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买受人(甲方): 签订时间:20##年1月2日
出卖人(乙方): 签订地点:重庆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单价、交(提)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出卖人承诺煤炭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22.999MJ/kg(5500大卡/千克)
全硫分(St,d) < 1.00%
全水分(Mt) <8.00%
干燥基挥发分(Vd) >25.00%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火车、汽车运输到需方指定货场。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以买受人所在地翻车衡过磅计量为结算依据。
2、质量以买受人方质量检验为准,出卖人应派人到场由双方共同取样,留样。
3、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MJ/Kg(240大卡/千克),按掺假处理。
4、出卖人如对煤质化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化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出申请,买受人协助出卖人提出复检,或将留存备份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出卖人应严格按合同量组织发运,出卖人如要增减合同发运量,应提前在十日内征得买受人同意,未取得买受人同意增加合同发运量,买受人有权单方面拒付所增加部分发运量的货款;减少合同发运量,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6、买受人根据需求变化,有权对月度合同量进行调整,并提前十日通知出卖人按调整后的合同量组织发运。
五、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符合本合同煤质(22.999MJ/kg[5500大卡/千克])要求的煤炭,到厂一票结算,增值税票合计价为660元/吨。本合同计价采取发热量计价,最终按实际结算为准。
2、执行期为20##年1月2日至20##年12月31日
六、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
1、计价方式:全额发热量计价,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全月加权平均计算。
2、计价标准:
(1)当Qnet,ar≧22.999MJ/kg(5500大卡/千克)时,按到厂包干含税 660 元/吨.
(2)扣款执行标准:
①当20.9MJ/Kg(5000大卡/千克)≦热值(Qnet,ar)<22.999MJ/kg(5500大卡/千克)时,热值每下降0.418MJ/kg(100大卡/千克),价格下浮0.001元/吨.大卡。
②当18.817MJ/Kg(4500大卡/千克)≦Qnet,ar<20.9MJ/Kg(5000大卡/千克)时,热值每下降0.418MJ/kg(100大卡/千克),价格下浮0.002元/吨.大卡。
③当16.726MJ/kg(4000大卡/千克)≦Qnet,ar<18.817MJkg(4500大卡/千克)时,热值每下降0.418MJ/kg(100大卡/千克),价格下浮0.003元/吨.大卡。
④当Qnet,ar<16.726MJ/kg(4000大卡/千克)时,热值每下降0.418MJ/kg(100大卡/千克),价格下浮0.005元/吨.大卡,买受人有权拒付煤款并及时通知对方整改,提高煤质,经买受人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发运。
(3)含硫量扣款标准:1%<St,d≦2%,每升高0.1%扣煤款0.3元/吨,2%<St,d≦3%,每升高0.1%扣煤款0.5元/吨,St,d>3%,每升高0.1%扣煤款1.0元/吨。
(4)当干燥基挥发分(Vd)<20.00%时,在合同基价上,价格下浮0.001元/吨。
七、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和双方结算标准
1、出卖人供到买受人的煤炭且化验合格后,出卖人出具与买受人抬头相符的所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17%)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按买受人的结算方式(转账、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结算。
3、结算周期和结算标准:本合同的结算周期为次月25日前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4、合理运输损耗按买受人承担的标准执行(是指在买受人所在地翻车衡过磅计量基础上的运输损耗),超过合理运输损耗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八、违约责任
1、合同条款都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量不能全部履行,双方不承担责任。但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应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告知对方。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向出卖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约定事项:
1、拒收、拒付条件及处理方法:(1)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假、掺杂,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批次煤炭或拒付该批次煤款及一切费用。(3)鉴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和运输原因,出卖人因掺假、掺杂或煤质差等原因造成买受人拒付该批次煤款、运费及相关费用时,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再支付与此有关的任何费用。(4)出卖人已充分了解买受人储煤场的情况及质量检验工作流程,对不符合质量标准而拒付煤款的煤炭,买受人不承担返还责任并有权单方面进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出卖人自行承担。(5)买受人将上述处理结果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三日内给予确认,若超出时限,视出卖人已确认该处理结果。
2、出卖人到买受人处办理煤款结算手续时,买受人有义务向出卖人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出卖人代表应在质量报告上签字;如出卖人代表不服买受人的质量报告,应在10天内提出复核或交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验,如出卖人在10天内未提出复核或提交国家授权机构进行检验,则视为认可买受人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出卖人代表如不在质量报告上签字,则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出具的质量报告无异议。
3、如合同双方对部分批次煤炭的数量及质量有争议时,出卖人仍需按本合同继续履行其他批次煤炭的供货责任,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补充协议。
5、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年1月4日至20##年12月3日。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日期:20##年 月 日 日期:20##年 月 日
煤炭购销合同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互利双赢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煤炭购
销事宜签订本合同。
2 质量标准及分析检验
2.1 质量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2.2 分析检验
煤质分析检验以甲方的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有权对化验过程进行监督。货物出场前乙方对煤质如有
异议可以经甲方允许自行取样化验,货物出场后甲方不再对煤炭质量指标负责。
3 计量:煤炭数量以甲方料场磅单为准,乙方可对计量方式及结果进行监督核对。
4 付款方式:乙方按合同金额预付货款,甲方出具增值税#5@p。
5 交(提)货方式
5.1 交(提)货地点:策克口岸甲方海关监管场。
5.2 运输(装卸)及费用:运输车辆由乙方负责联系,运费由乙方承担,装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6 其它约定事项
6.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3个工作日内未支付预付款,合同自行终止。
6.2 本合同项下,乙方未支付货款的煤炭价格将随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价格调整前3个工作日,
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3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不能履约,双方不视为违约,但受到不可抗拒影响时,应及时提
供证据给合同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7 附则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4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内蒙古博源实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
地址: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 地址:
邮编:735400 邮编: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 开户行:
行阿拉善支行
账号:150xxxxxxxxxxxx0185 账号:
税号:152923695907169 税号: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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