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采购供货合同

石材采购供货合同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石材采购供货合同

采购方: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重庆欧成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建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结合甲方装饰工程建设的需要,就室内石材供货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供货项目名称:重庆空港木耳公租房外立面工程石材供货。

二、供货地点:重庆市空港新城木耳工地。

三、供货内容:按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范围的外立面工程对石材品种、规格要求进行加工后的供应等所有工作内容。

四、供货时间:甲方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后,乙方按甲方工期要求,及时向甲方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加工及供应。具体供货时间及供货数量以经甲方签字确认的材料加工单为准。

五、交货地点:重庆市空港新城木耳工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六、交(提)货方式: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代表分别代表各方行使各方权利、义务。

甲方代表为:吴友福。

乙方代表为:陈江帆。

2、本合同单价为综合价:包括材料费、运输费、装车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

七、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如下:

2、合同综合单价已包括为供应合同约定货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本身的材料费、成材加工费、包装费(必要时)、装运输费、车费、必要的防水处理费、保管费、管理费、合理利润、运输保险费及风险费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费用。

八、材料及数量结算付款方法: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甲方拱货计划中对石材产品的供应规格和时间要求进行加工,将加工后的产品供应至甲方施工现场,经双方共同确认产品品种、规格、颜色等合格后,按双方确认后的点收数量,由乙方提供签字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70%;在全部供货完毕后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5日内据此直接向乙方支付材料总价款的90%,剩余10%的货款在工程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2、本合同最终数量以实际结算数量为准。

九、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运输,乙方负责运输及装车并承担运输及装车费用,运输方式按行业规定,货物的完好性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质量、技术标准:

 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环保标准要求,放射性检测指标必须达标。

十一、验收标准及方法:

1、必须满足试验、检验规程的各项技术标准、指标等要求。

2、按国家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执行。

十二、免责条: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对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双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双方确认的石材供应完毕,乙方将有关资料全部交付甲方后,甲方按合同价款支付完毕合同各方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合同内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签订日期:201456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方: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供货方:重庆欧成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第二篇:采购协议供货合同3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订单编号: 客户编号: 证件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 证件号码: 甲方(采购人): 甲方主管部门: 乙方(协议供货商): 授权乙方公司:

为了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标编号:GXTC-0608029)招标文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付款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3

1

二、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3

2

三、产品保修期: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授权乙方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甲方(采购人)指定的乙方运输可以达到的地点或双方约定地点。

五、授权乙方公司应在交货前向甲方(采购人)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乙方授权公司承担。

六、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执行。

七、违约责任: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执行。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合同各方因合同执行而产生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进行解决。

授权乙方公司投诉电话: 0431-5782257 136xxxxxxxx(王金涛) 国家税务总局投诉电话: 010-63417661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项目(招标编号:GXTC-0608029)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 3

供货承诺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由乙方报送授权乙方公司一份,授权乙方公司每月将有关内容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应经甲方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或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甲方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甲方(财务部门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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