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供应合同(1)

沙石供应合同

需方(甲方):

供方(乙方):

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沙石 事宜,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供货内容及地点

1、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供应各种沙石至甲方工地内(佛山市禅城区绿地未来城项目),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卸货场地。

2、甲方工程建设所需的沙石由乙方购买。如乙方价格和甲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可另换沙石场,同时给乙方材料货款付清,合同自动解约。

二、供货单价(以下单价货到工地,不包含税金、#5@p)

1、水洗沙: 元/立方;u

2、海沙: 元/立方;

3、河沙: 元/立方;

4、石粉: 元/立方;(孖担25方为 元/立方)。

5、0.5,1*2,1*3规格石仔: 元/立方;(孖担25方为 元/立方)。 以上单价均为不低于10立方米起运输价格。

注:沙石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以乙方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三、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沙石接收验收方式: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沙石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

2、经双方确认沙石质量确实不合格后,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沙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乙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换送合格沙石。

四、供货期限

1、乙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向甲方购进所需沙石,甲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1天通知乙方所需沙石的种类、型号、数量。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在1日内将该沙石送到甲方工地。

2、乙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另选沙石场供应,同时付款按合同支付。

五、运输费用及费用负担

1、运输费及卸车费由乙方承担。

六、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当月不足10万元货款,推迟到下个月一起结算。

2、结算方式:每月1日至5日为甲乙双方材料对账,10日至15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月货款(1日至30日为一个月)。

3、材料到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将送货单传回给乙方,以便乙方结算。

七、违约责任

1、在乙方完全提供全部工程所需材料后,甲方必须在运完沙石后2个月,全额结清乙方货款,如有违约,甲方需承担全部工程款的3‰的违约金。

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 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 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3、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 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 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 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 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 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6、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 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饲料供应合同20xx[1].11

饲料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甲方):河南众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原则,就乙方向甲方供应饲料事宜达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产品种类为饲料,具体规格、数量、价格等以每次订单为准。

饲料供应合同20xx111

第二条 质量技术标准

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约定标准之中的高者为准。 第三条 订货与发货

甲方每次以订单形式报货,乙方收到甲方订单后在24小时内确认并回复,逾期视为同意。

乙方凭甲方出具的加盖提货专用章的提货单发货。提货单样式(见附件一)由甲方核定,交乙方备案,乙方在发货时必须认真核对提货单、养殖场名录、提货人名单(见附件二:供货养殖场名录及提货人名单),在三统一的情况下方可

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 价格与结算

货款采取预付制。乙方对甲方订单确认后,甲方付清货款,乙方于收款当日向甲方开具货款收据。

信誉保证。乙方收到货款后,应向甲方支付货款金额10%的保证金,当批交易完成后无遗留问题情形下一次性无息返还。

返利。乙方承诺按50-100元/吨的标准向甲方返利,返利标准由双方每月(季)确认一次,遇有市场行情较大波动,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账务核对与返利兑现。双方按月进行账务核对及返利兑现,月度账务周期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乙方于每月23日18:00前向甲方出具当月对账单,甲方在收到对账单后及时审核确认,经审核无误的,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当日开具#5@p并付清返利。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证照及检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及甲方合作养殖场。

2、乙方承诺所提供的饲料质量安全可靠,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卫生标准》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规定,无国家规定的残留物,育肥猪饲料无休药期(由畜牧部门会同质监等部门鉴定),饲料不得发霉、有异味或掺杂其他杂物。一旦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职能部门鉴定后所有的相关费用及所有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供应的各阶段饲料能充分满足二元母猪、三元商品猪及其它杂交肉猪的生长需要,生产的猪肉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

4、向养殖场供应的全价配合颗粒饲料全程增重耗料比:2.3—2.6:1(育肥猪115公斤内)。

5、乙方有义务帮助甲方联系运输车辆,必要时帮助配送到场,运输费用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在收货时当场清结。

6、乙方派技术服务与市场推广人员各一名对甲方及甲方合作养殖场提供技术服务及业务推广,提供定期的养殖技术咨询、指导、培训等养殖相关服务,工资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需长期驻场技术人员,双方另行协商。

7、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乙方产品抽查检测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甲方及甲方合作养殖场所提出的一切有关饲料方面的疑问、问题,乙方应积极给予答复、解决。

9、在合作过程中由权威部门认定因饲料质量、品质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养殖户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10、根据业务范围的扩大,经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可以在饲料包装袋上印制“专供众品农牧”字样。

11、乙方在和甲方合作的区域不能出现同类产品高于他方价格,造成市场混乱影响合作,否则乙方应赔偿养殖场及甲方所有损失。

12、乙方收到甲方开出的提货单,对照甲方提供的养殖场名录及提货人名单一致,并由提货人亲笔签字后,乙方方可发货。乙方每次发货后,应于当日将附有提货人签字、乙方签章的提货单以传真形式回传甲方。

13、乙方保证甲方支付款项用于饲料加工,专款专用,以确保甲方的饲料供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14、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和返利,逾期向甲方支付欠款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乙方所供饲料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双方对因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没有协商一致之前,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结算货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结算货款。

3、甲方根据合作养殖场的饲料需求计划,至少提前两天通知乙方进行生产和供应。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协商联络

1、甲方确认本合同双方协商联络的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联系人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传真号:

2、乙方确认本合同双方协商联络的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联系人邮箱: 通讯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传真号:

3、双方承诺:如以上情况发生变化,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订货单、提货单、收据、对账单等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传真件具体法律效力。

2、如果一方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条件之外,单方面提出解除协议,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否则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如果发生不可抗拒力使协议无法继续,协议自动取消,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向与本合同无关者透漏。

3、本合同签订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如有异议,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许昌仲裁委员会裁决。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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