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甲方(婚姻介绍人): 电话:

乙方(征婚当事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

1、

2、 加入会员 单次介绍

单次介绍是指(可多选):

(1)给乙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 □

(2)安排乙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 □

(3)安排乙方和征婚对象见面 □

3、跟踪服务结婚成功后收费

4、

以上项目“4”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内容

1、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本机构会员的个人资料供查阅;

2、根据乙方要求提供个别约见服务;

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

4、提供本公司举办的各项联宜活动(约定可收费或免费)。

5、 。

以上内容“5”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另行约定服务形式和收费 标准约定。

四、收费方式与收费标准

1、根据乙方难易程度或要求标准的高低实行阶梯性收费方式。本合同收费

标准与方式为

2、乙方自愿交纳婚姻介绍登记、电话等征婚服务费用 元提供征婚对 象电话或约见面时,再交付甲方劳务费 元;对于特殊情况或保成功缴费方式征婚者,需再交纳的费用 元,其中在举行订婚仪式当天交纳 元,余款在民政部门登记或举行婚礼的前一天一次性交齐,如有毁约,将加收2-3倍违约金。

在合同期内,因乙方自身因素要求终止婚姻交友介绍服务的,甲方不予退款,本协议自然终止,乙方有权要求开具正规#5@p。

五、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应尽力满足甲方其需求;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安排双 方互换联系方式等;

2、甲方不得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

3、甲方对于甲方提出的问题要求应尽快予以答复或登报等;

4、从登记之日起,服务时限为两年,服务保底次数人次,最高人次。

5、甲方应当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并为其保密,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后, 乙方可以取回个人资料,乙方如不取回资料,甲方有权自行销毁。

六、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近期照片两张及相关的有效证件,包括:户口薄、 身份证、学历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复印存档。不得隐瞒重大事项,如疾病、入监等。

2、乙方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征婚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 明,如有弄虚作假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对其终止服 务,并要求乙方给予甲方500元-1万元的经济赔偿。

3、乙方与异性交往应遵守公德,征婚双方之间产生的婚恋矛盾或经济纠纷 及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与征婚对象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应积极配合,争取尽快找到心仪的对象。

5、征婚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乙方对推荐人选不满意,应告知甲方另选他人(限 人),或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婚介服务合同,甲方不予退款。

6、乙方若有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和在办公室恶意吵闹、辱骂工作人员, 影响正常工作,应视为乙方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服务协议。

七、合同终止

介绍成功或乙方自行放弃让甲方介绍或甲方提供人员已达到约定人 数,及两年内未成功等,本协议自行终止,如有意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协议。

八、 未尽事宜,由甲甲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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