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案例

卓源房地产公司章程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丽江轩和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丽江嘉和建材城E1幢46-47号

二、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装饰、装潢。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于丽江的城市建设,为丽江城市建筑作贡献,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全体职工合股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落实职工主人翁地位,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企业;依法把公司建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坚持面向市场,开拓进取,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效益第一、服务第一;坚持权责明确,科学管理,依法经营,平等竞争。

第五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开业前三年,主要立足丽江 1

装饰、装潢市场,遵照政府产业政策,灵活经营,力争不亏。逐步拓展企业经营范围,增强竞争能力,使公司的社会信誉名列丽江之首。

三、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部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公司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影响公司的存在。

四、公司股东名册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出资证书的出资人为本公司股东。

公司在册股东共2人,均为自然人。

1、姓 名:邹再兴

住 所:古城区西安社区阳春巷50号

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

2、姓 名:和钟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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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社区阳春巷50号 身份证号:53xxxxxxxxxxxx

五、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及出资

1出资人民币万元作为股金,占股本总额的 50 %;

2、出资人民币万元作为股金,占股本总额的 50 %;

第十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xx年6月2日前缴足所认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全部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并出具证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以实物或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物所验证出具证明,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才能作为公司资产。

六、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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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若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不影响公司的继续存在。

股东转让出资,待受让人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才成为公司股东。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

3、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8、股东会认为应由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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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期缴足所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股东会认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部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邹再兴、和钟美。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报表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召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会;

1、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2、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达注册资本的50%时。

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中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会前十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 6

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经出席的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因股东人数少,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执行董事: 邹再兴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上届执行董事职务至新的执行董事产生之时终止。执行董事在任期间不得无故罢免。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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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报酬事项。

10、决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高级职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 和钟柱

第三十条 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 8

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推荐,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公司经理:

1、公司监事;

2、《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经理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授权公司经理的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越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6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 9

到申请3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辞职的高级职员在3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邹再兴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自工商部门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始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存续期到,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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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一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决定清算后,不得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 11

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三十九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含公司债券)。

第四十九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一条 经营期限:二O一O年三月十日至二O三O年三月十日。

第五十二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解决。 第五十三条 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 12

有关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13

 

第二篇:房地产经纪公司章程

深圳市三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三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石龙头旧村十一巷9号1000000005室(办公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甘秀珍 44xxxxxxxxxxxx`

乙 邹焱开 44xxxxxxxxxxxx`

第五条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机票销售代理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3日原经营期限到20xx年9月3日。现修改为长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甘秀珍认缴出资额人民币玖万元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玖万元 已于20xx年8月19日全额出资。 股东邹焱开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万元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万元 已于20xx年8月19日全额出资。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20xx年 3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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