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模板

XXX公司

EPCXXX公司 XXX工程

二零零X年X月

1 工程总承包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一、 工程概况 ........................................................................................................................... 1

二、 主要技术来源 ................................................................................................................... 1

三、 主要日期 .......................................................................................................................... 1

四、 工程质量标准 ................................................................................................................... 1

五、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 1

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1.1条定义与解释相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七、 合同生效 ........................................................................................................................... 2

第二部分 正文 ........................................................................................................................... 4

第1条 一般规定 ....................................................................................................................... 4

1.1 定义与解释 ....................................................................................................................... 4

1.2 合同文件 ........................................................................................................................... 6

1.3 语言文字 ........................................................................................................................... 7

1.4 适用法律 ........................................................................................................................... 7

1.5 标准、规范 ....................................................................................................................... 7

1.6 遵守法律 ........................................................................................................................... 7

1.7 保密事项 ........................................................................................................................... 7

1.8 权益的转让 ....................................................................................................................... 8

第2条 发包人........................................................................................................................... 8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 8

2.2 发包人代表 ....................................................................................................................... 8

2.3 监理人............................................................................................................................... 8

2.4 安全保证 ........................................................................................................................... 9

2.5 保安责任 ........................................................................................................................... 9

第3条 承包人........................................................................................................................... 9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 9

3.2 项目经理 ......................................................................................................................... 10

3.3 工程质量保证 ................................................................................................................. 11

3.4 安全保证 ......................................................................................................................... 11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 11

3.6 进度保证 ......................................................................................................................... 11

3.7 现场保安 ......................................................................................................................... 12

3.8 分包................................................................................................................................. 12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 12

4.1 工程进度计划 ................................................................................................................. 12

4.2 设计进度计划 ................................................................................................................. 13

4.3 采购进度计划 ................................................................................................................. 14

4.4 施工进度计划 ................................................................................................................. 14

4.5 误期赔偿 ......................................................................................................................... 15

4.6 暂停................................................................................................................................. 15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 16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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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计................................................................................................................................. 16

5.3 设计阶段审查 ................................................................................................................. 17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 18

5.5 知识产权 ......................................................................................................................... 18

第6条 工程物资 ..................................................................................................................... 18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 18

6.2 检验................................................................................................................................. 19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 20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 21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 21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 21

第7条 施工............................................................................................................................. 21

7.1 发包人的义务 ................................................................................................................. 21

7.2 承包人的义务 ................................................................................................................. 22

7.3 施工技术方法 ................................................................................................................. 24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 24

7.5 质量与检验 ..................................................................................................................... 25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 26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 26

7.8 健康、安全、环境 ......................................................................................................... 27

第8条 交工验收及接收 ......................................................................................................... 29

8.1 交工验收 ......................................................................................................................... 30

8.2 工程接收 ......................................................................................................................... 31

8.3 接收证书 ......................................................................................................................... 31

8.4 接收工程的责任 ............................................................................................................. 32

8.5 未能接收工程 ................................................................................................................. 32

第9条 质量保修责任 ............................................................................................................. 32

9.1 质量保修责任书 ............................................................................................................. 32

9.2 质量保修金额 ................................................................................................................. 33

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 ............................................................................................................. 33

10.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 33

10.2 竣工验收 ......................................................................................................................... 33

第11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 34

11.1 变更权............................................................................................................................. 34

11.2 变更范围 ......................................................................................................................... 34

11.3 变更程序 ......................................................................................................................... 35

11.4 紧急性变更程序 ............................................................................................................. 36

11.5 变更所导致费用的确定 ................................................................................................. 37

11.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 37

11.7 合同价格调整 ................................................................................................................. 37

11.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 37

11.9 便民设施变更 ................................................................................................................. 37

第12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 38

12.1 合同总价和付款 ............................................................................................................. 38

3

12.2 担保................................................................................................................................. 38

12.3 预付款............................................................................................................................. 38

