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项目开发保密协议

XX单位

XX单位

保密协议

二零XX年X月

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设计方在讨论关于 项目设计合同的相关事宜时,鉴于设计方在服务于甲方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机会;设计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损害。为保护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三方长远利益,甲乙双方以相互信赖为基础,双方自愿订立保密协议,共同保守双方的秘密,维护双方公平的合作关系。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

1. 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本协议生效前及本协议生效后通过任何方式接触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信息,以及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 设计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内容,包括技术、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2) 甲方现有开发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财务资料及数据;

(4) 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5) 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6) 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7) 甲方提供之业务、经营、投资、人事及财务之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有关产品、技术、商业机密、战略及未来发展、工程、生产、市场推广、定价、售后服务、融资、资产、公司结构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信息资料);

(8) 甲方与设计方交谈及讨论之有关产品、技术、财务、投资、人事及经营相关之内容;

(9) 甲方与设计方往来或交易,任何有关双方业务合作或服务之契约。

2.以上保密信息的获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以手写、打印、软盘、胶片、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可接触的方式或以口头方式提供;

(2) 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在双方合作过程中通过观察、测试、体验、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条:非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记录、文件或资料:

1.已经公开的信息,且不是因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的披露所造成;

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公开的信息;

3.在甲方向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以前,设计方已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该保密信息,且设计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信息不受任何保密义务或规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保密责任

1.设计方受本协议约束,仅限于将保密信息使用在以“建设 项目”为目的的作业中,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设计方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间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资料予不相关之第三人。设计方应当与知悉甲方保密信息的设计方人员及设计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签署保密协议,确保该等人员承担与设计方相同的保密义务。

3. 设计方对从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及相关工作的技术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设计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委托顾问方,接受咨询方;

4. 设计方为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对其复制,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设计方及设计方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书面认可;

6. 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间内,设计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7.如果甲方书面同意设计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信息的,设计方应当与该代表签署书面协议,使其承担与本协议相同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8.如果法律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要求设计方必须对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得出的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论做出披露时,设计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9.设计方披露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的必要范围。但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时,设计方必须尽力确保有关部门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10. 在双方合作终止的情况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设计方应立即将设计方或设计方的任何代表所占有的一切与甲方相关资料,包括基于相关资料,由相关资料产生的或反映了相关资料内容的一切复印件、复制文本、总结、分析、摘要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交还甲方,并永久性地销毁任何以电子、磁性或光学载体形式储存的任何副本或复印件。

11.设计方不得对外以任何方式宣传为甲方做过该项目设计,以防止竞争对手通过设计途经了解甲方技术机密。

12.设计方不再对甲方以外的客户设计同类项目。

13.设计方除有权为双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外,本保密协议不表明设计方对甲方的保密信息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许可使用权或其它权益。

第四条:保密期间

除非甲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设计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承担保密义务,设计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设计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对甲方作出全额补偿并保证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损害、损失、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及执行该补充的费用)或责任:

(1) 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使用保密信息;

(2) 设计方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未经许可而披露保密信息;

(3) 设计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2.设计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设计方代表在服务期间知悉甲方保密信息两年内泄露甲方秘密的,设计方应于该代表就泄密给甲方能够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知识产权

1.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其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设计方在本设计合同期间为本项目设计所产生的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设计方不得向其它任意第三方提供该设计成果。

第七条:争议与仲裁

1.若出现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及对本协议中条款存有疑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真诚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共同解决。

2.当争议无法解决时,经任一方申请,应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上诉。双方约定的纠纷裁决地点为甲方所在地。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第二篇:委托设计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专有技术、保密参数,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申请中的专利权益等。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和服务产生的技术产品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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