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介方版)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及借款合同

借 款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居 间 方: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出 借 方: (以下简称丙方) 联系电话: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因资金短缺,需要向民间借入资金,委托乙方提供民间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事项

1.1甲方拟向民间借入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委托乙方提供借款业务的系列服务。借款月利率 %,借款期限 个月。甲方愿意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确保借款债权安全实现。委托乙方寻找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出借人。

1.2 如一个出借人拟出借的资金不足以满足甲方借款的金额,乙 1

方可组织多个共同出借人共同出借,由乙方协调推荐其中一名作为出借人代表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相关借贷手续。

1.3 委托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代理制作《借款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并交由甲方审查签订。

1.4 协助甲方办理抵押(质押)物权登记及合同公证手续。

1.5属于多个出借人组合借款的,由乙方监督出借人代表及时向各出借人转付借款人归还的借款本金及支付的资金利息。

1.6 借款本息费用结清后,乙方督查出借人为甲方办理抵(质)押登记的解除手续。

第二条 居间服务费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条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从《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终止日止,甲方按借款金额的月 %向乙方支付借款居间系列服务费。支付方式:资金到位后,每一次支付出借人利息时同时支付居间服务费给乙方,转入以下账户:

户 名: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镇江京润支行 ;

2.2甲方同意,若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的惩罚性违约金,作为乙方协助出借人追索债权的劳务费用。

第三条 借款居间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约定

3.1甲方应当保守出借人和乙方的商业秘密,不向借贷交易业务 2

无关的第三人泄露出借人和乙方的业务情况。

3.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人泄露;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情况以及乙方协助出借人维护和追索其债权等情况例外。

3.3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应承担补办责任。

3.4乙方为甲方借款制作的《借款合同》以及附属合同,其约定条款应当合法有效,确保甲方借款利益不受约定条款外的非正当干扰。

3.5甲方借入款项后,借款到期前甲方因临时性困难要求展期,乙方审查其理由正当并经出借人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向出借人支付展期期间的借款利息,并按展期前的付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展期后的居间服务费。

3.6甲方借入借款后,因意外情形确需提前归还借款,而《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补足应付居间费,乙方已收取的居间费不予退还。

3.7甲方认同乙方提供的借款居间系列服务事项的确认方式为: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从属于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和本合同。甲方一旦签订前述合同,即表示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异议。

3.8甲方对借款使用的合法性负完全责任,乙方不因甲方用借款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用途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3

4.1甲方违约责任:

4.1.1 违反3.1项约定,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泄露乙方和出借人秘密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2 甲方违反3.5项约定,不按借款展期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或居间费,乙方拒绝协助办理展期手续,借款因此逾期的,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3甲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认可乙方服务后反悔或违反3.5、

3.6、3.8项约定,乙方不予退还已经收取的居间系列服务费,并可委托出借人代表依据《借款合同》依法向甲方追索应收费用并停止对甲方的后续服务;

4.1.4 甲方违反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造成出借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的责任。

4.1.5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有关约定,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有权按该条项下有关约定标准的2倍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

4.1.6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出借人的抵押担保权不能依法设立,致使借贷主体不能实际按约定成交者,甲方应按第二条约定标准或双方以其他方式约定的付费标准的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2乙方违约责任:

4.2.1除依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向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提供甲方有关信息外,向任何与业务无关的第三人泄露甲方商 4

业秘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2.2 经甲方申请,出借人同意借款展期而乙方不提供居间服务时,甲方有权从乙方拒绝提供服务之日起拒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2.3 妥善保管甲方借款项目的权益要件,如有丢失、毁坏导致应承担补办责任;

4.2.4 乙方推荐的出借人代表若发生非法占据借款本息的行为,由乙方负责追索,因此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5 乙方制作合同应当保证文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得因合同约定违法导致甲方权益受损,否则,应承担对甲方的损失赔偿责任;

4.2.6 借款项目债权债务结清后,乙方应协助出借人并配合甲方办理抵(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否则,引发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争议及解决

5.1本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 附则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至债权债务结清之日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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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甲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在乙方协调下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经协商一致,由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协商一致的,可以延长。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

2.本合同借款自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日。

3.利息支付方式:每月利息由乙方代为收取,再与丙方进行结算。结息日当天甲方将利息及居间服务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镇江京润支行 ;

账户名: 镇江市慧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账 号: 3200 1757 1360 5250 7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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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

2.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乙方每月将甲方支付的利息打入以下账户,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

开户名: ;

账 号: ;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与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及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丙双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7

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丙双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或提供乙、丙双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丙方监督。如乙、丙双方任意一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丙方认可的新担保。 8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丙方。

第九条、丙方义务

1.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丙方应当予以保密。

3.甲方提前还款的,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借款协议达成后,甲丙双方不得私下接触,如确实需要接触,乙方要在场。

