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第三方抵押)

抵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2008 年 抵 字第 0024 号

甲方(抵押权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丙方:(抵押人)

鉴于:

一、乙方与______________信用社(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向主债权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大写 ),期限___年,甲方为乙方贷款向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委托担保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_______向甲方作抵押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名称:蒲国用(2007)第275号、276号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使用权)归属:成都市嘉娜埔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

所有权证书名称及编号: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甲、乙、丙三方均认可该抵押物的价值为:叁佰万元整,此价值仅作为参考,甲方实现债权金额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时所得款项为准。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清点:本合同签署前,甲、乙、丙三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物,列出清单,由三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抵押期间,该抵押物的所有有关法律文件交由甲方保管。

3.2登记:抵押物依法需经有关部门登记认定的,由三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丙方交纳登记费用。如因抵押登记机关原因不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仍然成立。

第四条 丙方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4.1 抵押反担保的债权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4.2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4.2.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

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2《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等;

4.2.3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5.1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交纳保险费,将保险单交甲方保管。投保期限应长于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若保证期限延长,丙方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甲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受偿。

5.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转让、出租、出售、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不得将该抵押物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合作,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5.3任何行为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提供新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乙方原因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在丙方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或直接将赔偿款用于提前归还借款或提存。

5.4在抵押期间,丙方负责抵押物的妥善占有、保管,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有关费用(如仓储、经营、维修、保养等)由丙方承担。

5.5丙方承诺对该抵押物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的任何情况。

5.6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保管以及其他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丙方恢复抵押物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物毁损的,甲方可要求丙方恢复其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丙方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以及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违约方应按抵押物抵押价值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在《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向凭本合同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所得价款用于归还甲方,具体方式如下:

7.1.1 委托四川诚鑫拍卖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

7.1.2 凭丙方签发的《委托书》直接委托甲方对抵押物进行变卖。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选择权归甲方。

7.2在同时具有多个抵押、质押反担保或多个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任一反担人承担反担保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的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丙方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丙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任何协议、文件或主合同的无效而免除;不因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主合同或三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无效而无效。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三方同意通过公证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如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丙方承担。

9.2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方也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三方签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公证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

本协议内容已由甲方人员__________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乙方、丙方对协议中有关己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已充分了解与明确。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二篇:资产抵押反担保合同(格式样本)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

公司

(反担保人)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事项的

_______________

资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零年 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20xx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署。

担保人(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反担保人(乙方): 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参与发行规模为_________人民币,期限为 年的 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期集合票据”)。甲方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发行人发行本期集合票据事宜,就发行人履行其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本息兑付义务而向全体集合票据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

2、甲方与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事宜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信用增进服务协议》”)。

3、甲方为本期集合票据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期集合票据全体债权人出具《信用增进函》(以下简称“《信用增进函》”)。

4、乙方愿为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按期还本付息向甲方提供资产抵押反担保。

(当资产提供方为发行人自身时:4、乙方自愿就其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按期还本付息向甲方提供资产抵押反担保。)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01 定义

本期集合票据所有发行文件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

1.02 解释

1.02.01 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略。

1.02.02 本合同作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在充分了解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所陈述和约定之事项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本期集合票据

第二条 本期集合票据事项

2.0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预计发行面额为人民币_________。 2.02 发行本期集合票据的最终发行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日等事项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2

2.03 若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 实际的募集款项少于《募集说明书》下的发行面额,则甲方在《信用增进函》下为 所承担的担保义务应以 实际募集款项的本息、费用等为限。

第三章 抵押

第三条 抵押财产

3.01 乙方同意以其拥有本合同附录《抵押财产清单》中规定的资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下称“抵押财产”)在评估值 万元的基础上按照抵押折率 计算抵押金额,为甲方就 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担保债务(定义见本合同第四条)提供资产抵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 3.02 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未得到清偿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已抵押的“抵押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担保范围

4.01 乙方抵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甲方在《信用增进函》项下为承担本期集合票据应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其他费用,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下称“担保债务”)。

第五条 担保期限

5.01 本合同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间为本期集合票据存续期间及至甲方履行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

5.02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持续性,不受债权人转让、出质本期集合票据,本期集合票据项下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以及

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

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信用增进函》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3

5.03 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章 抵押登记与生效

第六条 抵押登记

6.01 基于本合同抵押财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乙方应与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次抵押登记手续。

6.02 乙方应当于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并在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立即将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 抵押生效

7.01 根据本合同第6.01条的约定,抵押财产的抵押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抵押效力

8.01 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直至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完毕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甲方履行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一时间时止。乙方认可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和/或备案及发行人和本期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批准的展期安排,并将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之担保责任。

8.02 本合同不会因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影响,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本息到期后展期或延期还款时,抵押担保仍然有效。

8.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不会因下述情况而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

4

(1)与本合同有关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作合同、章程、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

(2)甲方与发行人协议变更《信用增进服务协议》;

(3)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和/或备案,及发行人和本期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批准,本期集合票据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

(4) 或乙方清算或破产;

(5)甲方持有 或其他人士就 偿还本期集合票据作出的其他抵押、质押或保证;

(6)任何如没有本条款将导致本合同或乙方的责任解除、减轻或受到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

第五章 抵押财产的保险

第九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

9.0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签署前将抵押财产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0.01 在本合同第四条所述的担保范围内,如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期、及时、足额在付息日和还本付息日将当期应付本息存入专项偿债资金帐户,甲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有权依法采取 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担保债务 。

10.02 甲方按照上述第10.01条的约定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如超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之担保数额,则该超出部分应当归乙方所有。

10.03 如果任何第三人因任何原因对抵押财产提出的任何主张,或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提出任何异议,则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该第三人的上述主异议不影响抵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

