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我区

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毕业生

就业单位

毕业学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本《就业协议书》适用于初次就业的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

第二条 签订本就业协议应当遵守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毕业生与就业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被了解方应当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如增加其他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协议经毕业生和就业单位、毕业学校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毕业学校确认后作为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就业单位、毕业学校各一份。

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毕业生自愿到就业单位工作,承诺服务期限为三年或三年以

上。

第二条 就业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并向毕业学校及时

提供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变动情况。就业单位安排毕业生工作岗位情况: 。

第三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提前离岗时,需在离岗前10日

向就业单位和毕业学校书面提出离岗申请。

第四条 毕业生未达到三年服务期限离岗后,就业单位应在10日内

书面告知毕业学校。

第五条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代偿资助资格后,毕业学校每年6月、

12月向就业单位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毕业生签字: 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

三方就业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  深圳市金岷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大浪嘉安达科技园5栋5楼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其他事项和未尽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如出现下列情况,则违约方须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元人民币。

1.   甲方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因素、企业经营困难等)不接收乙方来甲方实习培训及工作的,视为甲方违约。

2.   乙方因个人原因(包含但不限于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出国留学/移民、有其它就业机会等)不能如期来甲方实习培训及工作的,视为乙方违约。

3.   乙方报到时需出示能证明本人正常毕业的相关证书例如毕业证、学位证、学校开出的有效力的证明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二:违约责任免除说明

1.  若乙方在获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推迟来甲方实习培训或工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2.  若乙方在实习培训期间或期满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而终止实习培训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3.  乙方在正式入职甲方前,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健康检查,如发现有不适合从事工作的病情,甲方不接收安排工作,不视为甲方违约。

三:其他补充条款

1.  乙方在规定的学制内未按期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视为乙方自愿终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  乙方在与甲方正式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本补充协议后,经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后,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  乙方在未毕业期间,甲方可安排乙方实习或试用,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实习协议。如乙方到另外的公司实习、工作,在不与甲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干涉。

三方就业协议及本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学校各执一份。

签约双方已明确上述条款并接受其约定,现自愿签字确认。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毕业生)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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