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建设协议书

限价商品房融资建设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已方)

甲方在 新建限价商品房10万平方米经汉滨区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招标,。但因竞拍保证金利率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招标工作搁浅。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在前期工程招标工作基础上,经甲、乙双充分协商,按平等互利的原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以下合同:

一、工程建设内容:

1、房屋建筑和小区道路、绿化、给排水、供气、路灯及景观照明等配套设施。

2、乙方承建的限价商品房由甲方销售给 ,乙方承建的限价商品房价格必须控制在市、区保障性住房价格内。

二、融资和合同价款

1、甲方前期征地、三通一平、设计、报建等费用约3500万元,合同生效后按照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进程,由乙方按时垫付征地、拆迁费用,如因乙方资金未到位导致征地、拆迁工作延误,乙方需赔偿甲方200万元。

2、此融资建设合同乙方在垫资征地后,需按有关规定参加土地招拍挂。如中标,所垫资金按融资建设资金计算,不计利息。如在土地招拍挂环节未能竞拍上,前期垫付的征地、拆迁费用及支出费用由中标企业核实退还所垫资金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的利率及实际使用资金时间计算。

3、如果 公司参加土地招拍挂中标,按有关程序竞得汉 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权,建设工程采用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和陕建发[2009]199号文件。合同履行中,如另有政府部门颁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则按新文件的规定计算工程造价。

4、价格调整:清单中的钢材、水泥、商硂、砖等材料价格及人工费,若市场高于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同期材料价格及人工费,按陕西省住建厅有关文件执行。

5、合同价款调整:

(1)现场签证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中已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清单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清单中没有适合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合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工程量清单中由于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工程量按实际调整,增减工程量造价按原预算综合单价同比例下浮1%计取。

(3)工程量确认: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称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如遇节假日顺延),确认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完善。

6、因设计变更或现场变化等原因增加投资,增加部分由甲方按工程进度支付。

三、关于材料价格的计算:

(1)本工程全部使用商品混泥土,商品混泥土按同期安康信息价计入造价。

(2)本工程的材料采购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得随意指定材料品牌,但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工地。

四、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监理: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权。

2、甲方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为:___________代表甲方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的职能和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管理。

3、甲方的工作

(1)甲方负责施工外部环境保障工作,因施工外部环境影响工

程停工,工期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甲方负责满足现场“三通一平”的要求,由乙方按甲方现场指定地点,将水、电引至施工现场,并自己配备水、电计量表。现场施工用水、电线路由乙方安装并向水电管理部门按时交纳水费、电费。通讯线路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 水、电计量方法:按水电管理部门规定计量。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一周内。

(5)由甲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单位进场后三日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施工单位进场后3日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乙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5日内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国家、安康市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其他另行商议。

4、已方的工作

(1)按月提供经乙方审核确认后的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量及产值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报甲方。

(2)协助施工方搞好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协助现场的施工安全、保卫、夜间照明机场内、场外接口交通疏导,按安康市建设局有关规定协调好施工现场管理。

(3)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并承担规定由乙方缴纳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提供相应协助。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移交前由承包人负责;移交给甲方后甲方负责。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处理,有施工方承担。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陕西省文明工地的要求,并无偿配合双创工作。

(7)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1)甲方对本工程专业分包项目提供施工条件,乙方应施工配合、组织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会同甲方组织工程验收;负责竣工资料收集、核查、整理、备案。

2)除了自身的施工范围外,乙方还须给甲方推荐专业人员为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各项相应组织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3)分包人将垃圾集中堆放至承包人指定的堆放点,由乙方统一清运出现场,分包单位产生垃圾的清运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4)按文明工地管理要求统一临设(包括大门、围墙、办公用

房)颜色、形式及位置。

五、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进度计划:乙方在开工前3日内提供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甲方收到后7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工期延误:(1)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通用条款》进行签证。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相应顺延。(2)

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约定:之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

