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合同范本(单价)

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 合 同 协 议 书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 定 代 表 人:

鉴于甲方欲建设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鉴于甲方接受乙方提出的承担本工程(合同文件所描述)的施工、竣工、交付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投标书,包括其附属文件。

又鉴于乙方同意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甲方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有效的合作,进而保证本工程的圆满竣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 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就 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和下文提及的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

B-0

他们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2、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合同附件1。

3、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暂定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上述合同价格中包括暂列金额以及由乙方施工或安装的专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但不包括独立分包工程的整项暂估价,也不包括独立分包工程以及甲方直接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整项暂估金额。

4、本工程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或以甲方认可的监理发出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 日历天,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 区段工期要求: 日前完成±0.00以下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日前完成 楼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日前完成 楼全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其中已考虑及包含国家及 市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众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假期及周六、周日以及春耕秋收等)。

5、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

6、本协议书于下文签字的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签署订立,开始生效并执行。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B-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B-2 年 月 日日

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

合同条款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B-3

目 录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一 条

第 十二 条

第 十三 条

第 十四 条

第 十五 条

第 十六 条

第 十七 条

第 十八 条 定 义 工程概况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图 纸 文件版权 现场勘察 现场准备和移交 甲方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甲方的责任 乙方代表及施工项目经理部 乙方的责任 工程监理 设计人 工程投标预算书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变更 合同类型 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B-4

第 十九 条

第 二十 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 三十 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工 期 工期延误 工程暂停/缓建与复工 质量与检验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安全施工和保卫 文明施工和环保 工程照管 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分包 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人 及独立分包的责任及照管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进口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的代换 材料设备检验 样 品 及 样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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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 四十 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 五十 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竣工清理及垃圾清运 试 车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质量保修 工程索赔 争议的解决 风险责任 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 工程保险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专 利 权 保密义务 紧急情况处理 合同生效与终止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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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下“合同”指本合同)。

1.2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2.1 合同协议书

1.2.2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1.2.3乙方递交并为甲方接受的澄清文件或承诺函件(如果有)

1.2.4 乙方递交投标文件

1.2.5合同条款

1.2.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1.2.7技术标准和要求

1.2.8合同图纸

1.2.9经济标的工程量清单

1.2.10合同附件

构成本合同的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

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

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监理和甲方应就此向乙方

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进一步约定如下:

1.2.10.1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

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技术

标准和要求”为准;

1.2.10.2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1.2.10.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

收的依据本合同履行所衍生出的有关补充协议、指示、通知、

B-7

决定、纪要、备忘录等亦具有合同约束力,其优先解释顺序应

视其内容与其它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3 本工程:“本工程”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中共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

1.4 永久工程:“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5 临时工程:“临时工程”是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所需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6 工程设备:“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

器以及类似设备。

1.7 材料:“材料”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设备除外)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

物品和物资。

1.8 材料设备:“材料设备”是“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总称,可以是单指

“材料”或“工程设备”,应联系上下文进行相应理解。

1.9 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

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装置、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

程除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

他设备、材料和物品。

1.10 发包人(甲方):“甲方”是“发包人”的简称。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

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者。

1.11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是指由甲方法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1.12 总承包人(乙方):“乙方”是“总承包人”的简称。总承包人是指在协

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

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者。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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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乙方代表:“乙方代表”是指由乙方法人授权或指派的合法代理人。是

乙方在施工项目上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一次性委托代

理人,是施工项目的第一管理责任人。

1.14 施工总包:“施工总包”是指由一个施工企业通过与发包方签订总包合

同承揽一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建筑安装工

程施工任务的行为。

1.15 施工分包:“施工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建设任务

中的一部分通过合同委托给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的行

为。

1.16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

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17 甲方指定分包:“甲方指定分包”是指甲方通过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专业施工单位,乙方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

同或与其和甲方共同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的行为。

1.18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是指甲方通过

招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与其签订

购销合同或由乙方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的行

为。

1.19 分包:“分包”是甲方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和施工分包的统称。

1.20 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是指甲方在施工现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

1.21 预算部:“预算部”是甲方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与合约管理的职能部门。

1.2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并受甲方委托对本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监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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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是监理单位派驻工地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

同的组织机构。

1.24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

理工程师。

1.2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

程师。

1.26 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

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1.27 监理员:“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

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28 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指项目监理机构中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统称。

1.29 设计人:“设计人”是指甲方为合同目的而委托的对工程进行设计并在

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当事人。

1.30 设计人驻工地代表:“设计人驻工地代表”是指由设计人任命的合法代

理人。

1.31 甲方指定分包人:“甲方指定分包人”是甲方指定分包商和甲方指定材

料设备供货商的统称。

1.32 独立分包:“独立分包”是指甲方直接雇佣的独立分包及其工人。独立

分包从事的是乙方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

任何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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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合同价:“合同价”是合同暂定总价。

1.34 暂列金额:指招标人为完成本工程所准备的一笔款项。本工程暂列金额

为零。

1.35 暂估价:“暂估价”包含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甲方用于指

定分包和指定供应的项目。

1.36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各项要约

邀请,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修补任何缺陷,向发包人提出报价

书及其附属文件。

1.37 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指发包人对投标文件的正式承诺函。

1.38 开工日期:“开工日期”是指以甲方或监理的书面通知开工时间。

1.39 竣工时间:“竣工时间”是完成和交付整个工程,包括一切检测,达到

竣工验收条件、备案标准,完成备案和将永久工程交付给

甲方的时间。

1.40 实际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照第40.7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

期。

1.41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是指甲方和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在合同协

议书中约定的,但按照合同约定可依据合同文件予以

调整的工期。

1.42 保修书:“保修书”是指第四十三条提及的,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约定

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义务的协议。

1.43 工程使用说明书:“工程使用说明书”是指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前,由乙

方负责编制的有关本项目中各分项工程使用功能、使用条件

及维修保养的详细说明。

1.44 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管理条列》规定并且

在保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结束的期间。当施工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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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施工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的保修期发生冲突时,以

保修期时间长者为准。

1.45 合同期:“合同期”是指按照第五十五条确定的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46 天:“天”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每连续24小时

计为一天。

1.47 工作日:是指除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

1.48 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是指按照第40.7款由甲方、乙方、

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人五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

乙方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49 竣工移交证书:“竣工移交证书”是按照第40.8款由甲方、乙方、监理

工程师和设计人四方共同签署的并在签署之日起该工

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进入保修期的文件。

1.50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

乙方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

何工作的证明文件。

1.51 计价和支付货币:“计价和支付货币”是指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货币。

1.52 现场:“现场”是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

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

何场所。

1.53 样品:“样品”是指第三十八条提及的样品,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样

板、样板间和示范。

1.54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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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履约

一方所不能控制并不能归咎于另一方的客观情况,包括因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其它非合同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害的飓/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1.56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本合同文件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

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

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

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任何书

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

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

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此类书面表达的

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

真号码,或邮寄地址应在合同文件中约定。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最终实际面积为准)。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面积 平方米);

2.4 建筑高度: 米。

2.5 建筑层数:地下 层,地上 层。

2.6 主要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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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资金来源:自筹。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合同语言: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如果本

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

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3.2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 市现行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

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国家、 市标准和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和规范;没有国家、 市、行业标准和规范的,由甲方提出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出施工工艺及企业标准和规范。满足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必须满足本工程设计要求。

第四条 图 纸

4.1 合同图纸

4.1.1 由甲方负责提供图纸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套(含 套用于编制竣工图的图纸)晒印蓝图,除此之外,乙方须自费复制任何用于本工程的图纸。如涉及外文图纸,甲方尽可能翻译成中文后再提供给乙方;如果甲方未能翻译成合同约定的文字,则乙方须自费翻译成中文,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应正确理解原版文字的含义,原版文字的合同解释甲方有确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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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无论是甲方提供的图纸还是乙方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甲

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

经甲方同意,乙方须在甲方依据第40.7款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同

时,将所有此类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归类整理和交还

给甲方。

4.2 补充图纸和指示

经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任何为达到正常施工、竣工或

保修目的的图纸或指令,乙方须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4.3 批准的责任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2款进行批准但不能解除乙方根据合同文件

应承担的责任。

4.4 图纸供应计划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或进场开工后7天内(以其中较早的时间为

准)向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该计划

需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监

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且不

违背本合同相关内容。

4.5 工程检查需要的图纸

乙方至少应在本工程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最新版本的图纸,供甲方、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检查工程时使用。

4.6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及协调配合图等

4.6.1 根据本合同文件要求以及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完成乙方合同责

任需要制作的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或配合图,乙方应精心制作

并及时报批。乙方绘制的施工作业图和大样图等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

规范的,并应在相关工作开始前有充裕的时间将此类图纸和必要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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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报给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批。

4.6.2 乙方须负责安排约定的独立分包或甲方指定分包,绘制和报批必要的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

保证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及各分包工程之间的交圈,乙方须制作必要的

用于各工序交圈协调的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视

内容和复杂程度,由监理工程师和乙方约定)报监理及甲方审批,以保

证工程施工的完整性。

4.6.3 乙方有责任检查甲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和文件以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的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如在这些图纸或文件中发现

任何不一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此类差异报告给甲方和监理工

程师并请求澄清。如果乙方需要任何进一步的图纸,乙方应在相关工

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申请此类图

纸。乙方应注意图纸和文件中要求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

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甲方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乙方遗漏的

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

4.6.4 在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递交给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

批前,乙方应首先对他所准备的此类图纸进行审核并盖上带有说明此

类图纸已经核实为与合同文件要求相符请求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批的

印戳。但监理工程师对此类图纸的审核并不意味在任何方面解除乙方

严格按合同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任,甲方也不会接受任何因此而带

来的变更的索赔。乙方须对自己绘制的施工作业图和大样图等的正确

性负责。

4.6.5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它

们的作用仅限于方便乙方自身的施工组织和保证竣工工程的完整性。

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批后出现与合同

文件要求的有限差异是允许的和可以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此

类图纸的审批不应被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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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对合同文件要求的违背;

2)解除乙方在任何节点详图和尺寸方面出错的责任;

3)违背监理及甲方此前提供的任何追加的详图和指示;

4)解除乙方对各工序、各个分包人和独立分包做交圈配合和协调的责任;

5)对造价的变更。

4.6.6 监理工程师将约定一个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配合图的制作、

报批和分发的程序和要求。此类图纸的报批至少需准备六套图纸,如果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要求,还须提供与相关合同图纸设计所用相同的一套存储完整图纸的电子文件,图纸制作所标注的语言文字和尺寸单位应与相应合同图纸相同。

