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买受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保证人:司

注册地址: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

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雁滩家园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9号楼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为 34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 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暂定总房款为¥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4、主体封顶后, 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8%;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

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 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0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30%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

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物权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未建设的,买受

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 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0.5‰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

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房屋建筑标准

附件二:房价外政府收费和代收费用项目表(以政府规

定为准)

附件三:房屋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二O一四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建筑标准

1、每栋楼一层单元入口、电梯前室地面、电梯门套用国产优质白麻石材,墙面贴广东优质墙砖,石膏板吊顶。二层以上电梯前室的地面、墙面、入户通道地面贴广东优质墙砖,入户通道墙面刷乳胶漆,石膏板吊顶。

2、地面:住房室内地面为砼毛面。地下车库地面为环氧树脂。

3、内墙:抹灰压光。

4、外墙:外墙刷优质涂料,颜色选用与“雁滩家园”总体相协调。

5、顶:抹灰压光面。

6、窗:平开双玻断桥隔热铝合金窗。

7、楼梯扶手:金属焊管扶手。

8、电梯:电梯选用品牌电梯。

9、上、下水:室内厨房、卫生间预留接口,上水一户一表,表为预付费水表,分户计量。

10、电:一户一表,分户计量。

11、暖:集中供暖,一户一表,分户计量。

12、门:单元门为可视防盗门,分户门为品牌防盗门。

13、监控:小区院及地下停车场为高清监控系统。

14、小区绿化:按政府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及道路硬化。

附件二

房价外政府收费和代收费用项目表

一、产权证政府收费:

1、契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2、维修基金:高层70元/㎡?、低层50元/㎡;

3、登记费:80元/户;

4、测绘费:0.9元/㎡;

5、印花税:5元/证;

6、工本费:10元/证。

二、物业预收、代收费用:

1、物业管理费:预交一年,物业费标准待定;

2、电费:300度/次,0.56元/度, 费用168元;

3、水费:40吨/次,2.80/吨,费用112元;

4、装修保证金:2000元/户(装修完毕验收合格退款);

5、装修垃圾清运费:500元/户;

6、全年垃圾处理费:60元/户;

7、装修电梯使用费:200元/户;

8、暖气卡、水卡:40元(制卡费各20元);

9、楼道亮化费:18元/年;

10、天然气初装费:2980元;

11、门禁:可视780元;

12、有线电视:360元。

以上收费项目若政府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36000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号的地 1

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商住,土地使用年 至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现定名】【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编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鄂州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号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中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M,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 层.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 2

写¥ 元)。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佰 × 拾 × 万 × 仟 × 佰 × 拾 ×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款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最终以房地产管理局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办理结算;

(2) ×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 3

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年 月 日支付首期 元,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交清。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按揭) 年 月 日支付定金 元, 年 月 日支付首付款 元,并同时提供银行按揭所需要提供的一切按揭资料,剩余房款 万元,买受人接到按揭通知之日七日内,由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揭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 4

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三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1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5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由于大型市政配套所需,导致工程延期的;

3、 由于政府对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工程延期的;

4、 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出卖人无法交付的;

5、 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不能及时解决的。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 6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

(3) ×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无法通知的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时间办理收房手续。

(2)买受人未接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为办理交付手续时间。自交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按《交付通知书》约定时间办理收房手续的, 7

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视为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已交付。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

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

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1 种方式处理:

1、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

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年 月 日水电正常运行,天燃气管道安装完毕 ;

2、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

2、 ×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0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

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买受人未及时提交相应资料,造成产权证

办理延期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

8

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2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所有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所有 ;

5、该小区标准车库、地下车库、商业门面、归出卖人所有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9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14 页,一式 7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6 份,买受人 1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鄂州房产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于:

10

附件一:房 屋 平 面 图

11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预售房屋中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及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为原则,具体数值以湖北省鄂州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面积测量鉴定科的面积为准,并且由其负责解释。

12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外墙面砖,局部采用外墙涂料

2、内墙:混合砂浆抹灰

3、顶棚:现浇钢筋砼楼板,刮水泥腻子一遍

4、地面:现浇砼原浆拉毛(卫生间及一层除外)

5、门窗: 进户门:钢制门 窗:彩铝窗

室内门及阳台门:预留门洞

6、厨房:安装天然气接口、烟道

7、卫生间:防水层、客卫设水嘴一个、排水到位

8、阳台:方钢管栏杆

9、电梯: 三菱电梯

10、水、电、气: 水 表:一户一表

电 表:一户一表

天燃气:一户一表

11、强、弱电: 强电:进户(设一连接点)

电话(宽带):进户(设一连接点),业主自行报装 闭路电视线:进户(设一连接点),业主自行报装

安 防:可视楼宇对讲

配套费:进户钢制门: 元

天燃气管道初装费按鄂州市安泰天燃气有限公司市场价收取

黑白可视对讲: 元

13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天燃气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宽带需由业主向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办妥相关手续及费用后开始使用。

2、买受人同意,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正式聘任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制定。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在开发商委托管理期间,买受人同意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并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条例。

3、采取按揭付款方式的房屋产权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在出卖人交房前,向出卖人预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收据、待房产登记部门出具正式#5@p后,买受人再到出卖人处进行更换,上述费用以产权部门的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多退少补。

(2)、买受人应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选择以书面委托形式委托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期房转现房产权登记,如自行办理手续的买受人在通知办理期房转现房产权登记,抵押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未到产权登记部门交纳费用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出卖人可延长交房期限至买受人办理完毕期房转现房手续之日。

(3)、买受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如实提供联系方式、地点。如发生变化时,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书面说明,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而买受人未收到通知的,自出卖人做出联系行为之日为通知之日。

出卖人: 买受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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