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

害的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六级以上的地

震、八级以上持续大风、24小时降雨)。

乙方应在工期延误时间发生后3日内向甲方提交工期顺延申

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3、工期奖罚:乙方竣工工期每推迟或提前一天,按合同总价万

分之二对等奖罚。

六、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条。除按照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

程验收外,中间验收部分:±0.00主体结构和甲方或监理工程

师约定的部位。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严格按陕西省文明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实施,安全施工,施工过程中因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施工方承担一切损失。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乙方在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前一周内提交竣工图及资料文件两套。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决算,甲方应及时报审计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九、投资款的回购

1、甲方回笼或向住户收取的任何(预售、订金、财政补贴等)本项目资金,应优先保证支付乙方的投资(甲方以收取的资金应不低于85%支付乙方工程款)。

2、付款方式:甲方回笼或向住户收取资金按工程完成的阶段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体完成基础时;第二阶段:主体完成中间层数时;

第三阶段:主体封顶时;第四阶段:装修完工;第五阶段:室外环境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绿化、照明、供电、供气等配套工程完善后;每个阶段甲方支付乙方以完工程款85%。

在决算完成一个月内在扣除工程总价5%质保外,剩余部分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除工程范围内以外其他零星增加项目,在工程完工结算当月付清工程款。

3、支付办法:工程达到约定的付款形象进度时,由施工防报

工程量及产值,经监理和乙方审核签字后报甲方,甲方根据建立和乙方审核意见,审定工程量及产值。所支付工程款经乙方同意并出具授权书后,甲方直接拨付到乙方指定的现价商品施工单位账户上。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首先请合同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面变更融资建设内容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除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外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0%违约金。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0%违约金。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如果乙方进行专业分包,必须征得甲方甲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如果甲方指定分包,在施工时由分包单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4%的配合费,否则按违约处理。

2、保险:由乙方按规定办理。

3、乙方需要配合及协调甲方做好工程造价审批工作。

4、因该工程手续不全,外部环境影响,缺乏建设要件等,造成停建罚款缓建等停工或不能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5、合同条款在文本上修改时,修改处需同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否则修改无效。若工程未竣工验收,甲方提前使用该工程,工程质量保修日期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之日起计算。

6、乙方在本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工程总价的4%计取;总承包服务内容为甲方供材材料保管费、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费用、分包单位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编费用。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至三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一、“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项目工程

2.1 项目名称

2.2 工程地点

2.3 项目组成

第三条 项目合同总价

3.1 本项目合同总价

3.2 项目合同总价的构成

第四条 项目价款的回购支付

4.1 回购款支付时间

4.2 可以提前支付回购款

第五条 项目回购担保措施

5.1 甲方回购担保

5.2 交还担保函时间

第六条 双方工作义务

6.1 甲方工作义务

6.2 乙方工作义务

第七条 工期

第八条 承诺和保证

8.1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8.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第九条 各方的职责和权力

9.1 甲方的职责和权力

9.2 乙方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条 项目建设

10.1 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

10.2 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

10.3 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

10.4 项目工程的施工

1) 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2) 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10.5 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的移交

11.1 正常移交

11.2 非正常移交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 第十三条 共同的权利义务

13.1 因不可抗力暂停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方违约

14.2 乙方违约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友好协商

15.2 诉讼

15.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风险划分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7.1 合同的变更

17.2 合同正常终止

17.3 合同非正常终止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其它

18.1 适用法律

18.2 资料和保密

18.3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 18.4 其它条款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二、“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署。

1) :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

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国有全资企业法人;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以下又简称“甲方”);

2) :一家依照 法律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及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融资能力;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法定代表人 (以下又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已获取 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的特许开发建设权。根据国家

关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开放社会资金准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

性,以期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的指导意见;经批准,决定对 工程采用按“FBT”模式融资建设合作(即融资-建设—转让;英文: Financing—Build—Transfer),将项目工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管理、提供项目融资、负责工程造价款、其他款项支付及收取项目回购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按时开工、顺利建设、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在特许期内拥有该项目的建设权和所有权,甲方授予乙方该

