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路及室外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本)

  

XX道路及厂区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又称甲方):                              

承包人(又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于            日在                        签署本合同。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3.1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供货、维护、竣工验收、修补、保修和工程服务等工作。

1.3.2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调整承包人的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范围等),由此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2.  工程的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范围:                                               ,本工程性质为交钥匙承包工程,其中的综合单价均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合格的固定综合单价。

2.2    承包人应做好合同工程范围内的供货、施工、维护、验收、保修、工程服务等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内土方挖运、土方回填、回填土方的夯实、路基换土、道路预埋管的安装、路床碾压、垫层施工、混凝土的摊铺、路面养生、路边石安铺、防滑面包砖铺设、排水明沟、给排水管网、热力管网、消防管网、厂区电缆铺设及配套设施施工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方堆放于发包方厂区内,具体地点由发包方指定,堆放后按发包方要求整平)

2.3    发包人专业分包的工程和发包人直接供货(简称甲供)的材料设备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但承包人应履行现场总包管理和总包配合的责任及义务。

2.4    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    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为           

3.2    竣工日期为           

3.3    合同总工期共计为    日历天,即保证在       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基础上再下浮15%结算。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3.5    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  质量标准    

4.1    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路基开挖整平压实+垫层采用20cm钢渣+20cmC25商品砼+切缝,路面纹路为机械刻纹;传力杆、拉杆的钢筋按照混凝土道路国家规范相关要求设置。

4.2    防滑面包砖道路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路基开挖整平压实+10cm钢渣垫层+4cm1:3水泥砂浆+防滑面包砖(100*200*60)+1:3水泥砂浆干灰灌缝。

4.3    混凝土道路边石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15cm钢渣垫层+3cm1:3水泥砂浆+(100*30*10cm)路边石

4.4    道路厚度要求:垫层20 cm±2 cm; C25商品砼层20cm±5mm;如果达不到以上厚度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工程价款按照最低厚度÷工程(合同)要求厚度×分部分项合同单价为实际结算单价。

4.5    道路、广场、路边石、防滑面包砖、排水明沟、管网工程、厂区电缆铺设及配套设施工程要求: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道路采用商品混凝土,平整度达到公路行业标准,根据厂区情况,确保无积水;防滑面包砖路面:颜色、规格由乙方提供样品供甲方选定;路边石、表面光洁,无裂纹、掉角、色差明显等缺陷;路面厚度均为压实后厚度。(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路基开挖整平压实+垫层采用钢渣压实20cm+20cmC25商品砼),防滑面包砖道路采用路基开挖整平碾压+10cm钢渣垫层+4cm1:3水泥砂浆+6cm厚防滑面包砖。混凝土路边石规格:100×30×10cm。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特别是路面层C25商品砼的配合比、平整度和标高(根据甲方要求),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更不得随意减少水泥用量;管网:用材采用达到国家标准材料,给水管材为(0.8MPa)PE管材(附检测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排水管材为HDPES1型双壁波纹管(附检测报告),消防管材为(1.0MPa)PE管材(附检测报告),产品品牌见工程清单报价表;盖板: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隔油池、化粪池采用砖混结构,按照图集施工。化粪池、阀门井、水表井、检查井、消防栓井按照图集施工,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验收。以上商品砼道路、广场工程采用冀东普通硅酸盐PO42.5水泥,其他采用国标合格水泥。道路应确保承载力不小于50吨,使用年限15年。其他工程确保15年。

4.6    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承包人承诺并确保消防外管网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4.7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    合同工程量和固定单价详见附件七报价书(注:合同工程量均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其中道路面积以路边石内侧面积为准,厂区内管网施工如遇塔吊基础破除,破除等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该工程单价不变,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调整工程总价。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

5.2    合同暂定总价:本合同采用      结算方式,合同价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总价下浮幅度为       %

5.3    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4    此报价应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需的附属、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予以考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

5.5    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5.6    施工图纸由施工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有结构图,自行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交甲方3套完整的施工图,所提供图纸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乙方的施工图纸自行解决,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所有图纸资料保密。(施工图纸须在甲方下达工程开始施工通知的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毕,并保证通过甲方的认可)

