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苏州乐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乐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出勤

1. 公司的工作时间:每周六个工作日,上班时间为7:30,下班时间

为17:00点,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含就餐时间),由于季节变化,调整工作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需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行政专员执行。

2. 在规定上班时间7:30之后到岗为迟到, 17:00以前无故离岗的

为早退。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款100元,超过30分钟以旷工半天或一天计算。

3. 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公众假期,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

假。

4. 员工请假的最小时间单位为1小时,累计6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

算,当月累计不足6小时的,每小时按照日工资的1/6计算考勤。

第三章 请假

1. 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所有假期均

须填写《请假登记表》,完成审批程序后,交人事行政专员备案。

2. 请婚假、产假、陪产假,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单位直属主管提

出书面申请,再送公司领导审批,最后报人事行政专员备案。

3. 请病假、丧假、事假,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

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向直属上级请假,事后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交人事行政专员备案。

4. 病假

? 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无需开病假证明;

? 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历复印件,住院须有《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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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并将此证明附在请假单后;

? 请长病假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

其解除劳动关系。

5. 事假

? 1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由单位主管审批;1个工作日以上,3

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单位主管同意后由人事行政专员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单位主管、人事行政专员同意后报公

司领导审批。审批后的请假申请交人事行政专员备案。(此条

同样适用于婚假、产假、丧假的审批);

? 若连续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须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

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6. 婚丧假

? 婚假一般为3个工作日,在岗二年以上的职工婚假增加到7个

工作日。

? 婚假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按请假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最后报

人事行政专员备案。

? 婚假只能在结婚日后3个月内休完,试用期及到岗一年以内的

员工不享受婚假。

? 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岳父母)

死亡,可获得5个工作日丧假,家住市外或省外适当给予路途

时间。

7. 产假及陪产假

公司视员工个人情况予以另行约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1. 公司全员上下班必须打卡,由人事行政专员负责监督员工考勤。

2. 员工因公、私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打卡的,应当事先向其直属主管

请假,事后向考勤人员补交请假说明、未考勤说明。

3. 严禁托人、代人登记考勤。

4. 考勤统计的日期为当月1日至次月1日。

第五章 扣款

1. 病假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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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为无薪假期,一天病假按1个工作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 事假处理方式

? 事假为无薪假期,一天事假按1个工作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 连续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公司可以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其

解除劳动关系。

3. 旷工处理方式

? 旷工期间按本人旷工期的工资及其他补贴的3倍扣除。

? 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五个工

作日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4. 未打卡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则视为未正常出勤,每次按

实到时间以迟到、早退、旷工计算。

5. 凡发现托人代人打卡的情况,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给予通报批评,

并分别罚款200元。

6. 员工休婚假、丧假,工资待遇视同于正常出勤,但不享受其他补

贴。

第六章 附则

1.本规定由苏州乐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7.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乐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8.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有效。

9. 本规定自20xx年9月23日起执行。

苏州乐啟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2015-09-22

总经理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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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汉句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句总装字【2010】01号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试行版)

1.0总则

为了保证工厂工作正常运作和维护工厂制度尊严,保证工厂的整体利益,便于工厂员工安排工作和生活,经厂部研究,制定如下制度。 2.0工作时间

2.1 每天工作8.5小时,正常工作时间:

11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00至17:30 5月1日——10月31日:上午8:00至中午12:00,下午13:30至18:00

2.2 考勤时间以卡钟时间为准。

2.3 晚上加班时间从19:00开始计算,具体加班至几点根据工作需要由厂部统一安排, 厂部提前通知员工加班。 3.0考勤计算

3.1 员工的考勤由总装厂副厂长主导管理,底薪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每天按8.5小时计算基本工资。

3.2 员工加班由厂长根据生产实际完成情况安排,员工是否加班、加班时间及加班人员均由厂长确定,加班需打卡。

3.3 加班班组需在厂长规定的加班时间内完成所安排事宜,并于次日将厂长填写的加班指令单,交由副厂长核实加班考勤。

3.4 加班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迟加班时间或终止加班的,必须提前通知厂长,最终结果由生产厂长酌情处理。

