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5@p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了**商场#5@p取得、开具和保存、传递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各业务部门和各子公司、分公司。
2、#5@p取得行为管理
2.1 定义
#5@p取得行为是指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5@p,并经过验审合格登记入账的行为。
2.2 审核内容
2.2.1 各部门需对接收到的#5@p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如下:
2.2.1.1 #5@p种类是否与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性质相符合。
#5@p种类只能在其适用范围内使用,以下是主要#5@p种类与适用范围举例(各地略有不同,可与各地财务部咨询)
a) 增值税专用#5@p:适用于购买商品货物、水电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此类
#5@p可用于抵扣增值税)
b) 增值税普通#5@p:适用于零星采购日常消费物品;(此类#5@p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c) 各省市地方税务局发行的通用#5@p(通用机打#5@p、通用手工#5@p、通用定额#5@p):
适用于除按国家规定必须使用专用营业税#5@p外的大部分服务业务;
d) 机动车销售统一#5@p、二手车销售统一#5@p:适用于机动车采购业务;
e)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5@p: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且我
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此类#5@p可用于抵扣公司增值税)
f) 建筑业统一#5@p:适用于建筑安装业务、装修业务;(业务发生地与#5@p所属地应一致) g) 不动产销售统一#5@p: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业务;
h)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于购买航空电子客票行为;
i) 行政事业性收据:适用于政府等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
加)项目;
除以上全国统一规定的#5@p种类外,各地方税务局还现存在以下#5@p种类:
j) 服务业#5@p:适用于除广告业、旅馆业、建筑安装业、房屋租赁业、房地产业、技术贸易业、货运代理业、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个体旅馆业、个体服务业、照相业、装卸搬运业务等业务外的营业税应税业务。
k) 广告业#5@p:适用广告代理业;
l) 房屋租赁业#5@p:适用于房屋租赁业务。
m) 技术贸易#5@p:适用于技术转让等技术服务业务。
n)律师业、拍卖行业、全国联运业务、照相业#5@p:适用于律师行业、拍卖行业、全国联
运业务、照相业。
o) 个体旅馆业和个体服务业#5@p:适用于个体从事旅馆业和服务业行为。
p) 餐饮住宿定额#5@p:适用于餐饮业、宾馆住宿服务行为。
2.2.1.2#5@p是否印有“#5@p监制章”,联次是否齐全。多联次凭证,只能以其中的“#5@p联”作为报销凭证。多联次手写#5@p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2.2.1.3#5@p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是否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2.2.1.4#5@p注明的开票公司名称、加盖的#5@p章或财务章、合同签约方、收款方是否相符;
2.2.1.5#5@p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相符;
2.2.1.6是否有私自扩大开具范围的营业税专业#5@p或增值税专用#5@p;
2.2.1.7#5@p各项目不得涂改;票据填写内容要齐全,所有字体出自一人之手。机打#5@p不得手写。
2.2.1.8 取得#5@p后应及时提交财务报账,5,000元以上费用性支出#5@p不得跨年列支。
2.2.1.9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3责任划分
各部门在接受#5@p时应认真检查#5@p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合规#5@p财务部拒绝接收。原报销人(#5@p第一接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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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白#5@p领购行为管理
3.1定义
#5@p领购行为是指公司办税人员凭#5@p领购簿、IC卡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关证件到税务局购买合法#5@p的行为。
3.2管理内容
3.2.1#5@p的领购必须由公司专职办税人员办理。
3.2.2办税人员对领购的#5@p应及时进行检查,如有残缺、少份、缺号、错号、上下联错位、未印防伪标记等印制问题,应整本退回。
3.2.3严禁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5@p;
3.3责任追究处罚
3.3.1对未按照规定领购#5@p导致税务机关罚款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3.3.2凡私自向税务机关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5@p或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5@p,使单位涉嫌虚开、代开#5@p导致单位被税务机关罚款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5@p开具行为管理
4.1定义
#5@p开具是指当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时,按经济业务内容向付款方开具合法收款凭证的行为。
4.2管理内容
4.2.1 所有#5@p须由财务部或财务部授权人员按#5@p号码顺序填开,其中增值税专用#5@p必须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开具;
4.2.2 填写项目必须齐全、准确,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4.2.3 #5@p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5@p专用章;
4.2.4 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转让、代开#5@p;
4.2.5 各开票点根据日常#5@p开具量,预先向财务#5@p管理人员申请领用,领用人需在“#5@p领用收回登记簿”上签收。各开票点#5@p需专人专用,不得相互借用。财部部负责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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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各开票点#5@p使用行为,并不定期实地检查,每年各开票点抽查次数不低于2次。
4.2.6 #5@p需根据完成的定单、合同或审批后的#5@p申请表开具;
4.2.7 礼品卡消费、积分定单不得开具#5@p,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5@p;
4.2.8 红字#5@p的开具需以收到原正数#5@p为前提;
4.2.9 #5@p开具时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5@p保管行为的管理
5.1定义
#5@p保管是指对#5@p领、购、存环节中,对#5@p的交接、传递、保管行为进行控制,以保证#5@p安全完整的行为。
5.2管理内容
5.2.1 所有空白#5@p自印、领购、领用后,应设臵专人和专门地点视为现金管理;
5.2.2 各#5@p保管地点需指定专人负责#5@p进出,任何#5@p的领用、归还行为需严格登记“#5@p领用收回登记簿”,交接签收记录完整。
5.2.3 各#5@p保管地点#5@p保管人每日必须清点库存#5@p与登记簿库存是否一致,发生不一致必须查明原因,发生遗失必须立上报公司财务部经理。
5.2.4 各开票点已开具#5@p存根联由开票人按财务部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面。除仓库开具的普通#5@p存根联在仓库存档备查外,其他各开票点的已开#5@p存根联装订后交财务部存档。
5.2.5 各#5@p保管人应保证空白#5@p、已开具#5@p、作废#5@p、#5@p存根联的安全、有序、完整。否则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各保管责任人承担。
6、增值税专用#5@p管理特殊规定
由于增值税专用#5@p较之普通#5@p有其特殊性,本部分仅就增值税#5@p管理中特殊的方面做出规定,其它方面比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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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增值税专用#5@p开具行为管理
6.1.1定 义
增值税专用#5@p开具行为是指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经济行为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行为。
6.1.2管理内容
6.1.2.1增值税专用#5@p的开具范围
6.1.2.1.1财务部应根据业务的经济内容和经济性质,确认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5@p;