项目融资建设的专有权,方式为由乙方融资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整体移交给甲方,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价格及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整体回购价款。

2)乙方在 省 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由乙方授权项目管理公司对其所承建的项目工程进行融资、建设、管理、支付建设全部款项及向甲方收取回购款进行还贷等全部事宜。乙方向甲方确认乙方顶目管理公司其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义务,保质、按期地完成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述各方现就 工程的融资建设管理及回购事项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

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又称“项目工程”,系指 工程项目。

“甲方”系指 。在本合同中又被称作“业主”。

“乙方”系指中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又被称作“承包人”、“总承包人”。

“专有权”指批文、同意许可,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乙方的特殊权利。 “合同总价款”系指甲方在回购期内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组成的总价款,即项目回购款,包括按照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部份。

“工程造价款”系指项目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

“项目管理公司”系指由乙方为本项目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在接管项目时无负债的实体公司。

“监理单位”系指由甲方自行委托选择的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并与甲方签订监理合同的承担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

“监理工程师”系指监理单位派驻项目工程现场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监理工程师。

“造价咨询单位”系指由甲方自行委托选择的本项目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并与甲方签订咨询合同的承担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独立法人。

“造价工程师”系指造价咨询单位派驻项目工程现场履行咨询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取得相应资质的造价工程师。

“合同期”系指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开始至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行使及履行完毕之日止,分为建设期(工期)和回购期两个部分。

“建设期(工期)”系指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开始至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限;期限为 年。

“回购期”系指本项目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项目工程回购款项的期限;期限为 年。

“项目移交”系指乙方将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交付给甲方。 “天”系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书面”系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并不限于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等形式。

第二条 项目工程

2.1 本工程命名为 建设项目工程。

2.2 基础设施位于 。

2.3 本工程的组成: 等组成。

第三条 项目合同总价

3.1 本项目合同总价: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约为: 元人民币。其中,工程造价款约为 元(最终造价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实际金额为准)。

3.2 项目合同总价的构成:

1)工程造价款:

a. 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按现行执行的《 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年)、《 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年)、《 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年)、《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号文)、人工费调增文件以及省、市建设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文件,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 市工程造价信息表》发布的材料和设备单价为依据,进行编制工程的预算造价和竣工决算造价工作。

如《 市工程造价信息表》缺项的材料和设备,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后另行协商确定。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如 省建管部门出台了新的预算定额,而新的文件规定不准使用老定额,则双方按新的定额和取费标准执行。

b.本工程取费标准:按市政 类工程标准取费测定的综合费率结算。

c.工程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作为结算依据。 d.依据上述结算方式,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的决算造价必须通过甲

方指定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后的结果为该工程最终的结算造价。

2)年利率: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期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按每批资金到达乙项目公司的帐户之日起至回购款支付之日止分期计算。

3)财务费用:一次性融资财务费用按融资总额的 %计取,项目建设贷款到达项目公司帐户七日内扣回打入投方总公司。

4)双方认可的其它应付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第四条 项目价款的回购支付

4.1 本项目建设期为:贰年;项目回购期为:叁年。为此,甲方向乙方保

证:

1)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期壹个月内,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35%回购款;

2)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期满壹年时,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15%回购款;

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期满贰年时,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20%回购款;

3)工程竣工验收移交之日起期满叁年时,支付项目合同总价的30%回购款;

4.2甲方根据资金周转情况,可提前支付项目回购款。

第五条 项目回购担保措施

5.1在乙方将首批建设资金 万元民币进项目公司帐户后五个工作日

内,甲方报请由 市人民政府财政局为本项目出具分期回购补偿(还款)承诺书。

并且提供由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由政府财政局为本项目进行担保贷

款的决议文件。

5.2该承诺函及决议文件应在甲方支付完毕项目回购款时由乙方交还给甲

方。

第六条 双方工作义务

6.1 甲方工作义务:

1)由甲方向 市人民政府申报为此项目采用按“融资-建设-转让”的

“FBT” (英文: Financing—Build—Transfer)模式进行合作,申请由 市人民政府为乙方下达融资-建设-转让(“FBT”)合作模式的批准文件。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复、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规划方案设计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3)办理本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协助乙方的项目公司做好工程施工依法招标工作;积极配合乙方为工

程施工中标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5)甲方负责选定工程监理单位,全面监管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

及工程造价。 6)保证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保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受任

何部门干扰,以便工程融资建设顺利进行。

6)为乙方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7)保证本工程建成后整体回收按时还款,按约定期限将本息打入乙方指

定的账户。

8)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在合同期内改变合作方,工程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融资建造和试运行。

6.2 乙方工作义务:

1)乙方应在甲方辖区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的成立不改变乙方对甲方承担责任和义务。

2)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个工作日内,应将首批建设资金 万元人民币,进入乙方项目管理公司的帐户;立即组织建设单位进场施工,后续资金按本项目建设工期、计划进度安排,根据工程资金流量的需求分批到位。

3)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法招标工作,择优录取中标施工单位。

4)积极配合中标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5)在建设期间,乙方接受甲方安排的工程技术专家及相关领导来现场视察工作,为视察人员准备好相关资料及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第七条 工期

7.1 本合同项目的建设总工期为 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该时间已包含为本项目进行各种准备、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申请、物料采购、施工、验收申请、组织及直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乙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的工期:

1) 保护文物;

2) 征地拆迁工作未能按计划如期完成;

3) 因规划调整、工程地质条件变化导致工程量的增加。

4)不可预见的其他因素。

7.2 乙方应在第7.1条所述情况发生后1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长工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甲方,同时递交要求延长工期的相关证明材料,供监理工程师核实。

监理工程师在与乙方适当协商并报经甲方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八条 承诺和保证

8.1 甲方的承诺和保证

1) 甲方依据其章程和法律要求,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和授权。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有关立项批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环评及投资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资料。

2) 甲方提供设计资料并完成设计相关手续的审批,并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提供回购款。

3) 在签订本协议之后,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帐户划进 万元人民币时,甲方向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回购担保措施。

4) 施工用水、电由甲方在开工前接至工地,提供接点一个;甲方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甲方仅提供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

5) 全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款的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项目回购款。

6)甲方同意在乙方申请的银行代款到达项目公司后,准予用银行代款扣回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已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支出费用(含融资财务费),同意乙方将乙方已扣回的款项兑换外币汇往总公司。

8.2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1) 乙方依据其章程和法律要求,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股东和董事会及/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批准和授权。

2) 乙方负责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按合同规定提供满足本项目顺利实施的工程资金,全面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及任何工程缺陷的修复。乙方保证各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符合级别要求。

乙方承诺在各施工项目的不动产上不设置各种担保及优先权。

3)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工期特别承诺和保证

a.乙方保证按照本合同准时开工。

b. 为保证工程的进展和按期完成,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场地进行详细的施工规划,如果在施工时尚有部分拆迁未完成,则应先对可以施工部分进行规划施工,合理调配施工及采购力量,并配合甲方及相关部门对于未完成拆迁部分进行拆迁。一旦该拆迁完成,提供足够的施工力量,以便工程的进展不受影响。

c. 在考虑工程进展时,充分考虑施工所在地每年会发生雨季、台风、暴雨、干旱季节、高温、寒冷及其他自然因素对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合同确定的工期亦充分考虑了该等影响因素。

d. 在发生或估计会发生工期迟延的情况时,乙方应加强施工的力量,以便延误的工期能够赶上,按照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通过竣工验收。

e.乙方如发现存在按计划可能或实际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应加强施工力量的配置。乙方应该在收到监理单位的通知后,应即刻调整或改正。

