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协议(广泛适用于开发、技术、网管、高层管理)

文件名称:【技术保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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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保 密 协 议 书

甲方: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XX市劳动合同条例》和《XXXX科技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就甲方企业技术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是利用甲方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它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认为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并明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有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文件名称:【技术保密协议书】

文件页码:第 2 页 共 4 页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须、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包括休假或由甲方外派进修、考察等期间)内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在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或兼职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六条、双方同意,乙方在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规定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一) 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二)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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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乙方在双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从事同类工作。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八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九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原载体上秘密信息消除。如果该秘密信息不可被消除或复制,乙方必须将载体归还甲方,甲方也无需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提及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件、生产文件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方针、营销计划、营销政策、投资决策意向、商品产、供、销渠道、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产品价格体系及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客户资料、采购资料、网络资料)及其它机密、绝密文件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无论加班是否在甲方所属场所内。

本合同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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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0万元,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违约金支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终止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且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双方确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违约行为负责任。

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立合约人签字、盖章:

甲方:XXXX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商业、技术保密协议管理规定

商业、技术保密协议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守公司商业、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规范保密协议日常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根据《用工合同管理办法》、《员工保密制度》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3 术语

无。

4 职责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本部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4.1 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本部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新签保密协议的归档保存;

负责对下属各单位保密协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2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本单位保密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 5 正文

5.1 保密协议的签订

5.1.1 在经营管理、产品开发、工艺技术、产品营销等重要部门担任重要职位,掌握公

司重要商业、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以及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职员或助理工程

师一般不纳入协议签订范围),应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附件4)。

5.1.2 新进员工或新调入员工如符合5.1.1 所述范围,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就是否签

订及签订的标准报部门分管领导、单位总经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

方可签订。

5.1.3 员工对保密协议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可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作修订。

修订条款须经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

5.1.4 保密协议一式三份。员工持有一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员工所在单位持有一份。

协议签订后各单位应于一周之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同时应于一周之内将协议相关信息

录入E-HR 系统,以便查询。

PDF 文

5.2 保密协议的变更

5.2.1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当前状况考虑是否对保密协议中的竞业期限、竞业限

制补偿金标准或竞业限制违约金等内容进行调整:

A)员工劳动合同主体未变,但岗位或岗位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

B)员工离职时,经确认需继续履行保密协议的。

5.2.2 变更协议时,应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公司人力分

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并与员工沟通后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变更协议书》(附件

1)。

5.3 保密协议的履行

5.3.1 保密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同时有相应的权利。

5.3.2 竞业禁止期内,员工须向公司提供与新单位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劳动合同

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关系证明、个税申报证明等)和新单位5 名以上证明人(至少应包括姓

名、部门、职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签名手续,或向公司提供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出具

的有效失业证明。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前提和条件以具体签订的协议为准,各单位人力资

源部门对资料审核无误后应按保密协议的约定按月支付给员工竞业禁止补偿金。

5.3.3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后的实际工作情况负有

追踪调查责任。

5.4 保密协议的解除

5.4.1 调离涉密岗位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调离涉密岗位1 年后,应根据员工掌握相关涉密信息的具体情况考

虑是否解除保密协议。

5.4.2 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发生跨法人主体调动时,原单位应该解除保密协议,并将原有签订

信息书面告知新调入单位。

5.4.3 离职时解除

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时,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向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

征求意见,根据员工岗位涉密情况判断是否解除协议,如需解除保密协议,应在员工办理离

职手续前与员工签订解除协议。

5.4.4 解除流程和审批权限

5.4.4.1 员工调离涉密岗位或离职时解除保密协议需报公司总裁审批,跨法人主体调动时解除只需各单位人力负责人审核即可。

5.4.4.2 保密协议解除应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附件2),若员工

拒绝签订《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解除协议书》的,则向员工发出《商业、技术保密协议书

解除通知书》(附件3),并由本人签收,如不签收或无法签收的,则采用法定的送达程序(如

为离职员工,应在其正式离职前送达)。

5.5 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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