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转让协议

***大药房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大药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区***路***大药房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约105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大药房租赁两个店铺,租期均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店铺租赁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具体见房屋租赁合同)。甲方负责与两个店铺的房东协商大药房店铺转让事宜,保证大药房转让后乙方享有与甲方相同的店铺租赁条款。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需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三、大药房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上述费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件费用、商品库存资金以及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费用及甲方已付所有押金和保证金。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甲方于乙

方付款第二日将现有大药房经营权交付于乙方。甲方即日起配合

乙方办理药房的证件过户手续.乙方自接手经营开始需缴纳在市

医保刷卡过户期间POS租赁费用 元/月。完成过户后乙方需

将市医保刷卡POS机归还给甲方。乙方需在大药房GSP认证及药

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省、市医保过户后将大药房转让

费的剩余 元整(大写: )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但无

论过户完成与否,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年 月 日)

四、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或甲方指定的下列账号。(开户行: 开户名: 卡号: 。)

五、甲方收到乙方前期 元整(大写: )转

让费后,此药房的经营权利及利益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接手前该药房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

后的所有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应该协

助乙方办理大药房的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证等经营必须的证件。

七、在办理转让手续期间,此药房所产生的刷卡收入暂进入

甲方原有银行卡内(开户行: 卡号:

八、户名: ),但收入归乙方所有,此卡暂由乙

方保管,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注销此卡或支出此卡内资

金。等手续办好后,乙方退还甲方此银行卡。

九、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

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十、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后附:双方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第二篇:20xx年药店协议2

20xx年许昌市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定点零售药店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许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制订

【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豫劳社医疗?2008?4号)及我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共同约束】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河南省、许昌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管理措施调整时应及时通报对方;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要求和变化情况,接受乙方咨询。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为甲方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服务。积极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及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服务热情、文明礼貌,参保人员满意率应在90%以上。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清洁,有保持药品防尘、防潮、无污染、无虫、无鼠、无霉变等设施。

第七条【医保宣传】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臵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定点药店“十不准”公示牌,并设臵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乙方工作人员应熟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配戴上岗证,不得做不利于医保的宣传。

乙方所属的零售药店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定点资格,在未被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前,不得悬挂定点零售药店的牌子,不得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外配服务。

第八条【价格管理】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对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报送的药品价格向社会公布,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

第二章 购药管理

第九条【身份识别】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的处方到乙方配药时,乙方应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身份,发现人、证、卡不符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拒绝为其刷卡调配药品。

第十条【药品调配】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药品,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调剂。乙方在向持医保IC卡人员出售《药品目录》内的处方药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并查验其所持外配处方是否按规定填写医保IC卡号、是否有医师签名,符合规定后才能予以调剂。乙方在向持离休干部专用处方的人员调剂药品时,必须查验其专用处方上是否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批章,无审批章的不得予以调剂药品。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药品的要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乙方应保证24小时有1名药师在岗,不得用药店坐堂医生处方为持医保IC卡购药的参保人员配药。因调剂不当出现的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第三章 药品管理

第十一条【药品供应及摆放】乙方按《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备药率不小于90%,乙类药品备药率不小于80%(上述甲乙两类药品通用名下至少有一个药品品种),所缺药品能在一日内配齐,并能24小时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医疗保险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非医保刷卡物品专柜摆放,并有明显标识。

第十二条【处方管理】处方应书写规范、完整,处方右上角应书写病

人医保IC卡号。处方记载的病种、病情应与用药相符,不符合规定的处方不得外配药品。处方要有乙方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乙方应按医疗保险规定的处方量出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一次处方量,口服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10日量,中草药不超过5剂,静脉输液不超过3日量,对瓶装、盒装的药品不便拆分的,可以计量到瓶、盒。

第十三条【购销存台帐】乙方应保存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建

立相应购销存台帐,并留存销售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产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进药渠道正规,有证明供货企业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匹配审核】乙方应按规定,把本店出售的药品名称(商品名称)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的药品目录进行匹配,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参保人员划卡销售;乙方药品价格有调整时,应及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将调整后的药品价格传送到甲方,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向参保人员划卡销售。

第四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刷卡结算】参保人员持医保IC卡按规定到乙方外配药品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免费打印一式二份费用清单,一份交参保人员,一份报医 4

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无论购药金额多少,乙方均不得拒绝刷卡购药,不得多划参保人员IC卡上的资金或用医保IC卡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审核拨付】乙方对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采用记

帐方式,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应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参保人员在本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附处方、费用清单、日报及月报表报甲方审核结算,乙方提供的月报表上的总费用应与甲方微机上记载的由乙方发送的当月发生的总费用相符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送的药品费用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通知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甲方向乙方拨付合理药品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甲方于次年初对乙方上年度遵守医疗保险政策和本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规定向乙方返还质量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结算服务质量保证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结算手续,如有异议,应在结算期限内向甲方说明情况,甲方进行调查核实后,按医疗保险规定据实处理。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单位不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 信息传输

第十八条【技术要求】甲乙双方应满足对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双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甲方应保障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政策参数等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持卡就医】甲乙双方应实现参保人员持卡购药、即时结算。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

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医疗保险管理应用软件。甲方负责对乙方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信息传输】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传输参保人员购药信息和

费用申报信息,信息应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 5

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未按上述规定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未按照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及要求操作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故障处理】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信息系统出现故障,要及

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采取措施纠正,也可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促甲方整改:

1、发生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变化情况,未及时告知乙方的;

2、未按协议规定时限及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3、为医疗费用结算、拨付设臵不合理条件的;

4、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结算错误的;

5、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甚至以权谋私的;

6、其他不按程序、不依法依规办理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根据乙方

违规违约的轻重,予以扣减费用(违规费用及当月偿付费用的5%-10%,)、领导约谈、警示告知、通报批评、表态发言、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1、经营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刷医保卡销售保健品、非药商品;

2、擅自更改药品品种、串换药品、开假#5@p;多划参保人员医保IC卡

的资金,用医保IC卡支取现金;

3、医保IC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购药价格或高于非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

价格;离休人员现金外配药品价格高于社会病人购药价格;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

4、未按规定验证患者身份;为持无医师签名、非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6

的处方、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辩认为不实处方的参保人员调剂药品;未依照处方调剂药品,超剂量售药;

5、为参保人员提供超出甲方规定服务范围的医疗服务;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医保结算服务,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6、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打印费用清单;服务态度恶劣,参保人员意见大;敷衍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

7、违反医保和本协议规定,甲方多次指出后仍不予改正;暂停结算期间未进行有效整改;

8、不积极配合医保工作,不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检查中要求其提供的相关资料;

9、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处罚建议】双方发现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争议处理】

1、属药学范围的争议,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裁定;

2、属药品质量发生的争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监部门裁定;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

第二十八条【时效】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九条【相关调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有调整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新规定执行。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名称、法人代表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终止服务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条【续签协议】本协议期满后,甲方可根据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的考评结果,作出续签或缓签协议的决定,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补充】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同意,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二条【备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 章) (盖 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