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甲方(委托方):江苏塞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承运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太仓——昆山的货物运输(运输地址:萧林西路与观林路交汇处)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送货单》为准。

2、 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 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

2    2.1承运司机与车辆:

(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 保险卡真实有效;

(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

    (1)甲方提前发出指令给乙方,由乙方根据信息及时派车,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

    (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8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由于乙方派车不及时,导致甲方货物停滞,造成名誉损失,乙方需赔付本次货物运输的全部运费。

    (3)以上约束,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内。

   2.3装货的要求:

  (1)在装车前,乙方须知,甲方不允许乙方私自拼车装运,如有此种情况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送货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

(3)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司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

2.4运输:

(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原价予以赔偿(封闭底漆250元/桶(18L),反射隔热涂料640元/桶(18L),反射隔热拉毛中涂低弹350元/桶(18L),反射隔热拉毛中涂高弹480元/桶(18L),反射隔热真石仿石中涂165元/桶(18L),反射隔热纳米罩面460元/桶(18L),反射隔热大理石面色点浆料500元/桶(18L),腻子32元/包(10kg)添加色浆部分按实另计 ),赔款在运费中扣除。

(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

(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

2.5卸货:

(1)  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10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

(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  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

(3) 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

2.6信息反馈:

(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2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

(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负责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

(3)货物指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不得超过2小时后,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 运输价格

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

备注:1、以上含增值税运输专用发票11%

2、   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 费用结算

1、 乙方需于每月的25日,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5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初次运输起开始计算至两个月后请款,(逢节假日顺延)。

3、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

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

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

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4.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

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 

第七条 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

1、 本合同有效期自太仓——昆山项目结束为之(由双方协商决定)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

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提请太仓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甲方:江苏塞尚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盖章:                                             盖章:

日期:20##-6-10                                日期:20##-6-10

 

第二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861201

【实施日期】 19870301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

一日交通部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 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物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 照。

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 定。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 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 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 订。

【章名】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 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 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合同的组 成部分。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 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 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 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 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 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 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 运证明。

第十条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 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托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

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

二、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 要求搞好装卸;

三、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 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 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四、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 车厢时,应负担所需费用。

承运方的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 务;

二、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三、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 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保证运输质量;

四、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 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一、托运方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 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 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

二、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 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 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

【章名】 第三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三条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 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 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 失。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前,须报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 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 、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

【章名】 第四章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承运方责任:

一、由于承运方的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 违约金。

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 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

(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

(四)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五)托运方的过错;

(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

(七)其他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 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四、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 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 -50%的罚款。

第十八条 托运方的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按合同规定支付 给对方违约金。

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的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 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负赔偿责

任:

(一)在普遍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 行为;

(二)错报笨重货物重量;

(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

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 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 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

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部分 运量应计运费的10%。

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 污染损坏按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 交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 值赔偿。

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 第二十条 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 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 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 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费来充抵。

【章名】 第五章 运输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承、托双方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 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 理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六章 运输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的运输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都应定期向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书面报送履行合同的情况,以便考核。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涉外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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