6.  组成合同的文件

6.1    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     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8.     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8.2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8.3    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8.4    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9.     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项目部另行约定)

9.1    合同生效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     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场施工,延期支付的,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

9.2    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不进场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或违约金。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10、   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目   录

一、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四、 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 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 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 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A.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 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  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8.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8.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8.4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8.5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7  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9.2   按照工程常规施工,在道路施工前,承包方应作好厂区土方平衡的前期工作,作到“三通一平”。

9.3   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9.4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9.5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天提交。

10.5  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

10.6   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

10.7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8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更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9  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0.10  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3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1天乙方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13.5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13.6 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与发包人有关的原因,每次必须有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

13.7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  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13.9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工程竣工

14.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2  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14.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   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消防需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15.2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15.3  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

15.4  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扣除承包人工程款20000元。

15.5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15.6  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5000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该后果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前,发承包方工程款不予结算。

15.7  对于发包人和监理认为有必要先做样板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须在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先做样板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未能按要求先做样板即大面积施工,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8  发承包双方在执行该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其它条款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应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拒绝本条和其它合同条款的同时执行。

15.9 根据发包人、监理或者合同专用条款的要求需进行验收的,但未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常规做法除外),监理及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施工部位拆除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15.10 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并且签认手续齐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

15.11 承包人不按图纸及有关洽商、变更施工,应限期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发现一次另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2 承包人在施工中关键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如自己无法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元。

15.13承包人应负责自身和所有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成品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如自身无法修复的,按修复费用双倍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

15.1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检验合格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用和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责更换为合格产品,复验费和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每次将扣除承包人工程款RMB10000元。

15.15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同标准,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原因最终未达到合同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6以上罚款经监理、发包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 为维修方便,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17.3 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做施工样板时,承包人所做的样板须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该部分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17.4 在进行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发承包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进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视同工期延误。

五、   安全施工

20.1本工程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检查标准为国家现行规范。承包人必须保持经常性的例行自检,对每次的检查结果实行公布,并记录在案。

承包人应全面遵守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以及现场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条例,并负责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方面的条款或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等引起的全部处罚、责任和费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承包人维护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包人或监理可随时检查

本工程所涉及的施工现场内安全措施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按报价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执行;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可以征得发包人同意参照类似项目单价执行;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报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执行。计价取费方法:未包括的项目因工程签证或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的变动工程量以实际变动的工程调整,工程单价按照04年《河北省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执行计取工程直接费(人工+材料+机械)在此基础上计取8%的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包括政府要求的相关规费和税金以及管理费利润),材料土建部分按照        市第三季度(9月份)材料信息价并下浮7%执行、管道类材料及安装主材及信息价中没有的价格以发包人书面核认的价格为准(定额辅材不做调整)。此部分价格同样执行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优惠。

23.2  总包单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管理费以及总包施工配合费已在报价中包含,不再另行计取。

23.3  工程报价,不受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3.4  发包人供应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内的运输卸货费、保管费已经包含在报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结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23.5  所有签证及变更费用的结算均按发包方的《签证管理流程》办理方可生效,相关的工程款支付方可按合同相应付款条款执行。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3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签证管理流程》的文本。签证是确认工程量的依据;所有签证按附表形式予以签证,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集团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23.6  如因承包人所采购的土建材料不能满足国家验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以专门的函件形式主动书面明确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承包人同意其价格按发包人确认的价格执行。

23.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23.8本合同中综合单价为完成图纸分部分项工程的所有人工、材料、措施费、机械、管理费(含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利润等的全部费用,清单特征描述有含糊不清及与图纸矛盾的项目,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包含清单项目特征中所列的全部内容的价款,项目特征中已包含的内容,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未列出的部分,其工程单价已经综合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内,结算时均不予调整。

23.9水电费结算方式:

承包人现场用水、用电数量按现场挂表读数,单价按供水、供电部门施工用水、用电收费标准计算,即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支付工程款中据实扣除,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水电费价格调整文件,则按相应生效文件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

25.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完成后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清单报请。工程量的确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作出,该书面文件不得有涂改。工程量的书面确认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唯一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

