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陆路运输服务合同

境内陆路运输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承运集装箱运输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同运输服务事项:

1、境内公路危险品集装箱运输;

2、境内公路集装箱运输;

3、代理报关;

4、代理海事申报。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为乙方提供第 1 、 、 、 项服务。运输产品名称: ,为 类危险品。

二、运价:

2.1、运价和垫付费用按合同双方达成的附件《运输报价表》执行。

2.2、本合同及报价的基础是市场油价人民币 元/升,当市场油价变动幅度超过 5 %,则甲方有权利对运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运价在甲方通知乙方一周后生效。如果乙方不同意价格调整方案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

三、费用结算与付款:

3.1、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可分为:运费、代理报关费、转关费、压夜费、异地提(还)柜费、超重费等代垫费用以及额外费用。

3.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运费和代理报关费等费用。

(1)按次结算

每次运输和(或)代理报关之前,乙方需预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

余款在货物交付之前付清(如果仅为委托报关,应在报关完毕,交付资料之前付清)。

(2)按期结算

运费按月结算,即乙方每月 15 号之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的运费和(或)代理报关费(例如乙方应于20xx年 6 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20xx年 5 月全月发生的运费和(或)代理报关费)。甲方每月5日之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出具上月的运费和(或)代理报关费对帐单传真(或电子邮件)至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对帐单之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对帐单并确认给甲方。乙方超过3个工作日不予确认的,视为认可。对账单金额有异议的,需在付款期限内先予支付无异议部分金额;对于异议部分,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3、甲方为乙方开具税务#5@p,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资料:

(1)收货方,单位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2)发货方,单位全称及税务登记号;

(3)税务资料提供原则:提供以下税务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4)若需抵扣税的,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收货方与发货方中哪一方为抵扣方名称及开#5@p的其它要求;

(5)代垫费用由甲方提供代垫费用#5@p(或收据),不再额外开具运输#5@p。

3.4、代垫费用的结算。

(1)双方明确,进口柜代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THC(即目的港码头操作费)、超期仓租费(即码头超期堆存费)、超期箱租费(即超期柜租)、代理港口费,换提单费、检疫费、查柜费、其它与海关发生的特殊费用;出口柜代垫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船公司吊柜费(如车辆返空时)、入仓报关费、检疫费、查柜费及其它与海关发生的特殊费用。

(2)代垫费用实行周结,即乙方应在甲方代垫后一周内向甲方支付

全部代垫费用。

3.5、额外费用的结算。额外费用指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额外费用产生后,乙方应当在三天内书面确认给甲方,并于甲方代垫后一周内支付。

3.6、如以外币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按付款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结算(特别约定除外)。

3.7、乙方未指定其他付款人的,由乙方付款;乙方指定其他付款人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该指定付款人付款,乙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付款方式限于现金、即期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付的支票)。

3.8、如果乙方延期支付相关费用,对于逾期未付部分,乙方需按照每天5‰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部分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扣留乙方当期或后批次交付的货物;逾期十五天,甲方有权对乙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抵扣乙方应付的费用;乙方逾期付款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双方责任:

4.1、乙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盖有乙方印章的委托单(海运货物应同时提交船公司订舱单)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运输计划。乙方应根据保证货物装卸、运输、存储安全的原则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对货物的装卸、运输、存储有特殊要求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委托的运输任务,如有特殊要求(如:危险品等),应特别注明。

4.2、对于甲方已安排的运输计划,乙方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知更改计划而导致甲方产生的费用及车辆返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4.3、甲方车辆到达乙方装货地和(或)卸货地后,乙方负责及时安排装货和(或)卸货。非甲方原因导致车辆滞留的,乙方应支付甲方延时费,造成甲方车辆压夜的,乙方应支付压夜费。若因乙方货物未备齐,导致甲方车辆返空,返空费用由乙方承担;若货物超出预约量,甲方可拒载(或)收取超重费。

4.4、乙方指定由甲方代理报关,则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关部提供所需资料。乙方同意甲方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办理代理报关业务,由于委托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4.5、如果乙方货物为危险品,乙方应当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并将危险品有关资料,包括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防范措施等书面材料交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甲方有权拒绝运输,并要求乙方承担车辆返空费用。

4.6、甲方对于乙方委派的运输任务应进行及时确认,对于已确认接受的运输任务,甲方应及时将所安排车辆、司机资料通知乙方。甲方车辆应及时到达乙方指定的装货地,如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需要延迟应及时通知乙方。

4.7、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额外服务或增加服务网点或变更服务内容时,甲方和乙方可随时要求重新讨论价格并书面确认。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交了新的报价单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且实际接受了甲方提供的服务,视为乙方对价格的认可。如果双方未能就费用的修改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拒绝提供该服务。

4.8、甲方根据乙方委托提柜,应确保提取的集装箱密封完好,柜壁无穿孔或裂纹、不透光及一切肉眼可见的异常,如乙方对集装箱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尽量协调满足,但甲方对肉眼不可辨的异常不承担责任。

