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投标保函样本

投标保函(样本)

致 公司(下称“招标人”):

鉴于: 公司(法定地址: )(下称“投标人”)响应招标人邀请,对招标人招标的 工程进行投标。

银行(法定地址:)(下称“本银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本不可撤销的保函,本保函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本银行同意作为投标人的担保人,对投标人在投标时严格遵守招标文件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本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RMB¥ )。

本银行向招标人承诺如下:

1.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本银行收到招标人的索款函(该索款函格式见本保函第9条,招标人仅需填入款项数额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即可),本银行即在壹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人要求支付的金额(保证责任限额内)支付到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2. 本银行在收到索款函时将毫不迟疑地履行前述承诺,并保证: a) 不对招标人的付款要求提出任何质疑,虽然招标人在索款函中提及投标人未遵守招标文件,本银行也不会要求招标人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或作出任何说明;

b) 不要求招标人提供除前述格式的索款函以外的任何文件; c) 不主张招标人先向投标人索赔;

1

d) 不主张投标人有权对招标人主张的任何抗辩;

e) 不主张对招标人的任何抵销权。

3. 招标文件项下的工程项目或招标文件发生的任何变化、补充或修

改,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任何忍让及豁免,或招标人和投标人及任何其他第三人之间的争议或纠纷,均不影响本银行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

4. 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支付的款项应是支付招标人的净款,包括但不

限于税款在内的无论基于任何原因被要求扣除、扣缴或抵消的金额,均不能从中扣除、扣缴或抵消。

5. 本保函的权益可以由招标人转让给任何招标人认为合适的第三

方。如遇招标人合并、分立或重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变更,则本保函的招标人权益由其招标文件权利的继受人继承。

6. 本保函有效期限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如投标人未中标,则至招

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满15个工作日止;如投标人中标,则至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发展商提交了符合发展商要求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满15个工作日止。有效期届满后本保函自动失效。

7. 招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8. 招标人的付款要求送达至本保函中写明的本银行通讯地址即视

为送达本银行,如本银行通讯地址变更,本银行有义务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书面告知招标人。

9. 索款函的格式如下

索款函

致【 】 :

2

根据【 】年【 】月【 】日贵行向本公司出具的《投标保

函》,贵行承诺为【 】公司(下称“投标人”)在投

标时遵守招标文件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现投标人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投标,本公司要求贵行履行该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请贵行

在收到本索赔函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数额为人民币

【 】元 (RMB【 】)之款项,请贵行将该款项付入我公司的如下账

户:

户名:万达酒店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针织路支行

银行账号:3389 5603 4014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本银行同意,任何由于本保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应最终由北

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该会仲裁规则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

本保函一式三份,招标人、投标人及本银行各执一份。

本保函加盖本银行公章后生效。

担保银行授权代表签名:

担保银行盖章:

担保银行通讯地址:

收件人:

3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具保函日期:

4 出

 

第二篇:投标保函(试行)[适用各方]

投标保函(试行)[适用各方]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后至 年 月 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即至 年 月 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如果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 元。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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