4.6.7 绘制和报批施工作业图、大样图、安装图和协调配合图以及必要的补

充和辅助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文 件 版 权

5.1 甲方使用乙方的文件。由乙方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或项目质量保证计划等)的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为了工程有关手续的办理、施工、竣工、试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修理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之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乙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

5.2 乙方使用甲方的文件。甲方发布给乙方的关于甲方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

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可为了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任何文件。在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为了其他目的复制、使用甲方的文件或将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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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方。

第六条 现 场 勘 察

6.1 应当认为,乙方在正式提交投标书之前,已经对现场及其周边环境,以及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根据有关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认真细致和全面的勘察和检查,并且已经就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及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获取了足够的澄清和解答。乙方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任何理解、推论或解释负责。

6.2 应当认为乙方的合同价格是以甲方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及乙方自己进行

的上述勘察和检查为依据,并且乙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已经对以下情况从费用和工期的可行性方面做了适当和充分的考虑:

6.2.1 现场地表以上和地表以下的形状、状态、条件和性质;

6.2.2 水文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

6.2.3 为工程施工、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6.2.4 进入现场的施工条件、工人生活基地的安排以及临时工程用地或施工

用地。

第七条 现场准备和移交

7.1 本工程现场已具备相应施工条件。

7.2 乙方在开始正式施工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安排施工人员,提

供工程所需的机械、仪器、工具和车辆。制定材料订货计划,为所属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负责工程所需的标高定位并承担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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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7.3 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进场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进场,双方约定:进场时间

即为开工时间。甲方应于乙方进场当日向乙方移交现场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

7.4 乙方不应该就其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不足而延误开工时间,否则乙方应承担

一切延误责任。

7.5 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现场条件包括:

7.5.1甲方仅临时提供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及排水的水源、电源,由水源、电

源至施工地点的铺设和连接费用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对工期影响均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7.5.2甲方并不保证本工程用水、用电、排水量能持续地供应或使用。如工程

临时用水、用电、排水量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由乙方自行考虑及负责解决。相关费用及工期影响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及合同工期内。

7.5.3乙方负责从甲方提供的工程临时用水、电、排水的接驳位置接驳、搭建、

迁移及拆除工程用水、用电及排水管线并装表计量,按实际用水、用电、排水量承担水、电费用及交纳排水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7.5.4如甲方预先垫付本工程之临时用水、用电、排水之费用,则甲方有权从

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八条 甲方代表及项目管理部

8.1 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委派专门的项目管理部进驻现场。甲方代

表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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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络。

8.2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甲方任命的监理单位和乙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书的

项目管理部(代表甲方)是甲方唯一的合法机构。

8.3 本合同约定甲方代表的姓名为 ,甲方将在合同生效后14天

内将任命的项目管理部组成人员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给监理工程师和乙方。甲方可随时更换其代表,在监理单位和乙方收到甲方的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甲方代表的任命或更换不具有合同效力。

8.4 甲方代表可以随时将甲方代表的任何权力或职责委托给项目管理部的其

他驻场人员,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委托的撤回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且在其副本送达监理工程师和乙方之前不产生合同效力。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的项目管理部的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与甲方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是规定:

8.4.1在授权有效期内,被授权的项目管理部驻场人员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

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并不影响甲方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力;

8.4.2乙方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项目管理部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允时,

向甲方代表提出异议,甲方代表应对有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修正或变更。

第九条 甲方的责任

9.1 组织乙方、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9.2 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地质报告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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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甲方应在开工日期之前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并向乙方移交现场。移

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9.3.1已经清除现场内地面障碍;

9.3.2具备水源接口;

9.3.3具备电源接口;

9.3.4道路已经开通;

9.3.5具备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对上述条件或工作的具体要求,甲方在向乙方移交现场时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并填写现场移交记录。乙方应对上述设施妥善管理和保护,并保证在整个施工期内处于可使用状态。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9.4 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专业单位的施工,对施工现场总体控制。

9.5 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9.6 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进行定

义且相应地通知乙方。

9.7 及时办理本工程竣工结算。

9.8 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

期目的,甲方将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乙方以协助。

9.9 甲方可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将合同中的任何一部分工程或材料进

行另行安排与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表及施工项目经理部

10.1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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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对于本合同而言,经乙方任命的并按照本款已经取得甲方同意的乙

方代表(施工项目经理)是乙方唯一的合法代理人,乙方代表的姓

名为 。如果乙方代表依据第10.1.4款将乙方代表的

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乙方代表的助理,在受第10.1.2款制约的情

况下,此类助理将视为乙方的合法代理人。

10.1.2 乙方指派现场的施工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施工管理经

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1)和合同文件约定规范化管理本工程,并处理

现场有关事宜,本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甲方召

开的生产协调会,代表乙方做出决定。

10.1.3 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必须是全职的。在没有得到甲方代

表的同意之前,乙方代表必须保证在现场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且每一个工作日不得少于8个小时,否则视同乙方违

约。如乙方代表在现场的工作时间不足5天,每发现一次,甲方将

从乙方应得款项中扣除人民币壹万元/天的违约金,并在进度付款

或工程结算中扣除该笔款项。

10.1.4乙方代表须负责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乙方代表须受

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安全及其他

通讯联络。并负责处理现场与本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生产进度、

技术质量、安全施工、检查验收和洽商签证等事宜。乙方代表无论

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0.2 施工项目经理部

10.2.1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更换和撤销施工项目经理部

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副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

人),否则视同乙方违约,甲方将从任何乙方应得的款项中处以壹万

元的违约金。

10.2.2 乙方须为完成合同而设置合理、完善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并为此雇佣

B-22

那些在业内具有足够经验、认真负责和精干称职的管理人员。但是,除非事先获得对方同意,乙方不应从为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服务的人员中招收或试图招收职员和工人。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

10.2.3为保证乙方设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能迅速有效的从监理工程师及甲

方处接收任何指示,乙方须明确任命一名主要人员,任何发给此人的一切书面指示、通知等都被认为已发给了乙方,乙方须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所有指示及时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和甲方指定分包/材料设备供货商。

10.2.4 乙方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须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

需要;乙方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他们在现场工作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并严格执行进场和退场计划;乙方代表、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检员或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未经甲方、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撤离现场。

10.2.5经甲方同意,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包括乙方的

代表:

1)在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3)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4)其工作不能达到甲方、监理工程师满意的。

10.2.6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有关书面通知后,

乙方须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并将监理工程师或甲方认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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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同意,同

时保证被更换的乙方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乙方的责任

11.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担保:

11.1.1 履约担保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出具;

11.1.2 出具履约担保的机构应是甲方可接受;

11.1.3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0%。

11.2 乙方的承包范围详见附件 1。

11.3 乙方应遵守 市关于承包工程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

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承包工作的资格,有关资料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合同责任。

11.4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检

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工作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时,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5 乙方为本合同实施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这些特殊工种包括但不限于:电工、焊工、锅炉工、塔吊司机、信号工、架子工、爆破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等。

11.6 乙方应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服务、配合和管理,并负责工程实施

过程中的必要的协调:

11.6.1与甲方签订协议的任何独立分包,当甲方有要求时,乙方须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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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分包签订三方配合协议;

11.6.2 甲方指定分包商及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乙方须与之签订由甲

方根据本合同所约定的条款编制的协议书,如果发生甲方、乙方与

甲方指定分包商及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商签订三方协议的事实,

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罚

金;

11.6.3任何合法履行职责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

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全部分包,作为总包方,乙方应就其工期延误、

质量等全部责任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11.7 本合同中提到的服务、管理、配合包括但不限于:

11.7.1 将乙方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独立分

包和材料供应商无偿使用;

11.7.2允许独立分包、材料供应商使用乙方提供的临时工程或乙方在现场

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垂直运输机械的拆除必须得到甲方批准,

否则每提前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11.7.3为保证乙方和独立分包的工作不发生冲突,乙方应对他们的工作场

所和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临时办公室及库房;其

费用已包含在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协调费中。

11.7.4 乙方须保证各分包商能够有独立的施工水源、电源接驳点,并提

供用水用电的计量设施;

11.7.5 乙方进驻现场后,需为独立分包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

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11.7.6乙方提供现场已有的脚手架给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且保证脚手架

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等(脚手架的拆除须经甲方同意方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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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7.7 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管理和配合。

其费用已含在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协调费中,乙方不得为此向甲方

或独立分包索取任何费用,如发生乙方向独立分包强行索要总包

管理配合协调费,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竣工结算时单方面扣

除。

11.8 乙方负责处理施工扰民和民扰的问题。乙方应制定严格的措施和管理制

度,防止由于措施和管理不当发生的施工扰民和由此产生的民扰给工程的正常施工进度带来不良影响,对工地实行封闭式施工,避免或减少扰民或民扰事件发生;乙方已在其投标书中考虑了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造成施工工作的时间限制等风险,如发生此类事件,甲方将不给予乙方任何费用和工期的补偿。乙方须处理和协调本工程的周边关系,保证甲方不会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且不会遭受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和工期的索赔。 11.9 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

线的维修、改建安装,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

11.10 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

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11.11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甲方的所有关于本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

通知,乙方亦承担有关责任。

11.12 无论何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但

亦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内的任何责任。

11.13 乙方的一切施工活动和行为都应当遵守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保

证甲方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任何此类法律、法规的罚款和责任。

11.14 乙方应对工程施工操作所引起的对公共便利的干扰负责;对现场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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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道路、私人道路等的占用负责;对自己和施工分包商以及甲方指定分包商在工程所需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和桥梁的破坏或损伤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道路上的桥梁加固或道路的改建负责。 11.15 乙方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监理

工程师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乙方对放线定位的责任。 11.16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战争遗留

物品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报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合同双方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责任方承担。 11.17 乙方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加速施工的指令。如果加速施工的原

因是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工期拖延引起,则乙方不仅无权要求支付附加费,而且要赔偿甲方的其它损失。如加速施工是由于甲方要求,甲乙双方就费用问题协商解决。

11.18 除指定的告示栏发出的广告外, 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批准,不准在现场

登广告。无论是否由乙方悬挂, 甲方代表可指示乙方从工程现场清除广告等。有关本工程的宣传发表, 首先必须提交给甲方批准。

11.19 乙方现场使用权限仅限于:

11.19.1乙方对本工程现场的使用仅限于为本工程的各种目的,不允许乙

方将现场用于非本工程或与本工程不相关的工作。

11.19.2乙方的工作空间仅限于现场规划红线或临时边界线范围内;乙方

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毗邻地区和公共区域的干扰。

11.19.3 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对本工程现场进行调整,乙方需积极配合,

有关费用及工期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和合同总工期之内。

11.19.4乙方应配备工程设计组,由足够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组,

技术组成员要具备审图、设计能力并具有丰富施工经验,技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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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审图、与设计单位联系沟通、提出建设性意