2.丙方委托乙方代收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甲方同意丙方委托并配合执行。

3.乙方对甲方具有监督管理权,甲方必须配合乙方行使监督权。

4.应丙方要求,乙方对甲方可能存在高风险时要求甲方增加抵押物或担保物;对到期不能履行的债务协助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金的计算收取办法为:本金违约,按违约金额的20%计算;利息违约按违约金额的20%计算。

3.出现下列情形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 9

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

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4.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 计算,

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

款本金每日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

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丙叁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叁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

10

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

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丙叁方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叁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

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11

 

第二篇:第三方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1

合同各方: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乙方(借款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丙方(抵押人):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

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诚信,特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450000 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3个月,自20xx年04月 25日起至 20xx年 07月24 日(实际

交付借款日与本合同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从实际交付借款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和

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为 18 ‰。从甲方交付借款之日起至乙方

全部还款之日止计息,利息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四条 出借人付款方式:本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将出借金额

人民币 450000 万元 (大写:肆拾伍万元) 通过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打入借

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 用户名称:

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银行名称: 兴业银行 用户名称:

甲方将出借款项打入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后,甲、乙、丙三方一致认可,甲

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放款义务,同时,甲方须保留相关银行凭证作为履约

依据。 银行账号:

2

第五条 付息方式:按月付息。每月的 25 号前借款人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利息,利息应由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打入上述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

借款人须保留每次银行相关凭证作为支付利息的证明,出借人应保留每次收到的银行相关凭证作为借款人付息的证据。

第六条 借款人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 到期后借款人应将所借款项通过上述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打入上述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

借款人须保留每次支付的银行凭证(必须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还本付息的依据,借款人将所欠款项打入上述出借人账户后,视为乙方该期款项已归还。

借款人和出借人特别约定: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应为借款人还款、付息或者还款付息的唯一账户,借款人只有将所借款项及利息打入出借人指定银行账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账户)视为借款人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还款付息义务。

第七条 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途为 资金周转 ,乙方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自己款项的来源合法。在借款期限内不得随意抽出或调用出借款项。

2、有权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包括任何一期出现逾期付息;

(2)乙方、丙方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乙方、丙方失踪、死亡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

(4)乙方提供的抵押物面临灭失、价值降低、拆迁、毁损等情形的;

(5)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7)乙方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恶化、面临被查封、停业/行业整顿或被处臵资产等情形;

(8)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3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借款结清并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乙方结清后三个工作日配合办理结清手续。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转让、变更等均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证券的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3、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在申请借款时,应如实向甲方申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5、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6、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发生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事件时,乙方应当及时全面的告知甲方。

第十条 担保形式:丙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产抵押给甲方用于担保上述债权。

1 抵押人自愿为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 如需到有关部门另行签订有关《抵押合同》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为准。

2本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和所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费用。

3 本抵押担保的期限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出借人的安排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检查。

6 抵押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 4

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的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未曾在抵押物上设臵任何担保。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抵押人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字已经过合法授权。

(3)抵押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5)未经出借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处臵抵押物。

(6)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诉讼、扣押、仲裁、拆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出借人。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15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或者由抵押人提前结清全部借款本息。

(7)抵押人应配合出借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下贷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借款人、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前结清借款本息。

(8)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处臵、变现抵押物时,如抵押物为房产,抵押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属自愿搬离并腾空抵押房产,并配合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

7、丙方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分摊或占用范围面积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甲方。

8、丙方保证抵押物上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如果因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10、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5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在各方各类手续办理完毕后,甲方未能按时将借款转入乙方指定帐号,最终造成合同未生效,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乙方若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需按借款本金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约定的违约金计入违约责任作为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乙方、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

3、乙方如逾期未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额付息外,需另以借款本金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逾期未支付利息,需以借款本金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项约定的违约金计入违约责任作为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标的额,乙方、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

4、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还应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证条款

1、合同各方当事人约定,同意对本借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借款人、抵押人承诺:如不能按时还款付息,届时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抗辩的权利并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分次还款或分次付息,只要任何一期没有按照合同还款或者付息的,均视为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抵押人都愿意解除合同和放弃一切实体和程序上抗辩的权利,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借款人、抵押人都愿意以全部债务接受强制执行。

2、借款人超过借款期限三日未履行义务,或者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情形的,甲方持其完全履行合同的凭证、《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或者《关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说明》、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原件等资料,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甲、乙、丙各方接受公证机构以电话方式进行债务人违约事实的核实( )。乙、丙各方应当在接到公证机构的核实电话后,如实陈述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果乙、丙各方拒绝陈述又不及时提出充分证据,视为认可《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或者《关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甲方提交的申请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或者《关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说明》出具执行证书,由甲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的强制执行。

3、乙、丙三方应如实填写本人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和公证机构。乙、丙各方未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及时通知甲方 6

和公证机构,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向乙、丙各方核实违约事实或者预留电话不实无法联系到乙、丙各方或者乙、丙各方拒绝接听电话或者电话关机、无法接听的,视为乙、丙各方对甲方提交的《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或者《关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说明》没有异议。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抵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登记时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合同各方对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款项的支付方式等)变更后必须重新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其他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抵押人)(签字):

年 月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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