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委托修理协议书

车辆委托修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管理车辆在  市行政区域及周边地区发生故障而引发的救援、修理、保险等需乙方提供相应服务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

1.1当甲方车辆因故障需要实施救援或修理时,应将车辆的车牌号、车型、颜色、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故障现象或修理项目、车辆停放地点以及顾客的特殊需求等信息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做好相关记录。

1.2负责对乙方承办的救援、修理、保险代理等业务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核对,并对乙方在各项业务进行过程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权及时处理及备案;当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危及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3每月25日前,双方依据救援记录与维修记录结清当月帐款;修理工时费按社会同等级别的修理企业工时收费标准的80%结算,维修配件费以进货时价+25%结算,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1.4乙方为甲方车辆实施救援时,   市内应收拖车费用。同时甲方以故障司机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施工单》为依据给予救援修理。

1.5在及时救援修理的同时乙方应提供原厂汽车配件,或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它优质配件代替。同时乙方对所换新配件负责记录、旧配件保存,甲方在月末负责核验和结帐,同时核实旧件。

第二条    乙方责任

2.1乙方负责提供承接车辆救援和修理的硬软件设施,包括专用(适于远程)救援的车辆、通讯设备、专业修理人员、救援或修理的工具和备件等,乙方应设立救援专线电话及负责人并确保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

2.2乙方应具备较先进的车辆机械维修和车身钣金喷漆修复的维修设备。

2.3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包括乙方直接受理的车辆救援)信息,在最短时间内(按市内10公里路程用时40分钟左右为参照标准)到达施救现场并实施救援工作。

2.4乙方对于留厂修理的甲方车辆,应于第一时间对车内的顾客财产进行清点、交接,并于救援记录表上明确记录,当事双方签字认可。

2.5乙方对甲方需修理的车辆应在生产进度中优先给予安排,并以行业认定的最短时间完成修理作业。

2.6 乙方应及时提醒甲方所托修车辆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的时间及里程数。

2.7乙方应遵照甲方对社会的服务承诺,不断规范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甲方未能及时、准确提供待救车辆信息或待修车辆配件,所造成修复延误及造成任何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2乙方必须严格依法经商,对未征得甲方书面认可的乙方单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负其责。

3.3乙方未能按甲方提供的救援信息实施及时救援,致使甲方违背了对社会救援服务的承诺,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4乙方对救援和修理的车辆要保证修理质量,不得出现同一故障重复救援、修理现象(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所引起的故障及返修除外);若出现此类现象,乙方需免费将车修理好。,严格按照不超5%的返修标准来服务甲方。

3.5乙方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同时,也应在行业认定的最短时间内完成修理作业;若乙方未能在行业认定的最短时间内完成修理,甲方为此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6乙方未对顾客财产进行认定或交接保管不善造成顾客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7甲方在每月25日前依据维修结算清单及相应发票与乙方结帐,不得拖欠。

第四条    其    他

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地址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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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委托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协议书

委托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协议书

为进一步深化服务群众措施,实现由具有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委托方(甲方):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址:合肥市仙霞路与湖光路交叉口(安徽世联二手车交易市场) 联系电话:2695890

受托方(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符合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具有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的国产机动车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代办

本站所在单位新售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委托事项的申请和程序:

1、乙方必须是合肥地区的车辆直接销售单位,为方便群众和减少销售单位成本支出,申请受托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2、甲方收到申请后,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

三、委托期限:

该委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止)。有效期限满后,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委托。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凡经查验符合委托代办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的汽车销售单位,甲方根据本协议同意其代办本站所在单位新售国产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2、负责对委托业务进行管理和提出要求。

3、负责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只能为本单位销售的国产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不得为非本单位出售的、来路不明的非国产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2、应当为甲方提供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系统电脑软件和办理注册登记工作配备专职管理及操作人员。

3、代办注册登记业务时,应严格按甲方要求做好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齐全、准确和有效,不能有差错。

4、按照皖价费[2008]67号收费标准进行收费:135元(其中号牌工本费:100元,行驶证工本费:15元,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临时号牌费:5元/张)。

5、代办注册登记的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要求的,具有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的国产机动车;②由乙方销售的机动车;③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④已经购买车辆购臵税。

6、为代办登记业务的车辆建立档案: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统一销售#5@p、车辆购臵税的完税证明和免税凭证原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要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定期向甲方移交档案全部资料。

9、自觉接收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10、在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被终止的,乙方应将未使用的车管用品全部交还甲方。

(三)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提出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1、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2、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3、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4、对未进行查验的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5、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6、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7、私自向外界泄露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8、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9、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10、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11、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

12、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13、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14、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15、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二)因乙方在代办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未按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违规操作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属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有。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 方(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