12.4 工程进度款 ..................................................................................................................... 39

12.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 39

12.6 按付款计划付款 ............................................................................................................. 39

12.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 40

12.8 付款时间延误 ................................................................................................................. 41

12.9 税务与关税 ..................................................................................................................... 41

12.10 索赔款项的支付 ............................................................................................................. 41

12.11 竣工决算 ......................................................................................................................... 41

第13条 保险............................................................................................................................. 42

13.1 承包人的投保 ................................................................................................................. 43

13.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 43

13.3 保险的其他规定 ............................................................................................................. 44

第14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 44

14.1 违约责任 ......................................................................................................................... 44

14.2 索 赔............................................................................................................................. 44

14.3 争议和裁决 ..................................................................................................................... 46

第15条 不可抗力 ..................................................................................................................... 46

15.1 不可抗力的类型 ............................................................................................................. 46

15.2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 46

15.3 不可抗力的后果 ............................................................................................................. 47

第16条 合同解除 ..................................................................................................................... 47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 47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 49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 50

第1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51

第18条 补充条款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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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公司(暂定名)

承包人(全称 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XXX工程总承包事宜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收)

工程路段:

二、 主要技术来源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及相关批复意见、国家、交通部和当地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 主要日期

合同工期:设计工期: XXX个月

施工工期: XXX个月

四、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承包范围: XXX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

工程质量标准: 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

五、 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除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臵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

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除施工图设计费用以外部

分),建设期贷款利息费用,预留费以外的项目概算下浮 %。付款货币为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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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XXX公司 XXX公司

(暂定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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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

XXX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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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等过程的工程承包。

1.1.2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3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在本合同中指中信国华国际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

1.1.4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6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7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8 项目部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9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0 单项工程,指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1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2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和分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3 项目基础资料,指投资人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4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转交给承包人的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1.1.15 设计阶段,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已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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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完成,不包括在本合同中。

1.1.16 工程物资,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所需的材料等。

1.1.17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交工验收等作业。

1.1.18 关键路径,指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度计划网络图所示关键线路代表的关键工作,特别的将包括单座桥长大于800米或单跨跨径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或单洞大于1000米的隧道。

1.1.19 交工验收,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由发包人组织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进行初步评价的过程。

1.1.20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由发包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2 工程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工程接收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3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4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交工验收)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25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6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等工作的价款。

1.1.27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28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29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0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等款项。

1.1.3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2 投资人招标文件,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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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投资人所发布的文件。

1.1.33 政府指令,指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实施某项变更、赶工、暂停、修改等活动的指令。因政府主管部门指令而导致发包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的,发包人免除任何合同责任。

1.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3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37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38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任何补充协议

(2) 本合同协议书

(3) (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的)中标通知书

(4) (重庆市沿江高速公路主城至涪陵段投资人招标中发包人提交的)投

标书及其附件

(5) 本合同正文及附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7) 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含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部分)

(8)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变更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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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日。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5 标准、规范

1.5.1 执行《投资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标准、规范。

1.5.2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3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 遵守法律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和交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签订《商业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当事人可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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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权益的转让

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但是任何一方在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后:

(1) 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 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会同承包人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决算义务。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如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但政府指令要求暂停的,不适用本条。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1.6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见《附件三》。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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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部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有书面授权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2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支持承包人做好相关保安工作。

2.5.2 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应当将上述报案责任划分、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规定或规范报送发包人。

2.5.3 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工程后,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等工作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含交工验收)中存在的缺陷。

3.1.3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为:工程进度月报表、中间计量支付报表,在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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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日前提交上个月的报表;机械设备进场统计表,在进场后30天内提供;工程质量验收表,在工程验收后7天内提供;每项文件提交份数为6份。如政府主管部门有其他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要求提供或配合准备。承包人应确保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有权根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但因政府指令而造成的除外。

3.1.6 对因承包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且不限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对发包人追究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全额赔偿给发包人。