4) 乙方在工程质量方面的特别承诺和保证

乙方充分理解,严格把握工程质量,是本合同及相关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关键义务。

a. 乙方保证将投入具有足够充分数量的并具有相应资格、资质以及类似工程的经验的施工专业人士及管理人员和施工力量,充分保证工程的质量。

b. 乙方保证对工程的施工场地及地质状况和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各个环节及因素,能够有充分的了解并严格把关,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

c. 乙方所采购的原材料及设备应符合本项目工程的要求,防止不合格或假冒的原材料及设备用于本工程。乙方应建立起本项目工程的检查、监督机制,发现或被指出有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设备,马上返修、纠正,并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

d. 乙方进一步保证投入足够的原材料及设备用于本项目工程。所有原材料及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e. 乙方保证涉及本工程关键环节、隐蔽工程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以便监理单位能确切了解该隐蔽工程及关键环节工程的施工状况。

f. 乙方应保证甲方(含甲方的委托人)、监理单位有权随时进入工程施工的任何地点,并有权向乙方调取和复制与工程施工、采购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材料,乙方应予配合和提供。

g. 任何时候如甲方及监理单位发现有任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立即纠正,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h. 对上述保证的任何违反,均构成对本项目工程质量的违反,乙方必须立即纠正,否则视为违反合同。

5) 乙方在项目资金方面的承诺和保证

a. 乙方将遵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

b. 乙方应接受甲方及政府对本项目的工程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c.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筹措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全部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造价款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由其支付的费用等;按照与承建单位的合合约定及时退还承建单位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造价款和其它按合同规定应由其支付的费用,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d.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

e.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f. 乙方不得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

g.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如果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纠正,并即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h.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政府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及按期完工。

i.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应交的税费。

j.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k. 乙方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和甲方一起共同组织与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类设计交底会议,并承担相应会务费用。

第九条 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9.1 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除本合同及附件已有明确规定外,甲方的职责和权利还包括:

1) 督促乙方筹措的资金及时到位;

2) 协助乙方办理为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以甲方名义办理的有关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的批准、许可、同意等。

9.2 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除本合同及附件已有规定外,乙方的职责和权利还包括:

1) 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法律及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完成本项目的建设、缺陷修复及移交。

2)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乙方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管理方案,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管理。

3)乙方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应严格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4)乙方所组建的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

5)办理其他应由乙方办理的事项。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回购款。

第十条 项目建设

10.1 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

1)项目工程的建设用地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性建设用地。

2)甲方将负责本项目工程的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等由甲方负责。

3) 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乙方应负责制定管线迁移方案。

4) 未经甲方同意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10.2 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

1)甲方已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单位,该勘察设计单位正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建设规模进行本项目的勘察与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在此承诺同意接受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3)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但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在竣工验收日前,可建议按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可对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建议,但设计变更的最终决策权归甲方。

4)优化设计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提出的优化设计所涉及的费用在第一笔回购款支付时进行调整。

10.3 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

1)本项目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甲方自行委托,监理服务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监理服务费不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没有经甲方同意的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

10.4 项目工程的施工

1) 甲方的职责和权利

a. 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与项目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b. 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工程施工以及完工所需的有关许可和批准;

c. 甲方应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的规定。 d. 甲方及其委托人有权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乙方应予以全面配合。甲方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甲方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2) 乙方的职责和权利

a. 乙方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建设期内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项目的施工。

b. 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事故。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

c. 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d. 乙方应遵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及法规。

e. 乙方应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的规定。 f.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其委托人)及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g. 乙方保证涉及本工程重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以便监理单位能确切了解该部分的技术及施工状况。

h. 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i. 乙方应按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应交的税费。

j. 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文明管理、费用管理、招标管理、财务管理、环境保护、文档管理,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k. 乙方应根据项目工程的施工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必须投保的工程保险,并承担工程保险费(在本工程预算中已列入此工程保险费)。

l. 由于工程项目系国有资产投资项目,乙方应接受政府按国家有关法律及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m. 乙方保证涉及本工程重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时,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含甲方委托人),以便甲方(含甲方委托人)能确切了解该重大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及施工工艺的技术及施工状况。

n. 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5 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负责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各四套。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襄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项目档案。

