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工程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

供 

需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合同标的

需方对产品配置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另行商定。

二、质量技术标准 本合同供方所提供产品严格按企业技术条件生产,检测合格,包装按供方标准。

三、交(提)货时间及时地点:                              ________

四、运输方式  ________________    ;费用由 ___________负责。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见附表一)

六、安装  本合同产品由供方负责安装;

七、供方责任

1、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承诺安装后产品表面良好、开关灵活;

2、  本合同产品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非需方人为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供方免费维修;

八、需方责任

1、  在保证供方生产周期的前提下,向供方提供产品供货计划书;

2、  为供方安装提供电源、产品存放地点及符合产品安装的门洞尺寸、墙体厚度;

3、  产品安装验收合格后,其成品保护责任由需方承担;

九、验收方式、验收期限及异议期限

按合同规定交(提)货时间,供方产品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后,需方应派指定人员及时对产品数量及配置进行验收。产品安装完毕,供方应向需方提出验收申请,需方在三天内组织验收;

需方验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配置不齐应立即提出,否则供方将视所交付产品的质量及配置符合合同要求。

十、违约责任

供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产品,以及未能按工期完成安装的,每迟延一日,按该批次产品总额的1‰承担违约金;

    需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按未能按期付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未按期验收的,每迟延一日,按该批次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十三、本合同由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经供、需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表一:

  方:                          (盖章)      方:                           (盖章)

  表:                          (签名)      表:                           (签名)

开户行:                                      开户行:                                  

  号:                                        号:                                  

  号:                                        号:                                  

  期:                                        期:          

 

第二篇:木门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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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木质(套装)门施工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湖北省 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分包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分包范围:

1.4 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装等

1.5 分包合同价:(大写)暂定人民币 (小写: 元),施工结束按工程数量及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1.6 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1.6.1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1.6.2 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1.6.3 乙方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1.6.4 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二条 施工依据、材料名称及主要施工工艺:

2.1 施工依据: 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

2.2 材料名称及规格:

2.2.1 木质套装门均按图纸、及木质门行业标准WB/T1024-2006的要求施工,五金配件按乙方送甲方封样验收。

2.3 主要施工工艺:

2.3.1 安装成品门套及门扇(均含油漆)、装配小五金等全部操作过程。

第三条 工程工期:

3.1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3.2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3.3 工期总日历 天竣工。

3.4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工期顺延:

3.4.1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3.4.2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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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甲方书面认可的其它原因。 第四条 工程质量要求:

4.1 工程质量目标:必须达到合格工程并满足规范要求和符合WB/T1024-2006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2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协调配合等方面达到甲方要求。

4.3 乙方应认真按照甲方安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建立内部“三检制”为甲方验收积极创造条件,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条 结算方式:

5.1工程量计算:按施工蓝图加设计变更。

木门工程施工合同

以上单价为包干单价。包干内容:木质套装门制作、安装、油漆等,但不含五金件(门锁、合页、门吸)。乙方不另外承担相关税费。

5.3 结算金额:结算金额=木门制安工程量×合同约定结算单价; 第六条 付款方式:

6.1 合同签订生效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30%¥ 元(大写: 人民币 )作为预付款;

6.2 乙方货到工地后,甲方应付至合同总价的80%;

6.3 乙方木门工程安装完毕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至结算总价的95%,付款完毕后乙方将钥匙交予甲方。

6.4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以转帐支票的方式支付。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乙方承包/购买的材料,乙方必须采购合格的材料,收集交工及验收必需的相关证书等资料,并报甲方备案;乙方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或劣质产品,否则由此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除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自供材料的装、卸、运输、保管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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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甲方职责:

8.1.1 甲方驻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甲方代表负责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现场协调乙方施工,并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

8.1.2 负责施工前对乙方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和安全环境教育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环境、节约、工期、文明施工、成品、半成品保护等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和做好记录;

8.1.3 甲方需要变更施工设计的,应在乙方下单生产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设计变更要求;

8.1.4 甲方配合乙方解决与本工程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事宜,乙方不另外承担相关配合费;

8.1.5 甲方为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运输通道和存放施工材料、设备的场地;

8.1.6 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定,确保专人协助与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8.1.7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进度及质量,如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能达到业主和甲方的要求;

8.2 乙方职责:

8.2.1 乙方代表

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8.2.2 乙方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遵守 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甲方公司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工期、成本和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8.2.3 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和保修。乙方在审阅分包合同或在具体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甲方;

8.2.4 乙方必须在施工开始 三 天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木质套装门施工方案一份,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有关的交底工作;

8.2.5 乙方必须允许甲方、业主、监理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乙方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并应提供方便;

第九条 安全生产:

9.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制订的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

9.2 乙方必须到甲方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严格执行。

9.3 甲方指派专职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服从甲方管理,接受危害辨识和安全交底,并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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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相关费用。

9.4 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

9.5 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CI与文明施工:

10.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现场的文明施工要求,无条件接受甲方文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并遵照执行。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工作面内的清洁卫生,并主动搞好成品保护,不得损坏其它成品各半成品;搞好保卫和防火、防盗、防爆工作。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

11.1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噪声和污水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及水电能源的消耗等各项环境控制措施,确保符合甲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目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及水电的使用:

12.1 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仓库、办公室等在现场工作期间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施工用水、电由甲方提供。

第十三条 保修条款:

13.1 元,大写:。

13.2 保修期为 个月,自单位工程竣工交钥匙之日开始计算,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保修金,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就无条件无偿返修,并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若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24小时内不予响应,或未付诸实质性行动,甲方可另行安排队伍维修,维修费用直接在乙方的质保金内扣除;

第十四条 违约处罚:

14.1 乙方必须自始至终地按要求完成所承担的工程施工任务,如工程施工明显影响整个工程工期、质量要求或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中途毁约停止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工程合同,限定乙方退场日期。若乙方在甲方限定日期内仍未退场,甲方可安排续接合同施工任务的单位进场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乙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14.2 若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乙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4.3 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施工,甲方应承担乙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5.1 乙方签订本合同文件后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第三方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在7日内退场,解除本合同文件,另行选择新队伍/班组进场施工,并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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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因乙方原因,出项严重的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文件,乙方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1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屡教不改的

15.3.2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15.3.3 业主与甲方解除合同

15.3.4 解除合同的约定事项已发生

15.3.5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5.3.6 经调解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15.3.7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5.3.8 仲裁裁决要求停止施工

15.3.9 司法机关介入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其它:

16.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完全履行,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若发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6.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办理完财务结算手续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16.3 本工程施工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乙方驻现场负责人及电话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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