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_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编号:浙F1-2008-1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正国 联系电话: 6572896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25280067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开1116号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资质证书号: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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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象山丹西街道丹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南 、编号为 25-001-131-000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象国用2008第80289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27326.35 m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万华康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08-0240029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xxxxxxxxxxxx 。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 2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象山县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2008008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商业用地为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1月4日,住宅用地为20xx年 6月 16日至20xx年 1月 4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中高层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 2.9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采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窗户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塑钢窗。外墙、屋面保温保修期五年。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说明见本合同附件二)。 - 2 -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

1、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地下一层□ 地面□ 地下二层□ (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停车位。

2、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 幢楼内(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自行车库;该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为: ㎡。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633.69 平方米,坐落 9#1单元102室和202室及2号商铺北侧(具体物业服务用房以实测面积为准,位置以施工图及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297.68m,物业经营用房336.01m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汽车位。

2、除法律规定外,其余小区设施、设备、自行车库和其他配套建筑、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小区内的会所(不包括按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22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 元,总价款 ×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元。

4、 × 。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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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协议补充条款

1、本套房同时所购停车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个;

2、本套房同时所购买的自行车库金额(人民币)为大写: 元整;

3、合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

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3、双方自行约定

。 ×100%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100%房价款,即买受人实际付款额为(人民

币)大写: 元整。

- 4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约 %,即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即日起办理银行按揭,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按揭问题处理

(1)若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给出卖人,逾期不提供的或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

(2)如果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

(3)上述买受人被视为付款违约处理方式按第八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0 年 4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 5 -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开通使用的基本条件;

4、 × 。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为(但出卖人违法违章原因除外)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3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 - 6 -

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 县级以上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买受人垫付检测费,费用结算以委托监测项目结果结算,检测项目合格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不合格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返修费用。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按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所确定的交房时间内办理交房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自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也由买受人承担。经出卖人再次书面催告三个月后买受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交付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该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2%的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2、买受人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买受人联系方式变更时买受人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出卖人,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均已送达。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 - 7 -

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双方约定本合同商品房在销售后买受人同意抵押,出卖人承诺在办理权属登记前解除相关抵押。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按房屋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供电在该房屋交付之日开通 。

2、 供水在该房屋交付之日开通 。

3、 小区道路在该房屋交付之日投入使用 。

4、 电梯在该房屋交付之日投入使用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参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

第十六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10 年7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自行】【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 8 -

1、2 项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1.5 % 赔偿买受人损失。

②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1 %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①、在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登记30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未提供相关#b@2资料或未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责任;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参照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处理。 ②、如遇商品房提前交付使用,出卖人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日期按照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后90日内执行。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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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目前归该幢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目前归该幢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名办申请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名办申请 ;

5、 除法律规定之外,其余小区设施(如汽车位、单独自行车库等)在未出售之前归出卖人所有 。

第二十条 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中高层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宁波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宁波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 10 -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银行按揭 份, 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象山县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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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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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参照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范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标准未细化部分结合省浙建房等相关文件。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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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1~2层:花岗岩 3~8层:面砖 9~10层:涂料

2、内墙:

侯梯厅:内墙涂料

其他房间:混合砂浆墙面

3、顶棚:

单元入口门厅、楼梯间:乳胶漆顶棚 地下室、电梯机房:水泥砂浆顶棚, 其他顶棚:白水泥满批

4、地面:

侯梯厅、门厅:抛光砖楼地面 其他房间:细石混凝土楼地面

5、门窗:

塑钢门窗

进户门:乙级钢质防火门

6、厨房:

水泥砂浆楼面

7、卫生间:

水泥砂浆楼面

8、阳台:

水泥砂浆楼面

9、电梯:

西子奥的斯

1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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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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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万华康庭;

位于象山丹城西南部,丹南路南侧,环城西路东侧、白鹤路西侧。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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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7点至晚上9时,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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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 18

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宁波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19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万华康庭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房预许字(2008)第008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 型:

座落位置: 幢 单元 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制度告知乙方;

2、制止和劝阻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3、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4、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加强装饰装修审批管理工作,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乙方,并负责监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2、按有关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维护与管理。

3、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5、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计划;

6、编制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7、每年度的第一季度向乙方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利用共用部位、共 20

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经营收益的收支帐目;

8、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9、对管区内的水池、水渠、假山、河等位置视情况设置安全提示牌;

10、向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内容,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依据本协议内容监督甲方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甲方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可拒付;

5、参加首次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

2、自觉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

3、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填写装修申请表,申报装修方案及图纸,经房管部门或甲方批准后实施。施工期间接受甲方的检查、指导,完工后及时告知甲方进行验收;

4、装饰装修施工期间,须办理《装修许可证》,并告知装修施工人员出入本物业区域须持有《施工人员出入证》、接受门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及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5、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6、遵守物业使用规定,不改变住宅、自行车库和机动车库等使用性质;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并缴清所欠物业管理费用,同时告知受让人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物业使用人因违反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 21

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应及时报修,以便甲方及时派人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积极配合,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 对本物业外立面装修,作如下约定:

1、不得安装雨蓬、晒衣架子、花架子、防盗窗;

2、空调外机安装按规定位置安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乱装空调外机,乱打空调洞及其他排气孔;

3、沿街商铺广告牌:必须按甲方确定的位置,规定的规格尺寸,材料进行制作安装。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甲方应提供的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备等。

三、安全防范

1、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管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建立门卫、安全监控值班制度;

