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协议书(有利于受托人)

代持股权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均同意出资人民币元(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代表甲方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元(小写: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额人民币(现金)元(小写:)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以自身名义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以下简称为“代持股权”。

二、委托权限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表股份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

第1页,共3页

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第四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第五条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甲方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5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

第六条 在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后,甲方不得抽回出资。甲方可以在本代持股权协议书约定的出资额限额内,在以乙方为名义持股人的前提下相互转让对公司的出资。在代持股权期限内,甲方在条件具备时,应当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七条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甲方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乙方不对甲方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甲方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乙方代持股权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各成员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各成员或甲方各成员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各成员承担。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乙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乙方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限制。

第十二条 在代持股权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将转交给甲方。 第十三条 在甲方拟将相应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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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五条 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可将出资优先转让给乙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转让价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乙方不愿受让甲方的出资或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可将出资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将代表股份转移到甲方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各成员以合理价格向乙方或第三方转让对公司的出资的,本合同书因该《转让出资协议》的生效而终止。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式签定后,任何一方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九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各成员与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甲方及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见证人是否签字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各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协议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3页,共3页

 

第二篇: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鉴于:

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各自所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中的25%转让给甲方;

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具体所代表的持股比例见代持股协议书附件;

3、鉴于国家目前对****公司的主体有所限制,自然人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

1.1 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25%,对应公司出资 元。乙方受托代持股的标的股权如下:

*********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有限公司代持出资 万元,占**公司出资比例 %。

1.2 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乙方代持。

第二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7.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甲方未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示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3.4 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

3.5 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7 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

4.2 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采用 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

4.4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

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5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6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

4.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

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

5.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

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5.2 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其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5.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保密

6.1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7.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7.2 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3.4条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

7.3 当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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