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质押合同

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质权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均称债务人)于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下列第      种(可多选)清单所列的动产或权利(以下统称“质押财产”)提供质押:

A、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A、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B、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本合同所附“质押权利清单(动产)”及“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质押应收帐款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质押财产或权利□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大写)            。但上述质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质押财产处置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保管担保物费用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及实现质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

第四条   甲方应当确保对质押财产或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五条   质押动产、权利凭证的移交与登记

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之日将出质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乙方占有,同时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仓储、运输、维修质押财产等与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人民币(大写)           。第三方主体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时定期存单开立银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应根据乙方要求一并交给乙方。乙方持有质押财产期间,非因乙方过错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的,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或公证的,甲方应办妥相关的出质登记或公证手续。

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登记的手续为第        种(可多选):

A、□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没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B、□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C、其他股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D、□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E、应收帐款出质的,甲方应于质押合同签订日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甲方逾期办理相关质押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质押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应对乙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登记、保管、运输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占有质押财产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或权利价值减少的,在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向甲方赔偿。如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八条   甲方应于      (期限)内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的足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或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__(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在乙方处分质押财产并实现质押权之前,因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质押财产的替代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条  质押期间(自甲方将质押财产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计,下同),质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作质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十一条  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或者权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与毁损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或权利。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乙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转为保证金担保或将相关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该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包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乙方有权将该未清偿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或权利并实现质权,提前清偿债务。

(1)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2)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解散(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4)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5)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被依法监管;

(6)      质押财产或出质权利价值严重下降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陈述和保证条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8)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现风险。

出现上述各项情况时,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七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债务或出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乙方有权以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质押物,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行使质权所得价款,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担保物权所产生的保管、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十九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乙方有权选择合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物权),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庆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需签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视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记机关(若有)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一、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另外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二十五条  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等情况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担保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附件二: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附件三: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附件一

质押财产清单(动产)

金额单位:万元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二

质押权利清单(权利凭证)

金额单位:万元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附件三

质押应收帐款清单

出质人下列第        种所列财产或权利提供质押:

1、  以其           日的全部应收帐款及以后发生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2、  以其             日至            日的全部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3、  以下列清单内应收帐款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理人)

 

第二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 立协议单位:

出 质 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 元

邮编:100037

经办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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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为确保借款人________和乙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权利质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押的标的

甲方用作质押的标的是_______公路的收费权(以下简称公路收费权)。

第二条质押的期限

公路收费权的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止。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

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实行的费用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托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_行(以下称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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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甲方在乙方指定行开设公路收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该专用账户,指定行监管该专户资金的存入与使用,甲方不得将其公路通行费收入私自存入非乙方指定的账户。

(三)对甲方在指定行开设的_______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指定行代乙方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乙方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_____万元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乙方定期检查该账户资金收入与支出情况,甲方和指定行应予积极配合。

(四)指定行每周一向乙方提供上周甲方在质押专户内每笔资金流入与流出凭证复印件,并以传真或特快专递等快捷方式送达乙方。

(五)如果甲方在乙方分行开设公路收费(或规费)专用账户,甲方应每日将_______通行费收入存入乙方认可的_______行,并由该行最迟在3个工作日将上述资金全额转入甲方在乙方分行设立的公路收费权专用账户。

(六)甲方保证在乙方贷款本金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的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乙方的当期贷款本息;乙方可在到期日或结息日当日从甲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甲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如甲方不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将按第九条的约定实现质权。

第五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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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公路的工程建设保险;

(二)在本合同项下公路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公路财产保险。

第六条担保的补足

如果公路收费权的价值非因乙方过错发生减少,以致于公路收费权不足以为主合同提供充分担保时,或者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经乙方认可的质物予以补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第七条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有权管理部门办妥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领取质押权证书后,应在一周内交乙方收执。

第八条甲方的其他义务

(一)甲方保证质押公路按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质押公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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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公路收费权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处分;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进行承包、租赁、兼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第九条质权的实行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利息、偿还本金,或者借款人有其他违约事件发生,或者借款人在质押期限内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乙方分行直接或要求指定行将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相当于乙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乙方。如果公路收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乙方有权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将此后一段时间之内公路收费专用账户新增的资金直接划交乙方,直至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二)如果乙方采取前款所述措施以后尚未能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公路收费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到期贷款本息。处分收费权所得不足以使乙方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得到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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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______%的违约金。

(二)甲方的上述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在达成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须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主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份。

附件:一、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经营质押公路的批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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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管理部门关于质押公路收费站数量、地点和收费标准的批文(略)

三、有权管理部门批准甲方用质押公路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批文(略)

四、质押权证书(略)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经办行确认:

本行愿意承担本合同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果本行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愿对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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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行:(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北京市西城区

附: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质押合同

(用于公路收费权质押)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的出质人是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主体,包括:

1.公路项目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2.公路项目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二、有关内容的填写:

1.合同文本第一条的空格应填写有关公路的名称;

2.合同文本第四条第一款中“本合同生效后______日”或“在本合同项下质押公路开始收费之前”以及“到乙方分行”或“其指定的_____行”,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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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文本第四条第六款中“在乙方分行”或“指定行”以及“从乙方在分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或“指示指定行从乙方在其设立的专用账户中以特种转账方式扣收贷款本息”,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4.合同文本第七条所称有权管理部门为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5.合同文本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行“乙方分行直接”或“指定行”,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6.合同文本第九条第一款第三行“自行”或“要求指定行”,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选择其一,把另一部分删去;

7.合同文本第十条第一款的违约金比例可参照借款合同的通行做法确定。

三、附件一所称有权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附件一由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交乙方。

四、附件二包括两个文件,其一是有权管理部门关于质押公路收费站数量、地点的批文;其二是有权管理部门关于质押公路收费标准的批文。

有权批准收费站数量、地点的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的收费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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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附件二由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时间内交乙方。

五、附件三所称有权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六、附件一和附件三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如实在困难,退一步暂由职能部门出具。

七、出质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公司董事会同意出质公路收费权的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董事签字。

八、本合同中“指定行确认”应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九、如果其他银行也要求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信贷局以个案形式商法律事务局拟定具体的质押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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