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团体会议合作协议书

长期团体会议合作协议书

编号:WDSC-S&MD20120530-01

甲方: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55号 102209

乙方:用友软件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用友软件(以下简称乙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团队房间协议价格如下表

甲乙双方对团队的定义理解为:单团房间数量在10间房(含10间)以上,房型不限。低于10间房时,按散客处理。 1、 房间类型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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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2月26日—9月26日。 旺季9月27日—2月25日。以上价格适用于小型团队及商务散客。如有百人以上大型团队则可以采用单团单议,价格可以浮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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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规定乙方团队退房时间为次日12:00前。乙方延迟退房需争得甲方同意后,

再需视乙方客人离店当日甲方酒店房间状况而定。延迟退房在18:00之前,酒店应按协议价50%加收房费;如在18:00之后退房的酒店应按协议价的100%收取房费,客人入店时间通常是14:00以后。

2)乙方客人需要加床服务时,甲方将收取每张床150元人民币。

3)乙方各类协议价格不适用于国家法定节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

2、 用餐地点及餐饮标准:

正餐餐标:80元起/人,桌餐、自助均可。如果是桌餐,每桌仅限10人;

自助人数:50人起开。

上述餐标无折扣,免服务费。自带酒水每桌加收100元服务费。

3、 乙方客人在甲方其他消费场所消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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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会议室如果使用外接电源,用于外部搭建的灯光、音响用电时,电费按1.5元每

度电收取费用,或按300元/小时收取电费。

※ 会议室使用时间为8:00-18:00,延时按800元/小时(百人以内会场)另行收费。

大型宴会厅加夜会双方友好协商,进行价格沟通。

※ 水城赠送2张桌子的茶歇台。

※ 宣传资料的摆放限于会议室周围区域内,大厅可摆放不超过2个易拉宝或签到背

板。

※ 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包含一间贵宾室。

二、 订房方式:

1、 乙方于每次出团时至少淡季提前2周,旺季提前1个月向甲方以传真形式预订

团队的住宿情况及其他活动项目要求,以便甲方提前安排团队活动。

2、 淡季乙方应于团队到达前一周、旺季应提前2周向甲方以书面传真形式最终确

认该团的具体行程安排。乙方到达酒店当天通知变更或减少房间数量时,需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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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房款(按协议价格)的50%赔偿给甲方。

3、 如临时需要取消或更改围餐(桌餐)之实际就餐人数的,在就餐前24小时以上

做出更改的,甲方不收取乙方的赔偿费;在用餐前4小时内作出更改的,按餐标的50%收取赔偿费。就餐前2小时内取消或变更就餐人数,甲方将全额收取费用。

4、 乙方团队需要在到达酒店5日前交全部预定房间的一晚房费的50%的预定金。

如未交预定金,甲方有权取消预定并不作另行通知。

5、 乙方在入住前须将所有会议人员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性别和身份证件号码

等提供给甲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日,乙方客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方能办理入住手续。如因乙方客人未及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导致不能顺利办理入住时,造成的一切影响及结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 对帐、结算及提现、返佣:

1、 对账:

甲乙双方指派专人对该团队在甲方入住期间的费用进行每日核对,并挂账计入当日团队的主帐单中。如因乙方指定人员未能及时签字挂账,导致甲方当日无法夜审时,甲方指定人员有权代乙方签字确认费用并挂账处理。次日,乙方人员必须补签账单。如乙方不能及时补签账单,当日所发生的费用视为甲方应收账款。

2、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团队采取一团一结帐的形式。在甲方会议期间的所有费用,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在乙方客人离店当日对清所有消费后,一次性结清全部费用。

3、 提现、返佣:

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所给予的各种设施的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加价部分,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经与财务确认后,按照甲方财务关于税点的要求,扣除税费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人员。乙方人员需提供身份证件领取费用。

扣税比例为:提现金额按20%扣税金,提现金额不得超过总消费30%。

4、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

5、 提现返佣部分,待甲方收到乙方所支付的该团会议费用后,甲方将于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核对账款后,直接返给乙方指定人员。取款时,乙方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四、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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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解决。如

经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指定的地区法院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五、管辖

本协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其订立、解释、效力、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六、未尽事宜

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项,可由一方提出,经双方代表协商并订立签署书面协议,

可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一并执行。

2、本协议的全部附件,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负责协调协议执行的有

关具体事宜。

七、 合同签署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发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由乙方确认无疑议后签字盖章以书面形式递交给甲方,或可先以传真的形式确认,后提交原件。联系传真为:81787788。逾期未回复或交回,甲方将此协议视为无效协议。

八、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6月1日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话:133xxxxxxxx 电话:

传真:(010)81780677 传真:

销售经理:刘 洋 联系人: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北七家支行 开户银行:

平西府分理处

开户帐号:0612010103000007311 开户帐号: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委托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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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团体经纪人合作协议书

团体经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鼎新中小企业项目投融资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鼎新中小企业项目投融资交易中心是专业从事中小企业及个人投融资服务的全国性机构。本着“言有物、行有恒”的经营理念,凭借雄厚资金平台、专业管理团队和丰富投资经验,积极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投融资服务。同时开展投融资咨询、策划和鉴证服务。

为共同开发 投融资交易市场,扶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章 基本约定

第一条 甲方确认,乙方符合下列团体经纪人资格条件,为甲方在 区域 授权团体经纪人。

1、 乙方各类合法证明文件齐全。

2、 乙方业务范围符合本行业专业要求。

3、乙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壹拾万元以上,资产规模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

4、乙方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正式员工在 人以上。

乙方办公地址: 。

5、乙方签订本协议后,需向甲方交纳行业保证金 万元。

第二条 乙方申明:乙方提供上述资料真实、合法,如有虚假不实之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甲方规定乙方成为甲方的分支机构,乙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协议期满,乙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发生侵害甲方权益的现象发生,甲方全部退还乙方行业保证金,否则,甲方按照实际受损情况,扣收乙方保证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甲方依法追偿。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经纪人,开展项目投融资交易中心的所有业务。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作业务的全部资料,负责乙方业务培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业绩薪酬制。按已做成功的业务领取报酬。具体提成标准见协议书附件。甲方每月10号前,将乙方上月上划收入按业务品种分成比例计算乙方所得并下划乙方,由乙方自主支配。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业务在项目投融资交易中心统一进行资源配置,乙方充分利用甲方整体资源,不仅在当地而且在全国范围内达到资源共享。

第九条 甲方对乙方全部实际操作业务具有审查、审批和最后决定权,乙方必须严格依照甲方的各项业务操作规范及时上报、请示相关问题,不得越权进行任何业务操作。乙方对客户签订和出具的全部合同、协议等文件,必须以甲方的格式文件为准,必须经甲方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指导和协助乙方开展经纪业务。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全部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的违规违约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如果乙方严重违规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执行,并同时追究乙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依据合作协议,乙方有权在规定区域和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乙方在经营活动遇到困难时,及时通报甲方,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支持,由此产生的 各项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各项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制度和和操作规范,如因违规违约而产生的后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及信誉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乙方须将上月业务收入按业务品种分类汇总上划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经营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业务,如有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执 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本协议书的生效、有效期、修改、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第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除本协议规定终止条件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解除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二十条 本协议到期终止之后,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另行签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法律纠纷起诉地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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