3.1.7 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发包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2 项目部经理

3.2.1 项目部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部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见《附件五》。项目部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经理如需离开项目现场的,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第14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部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部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部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部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部经理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部经理: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规定,或;

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环境保护的行为。

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部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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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新项目部经理方可上任。新任的项目部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权限。发包人不得以第本条1)至4)以外的任何借口,向承包商提出更换承包人项目部经理的要求。

3.2.5 任何情况下,新任项目部经理到任前,原项目部经理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承包人违约的,按3.2.1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3.4.3 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臵、设施、设备等,且与工程安全相关的,承包人负责设臵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臵范围。

3.4.4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 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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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验收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工程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承包人与出具施工承诺函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

3.8.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投资人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设计、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7 承包人应当在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5日内,将分包合同(包括承包人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有关采购及工程量安排的协议文件)提交发包人。前述分包合同可提交复印件但应加盖承包人公章。

第4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工程进度计划

4.1.1 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应提供6份,并应在承包人签约后【 】天内提供。承包人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时应考虑起点(绕城高速公路东段茶园开发区)到巴南双河口路段、巴南双河口处至长寿江南工业园区路段的优先交工。

4.1.2 自费赶上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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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计划。

4.1.3 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 根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2) 根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3) 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第11款的变更约定执行。如政府要求赶工,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收益由承包人享有。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2.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转交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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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

排,并与设计、施工、和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应当在签约后

【 】天内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3.2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

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

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交工验收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单项工程名称,分月、季、

年度开工时间、结束时间,人员配臵劳力计划,主要材料计划(含地材),主要

机械设备配臵计划、主要检测和测试仪器设备计划。

(2)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分

部分项(月、季、年度)开工时间、结束时间,关键工程控制方案及措施,人员配臵劳力计划,机械设备进场时间及配臵计划,主要材料(含地材)供应计划及采购运输方式。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

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 根据8.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

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交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

工日期;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

日期。

2、承包人为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

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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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决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奖励事宜

4.6 暂停

4.6.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人暂停,造成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发包人的暂停是执行政府指令时,发包人应不承担任何暂停的后果。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15.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5.3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政府指令暂停而导致的除外)。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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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2.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2.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2.7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需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根据12.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 承包人承担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提供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见《附件六》。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 转交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转交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形成的的项目基础资料。如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向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发包人转交的项目技术资料清单见《附件七》。

发包人转交的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会同承包人请求有关部门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2) 转交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转交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形成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如转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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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承包人向有关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料。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进一步核实。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期限,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转交的设计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转交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转交的上述资料后45日内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2) 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转交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及推荐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 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交工验收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为6份,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前提供。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1)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政府提供后1周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转交。

(2)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份,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后12个月内全部提供。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自费修复。使设计进度延误时,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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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文件;

(2) 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承包人在各设计阶段文件完成后报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15日内召开设计审查会。

审查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根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如审查会议结果认为承包人方案存在缺陷而需对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影响开工的,应当承担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根据5.3.2款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或发包人组织会议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见本合同的《附件八》。

5.5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独立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签订有关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见本合同的《附件九》。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承包人负责提供全部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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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依据5.2.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清单在附件十《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表》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的生产性材料,应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2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依据3.8.1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交的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供应商的名单中,由招标选择相关采购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发包人不得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

6.1.3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且发包人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付款义务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 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6.1.1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约定为【 】。

(2) 发包人有权随时进行抽检,承包人也可邀请发包人参检。

(3)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报告后5日内通知承包人。

(4)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5)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或报告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6)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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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物资)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此后指令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的,有权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经质检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应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及外观检查。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有权参与现场清单或随时抽查。