见、深化设计、绘制详图、预留预埋及管线综合图等;设计组负

责人,要具有类似工程的设计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11.20 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质量事故、工期延误、人员生命财产

损害和经济损失,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11.21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安排施工,积极做好人员的劳动保护

和劳动福利,不得因管理不善或疏忽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1.22 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计划,月完成工程量情况(包括各类分包项

目的进场时间,工艺工序的穿插配合要求),提前向甲方提供所需甲供材料的数量等,每一份月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

11.22.1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

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11.22.2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11.22.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有关的)制造商名称、制造

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制造、乙方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

际日期或期望日期;

11.22.4乙方在现场的人员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11.22.5必要的质量证明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

11.22.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动的详

情;

11.22.7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

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

的措施。

11.23 积极配合完成甲方临时分派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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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乙方负责其施工范围内甲供材料、设备的二次搬运工作。

11.25 乙方与独立分包的配合、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已含在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协调费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允许再计取

分包任何费用。

11.26 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进行总体计划安排时,应结合对独立分包工作

的要求,将此类工作的施工周期和施工终始时间合理和恰当地考虑进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以确保工程能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竣工。乙方

须与这些承包人联系落实他们各自的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对施工条

件的要求;除非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另有书面指示或事先经过监理工程

师和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在将相应工作面移交独立分包后,不允许

乙方在已移交的工作面内安排实施受乙方控制的任何工作,直至独立

分包将工作面移交给乙方;乙方须就这类工作面的移交的管理措施提

出建议并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

11.27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乙方的任何运输车辆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现场及其附近的道路造成损坏和损伤。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责任。

11.28 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所承包工程及甲方指定分包及其他分包工程的招

标备案、资料归档工作,甲方负责协调。

11.29 负责完成甲方指定分包及其他分包工程的设备调试、验收工作。

11.30 对于乙方进场前,甲方已单独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土方、降水护坡工程,

乙方承诺免费进行协调管理,以保证工程总进度的完成,同时视同土

方工程与其承包的工程一样,免费进行招标及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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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甲方应在签发中标通知书

之日后14天内,在工程开工以前,将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他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2.2 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是监理单位住现场的唯一合法代理人。总监理工程

师应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

12.3 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力委托给他的助理(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此委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2.4 如果监理单位在获取甲方的批准后更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

应将更换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2.5 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及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以及本合同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并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本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12.6 监理工程师在按照合同行使其权力和职责时,应公正办事。监理工程

师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例如检查隐蔽工程、检查放线定位并签字,但这并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放线错误等仍属于乙方的责任。乙方不能以已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认可、同意或批准为借口,推卸自己对本工程施工方面的任何责任。

12.7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2.8 监理工程师有权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颁发给乙方,以使工程更为完

善和合理施工。

12.9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乙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B-30

面确认,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12.10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

申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12.11 监理工程师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任何函件复制给甲方。 12.12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合同履行其任何义务或实施工程,监理工程师可通

知乙方,要求他在一约定的合理时间内改正此类过失或违约行为。

12.13 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释、修正和变更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 12.14 本合同约定,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

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所有与本工程的合同价格、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效果、施工分包和供应商的选择有关,需经过甲方的审核并批准,并由甲方或其合法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方可成为甲方和乙方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12.15 当甲方和监理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

及其它通讯联络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甲方的决定是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设 计 人

13.1 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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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为 ,其代表为 。

第十四条 工程投标报价书

14.1 本合同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14.2 虽然甲方在工程招标阶段随招标文件向乙方提供了标明工程量的工程

量清单,但甲方不对此工程量清单的充分性和正确性负责。甲方认为,乙方已经根据工程规范、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及其它合同文件的要求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检查、校对和补充。

14.3 甲方对投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价项目的归属具有决定权。

14.4 投标报价书是组成本合同价格的唯一的和全部的基础载体。总承包的投

标价是基于对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合同图纸及合同文件附件中可能包含的图纸的全面、充分、正确的理解而编制的经甲方接受的投标文件。

14.5 不管乙方的投标书中是否有特别说明,乙方的投标价格包括但不仅限

于:

14.5.1 所有的工程直接费、现场经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风险和利润

等;

14.5.2与各类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就位和安装固定相关的卸车、装车、水平

运输、现场倒运、垂直运输、安装固定相关的人工费;

14.5.3 包括搭接、连接、切割和损耗等在内的材料费;

14.5.4 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铆焊料等

辅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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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 与搬运、发运、装卸、仓储、包装、垂直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安

拆费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14.5.6 法定收费、税金、规费、基金等;

14.5.7 与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相关的总包管理、服务、配合、协调以及

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所有总包责任和义务相关的所有费用;

14.5.8 自行承揽并负责完成所有指定供应项目(含有材料、设备、暂估价

的项目)的费用;

14.5.9 担保费、建筑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十五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5.1 乙方应按监理和甲方确认的格式向监理提交月度工程量完成报告,用以

说明乙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的内容详见11.22条)。监理和甲方收到工程量完成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

15.2 当核实工程计量时,乙方应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甲方和监理工程师

进行上述审核或计量,并提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材料。

15.2.1 如果乙方不参加或未派代表参加,则由甲方、监理工程师作出或批准

的测量值作为该部分工程的核定值。

15.2.2 在对有些永久性工程需要按记录和图纸测量时,甲方、监理工程师应

在工作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乙方在接到对该部分工程计量通知后,应在14天内参加对记录和图纸的核查,如同意则签字。

15.2.3 如果乙方不参加核查,则以甲方、监理工程师所有的记录和图纸为准。

如果乙方不同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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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在审查后14天内提出申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应作复查。否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记录和图纸就被认为是正确的。

15.3 甲方对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对未按监理程序强行施工的工

程量或不能证明合格的工作量以及乙方未按设计图纸范围施工的工作量,均不予计量。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16.1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

数量作出任何变更,内容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省略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对本工程的设计性质或数量与图纸所述作出改变或修正, 并包括任何工程单项之增加、删除或代替,或任何物料种类或标准之改变,及将任何工程物料拆除, 但不包括搬走不符合规范之工程物料,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乙方进行指定工作,乙方须遵照执行。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对工程价值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应按第16.4条计价,上述变更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形式出现。但如果甲方发出指示进行变更是因为:乙方的违约或毁约;乙方自身施工的方便;施工措施需要;乙方应对此负责任的原因。则变更的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受第16.4条的约束。

16.2 没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任何经济费

用变更必须经过甲方代表和甲方预算部共同签字确认后才能成为结算依据。

16.3 在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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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 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由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或设计/设计人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与乙方及有关人员商定, 提出修改或更改设计文件, 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 方可继续施工。否则,若工程的进度因此而受到影响, 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责。

16.4 变更的计价

16.4.1 施工作业图、大样图、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允许用于

工程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16.4.2 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条款发布的任何变更指令,经甲方确认同意后,

乙方须遵照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16.4.3 所有变更以及任何需要按本要求予以确定其价格的追加或扣减项目

(本合同中称为变更的工作)。如果合同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的项目并已标明费率或价格,则应直接按照此类合同中列明的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可采用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的价格,由乙方或甲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变更价格按第16.4.4条约定的原则进行计价。

1)在变更工作确定后28天内,变更工作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由乙方以经济变更申请的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甲方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28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予以确认的以经济变更确认单的形式出具确认文件。

3)变更工作的费用均在完工结算时进行支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任何甲方和乙方之间未能最终达成一致的变更工作的费用都不应包含在完工结算付款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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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应及时、完整地的执行甲方发出的变更工作,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乙方不得以甲方和乙方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如果乙方以未能就变更工作的计价达成一致为由拒绝实施变更工作,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实施相关工作,并将相当于因委托他人实施此类工作而发生费用的1.5倍的金额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5)乙方针对变更工作的申请文件以经济变更申请单的请示发给甲方,甲方针对变更工作的批复以经济变更确认单的形式发出。经济变更确认单需乙方提交经济变更申请单并经甲方确认成立后再行签发。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指令,乙方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监理、甲方现场工程师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确认资料中应包括必要的影相资料),否则甲方对此费用不予计取。

因变更或指令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情况,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甲方不再支付乙方该项材料的损耗及折旧费用。

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应在时间和人员安排等各方面积极配合审核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审核延误及后续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每月25日之前发生的变更工作所涉及的费用增减,乙方应于当月申报,甲方审定,其款项按相关约定结算。如乙方下月25日前仍未对上月25日之前发生的变更工作所涉及的费用进行申报,则视为上月25日之前发生的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不涉及经济费用的增加,只作为技术洽商及变更,但甲方有权对所有发生的涉及经济费用减少的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在结算中按实调整。

16.4.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果任何变更工作不能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

则执行以下方法:

1)清单列项及其工程量以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不含乙方自行制作的加工图、大样图或节点图。下同)为基础,计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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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执行定额消耗量。消耗量中包括损耗量。

3)人工单价按合同价格清单中包含的同类人工单价执行。

4)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分以下四种情况分别执行:

a)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包含的材料(指定额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执行。

b)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含,但《 工程造价信息》中已经罗列,且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规格和型号与图纸或技术要求所示

的技术规格和型号等完全相同的材料(均指定额中的主要材料)和工

程设备,按变更工作发生当月《 工程造价信息》中所列价格

下调5%~10%执行。

c)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 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含的材料(指定额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经甲方询价并确认的实际价格执

行。

d)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执行工程所在地定额基价,无论高低,不再调整。

5)机械费执行定额基价,无论高低,不作调整。

6)不再计取任何措施项目费及非实体性消耗、现场管理费以及任何开办费用。

7)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费率计取。

8)不再计取规费。

9)税金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计取。

16.5 有关设计变更的其它内容:

16.5.1 措施项目费用为固定费用,一次性包死,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6.5.2 暖通专业的预留预埋各种套管预埋件、各种设备基础设施等,投标

人的报价一经报出,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16.5.3 总包配合管理服务费为固定费用,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乙方不得

B-37

以任何借口强行向任何分包方索要总包配合管理费,如发生,甲方

有权单方面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16.6 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其递交给甲方的任何变更计量