下述各阶段付款在扣除水电费、材料检测费及相关费用后按合同要求的形象进度、比例支付,为以下具体条件:(根据项目情况调整,也可按已完合格工程量75%按阶段支付)。

管网工程材料全部的2/3进场、设备及人员到位,进场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管网工程暂定总价的30%,管网施工完成至此项工程总造价的1/3时(包含完成此部分管网、各种阀门井、检查井、化粪池、隔油池等)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管网工程暂定总价的10%,管网施工完成至此项工程总造价的2/3时(包含完成此部分管网、各种阀门井、检查井、化粪池、隔油池等)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管网工程暂定总价的10%,各种管网全部施工完成(包含完成全部管网、各种阀门井、检查井、化粪池、隔油池等)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到管网工程实际总造价的80%;道路、广场路基开挖压实、钢渣垫层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此项工程实际完成量(㎡)×道路单价×15%;C25商品砼路及广场商品砼浇筑完成1/2并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道路、广场实际完成量×道路单价×35%,道路、广场C25商品砼路面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价款=此项工程实际完成量×道路单价×30%;防滑面包砖路面、路边石、排水明沟及厂区内电缆敷设全部完成付价款=该项完成实际工程量×单项单价×80%。以上所有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经审计后,在扣除发包人代替承包人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发包方对承包方的罚款和索赔等其他应扣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所有工程实际完成量的95%价款;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于工程竣工二年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不计息)付清余款。

26.2 承包人在申请付款和结算时,必须按照合同及发包人工作程序的要求,填报有关的表格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必要的支持性文件、资料和说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按照他认为合理的金额进行临时性结算和支付,承包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超过发包人和合同规定时限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和监理有权不予确认。

26.3   发承包双方应尽快完成进度款的核对工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进度款的审核结果及支付,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26.4   本工程的材料检测由发包人指定二家、承包人推荐一家共三家材料检测单位共同进行招标确定,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5   任何通知、证明或支付均不能解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6.6   任何情况下,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开的大于应付款金额的国家正规有效的发票后方可付款。付款至质保金前一批款时,承包方须开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发包方方可付款。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8.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所使用的工艺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现场或其它地方进行检验、测试,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样品,上述这些费用均已在合同价款和合同计价方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除发包人另有规定外,任何用于工程的主材都必须按有关规定送检。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资料,但甲供的材料和设备除外。

28.4  发包人可以随时查看现场和工程。对在现场或现场以外准备或制作任何用于工程的预制件,承包人应在制作之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准备或制造的时间和地点,使发包人能在工程的各个阶段检查承包人的工作。但这种检查毫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任何预制件的加工制作没有通知发包人,且发包人认为该项工作需要他的预先检验时,发包人可以拒绝使用这种预制件。

28.5  承包人只要能证明材料设备和方法符合技术规范技术规格书及发包人和合同的要求,他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对这种材料设备和方法进行替换,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发包人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对上述材料设备和方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建议必须让发包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并保证不影响原定的施工计划,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发包人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其收益也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使用的材料,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该批材料总价10%的罚款。

28.6  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指乙供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的范围进行调整、修改和增减,但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承包人和监理。

28.7  凡属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样板、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采购。进货时按合同、样板、发包人的限价文件及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规范验收,如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未报发包人确认的属发包人限定价格范围内的材料价格,不作为结算依据,按发包人通知价格为准。

28.8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和进场时间承包人须至少提前60天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有时间进行询价。对于发包人限价材料,承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应在采购前接到发包人限价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双方应按此价格进行结算,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限价完成后,不论市场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均必须按限价文件执行。

28.9  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如发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发包人所限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并将有关信息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发包人供货,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采购金额5%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0 发包人限价材料设备及乙供其他材料设备如超过总进度计划进货时间14天仍不能供货到场,发包人有权将该种材料改为甲供,该材料设备费用按合同价格或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承包人收取该材料设备价款5%的违约金。对工程造成影响的,发包人有权继续保留合同其他条款赋予发包人的权利。

28.11 属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应在订货前必须将样品送监理和发包人对其质量、规格型号、外观、技术参数等予以认定,该认定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样品,承包人不得任意更换,否则,必须无条件全面返工,相应货品全部退货,工期不得顺延。

