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供货协议范本

长期供货合同

甲方(采购方): 住所: 乙方(供货方): 住所: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本合同供货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甲方依据乙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备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合作的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合作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项抵触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已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业务往来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订单、传真、图标、信函等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抵触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可按照以下约定的第二条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订单、交货、包装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订单为准,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合

同/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甲方合同/订单规定的时间如数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费。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方式交货。

2.3 包装方式及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符合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相应的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在乙方送货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认的样品、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等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供货物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当天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中提供非甲方。如乙方不能及时换货或补货的,依据以下第四条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的承担

4.1 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要求等(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前需经严格检验。包装亦需符合甲方要求,以避免搬运、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出现异常。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直接经济损失、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的,经双方、技术监督部门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的,则应由乙方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 定价及支付方式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及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谋取暴利的,一经核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解除本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支付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提供等额#5@p,甲方收到#5@p并入账之后 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动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甲乙双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6.2 甲乙双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双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但事先需告知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未经授权的任何披露。

6.3 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6.4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当事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6.5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6.6 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要求,将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甲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逾期交货:因乙方逾期交货而影响到甲方的业务,每逾期1天,乙

方应按总货款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截止日10天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同时无条件退回甲方支付的所有合同款项。

7.2其他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全部条款的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追讨赔偿损失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交通费、误工费、调查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7.3 违约通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应在7日内予以回复,如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违约方默认守约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的不可抗因素。

8.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8.3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第九条 廉洁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或提供回扣,已经发现并核实,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处以受损利益双倍金额的罚款,同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成的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2.1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 个月内双方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除填写必须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等信息外,任何涂改、增加或删除的条款均无效。

12.2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投资协议范本

投资协议

甲方: (乡镇)

乙方: (客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甲乙两方就乙方进入 投资建设 项目,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章 投资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

第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时间: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总

投资 万元。项目计划在 年 月至 年 月进行建设(手续齐全,分配土地指标后方可开工建设), 年 月份全部建成投产。

第四条 项目建设用地地址及数量:乙方在 征用土

地 亩(以国土资源局实际测量数据为准)用于上述项目建设。

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起止时限为准。项目用地土地位臵、界址、用途、面积、年限、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具体内容由乙方与沂水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

第六条 土地价格:根据乙方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

强度,所征收地块的价格为挂牌出让价格,按照有关优惠政策, 高出 万元/亩以上部分,由甲方用于扶持乙方进行基础设施 1

配套建设。契税、 耕地占用税先征收,项目建成投产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等额扶持。

第七条 基础设施沿道路布设,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协调有关配套单位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接口,接口费、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根据乙方项目实施进度,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证书。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建设用地、财政扶持、建设收费等优惠政策。财政扶持,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 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 年等额扶持,第 年至第 年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上缴国税部门所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半扶持。根据项目建成投产后实际核定的投资额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手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只收取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勘探、设计、规划、测绘、防雷设施验收等所有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乙方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甲方在项目立项、工商注册、建设规划、施工许可、纳税申报等方面实行一条龙服务,并制止一切乱收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 2

环境,并积极落实乙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甲方配合该宗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清点、评估打价。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建项目的工商登记、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乙方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银行开户、可研报告编制、环评审批、供地、准建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十日内, 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所征用土地的土地总价款( 万元/亩,合计 万元)。分期建设项目,从第二期建设用地开始,按建设当年度招商引资规定的土地价格补收土地款。

第十七条 乙方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将厂区平面布臵图、施工设计图、大门、厂房、办公楼和院墙等建筑物效果图报甲方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八条 乙方上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乡镇的总体规划,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图纸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乙方在建设期限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得低于 万元。

第二十条 乙方项目建设和竣工投产后需要用工和招收工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使用项目地村庄的村民。 3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同时,服从甲方正常的调度和管理。

第五章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协议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两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甲方或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允许乙方相应推迟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时间。

第二十四条 乙方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投资进行考核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 万元,每亩补缴3万元的违约金(合计 万元)并按实际投资额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政策。同时,按照项目用地闲臵面积,乡镇依法每年收取土地闲臵费2000元/亩,一年一考核,直到达到规定投资额。

第二十五条 乙方项目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没有投产而拖延的,甲方相应抵减乙方应享受的优惠政策期限。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受让的土地仅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如需变更建设内容,必须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清理清退乙方项目并收回用地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乙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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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协议签订之后,超过协议规定时限一个月乙方仍未缴纳土地价款。

2、因乙方原因,项目超过投资协议规定开工时限两个月仍未动工开发建设。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但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批准用地文件签发之日起满一年乙方仍未动工开发建设。

4、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

5、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停工超过两个月。

6、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建成投产时间拖延,超过投资协议规定时限四个月。

7、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容积率明显低于相关规定标准。

8、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但按照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应当清理。

9、项目在建或已建成,但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明显违背建设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协议时不 5

可预见、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对其后果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可终止履行,各方都不承担责任,但各方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执,首先由两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两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两方于 年 月 日在沂水县

订立。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两方协商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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