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含经乙方审定的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部分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如果乙方对乙方自己工作范围内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最终经甲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10%以上(含10%),甲方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扣除乙方高估冒算部分后)中扣除乙方对相关变更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如果乙方对经乙方审定的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部分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超出最终经甲方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10%以上(含10%),甲方将分别从乙方和指定分包方或指定供应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乙方高估冒算部分后)扣除相关变更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乙方不能将自己负担的指定分包方或指定供应方变更高估冒算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嫁给指定分包方或指定供应方。 16.7 高估冒算是指乙方向甲方预算部递交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含经乙方审

定的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部分)与甲方预算部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10%以上(含10%)的部分,且乙方(含指定分包方或指定供应方)对此超过10%以上(含10%)的部分又无明确的能由合同文件或图纸等导致误解或歧义的理由存在。

16.8 所有的变更必须经过甲方代表签字。

16.9 计日工

16.9.1 如果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取时,可以发出指示,规

定以计日工的形式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这类变更工作,应根据投

标预算书中相关工种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费率和价格为基础,作

为结算的依据。

16.9.2 对这类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工程,乙方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

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B-38

1) 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叁份;

2) 表明所有该项工作所用和所需材料以及乙方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

表,一式叁份。

16.9.3 如果16.1条内容正确并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在上述清单

和报表上签字并退还给乙方一份,不应无故拒绝签字。

16.9.4 乙方应将当月发生的所有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汇总为一份报

表,经过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在下个月的10日前呈交

给甲方预算部,以便进行最终确认。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工作归于

变更的范畴,则依本条16.1款进行计量和计价的确定,特别是合同

约定的变更包干金额适用于以计日工形式实施的变更的计价。除非

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计日工报表,否则乙方无权获得与此有关

的任何款项。

16.10 设计变更的基础为甲方认可的施工图。

第十七条 合同类型

17.1 本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合同。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应按以下方式理解: 17.1.1本合同签订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综合单价(除暂列金

额项目、暂估价项目外)固定不变,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项

目单价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对应的

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

断、取费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7.1.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价格固定包死(专

业工程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自行施工时扣减的总包服务费以及基础

B-39

形式、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情况除外);不随发包人发布的变更洽商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变化而改变。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填报为“0”或遗漏的措施项目及相应费用将被理解为已包含在其它相关措施项目或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基于任何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在投标时的组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措施不当、对合同义务、责任和条件的理解偏差、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偏差等)或任何其他差错而主张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17.1.3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填报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各项取费,包括但不

限于其管理费、利润、风险、税金的取费水平(百分比及绝对数额)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损耗率固定不变,任何情况下不得调整。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费率、材料设备损耗率将贯穿整个施工过程。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填报的“暂估材料设备损耗率表”中的材料设备损耗率必须与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填报的费率及材料设备损耗率相同。如两者不同时,按费率较低的计取并调整综合单价。

17.1.4所有乙供材料、设备,均按由承包人填报并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

清单报价书中相应规格型号的材料、设备价格执行,结算时不做调整。

承包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合同价格中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完成

全部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和符合或满足本合同中为承包人设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

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相关的

工程技术规范文件、施工方案以及自签订本合同之日前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结合对建筑市场的充分调研及自身经验分别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相应项目中。

17.1.5合同价中已包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总包服务费,是承包人自身

B-40

作为总包人对各指定分包人、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任何甲供材料设备

的供应商的总包管理、协调、服务和配合以及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

他总包责任和义务所需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以公

开招标或其它方式决定指定分包项目、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的施工单位

和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单位。如相关内容不是承包人施工或采购,由

承包人填报的总包服务费金额是其针对指定分包项目、暂估价项目承

包人的实施所能得到的唯一报酬,并受合同制约和固定不变,不会随

指定分包项目实际发生额的增减而调整,也不会随任何指定分包项

目、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的合并或再分而调整。如发包人决定由承包人

施工或采购,对应其施工项目,结算时扣除其投标报价中对应的总包

服务费。总包服务费费率为 %,如果分包项目有增加,费率仍

按 %计取。

17.1.6马凳筋及梯子筋的数量及费用已含在措施费用中,是受合同制约和固

定不变的。

第十八条 合同价及合同价调整

18.1 本合同价共计人民币 (大

写) 元整(小写) 。本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

18.2 合同价的调整

18.2.1本合同中,合同价依本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18.2.2承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在合同履约期内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及

任何合理的必不可少的费用。不因如下因素而调整(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1)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费率等价

B-41

格要素的波动(包含政府发布的调价文件等);

2)任何外汇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

3)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它与本工

程雇佣劳动力相关的税费、政府收费或其它在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货物、机械、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价格或费用的变化或货币的贬升值;

4)投标文件之投标报价书前的编制说明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和

与之对应的报价范围及计价要求发生矛盾的,编制说明无效,执行合同计价条款。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18.2.3下列情况下,合同价格可以调整:

1 )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最新图纸进行施工。双方按最终竣

工图纸的实际工程量以及第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钢筋价格按以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a)钢筋采用乙购方式,甲方确认乙购钢筋的价格,价格确认以“兰格钢铁信息网” 市场进货当日价格加运费为准,运费计算标准为:运输、吊装出门费 元/吨。

b)钢筋进货规格、数量,以甲方、监理、总包单位、供应商四方签字的验收单规格、数量为准,验收单必须注明当日进货日期(此处的数量仅作为加权平均价使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c)结算时调整钢筋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钢筋调差的单价以每批进货的规格、数量及单价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为准。

d)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兰格钢铁信息网”的价格确认单予以拒签。如乙方在收到价格确认单5日内,未能对其价格进行确认,则视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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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此价格,结算时按此价格结算。

B商品砼价格结算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商品砼调价原则为,商品砼施 工期价格波动超出正负5%以外时,按以下进行价格调整:

a)调价按 市相关造价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规定为依据执行,其中平均涨降幅度=∑(结构施工期完成的相应部位图纸砼工程量×结构施工期当期造价信息价格)÷砼总工程量÷ 年 月对应的 市建设造价信息价格)-1。

相应施工期完成的商品砼规格、工程量,每月以发包人、监

理、承包人三方签认的规格、工程量为依据。

b)如砼平均涨降幅度超出规定幅度正负5%时,按以下公式执行:

当砼涨价时,砼价差=砼中标单价*【平均涨降幅度 - 5%】;

当砼降价时,砼价差=砼中标单价*【平均涨降幅度 + 5%】。

c)结算时调整商品砼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C人工费的调整:如在施工期政府发布新的人工调价文件,结算时人工费的调整只计算新文件正式实施后未完工程部分所含人工(不包括措施费中的人工费)。人工费调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如现场施工中发生零星工作且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负责施工,则按承包人所报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综合单价执行。 D换土时外购土方工程价格调整方法:本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地基土质不好,设计人认为需要换土时,由承包人提出,经设计人、发包人批准(书面)后才能换土。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对外购土方量进行核实并签认。经发包人核实并签认的外购土方量,做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正常的回填土除外。外购土方价款=承包人所报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计日工表”中的外购土方综合单价×经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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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的外购土方量。此综合单价中已包括购土费、运至施工现场指定

地点的费用(不分远近并包含必要的施工现场内的二次倒运费)以及

利润、税金等所有相关的费用。

E合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

F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可调情况。

合同价根据以上约定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为竣工结算期间。

18.3 暂估价的调整:甲方给出的暂估价在乙方报价过程中是固定的和不可调整

的,暂估价的实际发生价与其本身的价格之差的调整将在结算过程中实现,该差值只计取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税金。

18.4 暂估价审批

18.4.1 乙方须在其项目质量保证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如果乙

方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任何后果由乙方完全负责。

18.4.2 对于甲方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按邀请招标的程序进行招

标或议标,乙方负责采购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乙方提供的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明细单及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并报监理工程

师及甲方审批后进行采购。

18.4.3 按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采购或供应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在采

购前乙方应提供样品,并同时呈报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实际价格(指

到现场价)供监理和甲方批准。经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采购。未经甲

方和监理批准就进行采购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甲方不予支付其

所采购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费用,甲方批准后的实际价格应作

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18.4.4 乙方应在暂估价材料设备实际使用日之前至少40天前提出,以便甲

方和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的时间予以确认,否则甲方不承担认质认价

耽误的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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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含暂估价的项目:本合同下含暂估价的项目仅限于指定供应材料、物品或工

程设备,且甲方仅给出对应的暂估设备及材料的暂估价金额,乙方已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自己的判断,以由其自行承揽并负责完成的方式,在其合同价格中分别报出对应的价格。乙方针对各含暂估价项目分别填报的价格,在任何含暂估价的项目由乙方自行承揽并负责完成时,其对应的含暂估价的项目的报价(暂估价除外)是固定包死的。

18.6对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工程的确定方式:

对附件2招标范围内所约定的指定分包项目、独立分包项目由甲方组织招标、

乙方可推荐投标单位;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条款编制招标文件进

行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乙方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

18.7 指定分包和独立分包工程的管理费参见第十七条。

18.8 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间:双方约定合同中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调整价款在结算后根据约定的付款时间和比例支付。

18.9 本合同中所有有关“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的合同价款是专指乙方投标书

总价中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之外的报价范围。

第十九条 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9.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约后 14 天内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以下简称施工规划)。乙方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和本合同约定,结合本项目施工现状编制详细的施工规划,监理在收到施工规划后14天内予以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确认后实施施工规划。该施工规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规划(如果有)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

19.2 乙方提交的施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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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

4)施工进度计划;

5)资源供应计划;

6)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7)施工平面图;

8)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9)安全组织措施计划;

10)环境保护组织措施计划;

11)项目风险管理;

12)信息管理;

13)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19.3 由于甲方资料不全等原因使施工规划的部分内容无法如期确定,乙方应在收

到甲方资料后一周之内编制补充规划,报批后成为该文件的一部分。

19.4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施工规划。

19.5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交监理工程师或甲方

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规划的任何说明或文件,对此类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19.6 乙方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的上述施工规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

况下,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对上述施工规划的批准不应解除乙方对其应负的责任。

19.7 乙方应采取任何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工程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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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修订的进度计划进行,任何与此类措施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8 乙方必须按监理及甲方确认的施工规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和甲方对进度

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和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和甲方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9.9 在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或甲方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不符

合批准的进度计划或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同意下,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措施支付附加费用。

第二十条 工 期

20.1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经双方约定,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20.2 本项目工程分阶段的工期要求如下:

20.2.1主体结构完成(±0.00), 年 月 日。 20.2.2主体结构封顶, 年 月 日。

20.2.3外檐和外立面装修完成, 年 月 日。

20.2.4机电安装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20.2.5消防工程验收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20.2.6交付精装修单位的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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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整体竣工交付, 年 月 日。