28.12 对于发包人限价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在限价文件中所标明的价格均为实际采购价格,该价格包括采保费、运输费、装卸费、采购和保管过程中的各种税费等。

28.13 上述材料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监理指定的3-5家,执行发包人关于产地、品质、规格型号和价格等要求,承包人进行采购。

28.14 承包人申领甲供材料需办理甲供材料申领手续,没有甲供材料申领手续的不予办理 工程结算。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发包人为了使工程能顺利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原因,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设计、施工、供货、承包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等与合同实施有关的事项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由于发包人不能及时反馈设计变更通知单,导致施工进度延误及错过更改时间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29.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范围和内容、标准等),因承包人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发包人采用,或承包人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29.4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9.5   发包人对工程变更所发出的通知单据(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不予接受;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或结算时,应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上述这些单据,如果这些单据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发包人如果有要求时,承包人还应提供这些单据的原件供发包人查验。上述这些通知单据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并符合工程估量和计价的要求,否则,因单据内容引起的争议,发包人有权按他认为合理的理由进行解释、结算、付款和执行。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在填写这些单据时内容清晰明确。

30.其他变更

30.1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小心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30.2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设计除外),由双方协商解决

30.3  在合同期内,如果发包人下令实行计日工作,承包人在继续进行这项工作期间,应每天向发包人提交这项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作时间的清单,以及用于这项工作的各种材料和施工机械名称和数量及相应的使用时间的清单,一式两份,每种名单和清单核实无误或商定后,应由发包人在一份副本上签字交还给承包人

30.4  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的工程变更和其它指令要求,必须严格遵照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发包人将另外委托施工单位完成,由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将双倍作为罚款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发包人和监理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后计入工程进度款,并在结算时予以最终确认。

31.2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应符合合同其他部分和发包人程序的要求。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验收必须按《雨润集团工程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

32.2 竣工验收的程序按通用条款中的约定执行。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15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要求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式),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并需通过甲方审核合格,同时必须满足合同21.7款条件,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包括应由乙方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需取得的所有工程资料后)进入工程结算程序(按《雨润集团工程结算制度》执行)。甲方在二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甲乙双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后,发包方在结算审定结束后45日内将工程款付至竣工结算款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的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详见附件六。

33.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与监理和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和整个工程竣工结算,以及阶段性工程的竣工结算(即指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程的竣工结算)。发包人有权对结算的核对进度进行提前,以确保结算工作得以及时、顺利、合理地完成。

33.3 凡属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的工程不应计入承包人的工程总造价,凡属发包人指定分包的工程应按发包人确认的有关事宜(如价格和单位等)执行。

33.4  承包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如有缺项(如试验记录、调试记录等),则视为该项工序现场未做,在工程结算中此部分费用将予以扣除。

33.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不得高估冒算,竣工结算需经发包人初审、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发包人集团公司终审,如结算后核减额累计超过承包人申报结算价5%时,其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对此超过部分处以10%的罚款。

33.6  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审核中对有争议部分而进行的讨论、协商和解决等一系列过程所持续的时间,原合同规定的结算审查时限须相应顺延。

33.7 竣工结算条件

(1)竣工验收已完成,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备案工作已通过。

(2) 工程实体已交付甲方。

(3)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已按规定提交甲方并验收合格。

34.质量保修

34.2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书应与本合同协议一并签订和生效。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承包人均不得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转让、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履行合同。

35.2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及方式按合同约定,未有约定的,双方协商。

35.3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罚款和违约金的扣除等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可以不履行完成工程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6.索赔

36.1  如果承包人打算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索取合同外的费用补偿,他必须在合理预见到将导致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事件发生时,尽快将其索赔的意向书面通知发包人,但无论怎样,该通知不得迟于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否则视为承包人的索赔不成立,承包人将无权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协商或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38. 承包人的总包职责

38.1  承包人应负责对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及时提供总承包配合。无论合同是否有其他规定,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如在承包人开工前已基本完成,或者在承包人工程竣工后进场后施工的,发包人及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亦不承担总包责任。

38.2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其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要求完成有关项目的施工和配合,提供具备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的开工条件,并至少提前二个月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专业配合时间和进退场时间。

