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

县地方税务局#5@p管理制度

一、#5@p领用存制度

1、凡向地税机关申请购领#5@p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或其他有关证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办理购票手续。

2、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一律不售给#5@p。

3、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地税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5@p。

4、外省单位和个人向地税机关购领#5@p时,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税款保证金。

5、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5@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5@p专用章。对填写错的#5@p,应完整保存其查联,也不得私自销毁。丢失业务性#5@p,应及时报告当地地税机关处理。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5@p,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5@p,不得自行扩大专业#5@p使用范围。

7、#5@p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区)内开具,不得违反规定跨区域携带使用,不得邮寄、运输空白#5@p。

8、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地税机关时,按地税机关的规定需要缴销或变更#5@p的,应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购领的地税机关办理#5@p的缴销、变更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9、开具#5@p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5@p,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以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内部#5@p管理制度

1、#5@p管理要做到“四专”。即专人、专职、专库、专帐;“四防”即:防火、防盗、防虫、防潮。

2、各所#5@p发放要做到“帐帐、帐表、帐实”三相符。

3、#5@p专管员负责#5@p的领发、保管、检查、缴毁。

4、#5@p员要登记帐簿、编报#5@p报表、审核自印、购领#5@p的申请报告。

5、建立好#5@p管理档案,督促、辅导#5@p用户学习#5@p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5@p管理有关制度。

三、#5@p所会计、财务制度

1、#5@p管理所主要任务:加强内部#5@p管理的基础工作,正确核算反映有关费用的收支、解缴情况,实行财务监督、制止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管理水平。

2、#5@p所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5@p管理所的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模范执行财务制度。

3、#5@p所应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

4、#5@p所必须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管理费。

5、#5@p管理费开支应认真执行《湖南省地税机关#5@p管理站财务管理制度》。

6、#5@p管理所会计应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5@p和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领购、结存情况、监

督#5@p管理费,税务登记费和验证费等收入和支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票证和各项财产的安全。

7、#5@p管理所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担任会计工作。

四、#5@p检查制度

1、#5@p所和税务#5@p员每月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次用票人的#5@p领用情况。

2、印制、使用#5@p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5@p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开具#5@p换票证。#5@p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5@p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5@p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5@p调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4、地税机关在#5@p检查中需要核对#5@p存根联与#5@p联填写况表,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5、用票单位如有欠税、偷税、拒不接受地税机关检查的行为,地税机关有权收回#5@p并停止供应#5@p。

 

第二篇:发票管理制度

#5@p管理制度

一、#5@p购领管理:

1、购领#5@p由#5@p经办人持#5@p购领薄、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按税务机关核准的#5@p种类、数量购领#5@p。

2、由专人、设置专柜、保管#5@p、建立#5@p登记薄,按月向税务机关保送#5@p领用存月报。

3、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拒绝、不隐瞒。

4、按规定购领、开具、取得、保管#5@p。

二、普通#5@p管理:

1、#5@p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5@p。

2、#5@p启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错号、缺联,如有问题应整本退回税务机关。

3、开具#5@p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5@p专用章。

4、开具#5@p时对于未填用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封顶符号,作废的#5@p,应整份保存,并应逐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

5、本单位所购领和使用的#5@p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擅自损毁、伪造、倒卖或异地使用#5@p

********有限公司 20xx年3月11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