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部装卸协议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装 卸 承 包 协 议

甲方: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仓储物流部(天鸿/天丰)仓储中心装卸工作承包给乙方。

二、时间:20xx年9月19 日至生产期结束。

三、装卸费率:

1、原料入库卸车码垛及成品装车费:7.00元/吨。

2、膨润土等小料入库卸车码垛费:8.00元/吨

2、汽运集装箱卸车码垛及成品装车费(含铁笼车厢):10.00元/吨。

3、成品及原料移库费(装卸两次):12.00元/吨。

4、卸成品袋皮费:2.00元/捆。

5、整理铁运自备篷布费:3.00元/块。

6、“十一”及“春节”期间各种装卸费:10元/吨(其中春节七天,国庆节三天,其他法定假日按正常装卸费标准执行。

四、工资结算:

乙方所承包的各项装卸工作,全面实行计件工资。每月25日为结算终止日,本月工资由财务核准后,次月15日开支。

五、甲方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人员提供半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另一半由乙方自行负责。

2、为乙方人员提供食宿,用餐费自理。

3、为乙方提供装卸所用的输送机及电源线。

4、为乙方配备输送机维修工1人,负责输送机的保养与维修。

5、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有管理、调配、监督、处罚的权力。

六、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保证有足够的人力,自愿用第一个月(即20xx年10月份)的工资作为工作保证金,如果没有因人力缺少影响正常工作,保证金承包期满返给乙方。

2、在承包期内,由于人力不足给装卸工作造成影响的、延误装车、生产开

车的,处罚承包人500元/次。

3、乙方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在厂内非吸烟处吸烟,违者处罚200元/人.次;任何人不得酒后上岗,对饮酒者要责令离岗,并处罚200元/人.次。

4、乙方装卸工不许动用院内任何物品(输送机及电源线除外),一经发现按照偷盗论处,立即开除并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次的处罚,严重者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5、乙方工作期间,坚决保证工作质量,按照库管员要求整齐码放,货垛一律为五五垛,中间不许有夹馅、乱堆现象,垛顶要求平整,室外垛顶为尖型防水垛顶,违者处罚100元/次。

6、乙方装卸工要爱护公司的财物,装卸车时不许用铁钩子等可能破坏包装袋的工具,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7、乙方装卸工及时处理破损袋及散肥。车厢内、输送机上、垛下面的散肥要随时清理干净,装袋扎口后交库管员处理,违者处罚100元/次。

8、乙方装卸工必须有为客户服务意识,不许多装或少装,不许吃、拿、卡、要等行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次。

9、任何人不得在场地、库内大小便,违者处罚100元/次。

10、乙方人员因不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不听从甲方管理人员合理调动,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协议附的《输送机安全使用管理细则》同本协议并用。

八、上述条款双方信守,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行政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人:

乙方: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仓储监管协议

仓 储 监 管 协 议

(适用于静态押监管业务)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丙方(仓储方):纳金(广州)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二路5号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署的 综字第 号《 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该额度项下的单笔授信业务合同及其相对应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单笔质押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以自己所有、存放于丙方仓库中的货物对应的仓单作为质押物向甲方申请以上授信。丙方愿意为存放于丙方仓库中的上述出质货物或出质仓单项下货物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形成以下条款,并承诺遵守执行。

第一条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该合同约定给予乙方乙方与甲方签订了《 合同》

,乙方在使用本授信额度时按 综合授信额度 万元(敞口)

甲方的要求提供了质押担保并按甲的质押担保合同。

第二条 质物内容

乙方提供的质物为以下方式(请在选择项内打“√”)

□以现货质押

乙方以存放丙方仓库的货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丙方向甲方签发《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见附件2)进行质押确认后质押生效。质押的货物以《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项下货物为准。

□以仓单质押

乙方以丙方出具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仓单交付给甲方时质押生效。

第三条 质物的监管方式

三方确认,采用以下监管方式(请在选择项内打“√”) 1

□丙方单独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丙方将开出货物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

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物的书面凭证,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书面凭

证对应的货物进行监管。

□甲方和丙方共同监管

在此各监管方式下,甲方委派指定的人员和丙方共同监管乙方质押给

甲方的货物。有关进出为凭证由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指派的人员

为: ,身份证号码为: ,及 ,身份证号码为: 。在

共同监管方式下,丙方承担全部的监管义务,甲方指定人员仅对丙方的

工作起监督和配合作用。

第四条 监管责任

一、质押期间,丙方对上述交由丙方保管的货物(以下简称“被监管

的货物”,含共同监管项下的质物,下同)承担监管责任,包括:

1、按照合同法和仓储合同规定妥善、谨慎保管被监管的货物。

2、接受甲方对货物质出状况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被监管的货物的检

查。

3、按照丙方向甲方出具的仓位标示图存放、保管被监管的货物,并

悬挂相关识别标记。丙方应将乙方的货物与其他委托人的货物分开堆放,

将乙方出质的货物与乙方未出质的货物分开堆放,并且将乙方出质给甲

方的货物与出质给第三人的货物分开堆放,务必做到质押给甲方的货物

仓位清楚、区别明显、易于识别。丙方对被监管的货物变动仓位时应事

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7)办理被监管货物的提

货、出库手续。

5、不受理乙方就已质押的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

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进行挂失手续。

6、受理甲方对被监管的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7、未得到甲方签发的书面提货书并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的前提下,

丙方不得受理乙方对被监管的货物提货或出库手续。

8、在共同监管的方式下,会同甲方指定人员办理提货通知书项下被

监管的货物的提货或出库手续。

9、在被监管的货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

方。

10、丙方在乙方质押物办理入库后,应在相关的质押物上粘贴质押标

签(见附件5,下同)。质押标签中质权人甲方以 作为标识。

11、依照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丙方应当承担其他义

务与责任。

二、丙方的监管责任自丙方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见附件2)开

始到被监管的货物按本协议的规定提走或出库时终止。

第五条 出质的查询、通知及确认

2

1、货物查询及出质通知

甲方欲接受乙方存放于丙方的货物作为质押物时,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见附件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货物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或货物保管的其他书面凭证的实地查询,并对查询属实的上述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2、出质的确认

查询时,丙方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应向甲方签发《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对该《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见附件2)上所列的质押标的依照本协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凭证与印鉴

一、仓单作为乙方向甲方申请授信的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质押仓单的背书手续(见附件3)。办妥质押手续后,仓单正本交由甲方保存,副本(见附件4)由丙方自存备查。丙方出具提货单或质押物清单或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丙方应将上述书面保管凭证交给甲方。

二、乙方、丙方签发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或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以及本协议的相关附件的有效印鉴如下: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三、乙方、丙方签发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以及本协议项下其他附件时,若使用行政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符合上述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物的书面凭证以及本协议下其他附件的,甲方不予以接受。

第七条 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一、被监管的货物提取与出库,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见附件6),得到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

7)办理。

二、《提货通知书》上的有效印鉴为甲方预留印章上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 甲方预留印章式样为:

甲方签发《提货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或 ,其签字式样为 。

三、《提货通知书》上非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和上述印章,被监管的货物不得出库。丙方必须认真核对《提货通知书》的各项要素,在确认《提货通知书》的真实、有效后方能予以提货。若丙方违反以上规 3

定让乙方提货的,应当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签发《提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提货通知书》。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提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 (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乙方办理提货。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提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五、同一份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项下分次提货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已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未解除质押货物仍由丙方占有监管,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丙方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后,应在自有的内部帐目中记载有关提货情况以备与甲方核对。

六、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项下的货物全部提完后,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自动失效,不必交回丙方注销,各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七、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乙方必须在其保证金帐户上存入相当于拟提货物价值 %的保证金作为质押或提前归还相应授信,乙方还需出具《提货申请书》。乙方提货后,丙方应给予甲方《提货通知书回执》(附件7)

乙方存入的保证金,为乙方偿还甲方对其授信的质押担保,在相应的授信到期前,乙方无权动用该保证金。乙方补充或追加保证金的行为,构成甲、乙双方对有关质押担保合同中保证金条款的自动修改,无需甲、乙双方另行签定有关补充合同,也无需乙方的特别授权。

第八条 仓储合同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期行于主合同到期的处理

仓储合同或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或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授信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乙方提货,但以乙方偿清授信额度(或风险额度)时为限。

2、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或新的货物作为质押,代替原监管的货物;丙方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手续;

3、甲方提货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乙、丙双方之间的约定向其支付仓储费用,乙方应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丙方未履行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同意放弃对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项下货物的留置权。

第十条 跌价的处理

4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若出现仓单、提货单或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

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项下货物的市场价格跌价幅度超过质押生

效时价格的5%时,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将市场价

格与质押生效时价格之间的差价补齐,补齐差价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

追加新的质押物。逾期不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相关其他

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可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

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拍卖或变卖

的方式处置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单等其他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物的

书面凭证所记载的货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

债权。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保险

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仓单、提货单、质押物清

单或其他 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货物的书面凭证项下的货物向甲方认可

的保险人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

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权益转

让书由甲方保管。

第十三条 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乙方清偿完毕《综合授

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

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

第十四条 乙、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1、乙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甲方业已采取足够

的措施提醒乙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2、乙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

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附有以下附件,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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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附件2:《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附件3:《仓单格式》(正本)

附件4:《仓单格式》(副本)

附件5:质押标签

附件6:《提货申请书》

附件7:《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书(回执)》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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