20.3 本工程全部竣工后按实际提前或推迟(总工期)天数进行结算。奖惩金额执

行本合同第21.6条。

20.4 乙方应在工程或每一阶段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日期之前)或按照本合同予以

调整和延长的工期内(据此而重新调整的竣工日期之前)完成整个工程以及每一阶段,并达到第四十条中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20.5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的书面通知为准,相对于第20.1款约定的计划

开工日期相差的日历天,在第20.1条竣工日期和20.2条对应节点日期作相应调整,交付装修单位时间和竣工日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工期延误

21.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乙方提出具体延期要求以及相应依据,经监理

及甲方审核后,工期相应顺延。

21.1.1不可抗力。

21.1.2如果甲方依据第20.5条已发出开工通知,并且乙方已经依据此开工通

知在约定的时间进场,但由于甲方未能在乙方进场之前满足第七条的

约定或由于甲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开工通知发出后实质性开

工,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和甲方并解释不能及时实质性开

工的原因。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与监理做适当协商之后决定重新

确定开工日期并由此计算新的竣工日期。

21.2 乙方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7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向

监理及甲方提出索赔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8天内应予以答复。 21.3 乙方在以上21.1、21.2条所述事件发生后7天之内没有提出报告,即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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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延期及索赔要求。

21.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拖延的工期,监理

工程师或甲方将指令承包商采取措施加速施工,而乙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加速通知后即刻采取相应的措施,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

21.5 在乙方没有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工

程或其任何区段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监理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使其符合竣工期限的要求。根据合同条件规定,乙方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

21.6 非21.1款所述原因,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要求的误期违约金最低标

准如下:乙方误期竣工(不仅指最终的竣工日期,也包括第20.2条约定的各阶段工期)的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分别为人民币 万元整。但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百分之 ),并受本条其他内容的制约。

21.7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如果有区段)的竣工日期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

任何部分已经按第四十条竣工并已签发移交证书,对于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延误所引起的误期违约金的计算,应按照已经签发移交证书的工程或区段的价值占整个工程价值的百分比而相应地减少。

21.8 如果甲方提供切实证据,证明乙方按第21.6款和第21.7款支付给甲方的误

期违约金总额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误期竣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且该损失是乙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足以弥补误期违约金与上述损失间的不足部分为限。

第二十二条 工程暂停/缓建、复工与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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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应甲方要求或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暂停

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但乙方应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如工程暂停已持续182天以上,则甲方和乙方将就此协商,另行达成补充协议。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停工在一周内,乙方不得就此提出费用要求;超过一周时,双方对补偿事宜进行协商:

22.2 监理按照监理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认为确有必要

暂停施工时,报甲方批准后,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应当按照监理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监理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3 当发生暂停和缓建时,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与供货商协商不

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订货合同。

22.4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争议、工程款迟付以及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而

产生的任何问题等),都不能单方擅自停工,否则一切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22.5 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继续施工的许可或指示后,乙方应在通知监理工程

师后并与监理工程师一起检查受到暂停/缓建影响的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乙方应修复在此期间发生在工程中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

22.6 如果甲方根据第22.1款承担了暂停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照管责任和风险,

乙方在收到继续工作的许可或指示后7天,该责任和风险应重新归属乙方。 22.7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指令退

场,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保留一切追回损失的权力。 22.8如果由于下述任何原因:

22.8.1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风险(如第45.1款所述);

22.8.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干扰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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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工程暂停;

22.8.4不可抗力事件,

当上述原因导致任何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延误时,乙方可以申请延长工期。甲方应在与乙方和监理进行适当协商之后决定,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竣工日期应随此延长的工期做相应的调整。

22.9乙方为了获准第22.8款所述的延长工期,必须做到:

22.9.1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后的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抄送一

份给监理;

22.9.2上述通知之后的14天内,或在甲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甲

方提交乙方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情报告,以便甲方可以及时

对乙方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该详情报告应同时抄送一份给监理。

否则,甲方可以不必就延期事宜做出任何决定。

22.10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缓建,或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乙方退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将现场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自行撤出现场。关于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后续使用及退场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质量与检验

23.1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

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执行;若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地方和部颁标准,则按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标准执行。

23.2 双方对设备和安装质量有争议,应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3.3 对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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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施工工艺以及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在甲方批准后执行。

23.4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

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所有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并签证。

23.5 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检

查员,做好自检记录。如乙方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甲方将提出警告,警告之日后7天内乙方仍无改进,甲方将视其为违约,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

23.6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甲方或监理随时有权要求乙方整

改或停工,整改和停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延长。

23.7 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尽管在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

量通过了监理工程师的各项检验,但并不能解除乙方工程质量的任何责任,直到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保修责任期满后,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才是对本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解除对工程质量的责任。

23.8 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都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检

验,并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对此进行的各种检测、检验提供协助和工作便利。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23.9 乙方应执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指令,更换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任何材料

和工程设备,拆除不符合合同文件质量要求的工程,返工重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23.10 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在生产、制造和准备合同要求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过程中,对其进行检验和检查。乙方应对此种检验和检查提供一切工作方便,此种检验和检查不能解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23.11 监理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8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

B-52

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亦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23.12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工程总控计划中有关验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

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监理的验收安排进行本工程的内部四方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第二十四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4.1 凡隐蔽工程,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工程完成前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预

约监理(遇特殊情况,提前不少于4小时),以便监理做好验收前准备工作。验收前,乙方应自检合格,并按规定填写确切的隐蔽记录。监理到现场检查合格,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行整改并重新报验。如果监理在通知要求的时间之后逾期4小时不到现场检查,乙方可安排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并且在安排下道工序的当日,书面通知监理和甲方此项特殊情况。乙方未报验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本工序按不合格工程论处。

24.2 工程某一部分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

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参加。通知时应提供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修改后重新按上述程序验收。

24.3 乙方未经同意自行隐蔽的工程,甲方有权重新检验。甲方对已经同意隐蔽了

的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赔偿乙方损失,工期可以顺延;检验不合格,

B-53

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24.4 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修改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

计的要求以及监理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和甲方的检查,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乙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24.5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如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

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有关方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施工和保卫

25.1 施工现场安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

理的监督。

25.2 乙方须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25.3 乙方应按国家、 市及施工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施工安

全管理,随时接受有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应采取严格的维护安全的措施、防范危险的措施、预防火灾的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5.4 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尽快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报告事故的详情。此外,

在发生任何死亡或重大事故时,乙方应立即用最快的可行方法通知监理工程师、甲方及任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必须向其报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5.5 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

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振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B-54

25.6 乙方在使用有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监理和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措施经监理审核、甲方确认后实施,由乙方承担安全防护费用。

25.7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报告,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后实施。若乙方未提出报告或防护不利而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5.8 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中的安全措施/设施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及本合同文

件有关规定,要求乙方限期做出整改,当乙方不能满足要求时,甲方有权自行安排该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5.9 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

境保护等工作负责。乙方应派专人负责甲、乙双方施工项目经理部、监理部门的安全,并按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并保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一切为了安全保卫所需的设施和措施。

25.10 乙方应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该授权人员

仅限于甲方和乙方的雇员、其分包人的雇员、监理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的雇员以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25.11 乙方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雇员或工人发生任何违法、

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居民和公众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

25.12 任何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工

程本身或环境持续有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文明施工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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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不允许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

乙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

26.2 乙方须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

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等等;乙方还应对施工临时污水排放系统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

26.3 保证本工程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

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6.4 在颁发任何竣工移交证书之前,乙方应该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

清除并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甲方、监理满意的使用状态。但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在现场保留为完成乙方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乙方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

26.5 若乙方不能完成上述工作,甲方可委托专业性的安全、清洁公司代替乙方完

成上述工作,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26.6 不管乙方是否已通过依照ISO14001标准的环保体系的认证,乙方应在整个

合同履约期间,依照ISO14001标准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环保制度和措施。 26.7 乙方须充分认识本工程位置特点,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依照不低于市

建设委员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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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颁发移交证书日期止,对工程的照管由乙方负责。但是

移交证书颁发以后,对工程的照管则由甲方负责。如果颁发了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甲方就要承担全部工程的照管。移交证书颁发后,甲方对工程的照管应当包括:除了那些应当由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其材料、设备之外的全部工程照管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上述剩余工程及其材料和设备的照管仍由乙方负责。

27.2 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

证书日期止,乙方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竣工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甲方。但是:乙方应对那些在保修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至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合同文件中的约定而完工为止。

27.3 在工程的施工阶段,乙方有责任保护施工现场人员和工程的安全,有义务提

供对现场照管的各种条件,包括一切照明、防护、围栏及看守。并应避免由其施工引起的污染,直到颁发移交证书为止。

27.4 颁发移交证书后,甲方对除了乙方的剩余工作和对缺陷工程的修补工程以外

的现场安全和照管负责。至于乙方剩余工作和对缺陷工程修补的施工现场仍然由乙方负责安全和照管。

27.5 从工程施工开始日期直到为全部工程发出移交证书为止,乙方应对工程以及

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等负全责照管。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体系

28.1 ISO9000标准及质量保证体系

28.1.1 乙方须按ISO9000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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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和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

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28.1.2 乙方在编制质量保证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全面依照ISO9000质

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包括材料的检验和试

验材料、物品和设备的进出场、过程控制、分包人和供应商的选择、不

合格品的控制、机械设备和仪器的保养和标定、各种质量记录等方面。

28.2 乙方须按第28.1款中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的要

求提供、填写、整理并保存任何必要的过程记录。这些过程记录应随时可供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查阅。

第二十九条 工程分包

29.1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或肢解后)转包给他人,对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乙方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2 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承担总包质量和进度的责任。对甲方指定分

包,乙方须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对独立分包,乙方须与甲方和其共同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配合协议书。

29.3 对于与合同文件中所列暂估价项目中有关的任何工程的实施或任何货物、材

料、工程设备或其他方面的服务,甲方有权指定或批准分包商和供货商承担上述工作,乙方应服从,且按29.2条约定履行乙方责任和义务。

29.4 乙方选择的施工分包商和供货商必须经监理审核、甲方认可。虽经监理审核、

甲方确认,乙方并不因此减少任何由于错误选择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29.5 第1.15、1.17、1.18款提及的分包合同和购销合同并不能解除乙方对本工

程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与甲方指定分包人或独立分包一起就分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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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供货的质量、进度对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指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管理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的工作,保证合同的履行。对于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乙方与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一起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9.6 乙方应按总工期要求和现场的实际条件,与甲方协商提供给甲方指定分包

人、独立分包施工用地并严格执行甲方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工期的要求及各项管理。