3、实行定时巡逻,巡视管区内人员,车辆活动等情况,维护管区内秩序。

4、地下车库每班不定时地巡查车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处理。

5、劝止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处理好违反规定存放在管区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四、交通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进出实行记录制度,在物业管区门口、车库入口处、区内道路等处设置车辆行驶警示牌。

2、机动车辆按规定线路行驶和按指定或划线的车位停放,禁止3 吨以上货车和大型客车进入小区;

3、对业主有私人车库、车位的,应劝其将车辆停放在车库、车位内;

4、影响卫生的车辆应在管区外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管区;

22

5、严格管理载有毒、有害、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管区内。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公共环境卫生整洁实行16小时滚动保洁工作,垃圾桶、果皮箱内垃圾每天清倒,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地下车库的卫生实行定时清扫,保持无杂物、垃圾、积水;

2、绿地卫生每天巡视、清洁,保持绿地无杂物、垃圾、果皮、纸屑;

3、楼道台阶卫生每周清扫1次,半月拖洗1次,保持楼道整洁,无杂物堆放。楼梯间或楼道墙面,目视无蜘蛛网和明显污迹。

4、底层自行车库窗外玻璃无蜘蛛网和明显污迹。

5、各种设备房地面保持整洁、无杂物堆放;压力水泵等设备、管道每月清洁保养一次,保持各设施设备无锈蚀、污垢、灰尘。

6、建筑装璜垃圾按指定位置堆放,及时进行清运。

六、园林、绿化管理

1、适时对绿化进行杂草清除,并做好除虫、修剪、整枝工作,旱、涝季节及时做好防旱排涝工作,保证花草树木的正常生长;

2、制止攀折花木及在树木上凉晒衣服行为;

3、设置爱护绿化等提示牌。

七、房屋装修管理

1、制订房屋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2、按规定工作日做好业主装饰装修申请审批工作;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加强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八、消防管理

1、对消防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消防器材、设施的维护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灭火器检查后应张贴或挂上检查标志,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制订火警应急处理预案,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消防队员进行培训、演练,熟悉掌握火灾发生应急处理方法。

九、文明建设

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业主之间交流,创建文明社区。

23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1、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1.2 元/平方米/月;

(2)[商铺] 1.2 元/平方米/月。

2、空关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全额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交纳;

3、上述物业管理费用每一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为7月1日至15日;

4、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经物价部门核定方可调整;如国家政策(包括宁波物价收费标准)变动,就按国家政策(包括宁波物价收费标准)执行。

5、业主出租物业时,其应交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甲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6、小高层以上的住宅电梯等运作能耗费用,物价部门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集体使用人共同分摊。

二、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按住宅每平方米2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交纳;以后进行二次改造装修的业主应按照本标准再次交纳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三、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的,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自行商定。

五、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委托,提供本协议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商定。

六、甲方可以接受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有偿委托,但不得向最终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七、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进行保修的,由甲方负责;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由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后,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主大会决定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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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甲方应予退款,并从收交之日起按每天3‰付给乙方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 ,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

第六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七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八条 本协议可结合物业实际进行补充,补充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应将本协议文本送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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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

(一)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之前,均已对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的内容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的法律含义。合同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全部接受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的内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出卖人已将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真实、完整地向买受人陈述,买受人已充分咨询、查看商品房及小区的客观状况并确认无异议。 针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约定补充如下:

一、除合同第四条所标明的房价外,出卖人依据有关规定在交房时代收下列费用:

1、预收契税,按实结算。

2、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费用。

3、代收煤气管道配套费:每户 (套房)3150元 □ (复式)3350元 □ 。

以上各项税费的收取标准,以实际交房时政府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买受人应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二、关于按揭贷款项目,因买受人收入及个人信用问题,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银行发出的书面通知10日内付清余款,否则视买受人付款违约,出卖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三、买受人确认本《合同》第1、2页中所填的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均为正确、有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买受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买受人不得更名,如确有特殊情况且经出卖人同意,并符合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需更名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五、关于所购房屋等产品,政府未做明确规定且合同未作约定,最终以实际建造为准,并双方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同时已到工地现场察看,对该商品房建造现状、小区规划确认无异议,并对售楼现场的书面特别提示不持异议。

2、买受人一经本《合同》及附件上签字盖章,即视为对小区规划、设计状况确认无异议。

六、商品房所在楼层序号、单元序号、门牌号等并非完全按数字序号排列,具体顺序及编排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准。本合同房号,最终以产权房号为准。

七、该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实施实测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 26

为准。

八、本《合同》第四条中所示的单价、总金额或总价款不包括交易过户属登记相关税费、代办权证费、物业管理费、银行按揭要求的各类手续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合同》签订后政府有关部门新出台规定的由出卖人代收费用或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等;煤气、有线电视、网络等开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费用买受人自理;若由出卖人代理办理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九、买受人同意按照小区统一物业管理的要求,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并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出卖人在开发地块上建造位于13号楼4、5、6单元(原13B号楼)架空的一、二层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十一、如买受人购买顶层房屋,其附属露台只供本住户合理使用。如因其他维护需要,买受人须无条件提供所需便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经买受人、出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品房交付标准以合同为准,合同未作约定的以商品房交付时的现场状况为准。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及模型等仅供买受人参考,但有关资料说明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除外。规划、设计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实施。

十三、若本《合同》主文空白处打“×”且本协议或附件中未作约定,则视双方对该条款不作约定。主合同款与本补充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出卖人: 买受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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