5

10.04 乙方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承诺及保证乙方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要求时,即时赔偿在担保范围内的甲方因 未按时、足额履行本期集合票据项下义务或履行其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责任而蒙受的一切损失,并且不受 或第三人向甲方提供的其它担保的先后优先次序的约束。

第七章 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

11.01 在办理抵押财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担。

11.02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在抵押财产变现范围内立即向甲方全额补偿甲方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而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及费用。

第八章 陈述和保证、承诺及违约事件

第十二条 陈述和保证

12.01 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开展其业务、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3)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所需的公司内部程序已经完成;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人士系乙方的有效授权代表,且经其签署的本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对其有约束力,并可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

(5)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不会且将不会违反以下文件或与以下文件相冲突:

(i)由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对其任何资产构成约束力的契约性文件;

(ii)乙方的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根本性文件;

6

(iii)任何对乙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决及裁定。

(6)乙方已获得有关本合同之订立、履行和执行以及本合同项下交易所要求的或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和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合法有效的。

(7)在其作为一方的、在中国进行的任何司法程序中,乙方或其资产不会在起诉、判决、执行、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享有任何豁免权或特权。

(8)乙方签署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是其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商业行为,完全受民事和商事法律的约束。

(9)没有任何人开始任何法律程序对乙方进行歇业、清算、整顿、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

(10)乙方合法拥有抵押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如抵押财产属于须经有关方面批准或同意方可抵押的财产,乙方保证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同意。

(11)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使用权和/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12.02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是在完全信赖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十三条 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从本合同签署日起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之日止:

13.01 乙方应维持其企业法人地位合法有效地存续,应遵守对其适用的所有法律及法规。

13.02 乙方应确保其经营性质和经营范围不会发生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改变。

13.03 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置抵押财产外,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和保管,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持续占有和保管。

13.04 一旦发生下列任何事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甲方:

(1)本合同第14.01条规定的违约事件;

(2)本合同第12.01(9)条提及的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

(3)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

7

(4)任何产生或乙方已经意识到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3.05 乙方向甲方提供,且应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事项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上述所提供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3.06 乙方应当向甲方如实说明任何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的瑕疵,有关说明应无重大遗漏或严重误导性陈述,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就该瑕疵作出修复或弥补。

13.07 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附录中予以注明。如因未予以注明而给甲方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13.08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配合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对甲方在调查和检查中提出的以保证抵押财产完好为目的的合理建议,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

13.09 乙方应负责办理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的评估、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13.10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9.01条的约定就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进行投保。

13.11 除根据本合同设定的抵押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抵押财产上再行为其他人利益设定抵押。

13.12 由于乙方的行为造成本合同附录所列抵押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少,乙方应立即停止其行为并将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并办理有关评估、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

14.01 下列每项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1)乙方违反于本合同第十二条所作之陈述和保证或第十三条所作之承诺,并且在乙方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二十(20)个营业日内,未能予以甲方认为合理的补救。

8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手续,并且在乙方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二十(20)个营业日内,未能予以甲方认为合理的补救。

(3)乙方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情况。

(4)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的抵押财产发生变化,而该抵押财产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有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且在乙方知悉该等事项之日或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进行补救的通知之日中较早一日起的二十(20)个营业日内,未能予以甲方认为合理的补救。

(5)乙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

(6)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4.02 发生上述第14.01条所列之任何违约事件后,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行动:

(1)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2)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在二十(20)个营业日内为甲方另行提供甲方认为合理的担保。

(3)书面通知乙方,宣布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担保债务;如有剩余款项,则应向公证部门提存,用于支付本期集合票据项下日后到期的本息。

(4)行使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0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规章等),并依其解释。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9

16.01 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则该争议受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保密

17.01 甲方必须对由乙方向其提供的载于各种媒介的任何信息、资料、文件保密。但是,甲方有权:

(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出于该抵押权人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披露该等信息;

(3)在任何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时,披露该等信息;

(4)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它监管部门披露该等信息;

(5)在以下第17.02条允许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经乙方同意时披露该等信息。

17.02 甲方有权向任何关联方或与甲方可能或已经签订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的任何人及本合同有关的专业顾问(以下称“参与人”)披露:

(1)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的评估报告、保险文件、抵押登记文件等)的复印件;

(2)甲方已经获得的与前述文件相关的任何信息。

但是,在参与人收到任何保密信息之前,该参与人必须向甲方提交其同意按照本合同第17.01条的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书面承诺。

17.03 上述第17.01和17.02条的约定取代甲方在成为本合同一方之前关于本合同已经做出的任何保密承诺。

第十八条 弃权和可分性

18.01 甲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甲方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不应排除其以其他方式或进一步行使该等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救济不排除法律赋予甲方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10

18.02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履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九条 修改

19.01 甲乙双方可以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本合同条款,如该等修改涉及本合同登记事项的变更的,则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任何据此做出的修改应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通知

20.01 本合同双方之间的书面通知,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方式传送。

20.02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20.02.01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0.02.02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20.02.03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20.02.04 通过传真发出的,于得到传真发送报告确认该传真接收号码、发送的页数和该传送已成功结束时送达。

20.03 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所地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20.04 本合同双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根据本条规定尽快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期集合票据

21.01 本期集合票据的名称、发行人以及发行额度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文本

21.01 本合同以中文起草并签署。

11

2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如果该等补充协议涉及本合同已登记内容的变更,则该等补充协议应当依法于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1.03 本合同之附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1.04 本合同应签署 ( )份正式文本,每份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 )份本合同正本,其余用于乙方办理抵押财产登记及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22.0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页)

12

签字页:

甲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公司(盖章)

地址: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零年____月____日

附录:抵押财产清单

抵押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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