经现场检查清点或临时抽查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根据6.1.1款约定提供的责任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6.3.1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为承包人。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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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但是,发包人应协助办理工程超限物资运输所需的运输许可证或通行证等相关手续,如该等手续发生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6.1.1款及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根据6.1.1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管的物资,在交工验收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转交基准坐标资料。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将政府主管部门项目前期工作中所获得的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转交给承包人,并同时转交重庆市测绘局针对本项目的所有测绘资料和成果。发包人转交基准坐标应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基准坐标控制线。应当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15日内转交。因发包人转交基准坐标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20日内提出建议、要求和补充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20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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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努力使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

进场条件为:符合2.1.1条规定的内容。

进场日期为:【 】年【 】月【 】日。

7.1.4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7.1.5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承包人应给与协助。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顺延。

7.1.6 转交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转交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获得的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臵。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转交的不再转交。

转交施工障碍资料或转交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时,发包人会同承包人一起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进一步补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7.2.7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协助承包人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后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9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转交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转交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差错。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45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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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6份;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

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6份;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费用事宜

(1) 根据6.6.1款工程物资保管的约定,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承包人租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 施工用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承包人租地的坐标位臵、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 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臵,并指明承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7.2.4 完成临时用水电等和节点铺设。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将施工临时用水、电等接至合适的节点位臵,并保证施工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20天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办。

7.2.6 施工过程中须通知办理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需要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提前20天通知发包人。并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发包人予以配合。

因承包人未能在20天前通知发包人,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负责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9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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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1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2 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1)在工程接收日前,承包人应每月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回答招标人和发包人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它事宜。

2) 在工程接收日后,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和电子文档及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副本。

3)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投资人招标文件中有关建设期中投标人义务。

4)与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交工验收)各环节有关的义务,如本合同未明确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均应承包人承担。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有权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30内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当在进场后60天内按照附件十一《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向发包人提交6份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应当在进场后60日内按照附件十二《人力资源实际进场报表》向发包人提供6份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当在进场后60天内按照附件十三《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向发包人提交6份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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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应当在进场后60天内按照附件十四《主要施工机具实际进场报表》向发包人提供6份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行业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单位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 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臵,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按交通部验收标准

(1)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十五《三方参检标准表格》);

(2)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十六《两方参检标准表格》);

(3) 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十七《承包人自检表》);

(4) 第三方参检的部位(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见附件十八《第三方检查表》)。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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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7.5.2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参加检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重新进行质量检查。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令失误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但因政府指令而导致的除外。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见附件十九《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表格》。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6.4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按照第11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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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并且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健康、安全、环境

7.8.1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1) 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计划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计划提交的份数为6份。提交时间为承包人进场后60天内。

(3) 在承包人实施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

(4) 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

(5) 当事人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 承包人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 当事人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 承包人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健康、安全、环境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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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 承包人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臵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健康的隐患。

(6) 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 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在现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交工验收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交工验收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 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臵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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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7) 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

(8) 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臵、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此发生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 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期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承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地方病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5) 如因事故导致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8条 交工验收及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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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交工验收

8.1.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交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交工验收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交工验收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交工验收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8.1.2 在交工验收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8.1.3 承包人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交工验收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8.1.4 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进行交工验收:

(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2)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指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 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4)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5) 竣工文件已经按照要求编制完成;

(6)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相应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8.1.5 交工验收的组织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交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交工验收,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8.1.6 未能通过交工验收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交工验收,该项交工验收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 该项交工验收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交工验收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视为通过;

(3) 该项交工验收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交工验收。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交工验收,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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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14.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5) 未能通过的交工验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臵相关部分,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14.2.1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8.1.7 交工验收结果的争议

(1) 协商解决。对交工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

(2) 委托鉴定机构。经协商,对交工验收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并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

a) 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

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b) 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

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c) 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其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根据交工验

收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长。当双方对费用分担、竣工日

期延长发生争议时,依据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8.1.8 交工验收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起4年内通过。

8.2 工程接收

8.2.1 发包人接受通过交工验收后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1) 接受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见《附件二十》。

