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单价包干及总价包干模板

(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 合同价款:

1.1.1. 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

单价为 元/(单位);暂定总价为: 元(大写:)。

1.1.2. 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

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

1.1.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 竣工结算

1.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

包工程结算。

1.2.3. 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

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 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 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 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

1.3.2. 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 %(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 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

1.3.4.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

1.3.5. 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1 年保修期满后

支付 %,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

1.3.6.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

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1.3.7.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

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总价包干)一、合同总价及其他

1.4. 合同包干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具体各项目单价详见合同附件清单报价表。

1.5. 合同包干总价是以甲方发放的施工图纸、经过乙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认可的施工图、双方确定的量、价、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为基础的包干总价。合同总价已包括招标文件规定及项目综合开办计划说明中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装运输费、方案报审、证照办理费用、深化方案

设计费用、工地现场破障费用、成品保护费、检验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现场水电费、养护费、采保费、甲供材料保管费、规费、管理费、保险费、维修保修费、文明施工、卫生清洁费用、安装调试费和利润、税金等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本工程执行期间的政策、市场等风险因素。(酌情增减)

1.6. 合同包干总价包含实施过程中的量、价、供应等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规费、措施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也不因政策、市场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1.7. 合同价款是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图纸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如上述方式不能确定价格,按2.10条的原则执行。

1.8.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行业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承包人临建、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管理、利润、税金、合同风险、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价格上涨、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引起的工期延误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招标图纸及有关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并完成施工,量差及漏项责任由乙方负责(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除外)。

1.9.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

1.10. 所有关于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协调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

1.11. 工程正常施工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承包人按实际度数支付费用。

1.12. 可调整部分工程:

1.12.1. 可调整部分工程范围:经过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减少工程、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详见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部分。

1.12.2. 所有可调整部分均以甲方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进行确认,其它任何形式的记录均不作为调整依据。

1.12.3. 所有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单及现场签证单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否则视为无效。

1.13. 可调整部分工程价款(设计变更、增减项目)费用计算及结算方式

1.13.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1.13.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

价后变更合同价款。

1.13.3. 合同单价没有类似的新增项目单价执行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费按下限计取、人工费按最新文件执行、措施费(一)的费率按最新基本费计取、不再计取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

1.13.4. 材料按合同中的材料单价执行,合同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同期成都

市建委主办的《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乙方报价甲方核定执行。

1.13.5. 合同总价中的规费、措施费包干使用,签证部分不计取规费、措施

费;如甲方另行委托乙方施工工程按投标报价费率计取。

1.13.6. 现场用工签证仅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费用,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签证用工的人工费单价执行定额工日价

1.14. 合同价款的定义

1.14.1. 合同总价=中标价;

1.14.2. 工程结算总价 = 合同总价 ± 签证费用。

2.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按招标文件中约定向甲方

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

若使用银行履约保函的,银行保函的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至竣工之时有效。

二、增加工程、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1.1增加工程是指甲方书面指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甲方将以增加委托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

1.2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设计变更是指甲方通过设计单位或设计单位直接提出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是指由乙方书面提出并经甲方、设计和监理共同书面确认的变更。工程变更甲方以工程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乙方。

1.3现场签证是指专业责任工程师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签发的零星用工、零星用机械台班。现场签证以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确认。

1.4只有经甲方项目经理签署确认的增加工程通知单、减少工程通知单、工程变更通知单及现场签证单才是唯一有效的调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1.5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增加工程或工程变更,且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两倍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6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五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工程变更通知单,乙方按通知单进行施工。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根据相关分包项目具体考虑)

1.1

1.2

……

1.5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告知其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以书

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付款的,则付款期限顺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1.6质保金应体现承包人在设备运行两年中对发包人的维修服务质量,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所提出的维修保修的管理条款,以确保维修及时性和小业主的满意率,故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质保金时,应有发包人物业公司对承包人维修保修的意见签署。

1.7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如发现乙方将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挪作它用,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甲方有权扣除当次付款的30%,直至乙方改正为止,改正后予以正常支付。

1.8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保金)扣除或抵销乙方按本合同应给甲方的任何款项。如各种对承包人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第二篇:综合单价包干与总价包干的优缺点

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工程总价 实际工程量由监理签字认可。

总价包干:以后变更也是监理签字认可。

在风险上面综合单价风险相对于总价包干底

对于业主方,当然希望以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签合同,这样风险低、双发结算简单省事。而承包商则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的机会也较少。这种总价合同的结算依据是:投标总价+索赔+鉴证(很少)。

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这完全不同,业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索赔、鉴证的金额有时很巨大(当投标价很低,毫无利润可言,承包商往往在这两方面找茬)。结算方式是:以完成工程量*单价+索赔+签证。结算的依据是已完成工程量而不是施工图工程量。这是总体方面,里边还有很多细节。采用这种方式承包商盈利较多、纠纷也多,结算麻烦,常常也拖很久。

补充一下,需要特别注意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

"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

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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