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合伙人合作协议

合伙人合作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牙科诊所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 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 口腔科

第四条 合伙经营场所:

第六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诊所资产包括:诊所的营业执照,店铺的转让费用及装修费用,以及所有诊所的

固定资产。)

第七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元。

(二)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元。

(三)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元。

(四)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元。

(牙科诊所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

第八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权力;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四)牙科诊所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诊所的股份。

在合作期间如果有一方想收购任意两方的股份,股份按市面价格收购,且必须得

到三方同意。如果有任何一方要自愿退股,只能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另外两方

按协商给予收购。

(六)任何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诊所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现任何损害诊所利益的

行为,另外两方有权要求其自动退股,自动退股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

托合伙人 为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牙科诊所;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牙科诊所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如果

意见存在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诊所的事处。

(四)在经营合作期间,如果因为无医师资格执业引起的任何纠纷及费用诊所一律不付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是按原如投资金额退股。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合伙牙科诊所的解散、清算。

(二)合伙牙科诊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第二篇:牙科合伙人合作协议

合伙人合作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牙科诊所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 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口腔科

第四条 合伙经营场所:

第五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诊所资产包括:诊所的营业执照,店铺的转让费用及装修费用,以及所有诊所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牙科诊所合伙人姓名: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牙科诊所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

第八条 牙科诊所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权力;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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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牙科诊所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诊所的股份。在合作期间如果有一方想收购另一方的股份,股份按市面价格收购,且必须得到两方同意。如果有一方要自愿退股,只能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另外一方按协商给予收购。

(六)任何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诊所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现任何损害诊所利益的行为,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其自动退股,自动退股按原始投资金额退出。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牙科诊所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牙科诊所;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牙科诊所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如果意见存在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诊所的事处。

(四)在经营合作期间,如果因为无医师资格执业引起的任何纠纷及费用诊所一律不付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牙科诊所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2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是按原如投资金额退股。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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