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现就小额贷款公司开户、结算、资金监测事宜,达成如下服务合作协议: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合作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乙方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结算等金融服务。

乙方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人员培训服务。

二、丙方委托乙方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丙方报告:

(一)无合理款项收支情况说明的资金流入或流出;

(二)发生大额或短期内频繁的现金交易;

(三)与非甲方业务经营区域内的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经营过程中正常采购发生的款项支付除外;

(四)多方开户,或借用、冒用他人账户从事业务活动;

(五)基本结算户资金余额小于或等于200万元;

(六)其他违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承诺自觉依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或一般账户,不利用在乙方开设的账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贷款发 — 1 —

放、收回及利息收付均通过在乙方开设的账户进行。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违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的资金收付及结算服务时,乙方有权拒绝,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承诺积极争取为开户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最高不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甲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严重的,乙方可以拒绝再继续为其提供开户、结算服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监管部门可要求甲方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另行更换开户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提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本协议签订后,如相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而使本协议内容与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协议方各执一份,报市金融办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年 月 日

— 2 —

 

第二篇:贷款公司合作协议(民生银行) 资金托管协议

合作协议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乙方为具有一级法人资格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根据《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制订本协议。甲乙双方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原则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资金托管银行,为甲方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将在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结算账户用途应为放款专用账户。甲方的该放款资金账户具有唯一性。乙方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该结算账户实施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双方互不影响对方的经营和管理。

甲乙双方密切合作,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选择乙方进行后续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信贷政策和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及甲方所推荐的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和业务支持。

第二条、权利

一、甲方

1、对结算账户的资金有自主支配权。

2、在乙方营业时间内(9:00—12:00,周六、日及国家例行假日除外),结算账户资金划转可随时进行(付款条件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甲方可通过该结算账户对外划转资金。

二、乙方

1.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发现甲方有吸收公众存款,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及洗钱行为,或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时,乙方有权及时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2、乙方授信条件及授信业务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乙方将给予甲方相应的融资授信支持,具体授信方案由乙方依据乙方授信的相关规定、《贷 2

款通则》及市场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三条、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账户、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遵守《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乙方有关账户管理等要求。

2、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时,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甲方将贷款需求量超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甲方客户,推荐给乙方。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信贷政策的规定独立决定是否向相应客户发放贷款。

4、推荐客户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5、甲方的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结算账户转账处理,除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甲方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二、乙方

1、对甲方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试点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允所许的用途的资金,乙方应予以支付。

2、保守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商业秘密,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乙方上市所在地交易所要求对外提 3

供,以及向乙方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3、当乙方遇到申请贷款的客户不符合乙方相关规定时,乙方将在不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推荐给甲方。甲方将根自行决定是否向相应客户发放贷款,乙方推荐客户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乙方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乙方辅导甲方按照金融机构的运作体系合规稳健经营,协助甲方为下一步向村镇银行过渡打好基础。

第五条、甲乙双方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双方高层和业务团队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合作沟通会议,会后形成双方达成一致的备忘录。双方各自掌握的市场动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各自内部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及时知会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造成另一方的资金使用或经营受到影响的,受影响的一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本协议到期时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争议与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项或有争议事项,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xx年 2 月

日 5 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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