3.5 一线工人加班工资按正常工资1:1.2/小时计算,行政管理人员加班标准按公司加班的规定执行。

3.6 连续加班一天一晚允许休息半天(按休息处理,不计工资),特殊情况由厂长规定休息时间。

3.7 连续加班两天两晚允许休息一天,特殊情况由厂长规定休息时间。

3.8 因公出差前往或返回,按公司出差规定执行。

3.9 外出工程维修、工程安装,下班时间出发均要打卡,打卡时间即为外出上班时间;

工程完工回来也必须打卡,打卡时间为下班时间,工资标准按3.1—3.7项执行。员工驻外上班、加班时间由工程管理部项目经理或售后服务部经理开具用工证明,交汉阳总装厂行政备档。

4.0考勤奖罚

4.1 上班电铃打响以后未到岗者为迟到,下班电铃未打响而离岗为早退,未经批准无故

不上班为旷工。

4.2 上班迟到1分钟至5分钟内者,在5次内不计迟到,每月总和达5次罚款30元,

超过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上班迟到6分钟至29分钟内者按每分钟一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未经生产主管批准提前30分钟内下班者按每分钟一元从当月工资内扣除,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4.3员工旷工半天扣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当月累积旷工三天者,给予解雇

处理,并扣罚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扣罚当月全部工资。

4.4 试用期不满7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工资。

4.5 未经批准而未上岗一律按旷工处理,并加罚10元。

4.6 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两人均扣罚50

元。

4.7 员工因公未按时打卡:需将纸卡交由副厂长用红笔签字。

4.8 员工因私未按时打卡:需将纸卡交由副厂长用黑笔签字。

注:未打卡签字周期不得超过三天,否则按未打卡处理;

当月黑笔签字合计超过三次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4.9 员工未打卡按旷工半天处理。

5.0 各种休假

5.1 事假:员工确因需要,可请事假,经总装厂厂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2 病假:员工确因伤、疾病、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需提供有关证明请假,经批

准后方可休假。

5.3 员工请事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员工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严禁先斩

后奏行为,否则按旷工处理,交厂长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5.4 员工请病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事后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如无医院证明则无效。

5.5 员工因病未能上班补办请病假手续时,如无医院证明则不能请病假,一律按旷工处

理。

5.6 员工加班需无条件服从安排,不加班需请假批准,未经批准不加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6.0 离职手续

6.1 员工辞职应提前15天递交《辞职申请书》,经厂长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

生效(需交至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档,作为日后财务审核依据)。递交《辞职申请书》期间,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员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6.2 辞职办理期内,员工若消极怠工,不服从生产主管或厂部调配的一律开除,并扣除

半个月工资。

6.3 员工由生产厂长或厂部审核签定后,认为不符合本厂要求者,厂部有权给予辞退处

理。

6.4 对于不遵守本厂规章制度及屡教不改的员工,厂部有权给予辞退处理。

6.5 员工未经厂部批准而又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厂部而旷工三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

动离职的员工不结算当月工资。

6.6 员工给厂部或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伤害而自动离职的,厂部除扣罚当月工

资外,并将通过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6.7 员工离职需填写《离职申请表》,由生产主管批准、签认,再交至厂长审核,由行

政文员下发《离职通知单》,准备办理离职手续。

6.8 员工领取《离职交接单》进行工作交接(如:办公用品交接、工作服交接、考勤卡

交接、合同关系处理、财务款项交割及其它可能产生责任的工作审查工作等事项交接)。

6.9 离职人员若住厂则必须先退出宿舍,方能结算工资。

6.10 正式职工离职工资结算,由工厂行政文员负责核算工时,经厂长审批,凭工厂《离

职交接单》及工时核算表在工厂开资时间到公司领取工资。

6.11 临时用工人员或工厂辞退人员工资结算期为离职后第七天到公司领取工资。 7.0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类似规定一并取消。 拟 稿 人: 核 稿 人:

抄 送: 签 发 人: 主 送: 签发日期: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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