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购销合同

水 泥 购 销 合 同

买方:贵州和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当市场价格发生波动,乙方可根据生产企业出具的调价函与甲方户进行单价调整协商,甲方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行的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作为参考标准,甲方可参考乙方调整后的最终单价,结合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对采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质量标准

    必须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

    三、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包装、标志、运输与验收。

1、产品散装应符合GB9774的规定,重量以出厂过磅单和甲方入场过磅单为准,误差范围应控制在千分之三以内,超出千分之三时经甲乙双方核实后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最终重量以甲方磅单为主。

2、水泥随车合格证应清楚注明:执行标准、产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如乙方未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可拒绝验收。

3、产品在运输与存储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

4、交货时产品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甲方认可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以抽取实物试样的结果为验收依据时,关闭以方应在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国标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项目和方法进行验收,以检验结果为准,以乙方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交货时甲乙双方在同编号水泥中取样,双方共同签封后分别保存。在90天内,甲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时,则加以双方应将共同认可的试样送首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械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未达到标准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因厂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必须给予赔偿,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或进行司法程序索要赔偿。

五、交付时间、地点。

1、交货时间:甲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短信、电子邮件形式或其它形式向出卖人提供下批次的需求量计划,乙方接到通知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货物组织车辆送到甲方指定处,并代垫先关运杂费。如乙方未能及时送达,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买受人指定地点。

六、结算方式:

供货次月1至5号对帐,并于对帐后10日内付供货当月货款80%,剩余部分计入次月滚动支付。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首选应本着友好共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通过双方协商未能解决,则通过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由该院按当时有限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判决;

1、仲裁决定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仲裁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可以继续行驶本合同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稳中有降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3、因争议提起仲裁费、鉴定费以及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贵州和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二篇:水泥砖购销合同

湘潭县顺德水泥砖制造有限公司

水泥砖购销合同

甲方(卖方):湘潭县顺德水泥砖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乙方因工程需要,向甲方购买建筑材料,双方经友好协商,形成购销合同如下:

第一条 建材材料名称:水泥砖

水泥砖购销合同

备注:如遇原材料涨价,水泥砖随着原材料价格变动,双方协商达不成价格一致的,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保证以本地区最优惠价格供应产品。本合同单价为甲方供应到乙方 工地指定地点落地价。(包括装卸费、运费(含通行费)、#5@p等)。数量以实际用量为准。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材料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

甲方负责运输幷提供材料合格证明资料,按批次进行送检,数量按实际点数为准。

第四条 供货期限

按照乙方施工进度,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进场时间及数量,至合同数量结束。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乙方每月30日前必须结清前一个月度的货款,甲方同时提供合格税务#5@p。甲方垫付的所有资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利息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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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顺德水泥砖制造有限公司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水泥砖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的,甲方应无条件换、退货,并赔偿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2.甲方按照乙方按实按量交货。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

的货款无权要求返还。

2、因乙方原因拖欠货款,乙方应每日付与甲方总货款5%的滞纳金。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

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及其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

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国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此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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