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为竣工验收而做的相关准备工作由乙方负责,与竣工验收相关的一切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内,甲方不再支付。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要求负责落实整改直至通过竣工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日期。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的移交

11.1 正常移交

1) 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需要的文件),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向甲方移交;

a.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b. 与项目的建设、管理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2) 除本合同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移交前自行移走留在项目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放置到其它地方,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非正常移交

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甲方。

2) 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移交组。

3) 乙方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解除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的权利。

4) 在甲方接管项目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接管项目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设备供应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有义务对项目工程作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工程移交通知书后十天内无条件向甲方移交工程,并自行退场、协助第三方进场施工的各项工作。乙方不得因与甲方就项目工程存在款项支付等任何争议而拒绝退场,阻止第三方进场施工,延期项目工程的后续施工;否则,由此导致的工程延续及损失均须由乙方赔偿。

第十二条 项目工程的质量保修

在全部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进入保修期,本项目保修期为通过竣工验收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乙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甲方使用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拒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则由甲方另行确定维修、养护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从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格中扣除。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不可预见或虽能预见但无法克服或避免而对本项目的执行产生影响的事件,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13.1 因不可抗力暂停履行义务

1)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

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 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一方行使暂停权时,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须出具相关的证明。

3) 宣称遇到不可抗力情况的当事方应在不可抗力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

对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违约责14.1 甲方违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均应视为甲方违约。

1)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项目回购担保。

2)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则按应付款金额的日万分

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3)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承诺及义务,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

任。

14.2 乙方违约

乙方对本合同前期该项目有关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有下列任一行为,均应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不按约定时间到位项目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则乙

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到款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比率根据应到款金额计算。

2)乙方发生建设质量问题,并且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作好整改,按《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担责任。

3) 乙方发生延误建设工期问题,按每延误一天接受两万元罚款。

4)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承诺及义务,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15.1 友好协商

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仲裁条款

如果争议在首次要求协商之日起28天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或仲裁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风险划分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承担因本项目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甲方后,本项目产生的新的风险转给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7.1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17.2 合同正常终止

回购期届满后,本合同及附件中的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已履行完毕,合同即告终止。

17.3 合同非正常终止

不可抗力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或行使其权利的时间持续半年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在此后的一个月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如果本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未保险或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及其它

8.1 适用法律

1)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中国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

2) 优惠待遇

根据法律,双方有权享有在签订本合同后出现的或被公众知晓的比本合同规定的更优惠的税收、投资优惠或其它利益。

18.2 资料和保密

1) 对资料的权利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项目移交时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

2) 保密性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

a. 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向执行本合同相关职责及事项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

b.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

c. 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

d. 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

e. 双方均同意的披露。

依据上述所作透露时,透露方应该提示接受方履行保密义务。

18.3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

双方一致声明:反对关于项目的行贿、受贿及不合法的行为。双方都不会为项目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法的报酬,提供或接受不当的服务。

18.4 其它条款

1) 弃权

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

2) 独立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3) 通知

根据合同规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若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信件方式发送信息的,邮政部门登记信件收到时间即为送达时间。若上述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本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公告送达,公告刊登之日起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9.2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19.3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第二十条 合同的附件及效力

(1) 甲、乙双方签定的《“FBT”融资建设转让合同书》;

(2) 双方会谈纪要;

(3)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准文件;

(4) 双方在工地现场签证;

(5)双方对本合同所作的补充协议;

(6)因本项目建设融资贷款的需要,甲方与乙方项目公司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

(7)在本合同期内,双方针对本项目所进行的工作联系,包括信件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等。

上述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条款与本条附件内容发生矛盾时,以上述合同条款为准。上述附件的任何部分之间及上述条款应相互印证及解释。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三、附件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本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

2、《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5、《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 017-96)

6、《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7、《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8、《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D62-2004)

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 004-89)

10、《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1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1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4、《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6、《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18、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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