29.7 乙方保证向指定分包商提供各种施工的临时电、水、路,并提供工地的垂直

运输条件,组织、协调、配合甲方指定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29.8 甲方有权对分包人的资质、经验做出评估,并有权拒绝乙方推荐的资质不符

的分包人。

29.9 乙方须做好对施工分包的资金控制,编制分包资金流量计划,实行施工分包

商中期付款程序,严格审查施工分包商工程报量,收到甲方工程款后及时支付分包款项;

29.10 施工分包不能解除乙方作为施工总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乙方与施工分包商

就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工程价款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9.11 乙方对现场甲方指定分包、独立分包的人员安全、现场秩序、人身意外伤

害等负全部责任。

29.12 甲方可以将甲方指定分包项目指定给乙方施工,乙方应接受该项目的施工。

计价采用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执行。

第三十条 乙方对甲方指定分包人

及独立分包的责任及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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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乙方作为总包方须对本工程合同下的整个工程负责,包括指定分包、其他分

包工作或工程、指定供应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和自己的施工分包完成的工程或工作以及自己供应的材料、物品或工程设备及甲供材料设备。 30.2 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发给乙方的指示,所有涉及甲方指定分包人、独立

分包的工作或工程,乙方须及时转发给相应的指定分包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指示能及时得到落实。

30.3 施工现场总平面的管理是乙方的责任。乙方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乙

方、乙方自己的施工分包商和供应商、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都能遵照执行,以确保现场始终处于整洁状态;乙方制定的管理办法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批。

30.4 乙方应有序、科学的利用现场场地,分阶段绘制严谨的总平面图及物资进场

计划并合理调配,做到现场物资堆放范围清楚、有序,场地不空、不拥挤;对于指定分包人、独立分包的材料设备(特别是电梯、锅炉、柴油机组等大型设备与贵重装饰材料),保证其现场大型运输设备(塔吊、电梯)的优先使用,并为其安排存放区域。乙方在安排场地时应服从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的协调。

30.5 乙方还须为所有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根据有效的进度计划进场的材

料、物品和设备提供办公室及库房;如果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的材料设备和物品是根据有效的进度计划进场的,而乙方不能为这类材料设备和物品的仓储安排空间,乙方须承担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

30.6 乙方还应根据进度计划和本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及时为甲方指定分包人和

独立分包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工作空间和工作时限;乙方同时还应协调好材料进场和场内的交通运输道路。乙方须为所有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的工作提供其施工过程中所需使用的脚手架和配套的安全设施等。

30.7 乙方须做好与甲方指定分包人、施工分包商和独立分包的综合协调工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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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施工条件及生产要素的协调、计划协调、技术协调等。

30.8 所有分包均纳入乙方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乙方负责监督各分包建立健全质

量技术管理体系,同时确保质量技术体系的有效运行。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及纠正措施,实现对通病的预控,确保质量目标实现。乙方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中须明确各分包所编制的技术文件内容,明确技术文件在实施工程中的奖惩办法,保证技术文件的实施效果。

30.9 乙方须将各分包纳入总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同时监督各分包建立健

全与乙方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及奖惩内容;通过入场教育、每周安全会、定期巡检讲评等方式,强化全体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

30.10 乙方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分包方进度要求,并要求各分包将进度与资源配

套计划送至乙方审批,乙方保证分包工程验收合格,乙方保证分包的进度计划符合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调整不合理的计划。

30.11 乙方应为甲方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提供照管和合作,并许可他们合理地进

行各自的和特别的工程而往来现场以及为上述人员提供已安装在现场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塔吊、升降设备的使用,帮助卸下他们的施工机械和物料, 提供给他们正常的临时照明和电力、用水, 以及所有的保卫、厕所、清理垃圾工作等。如果乙方和甲方指定分包人及独立分包对本条的解释不一致时, 甲方的决定将被视为是最终的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0.12 乙方应为各分包人协调进行施工的时间和工序安排, 并取得有关他们在钢筋

混凝土结构的留洞、做槽口, 凹槽等及其形成所需要的全部详情, 并必须供应给他们一切所需的工程有关的尺寸和其它的资料, 以使他们可正确地进行施工和避免随后的修改, 如果乙方没有按此在结构工程预留洞、做槽口、凹槽、管子槽等, 乙方必须自费开孔洞或槽。唯乙方必须注意, 如没有甲方的特别批准, 不得进行结构工程的割切工作。

30.13 除合同的工作范围有特别指定或设计要求或图纸另有明确的规定外, 乙方不

需在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已完成有关工程时间之后继续为其供应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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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任何该等机械、脚手架或工作台、或为其他人搭设任何特别的脚手架或工作台。

30.14 乙方对所有本条所提及的照管和合作, 已充分考虑在主体结构完工后的工程

周期,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以上照管和合作应提供至所有承包人的工程完工为止。

30.15 没有甲方的批准,所有室外脚手架及建筑物起重机等机械设备不得移走。 30.16 上述对甲方指定分包人和独立分包的照管、服务、配合和管理费用均已包括

在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协调费中。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供货

31.1 为确保项目品质,甲方有权对所有材料、设备通过招投标选定材料设备供货

商作为乙方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供货商),乙方须以供货商按照甲方招标时确定的规格、型号及中标价格签订购销合同。

31.2 甲方在供货商所供材料设备接货验收24小时前(在项目总控制计划规定的

时间)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材料设备清单,乙方应派人与甲方、供货商、监理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

32.1 乙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采购由乙方负责

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一切有关的证明文件,对材料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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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

32.2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监理及甲方验收。当乙方采购的材料设

备与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不符时,监理或甲方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监理或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2.3 根据工程需要,经监理审核、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如代用材料

价高于合同文件相应价格,因甲方原因代用的,由甲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乙方原因代用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国家、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32.5 甲方或监理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及

时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乙方必须在7天内,将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方案报监理审核、甲方确认之后,乙方即刻实施确认后的方案,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6 当监理或甲方认为经过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的材料、设备确有必要对它们

进行复检时,乙方应按监理的要求进行复检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2.7 乙方所采购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相应的工艺都应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

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乙方必须为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各种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仪器等条件,并在用于工程前,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乙方应为监理工程师及任何授权人进入现场,进入为工程制造、装配和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提供便利和权力。

32.8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应侵犯专利权,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

诉讼事件和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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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33.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与本合同文件约定不发生冲突。如甲方提供,甲方代

表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乙方,由监理组织甲方、乙方和供货商共同检验。

33.2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上述四方检验合格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

费和仓储费应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33.3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乙

方应就此书面通知监理,监理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甲方和乙方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1)由甲方将任何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2)按照延误情况延长乙方工期。

33.4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

定的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任何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费用以及为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连同辅助性材料所需的费用应已经包含在乙方的合同价款中。

33.5对于附件3中列出的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按表中所列损耗

率执行。对于附件3中未列出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增的甲方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按如下约定执行:

33.5.1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材料:按《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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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耗率;

33.5.2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个”、“台”、“套”、“项”、

“把”等整数计数单位计量的:损耗率为零;以其他单位为计量单位的:按《 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列明的损耗率。

33.6乙方施工过程中实际损耗量如果超出约定的损耗量,超出部分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由甲方继续采购,但超出部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为这样的继续采购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7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甲方有检验或试验要求时,由乙方负责检验

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材料设备

34.1 如果本工程需要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若合同文件

已有相应的规定,则执行已有规定;若合同文件没有相应的规定,则甲、乙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或以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的形式,对这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明确采购、进口、报关及清关的责任划分。

34.2 如果按34.1款明确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甲方负责采购和办理

进口,则由甲方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34.3 如果按34.1款明确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乙方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乙

方在其合同价格中应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材料设备的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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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材料设备的替代

35.1.1 对于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进行替代:

1)任何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甲方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

35.1.2乙方可以按第35.2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

陷。监理工程师按第35.2款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乙方据此使用替

代品不解除乙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

35.2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35.2.1 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时,最初的材料代换申请需在相

关材料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90天提交给监

理工程师,否则,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将拒绝乙方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

就材料设备的替换,甲方具有最终决定权。因乙方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

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乙方负责,申请材料代换

的文件格式要经过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时须

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 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合同文件索引;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原定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

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35.2.2 乙方须依照35.2.1条提前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出材料代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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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申请中应陈述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已包含并考虑了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35.2.3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乙方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

换的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并与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对甲方有益。

35.2.4 乙方须为他所申请的代换准备足够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支持性资料,以

便甲方监理工程师借以判断乙方的代换是否与原定的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和工艺水平等;由非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厂家提供的产品,或非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品名或型号或类别或产地,都将被认为属于材料代换;替代材料是否与被代换材料具有同等的质量、工艺、使用效果由监理工程师裁定,甲方最终确认。

35.2.5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有关政府机构或其他有管辖权的

组织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有效证书。甲方有权对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予以拒绝:

1)所约定的材料是出于设计的美学要求;

2)具有特殊功能的材料;

3)维护乙方成本较低的材料;

4)与工程其他材料成配套体系的材料。

35.2.6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材料代换申请的批准不影响乙方须严格依照

合同文件中的约定而须承担的责任。

35.2.7在乙方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乙方应同时递

交为合理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金额所需的有关文件;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5.3款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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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任何情况下,使用任何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任何约定。

35.3如果是甲方选用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原定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如果甲方选用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原定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第三十六条 材料设备检验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36.1.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1)符合合同文件约定;

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36.1.2所有按 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必须

进行检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本项目中的任何永久工程。

36.2为检验创造条件和委托试验室

36.2.1乙方须为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

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任何必要的协助。乙方为达到本款约定,可以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事先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

行任何有关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工作。任何经由上述试验室得

出的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将视为自动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承

认。

36.2.2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员应能够随时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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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装配、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他们认为必要的检查。不论上述车间或场所是否属于乙方,乙方均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或许可。

36.3拒收

36.3.1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和试验的结果表明,任何工程设备、材料、

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监理工程师或甲方可拒收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并应立即通知乙方,同时说明理由。乙方须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

36.3.2 若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或工艺再度进行检验,则此

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

36.3.3 如果此类拒收和再度检验致使甲方产生了附加费,则此类费用应由

乙方支付给甲方,或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36.4检验和试验

36.4.1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

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以及出具试验报告;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对试验项目,试验室的委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36.4.2 检验和试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所有砌块;各类混凝土(包括试配)、水泥、砂石骨料;

2)防火门(包括防火卷帘门)、防水材料、止水带;

3)地下室、卫生间、屋面、门窗等的淋水或蓄水试验;

4)钢筋,包括各类特殊连接方式,如焊接、机械连接;

5)钢结构的安装焊缝(包括无破损探伤检测);

