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山 东 省 东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1998)东民初字第097号

原告XXX,女,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身份证号:3729306.

被告XXX,男,一九五六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陆圈镇。身份号码:31293056.

本院于一九九八五月十四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是在19xx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xx年4月14日在东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19xx年农历五月十六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并于19xx年2月5日婚生一女XXX。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年龄差异,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XXX与被告XXX双方自愿离婚。

民事调解书

二、 婚生女XXX由被告XXX抚养,原告XXX不承担抚养费,孩子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三、 原告XXX每年可在学生上学的暑假和寒假期间对婚生女XXX各探望一次。被告XXX提供必要的方便。

四、 被告XXX的婚前个人财产,归被告XXX所有。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交付。

五、 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彦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第二篇:民事调解书-离婚

民事调解书范本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9-07-21 03:46 - 阅读:2072 - 评论:0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xx年经人介绍,20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xx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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