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小车)主合同

                                                      合同编号:      

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小车)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                    

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小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运输车辆、车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   /  型汽车    / 辆,已行驶   /  公里,车牌照号为     附明细表,准入证号为  / ,为甲方承担运输任务。(承运2台以上车辆的可另附明细表,明细表中涵盖以上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期限自 20##   1  日起至  20##   12    31 日止,甲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合同期满日前向乙方提出。

第三条 费用支付期限及方式

3.1  乙方提供的车辆为  /  档车, 运费暂定为每天   /  元,合同金额暂定为(大写)叁佰零陆万伍仟肆佰元,结算金额以乙方实际服务天数及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

3.2  费用从用车之日起计算,通过油田公司资金结算部转帐结算。

3.3 费用一月一结算。

第四条  车辆的维修及费用负担

4.1  运输期间所用燃料由方承担,停车费、过路过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车辆在承运期间除按国家要求购买交强险外、还应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外,车上人员乘座险等附加险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4.3 车辆在承运期间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每月由甲方给予3天保养时间,保养时间按出勤计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甲方车管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均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向乙方提出检修、整改意见,发现乙方有威胁交通安全的严重问题时,有权要求乙方停车整改,或解除合同。

5.1.2 确因甲方车辆已满足运输要求或生产任务发生变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暂停乙方运输服务。

5.1.3协助乙方按油田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车辆准入和外雇车辆驾驶员准驾审批手续。

5.1.4 合理安排乙方任务,保证乙方驾驶员休息时间不少于8小时。乙方人员因病不能驾驶时,甲方不得强令乙方驾驶员出车。

5.1.5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运输费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车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车辆年度检测标准,按国家或地方车管部门规定,定期检验、维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5.2.2 乙方应负担承运车辆的各种燃油、保险费、维修检测费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应缴费用。

5.2.3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车型,车台数,乙方车辆因维修、保养等原因停运,应提前72小时向甲方车管部门报告。

5.2.4乙方所提供承运车辆,同时应随车配备符合甲方长油字[2008]95号《长庆油田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技能、素质水平要求的驾驶员。

5.2.5在合同期限内,对甲方准入车辆及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换。

5.2.6不伪造、冒领、涂改、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冒领、涂改、挪用的机动车登记文件、号牌、行驶证及甲方颁发的外雇载人车辆《准入证》与《准驾证》等。

5.2.7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六条 安全约定事项

见本合同附件《车辆运输服务安全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乙方车辆如因长时间维修或其他原因不能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可视情况按照影响天数扣减结算金额或终止合同。

7.2 乙方车辆如技术等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车辆属挂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

7.3  乙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     /    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7.4  乙方车辆发生事故,甲乙双方安全责任界定见本合同附件《车辆运输服务安全合同》。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车辆运输服务安全合同》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6  份。


甲方(盖章):
企业负责(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车辆运输服务安全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分清责任、规范管理、确保车辆服务安全,甲乙双方就车辆服务有关安全事项约定如下,并做为甲乙双方《车辆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件之一,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车辆服务范围及安全要求:

1.1所服务(见附件) 辆车行驶区域仅限 油田范围。

1.2所服务车辆乘员人数不得超过 小车核定载人范围     。

1.3所服务车辆行驶速度严格按照甲方规定执行。即:

(七座以下客车)高速公路≤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50公里/小时,城镇公路≤20公里/小时,油气区非正规道路≤20公里/小时。

2. 本合同从乙方车辆为甲方正式服务时日开始履行,主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终止。

3. 甲方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和权利

3.1甲方的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3.1.1 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之长庆油田公司及本单位的服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办法。未签订本合同,甲方不得派遣乙方车辆执行任务(包括应急或临时任务)

3.1.2按照公司及单位规定向乙方提出服务车辆行驶区域、路线、限速、乘员人数等要求。

 3.1.3教育本单位员工遵守甲乙双方的乘车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指派和私自驾驶乙方车辆。