38.3  承包人负责协助发包人、监理发放由他们所发出的所有工程指令,并督促所有分包单位贯彻执行。

38.4  承包人负责组织和主持与所有分包单位有关的协调和图纸会审会议,并在会议后三天之内向发包人、监理提交会议纪要或图纸会审纪要。承包人应安排至少每周1次的分包工程例会,每月一次月计划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季度计划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碰头会制度,用以协调第二天作业面的矛盾;所有分包单位应提前7天在例会上提出对道路运输、场地使用、楼面占用、大型机械吊运等要求。

38.5  承包人需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承包人应要求各分包单位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

38.6  与分包单位签署现场配合协议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发生扣罚款时,由承包人按监理和发包人的现场规定,书面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后,由发包人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38.7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为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并预留必须的、整洁和干净的办公和生产的场地,由分包单位按承包人的管理要求自行搭设临时设施,但这些办公、生产和生活的场地应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批准。

38.8  在发包人和监理的统筹安排下,发包人各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均可以无偿使用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井架、电梯或脚手架等施工机械和设施,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为工程设备的安装就位,如承包人现有的起重机械或者机具设备或现场设施无法满足需要,而需另外制订方案,原则上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或者由其再委托承包人,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

38.9  除消防、人防、燃气、电梯、环保等发包人特别明确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协助。

38.10 总包与分包间的工序交接由监理验收确认后,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根据总进度计划,为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的穿插施工提供必须的作业面、技术条件,以及必要的作业时间。

38.11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对其在现场内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分包移交工程进行有效保护(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保护由分包单位负责)。

38.12对于由发包人供货但非承包人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由负责该部分施工的单位负责验收、倒运和保管,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保管、堆放和卸货机械的进出场地,但承包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该部分的施工单位如需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配合。

38.13 有关总包配合和总包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所述的总包管理和配合费中,承包人不得再额外计取。

38.14 承包人负责城建档案的完善,发包人和其他分包单位负责协助。

27.   若总包单位未能履行总包的管理协调职责,发包人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27.1  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效配合或配合不及时,发包人可另行处理,由此影响分包专业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实际情况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RMB500元的违约金。

27.2 承包人人员在为分包提供分包配合过程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各分包单位吃、拿、卡、要,一经核实应立即改正,发包人对承包人再处以RMB300元的罚款。

27.3 对于恶意拒绝造成试车不能顺利进行的事件,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属实后,对承包人项目部处以RMB5000元/次的罚款。如影响到验收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总包管和配合保证金RMB10000元/次的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27.4 为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实施需要,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有效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处以RMB2000元的罚款。

27.5 以上罚款经发包人驻现场总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应于收到通知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逾期视同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有异议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应该自费铺设和养护所有必须的道路和进出通道,并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和设施,恢复原貌。承包人应当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免费使用承包人所铺设的任何道路,但这种使用以不得使道路造成不适当的损坏或过分妨碍承包人的工作为前提。

47.2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工程的放线,并做到准确无误。工程各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的正确性,以及有关的必要的仪表、器械和人员也均由承包人负责。如果在工程进展的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发现工程某一部分的放线、位置、标高、尺寸或校准出现误差,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自费校准这些误差,直到符合合同规定为止。但是,如果发生的这种误差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而引起的,应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和监理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并且承包人要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放弃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它事项为止。

47.3 承包人应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书面提醒发包人和监理,表明自己须与有关分包单位核对清楚各专业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有关的分包单位配合确认。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到位,导致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4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分包的作业面范围就近提供清晰、准确、便捷的轴线和标高控制线,防止分包单位出现因轴线尺寸、标高不清造成差错。如因承包人不提供或提供的轴线尺寸、标高等数据有误,造成分包单位的损失,必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另行专业发包单位如果需要使用现场的轴线、标高,应与承包人办理轴线、标高移交、确认文件。如因分包单位在定位不清楚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承担。

47.5 承包人不应认为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在开工之日就具备进入这些场地的正式通道。除发包人明确划给承包人单独使用的场地外,承包人所使用的其它场地不得独家使用,应按发包人和监理要求共同使用。