6)电气、电缆、开关、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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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消防正风送风风压试验;

8)空调、通风管道的漏光试验和漏风量试验;

9)各种有压流体管道的强度和密闭性试验;

10)排水的闭水和通球试验;

11)各类水箱的闭水试验;

12) 燃气锅炉的相关试验;

13)政府相关规范和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检验和试验等。

36.5检验试验的费用

36.5.1 所有检验和试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样品准备、送试验报告准

备等。

36.6执行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各类建筑材料的检

测,竣工毛坯房氡气及氨气的检测、装修材料的检测、装修后的总体检测以及不合格的环节进行防护,所需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样 品 及 样 板

37.1样品是能体现材质、功能或工艺的具体例证,一旦样品经过甲方和监理工

程师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所有材料、物品和工艺在用于永久工程之前需报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37.2 样品报送

37.2.1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已经列明的以及虽然合同中没有列明但合同中

对其质量标准、性能、规格、档次、厂家或品牌有要求或约定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乙方提供样品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所有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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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一起呈报;乙方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为永久工程供货的实际源

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37.2.2 乙方须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在加工或定货前至少56

天,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甲方或监理工程足够

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

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执行标准等相关资料,

以供检验;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达到可

以接受的标准和需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

理工程师和甲方的要求;乙方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工程师同意

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应及时签收样品。

37.2.3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

供应商的名称和出产国等的标签。

37.2.4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乙方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

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所对应的图纸号,并预留甲方和监理

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复

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式应经过甲方和监

理工程师批准。

37.2.5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

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

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

作任何改变。

37.2.6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乙方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

求,乙方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重新准备并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

提交有关样品;在乙方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认为不符合要求时,在不

解除乙方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推荐他认为能够满足

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的进度不致受到影响,而乙方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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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地根据甲方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

37.2.7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是否将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永久工程;如

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决定将某一或某些样品本身用于永久工程,乙方

须确保此类样品的使用具备良好的条件并带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37.2.8乙方所呈报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

37.3 样品批复

37.3.1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28天内就此样品给出

书面批复,通知乙方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乙方须根据甲方

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37.3.2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样品后28天内给出书面批复,乙

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尽快批复。

37.4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乙方须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

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37.5 只要乙方提供的样品是根据常识或惯例应当提供的或是甲方和监理工程

师具有合理的理由要求其提供的,则乙方按合同条款第37.1款提供样品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37.6甲方、甲方代表、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针对那些无法以送到现场的方

式报批的样品或样品不足以反映全部供应质量而必须去厂家或产地考察审定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考察,由乙方负责组织进行考察。

37.7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始施工前,乙方应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准备体现结构主体

施工阶段各主要工序的工艺质量的样板,这类样板应包括但不仅限于:

1)典型的钢筋绑扎,包括各类连接方式;

2)典型模板,包括支撑和拉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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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典型的清水混凝土墙面(如果有);

4)典型构件的混凝土浇注成型后的表面;

5)典型的钢结构构件现场安装焊缝;

6)典型的砌体;

7)机电专业每道工序正式施工前要求的样板;

8)甲方认为有必要或甲方有要求的项目样板。

36.8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以前,乙方须准备体现各典型房间所包含的各类装修

和装备工作工艺质量的样板间和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包括但不仅限于:机电系统各设备安装、门、窗、主要功能用房等等。

37.9样板和样板间的具体位置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准备的具体时间应由乙方根

据进度安排的需要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或根据监理工程师可能指示的时间。

37.10 经监理和甲方认可的样板和样板间将成为整个工程所要求的工艺质量的

示例和代表;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艺质量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展示的工艺质量的工作将不会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接受。

37.11乙方应负责为准备上述样板和样板间而必须与有关指定分包人或独立分

包的所有协调、配合、计划和管理工作;乙方应充分考虑样板和样板间的准备可能对他的进度安排和施工次序带来的任何影响,样板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 竣工清理及垃圾清运

38.1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乙方须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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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出乙方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满意的使用状态。但乙方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乙方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那些材料、乙方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保修期结束。在工程竣工后,不管甲方是否已办妥政府有关机构所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批准、备案手续以及是否发布移交证书,乙方须全面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竣工清理包括但不仅限于:

1 )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允许保留;

3 )清洗工程的所有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

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检查和调试所

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7)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的楼宇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和效果;

8)为所有钥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交给甲方;

9)清洗和擦洗所有机电设备的表面,清除污迹,保证设备表面的清洁;

10)清洁所有水箱的内表面,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

11)所有大于DN100的阀门须按要求刷油并更换填料,确保各类阀门的正常灵

活启闭;

12)各类管路须按设计要求贴相应标识并标明液体或气体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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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内要清理干净,各类开关要启闭灵活;

14)所有卫生洁具要清洗干净,龙头、背水箱要启闭正常。

38.2 垃圾清运

38.2.1 乙方须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足够

尺寸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运送到指定的垃圾

消纳场。现场垃圾严格按照ISO14001环卫标准进行分类存放,并将垃

圾进行覆盖,防止垃圾露天。

38.2.2 如果乙方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现场垃圾,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有关

政府机构的书面通知后,仍未立即采取具体行动,甲方可雇佣其他人

清除现场垃圾,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从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得

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8.2.3 所有分包或合同文件中(如果有)应要求指定分包人或独立分包(如

果有)将他们的生产垃圾堆放到乙方设立的垃圾存放点,由乙方负责

清运和消纳。

38.2.4 乙方须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试 车

39.1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合同文件中的设备安装工程进行试车检验,

试车内容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39.2 设备安装工程竣工前的试车由乙方组织。乙方应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9.3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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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则应在乙方自行组织的试车记录上签字。

39.4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甲方通知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乙方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9.5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后48小时内提

出修改意见。乙方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9.6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

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乙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设备由乙方采购,则由乙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乙方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

39.7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应认为试车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但依据试车结果

进行任何上述处理的费用应依据本条相关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40.1 结构工程阶段性和整体性验收工作,乙方负责按照项目总进度计划中有关验

收安排的要求及时准备验收资料并事先做好自检,按照监理的验收安排进行结构工程的内部五方验收。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计划或工作安排的延误,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直接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40.2 乙方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任何有关管理机构的要求以及政府关

于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全套竣工图包括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独立分包工程),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竣工图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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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乙方应在甲方依据第40.7款发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同时,将竣工资料提

交给甲方。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0.4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只有当工程(或区段及部分)具备以下条件时,乙方

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40.4.1 工程按合同文件约定实施完毕;

40.4.2 按第40.2款竣工资料齐备完整;

40.4.3 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任何竣工条件。

40.5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已具备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就此通知监理工程师

和甲方,各方应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应至少提前21天将某一确定的日期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后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为甲方提供一份副本。该日期称为“竣工报验申请日期”。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此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之后7天内组织甲方、乙方、勘察、设计,按照政府和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0.6 如果工程或某区段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或某区

段进行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之后,应根据第40.5款重新通知一个新的日期。要求在该日期之后7天内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该日期称为“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以此类推,直至重新验收通过。

40.7 如果工程通过了第40.5款所述的竣工验收或第40.6款所述的重新验收,则

监理工程师应在上述验收通过之后7天内向乙方颁发由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四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第40.5款中提及的“竣工报验申请日期”或第40.6款中提及的“重新报验申请日期”中,与最终通过竣工验收相对应的报验申请日期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40.8 在工程获得本条所述的竣工验收证书后,由甲方提供相关验收备案资料委托

乙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规定,在15天内向备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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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备案。若备案机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时,则对于备案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缺陷,乙方有义务进行整改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直到达到备案要求。

40.9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乙方保证本工程竣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人防、

劳动安全、质量监督、卫生防疫、环保、机电联合调试等的验收一次通过,验收时保证通道通畅,并完成竣工备案工作。乙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

40.9.1 消防

1)对水系统、自控系统以及相关的土建专业提前请验收部门的专家提出指导

意见,逐项修改进行消项处理;

2)指定专人(总工程师)协调验收工作,统一组织和落实;

3)对于精装不到位的部位对喷淋、烟感临时定位(按消防规范最低要求),以满足在初装条件下的功能要求和验收要求;

a) 制定严密的单项验收计划;

b) 专项资料的汇总收集由专人完成并保证其完整性,乙方承诺: 通过各

系统各专业的严密配合,通过过程的严格控制和调整,保证监理及消

防局的验收一次通过;

c) 材料设备须具备消防许可证,材料设备进场时进行检验;

d) 消防喷淋系统控制:对供水水源、管网、喷头布置以及功能等进行检

查和试验;

e)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管理控制:安装完成后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

试验消火栓和首层消火栓、室外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试验结果

达到设计要求并保证合格;

f) 防排烟系统控制:检查和调节好防火阀、排烟阀、排烟口的动作状态;

检查和调整送风口或排风口内的风阀、叶片的开度和角度;检查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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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风机联接部分并保证严密不漏风;测定风口、风管、风机出口的风量、风压;系统试运转时间达到消防要求。

40.9.2 人防

1)材料设备采用人防部门认可产品,由具有人防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

2)第一次验收(合模板前)的管理主要包括:钢筋规格、间距、锚固;管道与门洞口钢筋加密处理;人防门埋件位置、锚固长度;各种通风管道标高与穿墙处理等内容;

3)第二次验收(装修前),重点检查人防门的安装情况,包括人防门的加工质量、门框安装情况等。机电工程重点检查管道穿墙处的节点处理等;

4)第三次验收(装修完成后),对人防区域的整体进行验收,关键内容是对机电系统的验收。管理控制要点:人防材料设备的检验必须具有人防部门许可证明及检验报告。管道阀件安装部位及管道穿越人防区部位的节点做法符合人防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40.9.3 劳动安全

1)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项目,设备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施工过程监控的重点:安装前,管理人员将各检测项目列表,施工过程的同时逐项检查,合格后消项,通过对各分项安装质量的严格控制,达到此分部工程最后一次验收通过。

40.9.4 质量监督

1)施工过程中首先做好“过程监控”工作,保证过程精品实现;

2)保持与监督站的良好关系,施工过程中增加检验次数,及时将暴露出的问题予以解决。

3)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施工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保证与施工的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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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 卫生防疫 对给水、直饮水系统材料设备及安装位置、厨房设备安装及

装修,在施工过程前、过程中、过程后分别重点做好:材料的检验、施

工中细部与安装节点按照有关检验标准进行、采取正确的消毒方式进行

最后消毒。

40.9.6 环保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

配合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1)材料设备选型特别需注意对环保指标的评审,保证其具备环保认证。

