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泉太镇新农村一组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土地类型)承包给乙方使用。

土地方位如下:东起:,

西至:,北至:

,南至: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或其他原因)征用该土地,征用相关赔偿费用为乙方所有,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征用地上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乙方有权获得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

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第二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1](1)

达坂城区阿克苏乡大河沿村畜禽养殖基地

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合同

甲方:达坂城区阿克苏乡人民政府(如果属于村集体土地,合同应是村委会签订)

乙方:乌鲁木齐市众仁汇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达坂城区招商引资政策精神,为了农牧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牧业生产方式,培育“一村一品”产业,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承包给乙方,用于现代养殖业及生态绿化项目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项目区土地的面积、位臵

甲方研究同意并报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将位于阿克苏乡大河沿村石梁子养鸡场周边的面积2000亩(其中现有农用耕地400亩、天然草场1600亩)承包给乙方使用,作为乙方农牧综合养殖场的基地,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鸡舍2000平方米、羊圈5000平方米、兽医室20平方米、饲料加工车间200平方米,鸡蛋贮存间200平方米、集粪场1500平方米、饲草料基地400亩、修建基地道路6公里、鸡场周围绿化800平方米、围栏3000米。项目占地具体方位东起大河沿河岸,西至吐尔 1

得肯山脊线,北至石梁子,南至吐尔得肯沟上游山顶。具体位臵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附图为准。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现代养殖业及林业种植项目。

2、承包形式:公司自主经营。

3、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5月31

日止。

三、地上物的处臵

该项目区土地、草场上现有1公里防渗渠和已建鸡舍等基础设施,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乙方有义务维修和维护,并承担各项费用。若水利部门收取水费时,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的资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期前三年不向甲方缴纳承包费。

2、从20xx年至20xx年期间,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承包费12万元。以后每五年承包费用在承包费的基础上以20%的递增比例收取。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草场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区生产用电、用水。

5、为乙方提供水源(费用谁承担,如挖井等),并给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6、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7、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草原用地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达坂城区注册分公司,作为乙方下属企业。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和草场并三年之内完成项目计划中所有建设内容。

3、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臵财产的所有权。

4、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5、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6、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草场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7、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草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8、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确保国土资源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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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就业并带动当地牧民产业互动发展。

10、乙方每年年底将投入情况和经营收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甲方。

11、乙方独立经营建设,是否允许转包等?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或者政府政策原因征用该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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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达坂城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土地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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