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采购合同范本

基本采购合同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鉴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本合同

1.1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

进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

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

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

合同为准。

1.3 具体合同:双方之间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

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 具体合同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

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

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接受甲方订单;若无正当理由,乙

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其接受的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由

乙方承担。

2.4 订单的变更:甲方认为终止或变更订单时,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变更订单的处理乙方应该按第2.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

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 验收及不合格的处理、异议期限

3.1 验收:乙方送货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

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条款下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

质量担保责任。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

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

格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书面异议与鉴定结论,否则,视同接受甲

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

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

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如双方在此期间未就检测的权威部门达成

一致意见,则双方一直同意委托由双方共同所在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部

门进行检测),否则视同乙方放弃提出的该异议及相关权利。

第四条 质量保证

4.1 质量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等

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有,应作为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具体合同

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

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

的零部件不良。双方将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的质量协议中约定货物的具体质量

要求或特殊技术要求。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

机构处罚,经双方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则应由乙

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此事故支

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的必要合理之费用等)。

第五条 定价与结算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保证其报价具有竞争力。

5.2 及时入帐:当月的供货,乙方应于货物正式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格#5@p、

送货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完成财务入账手续。结算数量以送货

单上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准。

5.3 付款方式: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5@p入账后天 内现金付款。

第六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 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

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接受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

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6.2 不侵权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如下: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

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如因此给

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给予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6.3 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为本条款的目的,包括最终用户的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

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

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4 本条款的效力:本条之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

由甲乙双方在变更协议上盖章。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8.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签署书面的解除协议。

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和具体合同。

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救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④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超过 的;

⑤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⑥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解散清算程序; ⑦一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已经失效或其营业执照被主管部门吊销时;

⑧一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变更事项通知对方后另 一方要求新设关联主体提供担保而该方未能提供的;

⑨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超过三次以上接受订单后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依照前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九条 合同解除的效果

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被解除后,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甲方已经履行产品交付义务的,乙方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 柒 日内向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违约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而由对方解除的,不

影响对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约条款

10.1 拒绝订单: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 逾期供货:乙方逾期供货的,应按照逾期供货金额的5%%/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货之日。

10.3不得留置: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乙方同意放弃留置权。 10.4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流行疫情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出现以下任一情形:

l、有关本合同业务甲方的经办人员、各级业务主管(以后统称“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指在其他公司持有或被持有股权或股份,或事实上控制或被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持有股权或股权中的部分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

2、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任职;

3、乙方接受甲方人员或其近亲属指定的人员取得乙方或者乙方的关联公司的股权,或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任职:乙方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对甲方人员或其亲属请客、送礼:4、乙方自己或通过任何第三方给予甲方人员以及其近亲属,或甲方及其近亲属指定的人员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股权或其它形式的好处。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项禁止性约定,应按已经发生的业务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乙方主动或者在甲方提出的情况下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全部违约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则甲方可免予追究乙方以上违约责任。其他具体约束条款双方可另行鉴定廉政共建责任书。

第十三条 不竞争条款

乙方承诺,在双方业务往来期间及合作终止后三年内不对甲方同类业务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经理、职员等采取任何手段使其离开甲方到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工作或任职。若出现该类情况,则属乙方违约及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参照“廉政条款”的相关违约责任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 责任限制:甲方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外,不需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利润损

失、其他特殊或间接或意外或后续的损失、应由乙方负担的税金和其他款项等。

14.2 抵消权: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

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

本合同下的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消完毕,不足的

部分乙方同意予以补足。

14.3 不放弃: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各方未主张或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为

默示放弃。

14.4 标题:本合同下的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立,不具有实意义,各条款的含义应按照条款

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或本合同签署前双方业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果有的话)除填写必要的合同

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或已有的空格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6.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

16.3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署后生效,但其效力将追溯至双方发生业务关系之时,及本合同

项下具体合同履行完毕至。本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一年期满双方根据

业务情况重新签订基本供货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均

未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的,本合同有效期限则自动延长1年,以

后亦同。

16.4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甲乙双方承诺已经完全知悉并理解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本合

同的所有条款的含义。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商):

(签章) (签章)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质量协议

本合同及具体合同项下标的货物应当符合以下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以上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为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标的货物所应当符合的要求及标准,与双方所签订的基本采购合同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商):

(签章) (签章)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日期: 日期:

 

第二篇:设备采购合同范本(大型项目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合同标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目录

1.  定义

2.  合同范围

3.  价款支付

4.  技术规范及标准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  知识产权、

7.  交货验收

8.  包装

9.  检验、安装、调试

10.运输

11.保险

12.伴随服务

13.备件

14.保证

15.索赔

16.通知

17.合同修改

18.分包和转让

19.卖方履约延误

20.误期赔偿费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2.违约合同终止

23.不可抗力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5.争端的解决

26.适用法律

27.有关税费

28.合同生效

附件:设备详细技术参数表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的设备采购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定  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通知书、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切设备、机械、图纸、装箱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包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买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  

(6)“验收机构”系指双方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成验收小组,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合同范围及价款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          设备,包括:

                                                      单  位:元(人民币)

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以及安装、调试、软件费、检验费(含设备安装验收取证费)及培训所需费用等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价款支付:

3.1买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    %即         元,作为合同预付款。

3.2卖方按买方要求的             日送货到         (指定位置)并经买卖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付合同总价的    %即        元。

3.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额的    %即           元。

3.4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     %即           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   年期满后付清。

买方以          形式预付货款,同时卖方银行开具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与预付货款相同金额即      元的银行履约保函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保函于卖方收到预付款时生效。

4.技术规范及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或技术规范说明不明确,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卖方提供的设备一定要有       颁发的      许可证,如果提供设备与许可证不符或超范围生产制造,或由于其他原因卖方提供的设备不能通过当地     机构验收,买方有权向买方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要求 ,并提出诉讼。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3 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4.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

6.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 2 因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前条知识产权瑕疵或纠纷的,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流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如果设备或设备的任何部分,因最终裁决构成侵权,其使用被予以限制,卖方应自担费用并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或为买方获取继续使用受指控侵权的货物或货物的某一部分的权利,或用不会造成侵权的同等技术水平的货物更换。

7. 交货验收

在交货前,卖方或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交与买方出厂检验合格证和交货检验记录,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

7.1买方应在货到后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日通知卖方,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7.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7.1.3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         

7.2.验收注意事项:卖方必须在买方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包装,并将发票原件、质保卡、使用说明书、设备总装配图、出场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随机配件等交甲方签收。验收后买卖双方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该证书作为买方向卖方因短少、缺陷、或其他与合同不符合情形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或数量或三者与合同不符,在质保期前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7.3.验收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并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

8.包 装

8.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国家或专业标准,包括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检验、安装、调试

9.1 买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或制造商处)会同卖方检验人员对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但并不代替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9.1.1卖方应在验收后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9.1.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9.1.3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9.1.4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2 如果任何被检验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对此买方具有选择权。

9.3 买方验收机构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验收,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5 卖方在调试过程中保证由买方投入试车的原材料不超过    即能达到调试产品合格,由于卖方原因导致试车投料超过约定部分,由卖方承担买方的购料成本。

10.运  输

10.1 卖方负责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到双方约定的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费。

11. 保险

11.1本合同下提供的设备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卖方应负责进行全面保险并承担保费。

12.伴随服务

12.1 卖方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和启动指导,直至设备运作正常;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全面掌握为止;

(6)低价(与市场价格比较)提供终身维护服务所需的零部件;

(7)设备出现故障,接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之后在72小时内解除故障。

12.2 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2.3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3.备 件

13.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 卖方应             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4.保 证

14.1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查过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4.2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3 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14.4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5.索 赔

15.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要求或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

16.通知

16.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向卖方发出通知,在合同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卖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发送到买方指定地址,此通知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或交货时间;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6.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三十(30)天内提出并须征得买方同意。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17.合同修改

17.1 除了合同第16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8.分包和转让

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或转让。

18.2 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8.3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

19.卖方履约延误

19.1 卖方应按照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9.3 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0.误期赔偿费

20.1 除合同条款第23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每延误一周,买方扣除卖方设备总价的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1.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21.1 卖方出现除第20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

(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2)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

(3)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

21.2 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

22.违约终止合同

22.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9.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2.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2.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23.不可抗力

23.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3.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小时内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4.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5.争端的解决

25.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请诉讼。

25.2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3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6.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27.有关税费

2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

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28.合同生效

28.1 本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及合同正文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

28.2 本合同正文、附件、通知及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28.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  方:                              买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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