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合同范本(附合同续订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联系电话: 乙 方: 联系电话: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划掉。

6.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全 称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法 定 代 表 人

(主要负责人)

联 系 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户 籍 所 在 地

户 籍 类 型 (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第六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七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

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九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

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 。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法定

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档案管理部门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日期:

年 月 方:(签字) 年 月 (盖章) 乙 日日期: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本劳动合同。

一、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期满,本次续订合同期限为第

种形式。

1、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

时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

作任务完成为止。

二、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并于每月 日之前按照本岗位的工

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以 元支付乙方工资。

三、双方协商变更或约定的其他事项: 。

四、除本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外,其他内容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一

致,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原劳动

合同相关内容应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现行劳动法律、法

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私自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六、本劳动合同(续签)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自

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手印)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全面实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办法+劳动合同范本+保密协议+合同续订书+合同变更表)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

一、 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 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 签订时间

一、 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

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 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 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 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 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

时间为准。

第八条、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 公司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附:

1、试用协议

2、劳动合同书

附件一:

试用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以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 岗位工作。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 自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本协议试用期满终止。

三、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乙方可以提前转为正式员工。乙方提前转正时,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签字认可后,报公司总裁批准。

四、 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人民币)。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奖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五、 双方协商同意,待本协议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并转为甲方正式员工后,甲方再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等手续。

六、 甲方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培训,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丰富自己。

八、 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关其个人能力及工作经历等背景资料,完全是真实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发现其有任何虚假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

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时,其必须自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擅自离职的,甲方将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甲方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乙方在离职手续办妥 7 日后,可以领取已出勤工资。

十、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社会上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从事任何其他兼职工作,

如经发现,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经济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乙方已出勤工资总额)。

十一、 乙方在试用期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须进行相应赔偿,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诉诸法律。

十二、 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甲方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转正手续,乙方享受正式员工待遇。

十三、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四、 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六、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协议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宜,自愿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乙方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 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 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 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 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 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 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二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三条、 甲、乙双方提前终止《试用协议》,或协议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者协议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一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五条、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试用协议》的附件,与《试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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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二、 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部门岗位工作。

第三条、 乙方需完成的工作数量及达到的质量标准将

由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参照行业标准,自主与乙方约定。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

方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

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乙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薪资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

第九条、 因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岗位,并按岗变薪变的原则、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发乙方薪资。

五、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

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午餐补贴等。

六、 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

(四) 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 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 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 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 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 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 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有关培训管理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个月需向甲方支付乙方解除本合同前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8%的违约金。但经双方协商就提前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免除乙方应缴纳的违约金。

十、 保密

第四十条、 乙方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与甲方或其关联单位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一)技术资料、图纸、各类纸本及电子版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劳资资料、会议记录及档案材料等;

(二)销售策略、业务渠道、客户名录;

(三)专有技术、专利、商标、经营管理诀窍以及各种运行资料;

(四)用于员工培训所做出的教材、讲稿、图纸,以及其他有关经营思路、经营方向确定或预测的文件或信息;

(五)客户、业务合作单位,以及甲方关联单位的资料;

(六)甲方或其关联单位过去、现在或将来的研究、发展及/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信息;

(七)其他不为公众所知,并能给甲方或他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乙方保证:

(一) 绝对不将本协议第四十条所明确之信息以各种可能之方式告知甲方的竞争对手、同业单位,以及可能对甲方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 未经许可,不得查阅甲方档案资料或获知非本

人业务范围之内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的,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退还其所控制的、有关甲方的全部书面及/或描述性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蓝图、描述、磁盘、磁带、论文、文件或其他包含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的其他媒体。

乙方未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甲方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应保守其在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知的第四十条所确定的甲方信息。

第四十四条、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损失发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同时,甲方将不再继续履行或终止发放甲方所予以乙

方的、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承诺奖励。

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

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及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所制订并已发布及不时发布的公司管理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各专项协议书及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不时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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