3.1.4向乙方提供《安全行车手册》,并督促乙方按规定实施其内容。

3.1.5在雨雪等不能保证行车安全的异常气候条件下,不得强令乙方出车,因紧急情况和工作需要,特别是夜间出车时,双方应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乙方确认或同意。

3.1.6甲方不得强令乙方车辆驾驶员从事驾驶以外的其它工作,不得强令乙方车辆驾驶员驾驶本车以外的其它车辆。

3.1.7按照上级有关运输服务承包商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统计、上报乙方事故。

3.1.8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章和事故责任,保障甲方员工的权力不受到侵害。

3.2甲方的交通安全监管权利

3.2.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服务质量,遵守甲方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要求。

3.2.2甲方车管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均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乙方车辆和驾驶员,如发现乙方各类违章、违纪行为或违反长油字[2008]95号《长庆油田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有权责令乙方停车整改至合格,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

3.2.3甲方员工如发现乙方车辆有威胁交通安全的问题时,有权拒乘乙方车辆,责令乙方停车整改。

3.2.4乙方车辆出现严重性能问题,限期未能整改,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清退车辆,由此影响甲方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5乙方驾驶员出现酒后驾车、将车交他人驾驶等严重违章现象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清退驾驶员。

3.2.6 甲方有权对乙方驾驶员进行跟车考评和安排无矿区道路行驶经历者进行无载人情况下适应性训练。

3.2.7 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时,甲方及其上级部门有权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4. 乙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权利

4.1 乙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4.1.1 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条例和用车单位及其上级有关外雇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与办法。

4.1.2 具体落实所属车辆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车辆检验与维护、安全行驶等方面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1.3 确保服务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车辆,乙方应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换。对更换车辆的应终止原《车辆运输服务合同》,重新签定更换后的《车辆运输服务合同》。

4.1.4向甲方所提供的随车驾驶员,应满足长油字[2008]95号《长庆油田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即: 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5年以上连续驾龄,2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驶公里,矿区道路2年以上行车经历。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工作用卧车、越野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5年以上连续驾龄,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驶公里,矿区道路2年以上行车经历。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巡井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5年以上连续驾龄,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驶公里,矿区道路1年以上行车经历。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4.1.5保证驾驶员按甲方规定的行驶区域、路线和限速要求遵章驾驶,无酒后驾车、将车交他人驾驶等严重违章发生。

4.1.6保证随车安全带、灭火器、防滑链、急救包等HSE资源齐全有效。

4.1.7教育其驾驶员自觉遵章驾驶,接受甲方交通安全监管的检查、教育、处罚等措施。

4.1.8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

4.1.9向当地交警部门和甲方及时上报其交通事故,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方面的调查和处理。

4.2 乙方的交通安全管理权利

4.2.1 车辆运输服务合同和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向甲方乘员提出乘车安全规定和要求。

4.2.2  有权对甲方的乘员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和纠正乘员的不安全行为。

4.2.3 有权拒绝甲方车管干部的违章指挥和指派。在行驶途中有权不听从甲方押车带队及其它乘员要求开快车、冒险通过、超出规定路线和绕道办私事等违章指令与要求。

4.2.4 甲方安排多于核定乘员人数乘车时,乙方有权对超定员员工拒载;甲方乘员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时,乙方有权对其不安全行为进行纠正甚至拒载甲方违章者。

4.2.5 乙方驾驶员有权要求甲方在安排工作任务时,保证乙方驾驶员每天8小时休息时间。

4.2.6 乙方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有权提出停车休息的请求。

4.2.7 乙方因条件所限,有权在车辆回场检验等方面向甲方提出求助的请求,甲方应尽可能协助乙方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检验与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

4.2.8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员工驾驶其车辆的要求,并保证所驾车辆处于本车驾驶员控制之中。

5. 双方责任承担

5.1乙方在对甲方运输服务过程中,对甲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负全责,对乙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由乙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如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并负责赔偿。

5.2 因乙方私自驾驶或搭载与甲方单位无关人员发生的任何事故,均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3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并向第三方追偿,事故的处理与理赔由乙方与责任方按有关程序解决。