(2)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交工验收和工程交接。

8.2.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8.1.1款至8.1.3款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交工验收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为:【 】;份数和提交时间为:6份,交工验收前45日内。

8.3 接收证书

政府主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超过15天对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接收证书。

8.3.1 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交工验收通过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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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接收日期和时间。

工程的接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交工验收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接收日期和时间。

8.3.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8.4 接收工程的责任

8.4.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8.4.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8.4.3 工程的投保责任。施工期间的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将工程投保期限保持到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的应投保方是发包人。

8.5 未能接收工程

8.5.1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30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31日起,发包人根据8.4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8.5.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8.4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9条 质量保修责任

9.1 质量保修责任书

9.1.1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十一》。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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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期2年。

9.1.2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决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决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管约定了延期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31天起承担竣工决算延期支付的利息。

9.2 质量保修金额

9.2.1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8%。

9.2.2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为:在每次实际支付金额中扣除8%。

9.2.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发包人依据第12.5.2款质量保修金额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第10条 工程竣工验收

10.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0.1.1 工程符合8.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并完成了8.3.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见附件二十二《竣工验收报告》和附件二十三《完整竣工资料》。提交数量均为6份,提交日期均在竣工验收后45日内。

10.1.2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6个月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年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或(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如政府部门要求其他材料的或整改要求,应当有承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1.3 承包人应当就竣工验收未通过承担全部整改、维修、返工、赔偿等责任。确保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造成发包人的任何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 竣工验收

10.2.1 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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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同时,发包人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承包人应当予以协助。

10.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10.2.1款的约定,发包人在项目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未能申请竣工验收时,按照12.11.1至12.11.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决算的款项。

在10.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申请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25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自费修改。

第11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1.1 变更权

11.1.1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1.1.2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口头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发包人因政府指令要求而批准并发出的变更指令,不属于变更。

11.1.3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1.1.4 发包人的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价格的调整。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方式逐笔确认是否应为某项变更向承包人支付额外费用。凡发包人未书面确认增加额外费用的,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承担。

11.2 变更范围

11.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臵、竖面布臵、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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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1.2.2 采购变更范围

(1)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物资的采购数量。

11.2.3 施工变更范围

(1) 根据11.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减;

(2)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 发包人对交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交工验收;

(4)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5)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1.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上述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时,按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

11.2.5 调减部分工程。按4.6.4款承包人复工要求的约定,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1.3 变更程序

11.3.1 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

11.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28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包括:

(1) 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支持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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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a)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b) 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c) 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d) 或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1.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1.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1.3.2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后,对其理由、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进行审查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竣工日期延长,视为发包人仅同意了该项变更,但并未同意增加费用或(和)竣工日期延长。。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1.3.2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经发包人审查后,发出的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执行。

11.3.4 承包人根据11.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1.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1.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

11.4.2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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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1.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1.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是否被批准合理增加费用,或(和)是否给予合理的竣工日期的延长。

11.5 变更所导致费用的确定

每项变更所导致费用的确定:

(1) 按《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人工、机具、工程量等综合单价(含取费),乘于变更数量的方式确定变更所导致费用;

(2) 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3) 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所导致费用;

(4) 主材价格调整依据为投标截止期的本地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基数期;

(5) 另行约定。

11.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1.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他利益,其利益分享办法届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因发包人更改需求(因政府质量而导致的除外),导致设计发生变更的;

(2) 因承包人提出,有利于运营管理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而导致费用增加的;

(3)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4) 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1.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所导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4.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1.9 便民设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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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本着便民的原则,要求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对此变更涉及的费用、工期等事项进行协商,按协商结果办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政府要求变更处理,承包人应当遵照执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第12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2.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2.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1条变更情况导致的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2.1.2 付款

(1)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

(2) 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3)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该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管账户即为承包人收款账户。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照提供给发包人的各项进度计划合理使用账户资金,接受发包人和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

