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合同

西安博纳嘉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通用条款>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本合同专用条款所述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量

1.    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使用要求,符合车辆注册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    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且应是能通过车辆注册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第二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

1.    卖方向买方交付车辆,还必须提供:

(1)     销售发票;

(2)     《用户手册》;

(3)     《保修手册》;

(4)     《三包凭证》;(仅限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时提供。家用汽车是指买方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5)     车辆合格证;

(6)     随车工具及备件。

2.    买方使用票据支付车款的,自卖方确认该款项到帐后,方可办理交车手续。

3.    如在本合同签署后,买方向金融机构申请购车贷款,金融机构审核后决定不向买方发放购车贷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___项的规定处理:

(1)    经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买方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定金的,卖方同意于双方解除本合同后返还该笔定金;

(2)    买方补齐车款后卖方交付车辆。

4.   车辆交接时应当场验收,买方应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内饰、随车物品和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如买方对所购车辆的外观、内饰、随车物品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卖方提出,经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处理。

5.    买方验车后没有问题的,卖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本条第1款所述物品,双方签署《新车交车确认表》(见附件)即视为卖方已将该车辆正式交付给买方。

6.    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及毁损灭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售后服务

1.   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车辆为家用汽车的,可享受国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中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服务和生产厂家承诺提供的保修服务,有关三包服务和保修服务的具体事宜请参见《保修手册》和《三包凭证》。  

(1)    车辆包修期为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    车辆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    车辆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卖方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车辆三包仅适用于生产厂家提供给卖方的车辆本身,车辆以外的精品、用品等不在三包范围内。

2.  买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用户手册》、《保修手册》及《三包凭证》(仅限家用汽车)等相关资料,并遵守相关注意事项。如属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维修保养不当、人为损坏、擅自改装、擅自装潢或到非经广汽丰田汽车总经销商授权的维修网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保养等导致车辆出现故障的,或属于《三包凭证》中规定的三包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的,买方可能无法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三包服务和保修服务。

3.  买方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向卖方提出三包要求时,买方有义务提交有效购车发票、《三包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并在必要时提供办理更换或退货手续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卖方有权根据三包规定要求买方按照《三包凭证》中规定的合理使用补偿费用计算公式支付因使用车辆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

4.   买方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买车辆,并发生更换或退货情形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更换:

①      卖方按照三包规定决定更换车辆的,原则上更换为与原车相同的品牌、车型及配置;

②      卖方应代替买方向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金融机构等支付原车未还清贷款;买方应保证在原车解除抵押后及时将原车所有权转移至卖方名下;

③      在原车所有权转移至卖方名下后,卖方为买方办理新车的交付并协助办理该新车的汽车消费贷款手续。买方为原车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将不予退还。

(2)     退货:

       卖方应代替买方向金融机构支付原车未还贷款;买方应保证在原车解除抵押后及时将原车所有权转移至卖方名下。

5.   根据三包规定可以更换或退货的情况下,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根据三包规定可以更换或退货的情况下,卖方与买方另行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选择其他替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保修期)。

第四条  不可抗力

1.   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疫病、禁运以及政府行为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本合同的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的一方不能或延误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该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买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买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由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3.  如因国家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车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于前述客观因素消失后及时交付车辆。

4.  在买方订车后,如遇政府相关部门税费政策等调整导致车价上调或下调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同意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第五条  保密责任

1.   卖方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买方的用户信息,并对买方的用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卖方原因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买方应保证其提供的用户信息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因用户信息存在瑕疵导致卖方遭受损失的,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应支付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逾期1日按应付款的___%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   买方不按时验收接车,且经卖方通知后超过1个月仍未验收接车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车辆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逾期1日按买方已付款的___%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1.   买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买方已了解车辆注册地对车辆注册、上牌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并且在此基础上已根据车辆注册地的法规规定获得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要求。如果非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根据本合同购买的车辆无法在当地注册、上牌的,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   买方同意,因发生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更换或退货导致原车辆牌照无法保留的,由买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___种方式解决:

(1)    向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联系方式

如买卖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

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2.   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不一致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4.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合同1式___份,买方执___份,卖方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新车交车确认表》


 

第二篇:汽车销售合同(按揭)定稿

汽 车 销 售 合 同

合同编号:(2012)银川按揭合同字第 号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

地址:

传真:

售后电话:

买方(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本着诚信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标的物情况及金额

汽车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

单 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

2. 车辆交付

2.1 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预计交付时间为交货时间另行通知。车辆交付的具体日期以卖方向买方发出的交付通知中所指明的日期为准。

2.2 如因生产厂商调整生产计划、运输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预计时间交付车辆,约定的交付日期应相应延长,卖方另行通知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