5.4甲方员工私驾乙方车辆(无论乙方驾驶员是否同意)发生车辆事故,均与甲方单位没有关系。其事故责任与理赔由乙方与当事人之间按法律程序解决。乙方驾驶员擅自将车交他人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

5.5由于甲方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5.6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6. 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安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7. 其它

7.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订补充协议,与国家、集团公司、中油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2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安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生效与否,不影响本安全合同的效力。

7.4本合同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7.5其他:      无    。

(甲、乙方其它未尽而应定事宜可在此进行明确。若无未尽事宜,可无需此条款)

(双方对上述条款已阅读并充分理解)

甲   方:

住   所 :                                                                    

授权代表:                               

乙   方:                            

住   所 :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签订地点:                        


服务车辆明细表

 

第二篇:车辆运输服务合同

车辆运输代理服务合同

编号:

甲方:桂林市鑫宇客货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明确本公司与委托人的代理服务关系,实现委托人的经济利益,根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乙方自筹资金购置 牌车(桂 )自愿委托甲方为该车运输业务的提供与该车运输无关的相关代理事项,甲、乙双方是提供代理服务于接受代理服务的代理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每月向甲方缴纳 元的代理服务费(如遇到市场、物价或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甲方可根据同行业收费标准调整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与乙方个人运输收益无关联,甲方不参与乙方的运营收益)。甲方代理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该车证照、代买养路费、代缴税费、代检车辆、代买保险和索赔、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等,上述代办业务所需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乙方必须通过甲方代办买足车辆的保险、人员险、第三者(不得低于50万元的保险金额)等险种,拒绝买保险的甲方有权停止该车的一切经营活动,保险险种金额不足时由甲方代办,费用由乙方承担。

2、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押金按车辆一个月的养路费、税、工商费、进站费、服务费的数量交甲方,车主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至少缴纳一半以上,不得超过3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风险押金的作用在于,如乙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规发生事故时甲方可以动用风险押金作为处理事故的费用支出,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可以从风险押金扣。乙方车辆转出(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双方合同解除后,风险押金退还乙方。

3、乙方不得从事非法运输,不得运输违禁物品,化学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政府禁止运输的其他物品,不得超限超载,如有违反,由乙方负全责。

4、按时进行车辆年审,按时进行车辆的二级维护和等级评定,如果超期罚款由乙方自负。

5、乙方应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生产学习,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对车辆聘请的司机要在选聘时严格把关,不符合驾驶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该车运营,该车驾驶人员应注意提高自身驾驶技术,必须谨慎驾驶。

四、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下个月的养路费、税、工商费、进站费、服务费及上级管理部门临时性收费交给甲方,逾期不交则按每天1%计缴纳滞纳金,超过2个月未交所欠税费的,乙方同意甲方扣车抵款或办理停业直至注销该车营业手续。

五、乙方保证不得将车辆擅自改装或者私自转移,确需转移的,乙方须提前1个月告知甲方,并由甲方代办有关转让手续,转让后该车须继续留在甲方的,应由新车主重新与甲方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合同。乙方私自转让车辆的,甲方有权停止该车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注销该车的营运证件,因乙方私自转让造成甲方经济

损失的,甲方有权扣该车以挽回甲方的经济损失,并由乙方和新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因各种原因停业的,必须将该车的行驶证、购置证、营运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停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时交给甲方,并有甲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停业手续,拖延不交以上证件和材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车辆注销营运证后乙方要及时将车辆转出甲方,拖延不办转出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有权维护甲方的利益,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由于乙方的行为受到新闻媒体的批评和上级机关的处罚并使甲方的名誉和经济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方在合同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解约金,并须结清欠款,处理完民事纠纷和归还牌证等;如果乙方恶意欠款达3个月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交还牌证,结清欠款。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九、合同期间如国家新法律出台,主管部门政策发生变化,客观条件发生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可以再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合同为准,在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协商不下后,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市工商运输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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