五、货物验收及责任赔偿:

5.1、甲方仅对其过错行为造成乙方货物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乙方货物的直接损失,不包含任何第三方因货物问题而向乙方提出的违约罚额或侵权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核定的理赔金额为准。

5.2、在乙方负责集装箱货物的装货、点数和铅封的情况下,乙方对已装箱货物的数量、包装和品质负责。如集装箱铅封完好,甲方不承担货物短损的责任;甲方对乙方自行包装的非集装箱货物,因包装不良、从外

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到达时外包装良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5.3、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收货人送货时,双方应当场进行货物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收货人在运单或其他与甲方的交接单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甲方已按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初步证据。

5.4、甲方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遗失、灭失、损坏或迟延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附则 :

6.1、本合同签订前,甲方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开增值税专用#5@p提供)、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6.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壹年,自签订日起至 2014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到对方终止或修改的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

6.3、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甲方所在地的法院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6.4、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快递运输服务合同

快递运输服务合同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鉴于乙方能够为甲方提供高效、便捷的货件快递服务,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承运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故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词语释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含义:

1.1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指:门到门的取件及派送服务,免费的货件跟踪查询服务,有偿的标准包装服务(国际货件提供免费标准包装服务(木质包装除外))等。

1.2 投递的标的物是指:甲方指定给乙方并由乙方快递人员投递到甲方指定地点的物品,其物品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完整包装称为壹件,并以此为快递费用计量单位。

1.3 甲方的责任期间指:甲方应承担乙方收到货件之前和投递对象或其代收人签字接受之后的货件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责任期间内,在货件外包装不破损的情况下,对于货件内部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1.4 乙方的责任期间指:乙方快递人员从接到甲方订单并取到甲方货件开始,到收件人或其代收人收到货件为止的时间。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之内货件损毁、灭失的风险。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必须保证其委托乙方投递的标的物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法律所规定的违禁品及法律不允许委托乙方运送的物品。

2.2 为保障甲方货件的及时准确投递,甲方在办理货件投递委托时,应当向乙方准确提供货件形状、有无特殊要求、准确的取送件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与货件相关的信息,并对乙方提供的运输单据进行详细填写。

2.3甲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2.4 甲方应完成所有运单和其他清单所需文件的填写,若授权乙方完成,则甲方有义务保证向乙方提供准确及完整的信息。此外,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投递的标的物涉及国际运输的,应自行取得出口所需的各种许可证和其他政府批文。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货件进行适于运输要求的包装,特殊包装材料费由甲方负担(详见附件一《特殊包装材料费用表》)。

3.2 乙方应承担责任期间之内货件损坏、灭失的风险。

3.3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件的安全,检查货件的收寄规格并负责办理从发件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有关货件的查询。

3.4 甲方的货件如果未能准时送达,乙方应在发现之日起48小时以内将信息反馈给甲方。

四、价格及结算

4.1 本合同所适用的价格表见附件二《快递收费标准》。

4.2派送货件的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具体为乙方次月将上月费用汇总后凭快递单和对应金额的发票交甲方核对,甲方核对无异后20个工作日内付款。

五、对货件的查验权

5.1 在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查验甲方的货件时,承运人可以打开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及其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以供检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承运人无权单方面检查发件人委托运送的货件等。发件人必须保证其委托行为是合法的,所委托承运人运送的货件是可以合法运送的,符合运送要求以及附带的运送文件资料是准确、齐全并合法有效。

5.2如果甲方委托行为或委托运送的货件违反了法律规定,则由发件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的法律责任;承运人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

6.1 如果乙方提供的快递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害且甲方未在运单上注明保值金额并支付相应保费的,乙方应按以下标准给予甲方赔偿。

A.丢件赔偿

i.5公斤以内每件货件赔偿人民币贰佰元整。

ii.5公斤以上其它快递货件赔偿人民币20元/公斤(毛重);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B.损件赔偿

i.5公斤以内货件按其实际损失的成本价值进行赔偿;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伍佰元整。

ii.5公斤以外货件按其实际损失的成本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标准为20元/公斤;但是,乙方负责赔偿每票运单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整。

C.晚件赔偿

i.乙方负责赔偿的晚件是指以下的延迟派送情况:

a.由于乙方责任,同城件延迟送货时间超过正常时间6个小时以上。

b.由于乙方责任,外埠件延迟送货时间超过正常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

ii.符合以上2种情况的,乙方应当免除甲方当票货件的派送费,情节较为严重的按运费的2倍费用进行赔偿;但是,乙方负责承担赔偿每票运单的延误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元整。

6.2 甲方延误支付合同价款达90日以上,或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限

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7.2 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任何自然延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八、争议的解决与司法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未能就争议的问题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决。

九、合同附件

以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特殊包装材料费用表》

附件二:《快递收费标准》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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