1

2.3 风险转移:卖方于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车辆交付买方后,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因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卖方交付通知中所指明的时间交付车辆的,风险于交付时间起转移至买方,且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自交付日起的保管费用。

2.4 卖方在交付车辆同时,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5@p、保修和保养手册等。

3. 价款支付

3.1 车辆价款为车身单价,不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上牌费等其他费用。买方应于卖方通知的车辆交付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3.2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支付方式:买方于本合同签署同时/ 年 月 日(包括该日)之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订金支付方式:买方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订金。买方应在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其发出交车通知后 日之内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已付订金可抵扣价款。如由于买方原因需解除本合同,订金不予退还。

(3)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a)于本合同签署同时,首付全部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b)于 年 月 日(包括该日)之前,买方通过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买方应要求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卖方帐户。如在上述时间内,买方未能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卖方收到相关金融机构支付的款项为准), 或未能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足额贷款,则买方应在上述时间内,自行支付全部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

3.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将价款支付至卖方指定的如下帐户。支付日期和金额以乙方帐户显示收到的日期和金额为准。

帐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4. 验收

4.1 验收应于车辆交付时当场进行。买方应对车辆的外观、内饰、里程数、基本使用功能进行认真检查和确认。验收完毕,双方应当签署两份车辆交接确认单,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2

4.2 对于车辆外观、内饰和其他通过一般使用者的简单检查可以发现的基本使用功能问题存在异议,买方或其代理人应该于验收时当场提出异议。

4.3 车辆交付验收后,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乙方对车辆的验收视为对车辆所有质量合格的认可。

5. 价格、配置、技术参数调整或变化

5.1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是根据合同订立日生产厂商公布的现行市场零售价格而确定的。如果合同项下所购车辆是立即可以交付的车辆(现货车),则买方应按本合同价格支付所购车辆的价款。如果合同项下所购车辆是预售的车辆(期货车),且该车辆交付前,生产厂商调整该车辆的市场零售价格,或者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该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动,则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甲方有权做出变动。

5.2 如果厂商实质性地更改了所购车辆的配置或技术参数,或者停止该车型的生产,那么乙方应服从并购买甲方为其调配的其他车辆,价款由甲方重新确定。

6. 保修和售后服务

6.1 所购车辆按照 (填生产厂家名称)的规定(见随车保修和保养手册)享有售后保修及保养服务。

6.2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方应在生产厂商授权的 服务中心进行修理和保养。

6.3 买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用户使用手册及保修和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由于车辆预定用途之外的用途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未经生产厂商授权的修理企业进行修理、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未以经生产厂商认可的方式进行改装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使用非经生产厂商认可的油品及配件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等由买方自行承担后果,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6.4 买方应将真实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新车使用人的联络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行驶证复印件等及其更新)告知卖方,并同意卖方及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该个人信息用于客户服务或履行本合同项下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保修、召回等)。买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汽车召回活动。

7. 有关汽车按揭的约定

在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手续过程中,乙方应切实履行如下义务:

(1) 乙方自接收车辆之日起至银行贷款发放之日止,须配合甲方及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不 3

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2)乙方提车后,须及时上牌,并把车辆登记证及购车#5@p原件交与甲方;为了按揭贷款的需要,乙方同意将车户挂靠在 名下。

(3)按揭期内,乙方未经银行及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车辆私自转让或轮候抵押给他人;如私自转让或抵押,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按揭期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经营状况不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5)乙方不得以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为由,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6)乙方签订本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不得私自更改抵押权人,若由此而产生的抵押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费用(含保证金、续保订金、担保手续费、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贷款期内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乙方的续保订金在贷款期最后一年充抵保金,若乙方不履行保险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承担;

(8)乙方若变更住址及联系电话,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及贷款银行,否则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无法向银行按揭贷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已收取的车辆首付款也不予向乙方退还。

(10)如甲方作为保证人对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担保向甲方提供相应价值的反担保(具体详见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协议)

8. 违约责任

8.1 如买方不能按时支付价款,则应当按照应付而未付的款额,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如买方迟延支付超过30天,则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卖方有权选择要求买方按上述标准支付违约金,或不予退还订金或其他预付款项。合同解除后,卖方有权自行处置合同项下出售的车辆。

8.2 如由于买方未支付车款给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上述约定违约金或订金数额,卖方有权获得进一步的赔偿。

8.3 对任何因车辆问题而导致的间接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保管成本、利润损失、机会损失以及类似的间接损失或损害,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乙方不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的,除按按揭贷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而 4

造成的损失(包括利息、罚息、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

9. 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附则

10.1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借款银行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0.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合同当事人基于本合同签订的甲方认可的其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样效力。

10.4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名: 客户签名/盖章

财产共有人(签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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