(4) 监管银行有义务对承包人的每笔请款进行审查。对承包人不满足合同约定条件的请款有权拒绝。

(5) 发包人有权对该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12.2 担保

12.2.1 履约保函。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格式见《附件二十四》。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提交时间为 :本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12.2.2 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格式见附件二十五。金额为:与预付款金额相同的预付款保函。提交时间为:本合同签署后60日内。

12.3 预付款

12.3.1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

12.3.2 预付款支付。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日内,根据12.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2.3.3 预付款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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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自工程进度达到20%开始,在每期进度款中按比例扣除,在工程进度完成80%时全部金额抵扣完。

(2)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

a)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

次或多次扣除;

b) 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

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c) 发包人从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

人也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2.4 工程进度款

12.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交工验收进度款,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按12.6条执行。

12.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按12.6条执行。

12.5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12.5.1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9.2.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9.2.2款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12.5.2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1) 在竣工决算完成后,发包人将12.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质量保修金额与合同总价8%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承包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在办理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将全部竣工验收材料交给承包人后,将合同总价的3%支付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60天内,将合同总价5%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如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缺陷修复情况,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有权从余下的质量保修金额中扣除。

(2)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时,承包人请求提供余下的质量保修金的保函,且发包人同意接受时,在接到该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该保修金额余下的款项。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新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发包人发生的此项费用,从该保函中请款扣除。在保修期满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结清保修款后,退还该保函。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保函。金额为11.21条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格式见《附件二十六》。

12.6 按付款计划付款

12.6.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以合同协议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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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附件【 】》中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工程进度或(和)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交工验收和缺陷修复)及每期付款金额,由承包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见《附件【 】》,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11.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12.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12.5款质量保修金额约定的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14.2款索赔结果所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2.6.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或(和)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明显落后时,发包人有权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相应款项,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2.6.3 发包人有权根据12.6.1款和12.6.2款的约定确定当期应付款金额(应先行扣除质量保修金)。

发包人有权在每一财务年度结束时委托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承包人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证明承包人未能按照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采购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适当履行从而未能达到了该年度应达到的主要工程进度、主要计划工作量,或未向分包单位、采购供货商足额付款等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在审计后各期应付款中暂扣审计结果和实际工程量之间的差额,直至下一期审计结果表明承包人已经完成该部分差额工程量时一次性予以支付。

12.6.4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如果承包人任何供应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修正或更换完成前,可以扣发该修正或更换所需费用。

12.6.5 发包人有权在任一次付款时,对以前曾被认为应付的任何款额做出应有的任何改正或修正。

12.6.6 发包人任何一次付款都不代表或不应被认为发包人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12.6.7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材料和设备预付款,应在月工程进度款中按承包人的实际工程的用量扣除。

12.7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2.7.1 付款条件。约定了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是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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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2.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

12.7.3 工程进度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且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之日起的14天内审查通过后,按约定支付。

12.8 付款时间延误

12.8.1 因发包人无正当原因未能按12.7.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第1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2.8.2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个月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承包人有权根据16.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12.9 税务与关税

12.9.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12.9.2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2.10 索赔款项的支付

12.10.1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可从履约保函中抵扣。当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2.10.2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

12.11 竣工决算

12.11.1 提交竣工决算资料。根据10.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主管部门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

12.11.2 最终竣工决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决算资料后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决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该资料应经审计并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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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 结清竣工决算的款项。发包人在承包人按12.11.2款的约定提交了最终竣工决算资料,该资料应经审计并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按照14.5.2款约定结算相应款项。

12.11.4 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决算的款项

发包人未能按12.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决算的款项余额,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存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决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并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依据第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11.5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决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决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8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2.11.6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决算的款项

(1) 承包人未能按12.11.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决算中的款项余额,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12.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自提交的最终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的第31日起,承包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拖欠的竣工决算款项的余额及其利息。自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 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自提交的最终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的第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拖欠的余额及其利息。自承包人提供的最终竣工决算资料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11.7 竣工决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30日内,对工程竣工决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决算审核,按审核结果应经审计并被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对审核结果有争议时,依据第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3条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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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承包人的投保

