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装水泥买卖合同-一般条款文

水 泥 买 卖 合 同

买方:                          合同编号:                   

卖方:                           签订地点:                    

一、生产厂家、品种、包装、价格、数量: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符合GB175—2007标准。

三、交货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委托提货车辆在卖方工厂提货期间,因装运散装水泥而开启、封盖散装罐车罐体上部封盖、或装运袋装水泥整包、盖篷布、或移动车辆等业务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运输单位负责,卖方不负责该等责任和义务,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一切责任由买方负责。

运输:买方自理;交货后一切费用(包括交货时的卸货费和运杂费)由买方承担。

四、合理损耗及计量办法:

水泥计量以卖方工厂磅单为依据。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水泥小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按下列标准执行:

水泥验收以卖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买方委托卖方取样,封存90天,在90天内,如买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买卖双方将买方委托卖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由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由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七、供应方法:

卖方根据合同月度约定量组织发货,双方共同确认后组织发货,装车按照车到达先后顺序装货;在供货期间,如遇集中采购,买方须提前一周书面申报需求量,经卖方确认后组织生产和保供。不可抗力因素(指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停限电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及工厂设备的检修、故障,供货时间相应顺延。

八、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款到发货;

1、20##年11日至20##年331日,以现金交款的,在出厂价基础上下浮6元/吨开票;以三个月以内承兑汇票付款的,按出厂价开票;以承兑期限超过三个月的承兑汇票付款的,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价3元/吨开票。

2、如果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向卖方支付的货款,在承兑期限到期后该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兑付、或出现在承兑有效期内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申请挂失等情况(包含但不限于以上情况),给卖方造成损失,买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卖方出票方式:一票制。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GB175-2007)第10.3运输与贮存要求,水泥自卖方交付买方后,买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妥善运输、仓储、保管,确保最终水泥产品使用者使用的水泥均为合格的产品。水泥在买方的运输、仓储、保管等过程中淋雨或受潮或与其他水泥混杂或其它原因,导致买方从卖方购买的海螺水泥品质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标准,由买方承担全部责任。

2、合同期内,如遇卖方销售价格调整,买方同意对已付款、但尚未提货部分,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3、买卖双方均有保守本合同条款秘密的责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因违约方向第三方泄露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4、买方承诺遵守卖方工厂相关管理规定,买方或买方委托提货车辆在卖方工厂提货过程中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人身安全事故或其他事件,与卖方无涉,由买方自行承担。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执行本款第 1 项方式。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芜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买卖双方签订廉政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如有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买卖合同。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 20## 0101日至 20##年3月31日。

十四、本合同一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貳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方名称(章):                   卖方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李群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    话:

邮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签订日期: 20121231

 

第二篇:水泥产品买卖合同

水泥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商标、强度、等级、包装形式、数量、单价、金额

水泥产品买卖合同

第二条 乙方提货计划

1、乙方应在每月20日前向甲方提供下月的用量计划。

2、乙方应至少提前一天向甲方通知具体供货计划,包括提货时间、品种、数量等。

第三条 产品质量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 第四条 水泥用途的特殊约定

乙方不得违背所购买水泥的质量标准允许使用范围,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

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运输方式

1、甲方负责运输。

2、交货地点:

第六条 标的物风险转移和货物保管使用

1、标的物风险随甲乙双方货物交接时(乙方的授权人在甲方的发货单上确认乙方收到货物时间)转移。

2、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保存和使用水泥,若因乙方对水泥保存不当导致受潮、超期使用、使用不当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验收方式

1、水泥质量验收以甲方同编号水泥试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乙方委托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12kg以上留样封存。在90天内,若有质量异议,双方协商后送该封存样品到四川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双方认可的省级及以上具有国控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促裁检验。

第八条 结算方式

甲方供货量达到 吨时,由乙方付所供货量货款的一半。此后甲方供货量达到600吨时,乙方向甲方支付600吨水泥的货款,以此类推。如工程完成后供货量不足 吨时,按实际供货量一月内付清全部货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停止供货,因此造成的工程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每天按付货款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签订本合同后,若乙方中途终止本合同转向第三者购买合同约定品种水泥,乙方应向甲方付清货款。

3、若因甲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而给乙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可得利益不在计算范围内),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

4、乙方通知交货时间后(应至少提前3天),由于甲方的责任没有及时把货送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济损失的证据。但是,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5、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标的物价格、数量暂定,以后随行就市调整,由双方另行订立书面协议。若甲乙双方就水泥调整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保证不将本合同执行价格泄露给第三方。

3、凡经销的客户事先提供给供方确认后,如未用我公司的产品,方可办理。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对本合同进行补充或修改。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版本

本合同以书面打印为有效版本,本合同中除签名双方约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保人的签名外,手写内容(含人为涂改)对签字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应(本条件不允许改动)。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水泥产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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