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金额为财产的全部重置价值。

(3)公众责任险

保险责任:因合作伙伴举办各类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2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雇主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对合作伙伴的直接为东亚会提供服务的相关雇员在从事有关业务时,因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合作伙伴依照劳动合同和中国法律,须承担的医疗费及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每人每次事故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

天津东亚会应为本附件中公众责任险项下的附加被保险人。且合作伙伴应促使保险公司放弃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天津东亚会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而无论天津东亚会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和附加被保险人。

合作伙伴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制订保险方案,并上报天津东亚会审核通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合作伙伴将向天津东亚会提供符合本附件第一条各项规定的保险凭证(“保险凭证”)。 合作伙伴保证,保险凭证在期限届满前被撤销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出具保险凭证的保险公司应提前30日向天津东亚会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批单(或其复印件),双方应就此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如因发生索赔要求而导致保险凭证项下的保险责任限额低于本附件第一条中规定的限额标准,则合作伙伴应立即将该等情形告知天津东亚会并自费补足上述差额。

以上各险种保险期间均应包括本协议有效期内,但公众责任险将在本协议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的1年内仍应继续有效。

63

附件Q

履约保函64

自:【名称、机构和地址】

日期:

致: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天津东亚会”)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为“合作伙伴”)已承诺成为第六届天津东亚会的合作伙伴并将根据其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天津20xx年东亚运动会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履行其义务;

保证:

本行作为保证人,特此确认,本行为合作伙伴应向天津东亚会履行的在本函约定范围内的付款及交付现金等价物责任作出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为 万元人民币。

本行承诺,在收到天津东亚会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7个工作日内,本行不提出质疑或反对,并向天津东亚会支付一笔或若干笔总额不超过上述之最高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款项,并且,天津东亚会无须就款项支付要求提出证明或陈述理由。但前提是,天津东亚会在其书面要求中应说明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与合作伙伴违反其协议项下支付义务有关。

本行谨此放弃有关在天津东亚会向本行要求付款之前要求天津东亚会先行诉讼或仲裁的任何权利。

65

本行在本函项下的义务具有持续性、并构成直接、首要、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义务。上述义务的履行不需要向合作伙伴发出任何事先通知或向合作伙伴提出索赔,并且不应因下列事项而被解除、受损害或受到任何不利影响:

(1)天津东亚会可能给予合作伙伴的任何时间、宽容、豁免、让步或债务履行的延展,或天津东亚会在向合作伙伴行使任何采取行动的权利或在向合作伙伴提出索赔要求方面存在疏忽;

(2)可能对协议进行的任何变动、修改、改动或延期;

(3)本行进行的任何即时付款或其他清偿;

(4)合作伙伴在公司组成或机构方面的任何改变;

(5)天津东亚会就合作伙伴的任何义务而持有或获得的任何其他保函、担保或保证,或其免除或豁免;

(6)合作伙伴从属的一个或多个实体根据其与本行之间的任何其他安排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7)可能对合作伙伴适用的任何抗辩、权利请求或交叉请求;或者

(8)如果没有本款之规定可能会导致解除本行在本函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况。

本行进一步同意,对协议条款或对天津东亚会与合作伙伴之间达成的任何其它协议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不应免除本行在本函项下应承担的责任,并且,本行谨此放弃就任何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应通知本行的要求。

66

本履约保函自协议生效之日(如协议中所定义)起生效,至协议届满后第30日终止。

本履约保函的履行与解释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范本

67

附件R 产品类别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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