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正规)__及其他

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美德亨大厦22层2213。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承接室内外原生态装饰、装修建造工程、材料销售、研究开发安装一体化服务。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自然人独资)

第七条 本公司的股东:马应珍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人民币现金以货币出资万元,出资时间:2015.09.21 。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议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l、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二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舌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万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昔、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 10 年,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会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聘用经理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决定聘用马应军为公司总经理

此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 1 六年九月二十日

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委派马冈冈为公司执行董事。享有执行董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 1 六年九月二十日

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监事委派的证明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经股东委派马冈冈为本公司监事。

监事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 1 六年九月二十日

宁夏原生态装饰研究开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条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十八条规定,马应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负责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股东签字(盖章):

二0 1 六年九月二十日

 

第二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3(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玉林市XX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玉林市XX路XX号XX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旅业,正餐服务,生活美容、美发、桑拿、按摩、足浴服务,日用品、副食品、饮料零售。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期限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的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任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对外聘任执行董事、监事,决定其酬劳;

  (5)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6)修改公司章程;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十二条的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决定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0)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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