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款委托书

代收款委托书

曲靖市麒麟区透射广告制作部现委托下列持卡人作广告物料制作协议款项的收款人。云南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下述账号的付款视为向公司完成付款。

持卡人信息:

账户名:吴志锋

卡号:621700389000149777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官坡寺支行 公司(公章):曲靖市麒麟区透射广告制作部 持卡人(签字):

20xx年12月5日

授权收款委托书

云南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委托下述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贵公司办理广告物料款结算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代理人,代理与贵公司办理结算的手续。

受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电话:186xxxxxxxx

委托单位:曲靖市麒麟区透射广告制作部 (盖 章)

20xx年12月5日

 

第二篇:委托代收代缴水费合同

委托代收代缴水费合同

甲方:青原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加强全镇水费收缴工作,杜绝水费流失和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全镇实行水费代收代缴业务。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 村水田费应收缴项目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代甲方向村水田用户收取水田费。

二、收费标准

灌区内水田直流灌20元/亩,提水灌10元/亩,井灌5元/亩。

三、收缴面积及金额

1、亩,其中:直流灌提水灌井灌 亩。

2、金额:元,提水灌井灌 元。

四、乙方按照收费标准和收缴面积在期限内完成收缴工作,并在代收工作完成后三天内,将代收费用上缴甲方财政所,由甲方财政所按收缴水用户名单及金额开具财政正规票据,由乙方转交各水用户,乙方不得截留、挪用收缴水费。

五、乙方代收费用实际完成应收缴金额的90%以上。甲方将按照实际完成上缴水费金额的25%给付委托费用,未完成应收缴金额 1

90%的费用自理。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费用的期限自 2012 年 1月 10 日起至 月日止。

七、甲方对乙方拥有代收缴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向乙方支付完成标准后的委托费用,并为乙方完成代收代缴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八、乙方有按约定代收水费和收取完成标准的报酬的权利,及时上缴代收的水费,并上报拒缴水费人员名单的义务。

九、如乙方有违规收缴行为,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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