2)施工过程中随时请环保监测部门做好各项指标(室内空气指标等)的监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妥善保存。

40.9.7 机电联合调试。完成各系统单机调试;

1) 消防系统通水调试达到消防部门测试规定条件;

2) 通风空调系统达到风量平衡;

3)具备空调无生产负荷调试及室内封闭条件;

4)制定完善可行的调试计划及方案;

5)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各专业分包商参加,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和对甲方及其它专业分承包商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6)试车通过做好试车验收记录。

40.9.8 结构验收

40.9.9 装饰验收

40.10 总包退场:施工现场的所有临时设施,在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后

20天内全部拆除。每推迟一天,按正式工程结算款的3‰罚款。项目完工后,总包方在积极办理工程后续工作的同时,施工队伍应在7天之内退出施工现场,否则将按每天总造价3‰罚款,罚款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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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将从工程结算尾款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

41.1 合同款支付:

41.1.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

工程无预付款。

41.1.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41.1.2.1本工程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的方式:

1)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按照发包方制定的格式,提交一式3份当月已经完成的合格的月度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在审核完并确认后,于次月20日前按照审核完产值的80%支付。本合同内的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审核价款扣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及分包人工程价款后的85%;

月度报告应包括:

a)报告当期以及截止至报告期本期止现场实际完成工程的形象进度说明; b)采购、制造、货物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照片与详细说明;

c)反映工程进展情况的任何必要的图表;

d)承包人在现场的人员名单及施工机械的记录;

e)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工程按照进度计划进行的任何因素之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材料调差的费用待竣工结算后与其它工程款同时支付。

3)施工期间的变更、签证等合同外增加费用在施工期间不支付,待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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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与其它工程款同时支付。

41.1.2.2本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表且完成合同工程整体竣工结算后(双方法人

代表或经授权委托人签署确认)支付到结算价的95%,提供全额发

票(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5@p),同时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退回。

41.1.2.3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取得竣工备案表满一年支付工程

质量保修金的50%,余款满二年后支付(但需扣除发包人授权的物

业公司或工程师审核的确由承包人原因或过失造成的且承包人未在

发包人要求的时限内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使得发包人不得不委托他

人进行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如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在承包人

修复并验收合格后,该部位保修期限相应顺延。保修金支付不计利

息。

41.1.2.4当施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时,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

措施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及发包人存档备案。对质量不合格的项目,

依据数量、重要性扣减当月工程进度款,待该项目整改完成并验收

合格后,相应工程款于验收合格当月支付。

41.1.2.5承包人合同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应合理

处理好民工工资支付事宜,保证民工不因工资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

纷。如出现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承包人不能及时处理,对发包人造

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从承包人工程款中予以代扣支付。

41.1.2.6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在分包合同中另行约定。

41.1.3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超过

一个月时,则承包人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

利息补偿。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同时,乙方不得因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工

程款而停止或拖延工程施工。

41.2 验收合格后49天内,乙方向监理和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料,监理在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天内,给予审核意见或提出修改意见报甲方,甲方审核结算价款后按41.1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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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付款。

41.3 完整的结算书包括:有效的计算依据(计价依据和有效的洽商变更签字依据

原件),完整的计算书(工程量计算单,结算书清单,结算书需要加盖公章),有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阶段支付款证书等,结算书应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项目。

41.4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时间内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41.5 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其递交给预算部的竣工结算的计量

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含经乙方审定的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部分的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如果乙方对乙方自己工作范围内上报的竣工结算超出最终经甲方预算部审定的竣工结算金额的10%以上(含10%),甲方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扣除乙方高估冒算部分后)中扣除乙方对竣工结算高估冒算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41.6 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

算不能正常进行,使得甲方不能正常履行付款义务,而甲方要求交付工程时,乙方应当按40.10款移交本工程。

41.7 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首先可由双方认可的审计单位

审计,若对审计结果仍有争议可按本合同第四十四条关于争议的解决约定处理。

4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已验收合格的工程,

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竣工验收后10日内交齐钥匙,由承包人按第四十七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质量保修

42.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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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42.2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甲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乙

方发出保修通知。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42.3 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

责任方承担。

42.4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颁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

起计算。如果双方对于不同区段或分项工程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保修期限,双方应在保修书中分别注明。

42.5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内容均在保修范围之内。 42.6 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乙方应无偿负责此类保修工作:

1)乙方所用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国家、地方、行业的

有关规定;

2)由乙方负责施工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质量缺陷;

3)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合同义

务。

42.7 在甲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以电话或者书面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

48小时内(紧急情况应随叫随到)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从保留金中扣除。

42.8 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工程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甲方

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可批示乙方在监理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乙方责任,则乙方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42.9 如果乙方已经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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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期结束之日后28天内,甲方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2.10 本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约定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书中关于上述内容的约定,原则上不能违反本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内容。

42.11 甲方在本合同的保修期结束时,有权要求乙方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未到期权

益(如分包商对某些机电设备或仪器的保修义务)转让给甲方。

42.12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5)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6)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工程索赔

43.1 当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

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时,在下述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逾期未提出索赔要求将被视为放弃索赔权利。该索赔权利在未获得双方协商一致或有关部门和机关确认之前,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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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如果甲方认为根据本合同条款有权获得索赔时,从工程开工至竣工甲方始终

保留索赔权力,索赔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通知说明:

1)提出索赔的依据;

2)详细的索赔计算说明书。

上述金额可在合同价格和付款支付中列为扣减项。甲方将在任何给乙方的

付款中扣除。

43.3 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43.3.1 提出索赔理由,并提出索赔事件发生的有关证据;

43.3.2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监理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通知书,并保持同

期记录支持索赔。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这些记录,并可以指示

乙方增加必要的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甲方确认乙方

的索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对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

补充材料。乙方应允许甲方或监理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

在甲方和监理要求时,向甲方和监理提供记录的副本。

43.3.3 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包括但不限

于:索赔证据、计算依据、索赔金额等)。如果索赔所依据的事件尚未

结束:

1)过程中的详细报告作为中间性文件;

2)乙方应继续提供该事件的记录报告;

3)在事件结束的28天内提交最终详细报告。

43.3.4 甲方在接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提出答复意见,包括合理、

不合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3.4 经甲方认可的索赔在工程竣工结算后进行支付,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43.5 如果乙方不按合同文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提出索赔,将不会得到延长工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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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费用的批准,也就意味着乙方放弃了对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的要求。 43.6如果乙方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乙方有权得到已满足甲方要

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对于任何存在的争议部分的支付,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成功则应按第四十四条解决。特别约定,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甲方和乙方未能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而拒绝实施任何进一步的工作。

43.7 如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文件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可从应付给乙方

任何付款中扣除,如付款额不足时,甲方有权继续索赔不足的部分。

第四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44.1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双方

谈判达成解决争执的协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在第三者(双方认可的第三人/方、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与下,以事实、合同文件和法律为依据,通过对当事人的说服,使甲、乙双方自愿的、公平合理的达成解决协议。

4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本工程进展

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44.2.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同意停止施工;

44.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4.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44.3 双方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施工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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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风险责任

45.1 甲方的风险是: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的压力波、

骚乱等;因甲方使用永久工程的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量的破坏等。

45.2 乙方应将他预见到或得知的45.1条所述的甲方风险及时通知给监理工程师

和甲方。如果甲方风险导致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材料、或待安装的设备损坏或损失,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坏。

45.3 乙方风险是指除合同中所列的甲方风险以及第1.56款定义的不可抗力以外

的所有风险。对此风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不可抗力

46.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要求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天内从有

关当局取得其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方为有效。

46.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46小时内向

甲方、监理及有关部门通报受灾情况。报告应包括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若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3天一次将灾害情况向监理、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直到灾害结束。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乙方向监理、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6.3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46.4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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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6.6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46.7 停工期间,乙方应留在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承担。

46.8 因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6.9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方的相应合同责

任。

第四十七条 违约责任

47.1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承担总包责任,未能控制总体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未

能按计划协调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和进场,造成工期延误,包括分包单位没能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乙方应按合同中关于工期索赔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2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

他使合同及承诺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条中要求的阶段工期目标完成规定的工作/工程,如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见本合同第21.6条。 47.3 由于乙方没能按本合同第二十条规定的各阶段工期竣工且延误超过30天,

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后,14天内必须撤出现场,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7.4 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和规范要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要求终

止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后,14天内必须撤出现场,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4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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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如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违反了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甲方有权随时终止

本合同,并提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7.6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令,使工程停工,每停工一天乙方

向甲方支付2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7.7 工程竣工后14天内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撤出现场,每拖延一天,乙方向

甲方支付5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47.8 发包人交房时,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交付,承包人必须承担发包

人的实际赔偿损失(发包人所售房屋买售人退房的损失为销售金额的5%)。 47.9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八条 工程保险

48.1 在工程开工前,乙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其现场所有分包人

员和第三者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8.2 甲方应办理由甲方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

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也可以将上述保险事项委托乙方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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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承担。

48.3 乙方应办理由乙方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

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8.4 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

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8.5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

失。

48.6 在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文件中所述的各类保险已经办理并生效的

保险单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同时乙方还应将此类提交事宜通知监理工程师,否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49.1 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

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若解除合同双方应签订解约协议。

49.2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

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49.3 合同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

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管理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

49.4 当本合同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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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已完成的相应的合同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9.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善后工作。

第五十条 专 利 权

50.1 特许权和专利权。乙方已在他的合同总价中考虑了他在工程实施中需要采用

的任何涉及专利权或特许权的产品、工艺等所需的费用;乙方须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要求而侵犯任何专利权或特许权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罚款、损失和损害。如甲方依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则乙方须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50.2 专利权的使用。乙方须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

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乙方的设备、材料、施工机械、工艺、方法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五十一条 保 密 义 务

51.1甲方和乙方都应履行对合同的保密义务,除为了合同目的的需要之外,没有

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中、技术文献或其它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为合同之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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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引起争议时,应按照第44.1款解决。

第五十二条 紧急情况处理

52.1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

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甲方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乙方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由甲方雇佣其他人员完成的工作是按照合同应由乙方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向乙方索回,并可由甲方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甲方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尽快通知乙方。

第五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53.1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生效。

53.2 在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

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53.3 乙方构成下列事由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乙方破产或失去偿付能力。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合同。

3)乙方否认本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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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进行开工或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进度的。

5)乙方拖延工期,而又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拒不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

6)乙方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固执地实施或公然忽视合同约束的行为。

7)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53.4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在发生不可抗力和53.3款所述事件的任何时

候,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乙方在未接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以前,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

53.5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

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其 他

5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54.2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

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54.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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