6.1.2.1.2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5@p
a) 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b) 销售免税项目;
c) 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d)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e) 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 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征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无形资产;
g)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h)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6.2增值税专用#5@p保存及传递行为管理
6.2.1定 义
增值税专用#5@p保存行为是指公司按有关规定委派专人分别保存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5@p、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存根联、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以及增值税专用#5@p传递过程#5@p携带、保存的行为。
6.2.2管理内容
6.2.2.1财务部及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增值税专用#5@p(包括已开#5@p和空白#5@p)的保管;
6.2.2.2财务部及各公司财务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登记专用#5@p的领、购、存登记簿;
6.2.2.3增值税专用#5@p抵扣联、销货清单及认证清单应顺序装订成册,由财务部或财务部专人保管,并在封面上写明起止时间、装订份数、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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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增值税#5@p保存和传递
对一项经济业务原则上实行专人管理,则该项业务所涉及的#5@p传递和保存职责由其个人负责;对确需多人管理的经济业务,其涉及的#5@p传递和保存职责由管理团队指定专人管理。
相关业务人员应主动到财务部领取其办理业务开具的#5@p,核对一致后进行签收。业务部门在收到财务部开具的#5@p后,在不迟于#5@p开出之日后1日内将#5@p转交或邮寄给购货方,并请对方3日内核对#5@p内容。对购货方拒收的#5@p,业务部门应在不迟于接到拒收通知后3日内退还#5@p至财务,并在财务部门重新开具后1日内将#5@p交至购货方。
业务人员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5@p后,应审核#5@p内容是否清楚、准确,如发现#5@p代码、#5@p号码、金额、税额、密码区及纳税人识别号等无法辨认的情况,须先行和供货单位核实、更换。如无特殊情况均在3日内传递到财务部,原则上当月收到的#5@p必须在月底前传递至财务部。相关责任人必须确保取得的增值税#5@p完好保存,否则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续问题由其负责。
6.2.2.5顾客基本信息新建、变更的处理
对新开立的企业用户,必须提供如下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或加盖公章的开票信息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如以上证件变更,则需提供相应复印件以相应变更用户资料。
6.3增值税专用#5@p作废和冲红的具体要求
6.3.1作废:销货方在开具专用#5@p当月,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等情形,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应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5@p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5@p(含未打印的专用#5@p)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5@p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5@p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
6.3.2冲红:增值税专用#5@p开出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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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5@p通知单》开具负数#5@p。
6.3.2.1因专用#5@p抵扣联、#5@p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5@p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6.3.2.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5@p的,且在有效认证期限内的,购买方应提供拒收证明,说明导致开票错误原因、错误的具体项目(如#5@p开具时间、#5@p金额、税额等)以及正确内容,销货方须在专用#5@p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5@p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p。
6.4已开具增值税专用#5@p丢失后的处理
我公司为销货方的,增值税专用#5@p丢失且在有效认证期内的,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报告,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未收到#5@p及#5@p未认证的证明。财务部准备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我公司为购买方时,应在收到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后,拿原#5@p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公章)和《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6.4.1如果#5@p联和抵扣联均丢失,无论是购货方还是销货方的原因,都必须由销货方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5@p已报税证明单》,购货方凭对方开具的证明单以及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
6.4.2如果#5@p联和抵扣联其中一联丢失,则无须办理《丢失增值税已报税证明单》,可以以其中一联复印件入账或认证;
6.5责任划分
#5@p开具有误跨月将不能直接冲红,必须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够开红字#5@p。故如果发现#5@p内容有误,必须立即通知开票方及时作废,尽量减少跨月需要办理冲红的情况。因超过#5@p有效认证期限而引起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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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5@p的业务范围
原则上各销售公司购进的一切商品、应税劳务应取得增值税专用#5@p,其中以下交易金额100元以上的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5@p:①存货;②固定资产;③物料;④生产用水电气;⑤软件产品;⑥办公用品;⑦维修料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⑧促销品;⑨劳保用品;⑩其它用于生产经营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如销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5@p可请销货方到当地税务局代开。
本办法由财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郑州中秦科技有限公司
#5@p管理制度
1、 #5@p的领购由公司财务人员凭#5@p领购簿,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5@p。
2、 #5@p的开具由会计主管或者专一的开票人员开具#5@p,开具#5@p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5@p专用章,任何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5@p,不得虚开、乱开#5@p,对作废的#5@p需加盖“作废”字样,并保存完整。
3、 #5@p由会计主管负责#5@p的统一保管,并有专用柜存放#5@p,不得损毁#5@p,已开具的#5@p存根联和#5@p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4、 公司要定期对#5@p进行检验,以防止偷盗、防火、潮湿及不经常使用#5@p时防虫、防鼠咬、防丢失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
5、 建立#5@p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5@p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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