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范本

反担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债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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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与XXXX有限公司(下称“保函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XXXX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或《转开保函协议》(下称“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下称“主合同项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以下第 壹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此栏空白(金额大写)此栏空白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保函申请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承担主合同项下保函的付款义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在保函项下多次付款的,保证期间至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保函申请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变更

一、如果主合同签订后,实际出具的保函与主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额),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约定确定的保证金额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三、主合同项下保函出具后,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保函申请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额或延长保函有效期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条款或主合同项下保函发生其他变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免担保责任。

四、当事人变化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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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方或保函申请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五、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若保函受益人(或受乙方委托出具保函的第三方)提出索赔,而保函申请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未备足资金,或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反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保函申请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请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反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保函申请人或其他反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其反

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保函申请人应偿还的利息、担保权利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3

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保函申请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保函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应对保函申请人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叁拾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 4

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保函申请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六、保函申请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函申请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本条第五款第二项的约定,在保函申请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保函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保函申请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清偿。

七、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八、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壹种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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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空白 ; ; 。

第九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保函申请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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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担保与反担保

*****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与反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措施,控制和防范担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的各项对外投资、委贷等项业务均需对方提供担保措施;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均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措施。本办法所称担保与反担保,以下统称为保证。

第三条 保证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客户可以提供财产抵押、权利质押、个人信用保证、第三方信用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但同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信用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项目的风险程度,依照“安全、合法、易行” 的原则,选择一种或多种保证措施。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接受单一的信用保证。

第六条 客户信用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七条 客户提供的抵(质)押保证,公司应对以下方面进行认真审查:

(一)抵(质)押物基本情况:包括抵(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使用状况、保管情况、地理位置等;

(二)抵(质)押物权属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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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质)押物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归属;

2、以共有财产为抵(质)押物的,应审查其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3、如果抵(质)押物权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的,应审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文件或股东会决议等书面证明;

4、抵(质)押物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权属及同一抵(质)押物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情况,应到国有资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管理部门调查、落实;按法律规定,经登记后生效的,应依法登记。

第八条 以下列证券等为质押物的,首先确认其所有权,并重点审查:

(一)有价债券的发行是否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二)国库券是否为凭证式国库券;

(三)上市证券、股票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的证明;

(四)其他可质押证券、股票由有关机构登记认定的证明;

(五)现汇质押的,现汇应存入公司指定账户;存单质押的,应对存款行出具的书面不予挂失承诺进行核保,或三方签定质押协议;

(六)承兑汇票质押的,应确认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抵(质)押物的价值应与当事人协商议定或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应被公司审查认可。

第十条 抵(质)押物的种类及抵(质)押标准。详见附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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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第十一条 客户提供的信用保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二)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提供保证的决议;

(三)连续两年盈利;

(四)有效净资产大于担保金额;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对提供信用保证的保证人的资信评估,依照《公司业务操作规程》对其调查、评审。

第十三条 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用保证,必要时应要求保证人家庭主要成员签字。

第十四条 客户提供其他保证措施的,应依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各项保证措施方案必须经公司评审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签署业务合同之前,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先办理、落实保证措施,否则不得对外签约。

第十七条 涉及抵(质)押物的,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等手续。同时原则上要求被保证人对抵(质)押物办理与保证期限相适应的财产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公司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保险单和他项权利证书由公司执存。办理各项抵质押登记、保险等项手续费用由被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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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保证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二人当面现场进行。

第十九条 客户与公司依法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后,公司进行核保,落实各项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核保无误后,客户按协商确定的收费办法交费,公司与客户和协议银行签定三方《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核保实行双人核保制度。核保目的是确保保证人身份、签名、单位印鉴文书的真实性;核保的范围包括公司所有的担保文书;核保方式是依据《项目核查表》有关内容实地进行逐一核保。

第二十二条 核保主要内容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为原件,如系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一致。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是否加盖有提交材料单位的原始印章;

(二)个人信用保证要核对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身份证复印件须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名,注明与原件无异;

(三)在公司两名工作人员的当面现场监督下,保证人本人在保函及合同文本上亲自签名;

(四)单位提供信用保证的须核对加盖的印章是否真实,个人签名是否为法人代表及其授权人本人的亲笔签名;

第二十三条 完成核保工作的人员在《项目核查表》上签名,注明核保日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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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财产抵(质)押率一览表

担保与反担保

说明:1、一、二、三级土地认定标准以河南省有关标准执行;

2、抵(质)押品的价值以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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