47.6  除非工程施工需要且持有发包人签发的书面许可,否则承包人的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由其他施工单位管辖的或已交付使用的发包人的建筑、场地或现场。承包人应警告其人员,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这些场所,将按规定调离现场。

47.7  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场,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应在15日内退出施工现场,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承包人未能按要求退场,应参照当地标准支付场地租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47.7.1承包人未能有效履行投标前发承包双方达成的有关协议;

47.7.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滞后于合同进度  15 日(含节点进度);

47.7.3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履行本合同,导致发包人权益已受到重大侵害时,经发包人书面通知仍无法确保发包人的权益或在14天内仍无实质性改进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7.7.4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生3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47.7.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人员发生聚众斗殴或有对发包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等干扰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退场,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伍万元违约金每次,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47.7.6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媒体曝光达2次,对于发包人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47.7.7因承包人原因受到行政机关处罚2次以上;

47.7.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7.7.9承包人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舞弊、欺瞒发包人的

47.7.10合同签订后,经进一步查实承包人不具备工程所要求的资质(含总包资质及专承 包资质);

47.7.11承包人不能履行、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二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确保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能正常使用,保障发包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发包人的名誉,发承包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就                     质量保修等事宜做出进一步的约定,共同签署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以及双方的其它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

1.2、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以及由于承包人维修工作造成业主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免费保修责任范围。

1.3、 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国家、地方、行业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等要求施工,或因其采购设备、材料和构件、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发承包双方根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发承包双方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修期限为道路一年、管网二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凡发生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2、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工人、材料、机具进场;72小时内应正式、全面实施保修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有关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或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同时承担与保修费用等额的罚款。

3.3、  承包人应当确保小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大的质量缺陷、问题保修在15个日历天内全部完成。质量缺陷、问题的大小由原负责的监理公司界定;完成时间指自接到质量保修通知始,至完成质量保修且通过质量验收合格止的连续时间。

3.4、  整个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全部满足一年后,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等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综合检查。检查通过后,承包人应就此前已发生的保修期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保修工作提出具体的整改和调整方案,最终形成一份书面报告,报发包人等有关部门批准。

3.5、  同一地点同一质量问题,承包人经两次整改未能解决的,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在通报承包人后,可委托施工单位修整,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6、  如因承包人工程质量问题(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而造成发包人生产或运输成本增加的,或造成客户损失,客户要求赔偿的,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费用。

3.7、  如果遇承包人质量保修不及时、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8、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道路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9、  所有上述条款涉及到承包人责任扣罚的各类、各项费用,发包人将在工程结算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予以扣除,承包人自行支付的除外。

3.10、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实施和合同执行情况,与承包人协商后修改该保修书。

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4.1、  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提存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维修保证金(即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承包人质量保修工作跟不上,发包人将按双方约定在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和损失。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1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4.2、  不论本合同或本保修书已有何规定,也不管承包人现有的质量保修金还有多少,凡由于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包括承包人的保修工作),导致发包人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一经发生,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承担该部分的具体费用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全额支付这部分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该部分金额15%的违约金,并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 其他

5.1、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2、  若承包人累计三次接到发包人报修通知后未能按期参加维修,发包人有权不经承包人同意而直接扣除全部保修金,同时不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和向承包人提出其他索赔的权利。

5.3、  承包人若有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变更、办公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包人,若因承包人通知延迟或其他导致发包人无法及时联系到承包人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 双方约定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其他事项:

保修期间,承包人承诺每半年组织一次工程回访,由承包人主管高层领导或承包人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各业务部门和项目经理参加的工程回访小组,到发包人处或工程所在地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服务和工程保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和了解,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发包人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与承包人进行交流、沟通或协调。

发包人有权将与本工程的保修工作有关的管理职责委托给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7、 本保修书是对合同其它部分有关保修工作的进一步明确,未经事宜按合同及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承包人违反本保修书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保留依据本合同、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8、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与合同同时生效,至保修工作全部按合同和本保修书的规定履行完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后为止,其份数与合同份数相同,由发承包双方按合同规定分别持有。

附件一:

施 工 安 全 保 证 书

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我公司做为该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为保障施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对工程施工安全做出如下保证,保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7个方面:

    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实行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2、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求,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管理。落实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上岗作业。

4、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5、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如:爆破、起重吊装、深基础、高支模作业和高层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架)、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的拆、装、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以及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有图纸、计算书和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加强监理监督。

6、对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塔吊、升降机等)、起重机、施工机械及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安装后,应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外购的设备、设施、产品,在正式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确认。

7、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体检合格,并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

因保证人违反施工安全规范及上述保证而导致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保证人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20##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洁合作协议格式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发承包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中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发包人利益。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对方公司予以检举。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所有雇员和从事该工程建设的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施工等活动。

 承包人的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相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收发包人辞、退职人员和跳槽人员。

(六)及时举报有违反规定的各种索贿和接受贿赂行为的发包人人员。

 违约责任

一旦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将单方面终止双方间的工程合同,冻结所有应付帐款,并要求承包人100倍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如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责任,发包人有权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协议作为            合同施工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由发承包双方各执贰份,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有限公司        承包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结算承诺书

承诺书

                      有限公司:

由我司施工的                             项目现已施工完毕,我司承诺所上报的竣工技术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合法、真实、有效、齐全(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相关要求);同时我司声明,自本承诺书送达贵司之时,我方关于××项目的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交完毕,请贵司依据已提交的资料办理结算。若因上述资料缺少、不当、虚假对工程验收及结算造成影响,一切责任我司自愿全部承担。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关于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

声  明

我司承建                      公司建设的            工程,该工程建设工期为                日开工,         日竣工(以通过雨润地华相关部门验收后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时间为准)。我司现就该工程劳务人员工资的发放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在本工程承包范围内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二、由我司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使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已全部结清。

    同时作承诺如下:

以上一、二条中所涉及到的劳务人员工资,发包方已全部足额支付给我公司,如果出现任何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而导致的后果由我司负全责,并无条件接受建设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罚,若发生因我司拖欠与所施工的“工程”有关的一切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供应商、建筑材料及机械出租方、劳务人员)的任何过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围堵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以及关联企业办公场所、通道及围堵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影响建设方及建设方子、母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秩序及声誉,建设方有权停止支付一切有关款项,同时我司自愿按照每次伍万元的标准向建设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建设方直接在我司工程款中扣除。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结算文件授权声明

声  明

由我司施工的××项目现已施工完毕,我司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代表我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事宜,该同志的有效签名为             ,经该同志签署的文件我司均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司承担。

                                      ××公司(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

(□原件   □ 复印件)

工程名称:                                                        

(以下提供资料必须是原件且附完整复印件一份)

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                                (   份   张)

2、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量清单核对表;                        (   份   张)

3、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   份   张)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劳保核定卡(签订合同时及施工期内劳保卡);     (   份   张)

5、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   份   张)

6、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                                    (   份   张)

7、必要的会议记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等;                      (   份   张)

8、有关的经济签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竣工图没有反映的内容)     (   份   张)

9、乙供及甲控乙供材料的单价确认单;                                (   份   张)

10、甲供材料清单;(包含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                  (   份   张)

11、地质勘察报告;                                                 (   份   张)

12、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   份   张)

1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验收资料;                               (   份   张)

14、设计图纸(招标用设计图);                                      (   份   张)

15、竣工图纸(加盖红色竣工图章、总监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公章)(   份   张)

16、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验收证书;                               (   份   张)

17、甲方分包项目资料(同意分包报告、合同等);                      (   份   张)

18、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   份   张)

19、施工单位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                               (   份   张)

20、有关工期、质量等级、安全文明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   份   张)

21、水、电费缴付单及相关配合费用确认单;                           (   份   张)

22、相关处罚单;                                                   (   份   张)

2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明细;                                     (   份   张)

24、监理单位结算初审报告;                                         (   份   张)

25、建设单位审计的工程结算书(加盖项目公章、造价人员执业章);(含电子版)( 份  张)

26、建设单位审计的详细工程量、钢筋计算书;                         (   份   张)

27、工程结算所需其它资料;                                         (   份   张)

28、资料真实性、合法承诺书及结算人员委托书。                        (   份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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