13.1.1 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 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地震险)、货物运输保险、延迟完工保险、施工机具保险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施工应当投保的全部保险等。

(2) 由承包人投保的范围:

工程(发包人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除外)、设备、材料、文件资料,以及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

(3) 由承包人投保的金额:

对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的投保金额应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

(4) 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该保险应从施工开工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5) 由承包人负责投保雇主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对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人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或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此项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

(6)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7)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

13.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3.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臵、重建和赔偿。

13.1.4 承包人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该等文件的提交为付款前提条件之一。

13.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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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保险的其他规定

13.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3.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3.3.3 如发包人认为有需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投保并承担费用。 13.3.4 如工程发生事故或重大风险造成损失,且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或保险金额不足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14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4.1 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按第11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2)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4.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两次验收仍未能通过交工验收、或经两次验收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导致的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工程转让他人。

(5) 承包人项目部经理违反3.2.1款规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罚金10万元。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而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融资机构等承担的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4.2 索 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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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发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 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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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4.3 争议和裁决

14.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仲裁解决索赔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重庆市仲裁。

14.3.2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4.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4.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第15条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类型

15.1.1 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 战争、外敌行为;

(2) 叛乱、恐怖主义、暴动;

(3) 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4) 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或火山活动。

15.2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5.2.1 通知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发出通知一方应当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交给另一方。

15.2.2 通报义务。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管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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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依据如下约定,

(1) 发生15.1条(1)款至(3款)所述事件和情形,且(2)款至(3)款所述事件和情形发生在重庆市时,工期顺延;

(2) 交接后的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4)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7) 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6.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 承包人未能遵守12.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执行16.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 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30天以上;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交工验收,使整个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和)工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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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使用功能、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

16.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 发包人转交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他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转交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6.1.4 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6.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2.3款的预付款、12.4款的工程进度款、11.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2.5款的保修金额暂扣的款项、14.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应增减的款项。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6.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16.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2.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8

(2) 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根据12.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12.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 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6.1.6 承包人的撤离

(1) 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按16.1.5款第(4)项的约定,承包人有权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6.1.5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6.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6.1.5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付款达6个月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时;

(2) 出现第15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3)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16.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如下: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 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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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 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

(5) 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 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转交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6.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16.2.1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即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2.3款预付款、12.4款工程进度款、11.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2.5款保修金额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4.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16.2.1款第(2)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协商一致,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6.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根据16.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2.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根据12.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发包人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且发包人未能支付时,发包人根据16.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个月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4) 承包人尚有根据16.1.4款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中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6.1.5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6.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或发包人事后发现或发生损失的,仍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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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3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4.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1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7.2 合同双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合同价格(不包括质量保修金)已全部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17.3

密等义务。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

第18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实施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的内容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 捌份,合同副本一式:捌份。

附件一

《商业保密协议》

附件二

《技术保密协议》

附件三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附件四

51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附件五

项目部经理

项目部经理姓名: 公司待定

项目部经理职责: 代表公司负责本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经理权限: 项目全权负责

附件六

《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书》

附件七

《项目技术资料清单》

附件八

《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合同》

附件九

《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十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表》

附件十一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

附件十二

52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报表》 附件十三

《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 附件十四

《主要施工机具实际进场报表》 附件十五

《三方参检标准表格》

附件十六

《两方参检标准表格》

附件十七

《承包人自检表》

附件十八

《第三方检查表》

附件十九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表格》附件二十

《工程交接顺序及时间安排》 附件二十一

《质量保修责任书》

附件二十二

《竣工验收报告》

附件二十三

《完整竣工资料》

附件二十四

《承包人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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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十五

《承包人预付款保函》 附件二十六

《质量保修金保函》 附件二十七

《承包人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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