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甲方):浙江龙泉昂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古建工程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昴山佛教文化旅游景区项目”项目建设事宜订立如下补充协议,咨由双方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昴山佛教文化旅游景区
2、工程地点:龙泉市锦溪镇
3、结构形式:框架结构(古建 )
4、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以图纸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
按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确定的标准,总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古典园林、安装、绿化、装饰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
三、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 年4月28日(以甲方出具进场通知书
为准)。
竣工日期:自进场之日起至开发项目式运营完毕,工期为六年(历时2190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具体协商工期事宜。
五、工程质量
1、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施工技术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3、材料要求:
(1)乙方负责工程所有的施工材料及设备的购买,其所购买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甲方对乙方所购买的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及建筑工程要求实施监督。
(2)乙方所购买的材料设备均需经过现场工程监理人员进行进场报检和鉴定取样工作,经报检和鉴定合格的产品方可用建筑工程。
(3)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将工程技术资料整理成册,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送交甲方。
六、工程款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结算依据:工程结算以发包方审核签字后的签字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现场签证单及甲方签字认可的施工文件等原件为计算依据,按照浙江省03年定额二类取费标准结算。材料按照进场时间段
丽水市工程信息价,并经甲方确认进货单或者发货票进行核算。
2、工程付款方式:
(1)自合同签订完成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工程款。
(2)自承包方进场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的工程款。
(3)按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
(4)承建工程内外装修完毕后,15日内付至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含已付款)
(5)整体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双方组织结算,35日内结算完毕,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7%,余留3%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期满后10日内结清。
(6)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国家标准执行。
七、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及供水、供电、地质勘探资料、气象水文资料等施工前的所需资料及进场条件,确保乙方具备进行施工条件。
(2)负责确认水准点、坐标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负责向乙方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八套(含一套电子版图纸),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乙方进行图纸会审。
(4)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监督乙方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6)有权根据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得出调整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构成及相关管理要求的建议。
(7)按照工程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8)负责协调解决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相关关系,确保乙方施工的正常进行。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场地和分配高度的安排;服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督与管理,并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对甲方负责。
(2)负责施工现场的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的现场布置工作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保卫工作。
(3)开工前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
(4)负责整理图纸会审的资料
(5)施工现场组建保证施工需要的工程项目部,负责所有的施工相关事宜,建立本工程需要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
(6)乙方现场施工代理人,须由乙方开具法人委托书,以书面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并交甲方备案。
(7)配合甲方和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质量检查,按照
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施工,乙方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到场检查监督;妥善做好进场材料的保管和存储工作,避免发生损失或丢失。
(8)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为环境保护尽力;严防发生各类伤亡事故,若有发生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做好已经完成的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10)向劳动主管部门交纳农民保证金,并为施工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由甲方代交,结算时扣除)
八、履约及违约
1、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同时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双向控制)。施工满一年甲方退还2000万元,施工满二年全部退还于乙方。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或者不能达到工程进度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甲方承担乙方因停工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工程质量达不到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限
期整改与修复;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由于甲方原因(如相关手续不完善,不到位)或者民扰造成的停工,由甲方负责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顺延。
7、甲方按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要求向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九、工程验收
竣工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十、争议及解决方法
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龙泉市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本工程经浙江省龙泉市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手续,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本协议与合同、补充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与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发包方)(章): 乙方(承包方)(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电话: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
四.质量与检验标准
1.1工程质量:合格。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龙泉驿区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1.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1.3乙方应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4设计图中室内天棚不抹灰,乙方按常规普通法施工,若甲方有其他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3260.525215万元(叁千贰百陆拾万零伍仟贰佰伍拾贰元壹角伍分)。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1.1合同价款中的规费、措施费(一)、措施费(二)由乙方在工程全过程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具体包干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1规费: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2措施费(一):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
1.1.3措施费(二):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4其他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
1.2本工程税金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2.1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2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只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3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的,依据20xx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子项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该项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人工费按施工期间政策规定调增,综合费按27%计取,机械费按定额子项计取,(措施一、规费、措施二不计取)。
2.4施工期间人工费按政府规定系数并结合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随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2.5奖励
2.5.1若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协调配合、节约成本、现场管理等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奖励乙方项目部10-30万元。
2.5.2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若经甲方采纳而节约的工程直接费,甲、乙双方按6:4的比例分享。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1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2支付时间:一、二号楼主体三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含30%以房抵工程款、下同),三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三、四号楼主体一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一层以上工程款按月形象进度支付。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按审定产值的90%支付上月进度款;支付总额至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
3.3若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事故规定进行界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乙方将工程进度调整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甲方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3.5以房抵工程款的说明:甲、乙双方同意以本项目商品住宅作价支付乙方应收本项目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0%,并从每笔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按30%比例冲抵。甲方根椐需要,若全部或部份以原作价收回该部份商品住宅,应同乙方协商。甲方收回时,应将相应的应付工程款支付给乙方。本工程商品住宅作价的原则、方式及相关办法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6如发包人出现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26.3及26.4条执行。
3.7工程结算
3.7.1乙方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不得与3.5条相冲突);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3.7.2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在交工满一年后14日内,按其保修金额支付给乙方。
3.8结算审计:
3.8.1结算审计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在双方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备
之日起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审计。
3.8.2结算审计费的支付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甲方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三号楼、四号楼的二层封顶后10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50%;合同内工作内容竣工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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