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燕坊(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品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供应商): 纯燕坊(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词语定义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代理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并向零售商支付佣金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5.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
6.对帐: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7.对帐周期: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双方以固定的期间或时间为标准而确定的有规律的核对帐目的期间。
8.对帐日:是指零售商为了工作便利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固定的对帐日期。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0.铺货期:是指供应商首次订单商品交付之日起,至首次结算周期起算前零售商占用商品的期间。
二、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或进口许可等有关附随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确认之日起生效,适用于确认之日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48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可为:电子邮件或传真或订货合同。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不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具体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48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24小时内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对于特殊情况下无法在24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3.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3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
六、商品退换
1.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残次、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個月(注:分数表示)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2.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后3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7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商品,并在对帐结算
时予以扣除。
七、对帐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周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铺货期为0日,对帐周期为每月3次,具体对帐日为每月3日、15日和25日。对帐日前3日,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商品对帐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商品对帐单》的内容。
4. 乙方应于每月5日付上月4日至当月3日的货款。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帐周期、结算周期或者其他的对帐、结算办法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结算期满后,甲方可持《商品对帐单》及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电汇。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__0.5__%的违约金;延迟__10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由于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合同的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__15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乙方不予返还;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2.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不予返还;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
(1)存在本合同第九条第2、3、4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它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
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或陷入无力偿付债务或资不抵债的状态,或其它有充分理由可认为财务状况恶化或有该可能性时;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帐,乙方的剩余货物在对帐后由甲方在5日内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处置货物,并不负付款责任;对帐后,5日内因乙方原因不能退货的,视为乙方已卖出剩余货物,由乙方于5日内支付甲方余货货款。
十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2105__年__2_月_9_日起至_2016__ 年2_月_8_日止。
2.合同期满前_3__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__1__年。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应商)(章): 乙方(零售商)(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关于【臻本堂·草本清烟】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签订地点:
代销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第二条 代销商品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四条 代销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未售出的代销商品的处理:
第六条 代销商品报酬的计算方法是:
第七条 报酬、货款的结算(可按下列方式选择,未选择的划掉)
1. 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 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2. 已售商品达百分之 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3.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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