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协议

寄 售 协 议

甲方(寄售人): 深圳市中瑞宝珏腕表有限公司

乙方(代售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商品寄售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下列物品委托乙方卖出:

寄售品名称、寄售品价格、寄售品特征(规格、款式、数量)、寄售品照片等另付补充协议。

二、 寄售商品出售价格及佣金提取:

○寄售品指定出售价格:

★ 甲产品:8800元/套;乙产品:5980元/套

★ 其他未注明价格款式另行补充约定,原则上乙方须按照甲方指定价格进行销售。 ○佣金提取(按以指定出售价格出售时为准):

★ 甲产品:2000元/套;乙产品:1000元/套

★ 其他未注明佣金价格款式出售佣金另行补充约定。

三、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寄售方):

★寄售方承诺拥有寄售品的个人所有权,保证寄售品的正品性,若寄售品的来源出现疑义,寄售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与代售方无关。

★ 寄售方若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取回寄售品,须在取回日3天之前通知乙方。

★ 寄售人对由代售人赊销造成的坏账不负任何责任,代售人在商品销售后任何时候均负有支付寄售人货款的义务。

○乙方(代售方):

★若寄售期间寄售物品发生损坏或遗失,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额另行协议,赔偿价格以代售商品真实价值为参考。

★代售方履行对寄售方的保密责任。并在寄售品卖出2日内通知寄售方,扣除佣金后,将所得金额交予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四、 合同期限

1. 合同期限为签约日开始一年内有效,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 甲方于合同期限到期日或是到期前向乙方领回寄售品。

五、 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2.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XX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日期: 20xx年12月09 日 日期:20xx年12月09 日

 

第二篇:寄售零库存协议

寄售零库存协议

协议编号:

供方(委托方):

需方(受托方):

签订地点:

为进一步稳定供需关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双方自愿建立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经协商对     实行寄售零库存管理模式。协议内容如下:

一、供货形式

1、采取寄售的方式,由需方通过招标,选择供方物资能够在需方指定仓库,并由需方代保管,使用后无质量异议,按需方付款方式结算。

2、寄售物资在需方未领用签,其产权仍属于供方。如寄售的物资需方长期(半年)未领用,供方有最后处置权,可办理退货手续。

二、供货条件

1、供方寄售的物资必须符合《寄售零库存明细表》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变更品种、品牌、规格型号和增加寄存数量、扩大寄存范围。

2、供方应保证寄售零库存协议中的存货量,对于需方使用后出现缺额的部分,供方根据消耗情况按需方要求随时补充。

三、供货周期与最低储备

1、首次供货协议签订后,供方开始备货,并进入供货服务,按需方通知数量全部到位。

2、双方在运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消耗情况,逐步调整寄存物资的最低储备量。

四、验收与保管

1、寄售物资批量到货后,凭《物资到货通知单》和《寄售零库存协议》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物资到货通知单》一式叁份,仓储中心、物资部、供方三方签字确认,各存一份作为寄售物资凭证备查,数量以实际到货签收为准。补货时可直接凭《物资到货通知单》办理入库。

2、寄售物资通过邮寄或者配货送达库房,物资采购部须在《物资到货通知单》上注明,仓储中心按程序接收。

3、寄售物资验收寄存后,需方应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坏、丢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4、供方对寄售物资由定期盘点的权利,对账物不符的产品有权请需方查明原因。

5、需方根据寄售物资的实际消耗及时通知供方补货,并以书面形式办理相关手续。

五、质量承诺与售后服务

1、供方寄售物资必须是经需方确认的,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具有产品合格证的优质产品。

2、供方要对寄售物资质量负责,如需方在使用中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供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3、对于供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供方要承担一切责任。

4、如发生质量异议,供方印在最短的时间内派技术人员到达需方现场确认。

六、运输和包装

1、运输方式不限,一切运杂费用由供方承担。

2、寄售物资应按国家标准或出厂标准进行包装,费用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七、价格的确定

通过招标确定寄售物资价格,执行期内价格不变。

八、结算与付款

1、寄售物资实行“领用后结算”的方式,即根据领用数量,每月结算一次,开票挂账后次月付款(可付承兑)。

2、需方每月凭仓储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和发票及《寄售零库存协议》办理结算手续。

九、退货约定

1、寄售物资如半年以上没有领用,供应商提出退库要求后,可办理退货手续。

2、《寄售零库存协议》终止和其他原因需要全部或部分退货时,按《寄售零库存物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退货手续,

十、其他

1、如供方在产品质量,交货期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而不能满足需方使用或影响需方使用时,需方有权终止《寄售零库存协议》。

2、本协议执行中,如有异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寄售物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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