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入伙协议

个人合伙入伙协议

合伙人: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经过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 作为新合伙人加入本合伙。

本协议以规范新入伙人权利和义务为目的,在《个人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由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协议与《个人合伙协议》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新合伙人 已经完整阅读并充分了解了《个人合伙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完全遵守。

第二条 合伙人信息

(一)原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1: 性别:

身份证号:

家 庭住址:

联系方式:

合伙人2: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二)新合伙人信息:

合伙人: 性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第三条 个人合伙的基本情况

本合伙是由合伙人 、 和 共同出资,以 为目的而结成的。合伙的期限为自签约之日起 年。

合伙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个体工商字号为 ,经营场所为_ ,由 作为合伙负责人按照授权处理日常合伙事务。

第四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付期限

新合伙人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前实际缴足出资,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 视为未加入合伙;已缴部分予以退还。

完成出资之日视为入伙日,正式成为本合伙的合伙人。

所有合伙人需签署《新合伙人出资证明》,确认新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第五条 利润分配

新合伙人的利润分配,自入伙日起开始起算,以其出资额占合伙资产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第六条 债务承担

新合伙人同意对加入合伙之前的所有债务承担偿付义务。原合伙人需要将个人合伙的经营状况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对于未予告知的债务,新合伙人不需要承担偿付义务。如新合伙人对外予以偿付的,则可以向其它合伙人进行追偿。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以入伙日起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各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

1.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新入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利润分配和责任承担的方式,所有条款均可由合伙人之间自行协商并更改。

 

第二篇: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 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

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 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 条合伙期限为XX年

(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输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 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豳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

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 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 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 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到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以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 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 人可以退伙。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 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 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

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 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 退还实物(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 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 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 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分配。

第二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 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以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合伙人为法、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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