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托管服务合同

电商托管服务合同

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淘宝网店托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1. 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托管店铺为: 。

2.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上电子商务活动的全面管理服务,包括客服、美化装修、上 传新产品、产品维护、店铺优化、销售和日常维护。 (二)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 1.甲方须向乙方支付 务费用。 2.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乙方将从双方合作之日起每月收取甲方托管店铺营业额的一 定比例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销售佣金。销售佣金每月的 30 日(最后一天)结算一次,乙 方在次月 10 日做完销售报表交给甲方, 甲方必须在次月 15 日前将销售佣金支付给乙方。 销 售佣金的比例为: 元人民币作为享受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约定的店铺托管服

第二条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内有效。

本协议履行期限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 (从

合同到期后,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具体合同内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本协议履行期间,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不能单独或委托其它第三方服务商在 上开展相关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在买家支付货款的前提下,甲方负责保证足够的货源,并按要求按时发货(发货 时间可根据现实店铺所在地与购买者所在地距离长短,经双方合理界定) 。甲方缺货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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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缺货之日起 1 日内告知乙方,应在 7

日内补足,未能补足的,应 2 日内告知乙

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正网上发布产品供应信息。 (二) 甲方店铺的库存须真实有效,如因甲方库存不真实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已经拍下 货物的买家最终无法收到货物而申请退款的, 甲方仍须在次月结算给乙方该笔交易的销售佣 金。

(三) 如果甲方店铺经营的产品类目发生变化,双方需要重新商议销售佣金比例。 (四)如果甲方店铺经营两种以上(包括两种)类目的产品,在结算销售佣金时,乙方 将按照当月销量量最大的产品所属类目销售佣金比例提取销售佣金。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销售产品的质量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六)甲方需对提供给乙方托店铺里的销售的产品的说明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合法性负责。 (七)甲方托管给乙方网上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甲方合法获得。

(八)甲方负责产品的进货、向买家发货。 (九)甲方除不能参与已托管店铺的销售客服之外,其它如新产品的发布、推广、售后 等问题甲方都可以合理参与。 (十)对于甲方托管店铺的售后服务,乙方会在每日集中处理,如遇到乙方权利之内无 法处理的售后问题,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以保证问题快速、高效的解决,如甲方不予 配合,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十一)本协议签定前,甲方店铺违反所在平台的相关规则造成甲方店铺被封号,冻结 等一

切损失的,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二)甲方如因货源等问题导致其店铺无法继续正常运营,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不 退还其已交的服务费。 (十三)甲方店铺如果有包邮的产品,在乙方结算销售佣金时需主动提供包邮产品的快 递表格给乙方,否则乙方在结算销售佣金时不予扣除包邮产品的运费。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尊重甲方对产品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二)除非为达成本合同服务所需的目的,乙方保证不对甲方产品复制、拷贝; (三)乙方所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料和物品不得用于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事务; (四)乙方确保服务期间不单方使用甲方任何产品、支付宝资金、资料、帐户做与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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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无关的事宜; (五)乙方在服务期间,除本合同第三条第(六)款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不可以干扰乙 方的正常操作; (六)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电子商务服务时,对于:因 存在服务器配置、 维护需中断本项服务在壹个工作日以内的; 或者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网 络阻塞造成乙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或不能访问的;或者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 等引起的事件, 乙方不承担由上述情况而引起的责任。 但当上述情况自发生起持续延续的时 间长达壹个工作日以上的,乙方应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期间,甲方被托管的店铺所产生的营业额都算乙方的销售业绩。 (八)甲方必须按第一条第(二)款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销售佣金,如甲方未能如 期支付,乙方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并且乙方保留上诉及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存在下列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没有正当合法来源的; 2.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品质缺陷致使购买者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3.甲方提供或故意编造虚假的进货凭证或进货渠道说明,致使乙方据此在网上发布的 相关产品信息不符法定产品质量要求的; 4.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发货的; 5.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行为。 6.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 2 项的规定支付销售佣金的; 7.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又擅自与与第三方服务商在网上开展相同 电子商务活动的; 8.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间,甲方干扰乙方正常操作的。 因甲方存在前款第 1 项至第 5 项行为致使相关行政司法机构裁定乙方承担责任的, 并不 视为乙方承担因甲方上述行为引起的责任, 乙方可在赔偿受损的第三方利益之后, 向甲方提 出索赔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乙方向第三方支出的直接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存在下列行为,则乙方按以下方式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服务方式被认定为非法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并非为达成本合同条款的目的, 利用甲方提供的产品、支付宝资金、资料、帐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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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托管服务无关的事宜,致甲方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一)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 和条件,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壹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另一方, 该 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 同时,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 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双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 或者延期履行、 或者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 的措施履行本协议。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 而另 一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三) 免责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 本协议终止,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 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本协议部分不能履 行、 或者延迟履行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违约, 并且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 迟履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于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协议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2. 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终止的;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和完成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形 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二)终止后果 1.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七条第 1、2 项规定终止的,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 此情形下,双方应本着恢复原状的原则,签署一切文件及采取一切必需的行动,协助对方恢 复至签署日前的状态。

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七条第 3 项的规定而终止,违约方应当就其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 的损失向守约方做出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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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 尽力解决争议或 纠纷。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九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生效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 1 项约定的服务费数额, 即 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协议第六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或无法克服、 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 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 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包括在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

为不可抗力的 事件。 (二)本协议可到公证处公证,公证费用双方各出一半。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 本合同中签订的店铺为乙方唯一认可的给甲方提供托管服务的店铺, 甲方换店铺 的唯一前提是因为违规被淘宝强行封店,如有其它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乙方应为甲方做网店托管服务的保密工作, 未经允许的情况下, 不允许给第三方客户作 为参考。

甲方: 签字: 盖章: 地址: 日期:

乙方: 北京碧海云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字: 盖章: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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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网店托管服务内容

托管服务:

产品分类.产品定位; 装修、上下架; 订单处理、销前服务、售后服务; 网店维护、网店优化、日常经营管理、报名各种活动,为客户提供淘店运营的全面解决 方案

商品管理:

产品分类.产品定位; 宝贝描述设计; 商品上架规划,标题优化

客服管理:

托管时间:15 小时/天 7X15 小时服务(每天的在线时间为 9:00 至 24:00)

专业在线沟通、满足客户咨询销售的服务需求; 电子商务订单处理; 商品上架下架服务; 定期客户关怀活动,维持客户的粘度与忠诚;

营销管理:

设定产品组合与套餐优惠服务; 设计店内促销活动及特惠套餐; 专业店铺优化, 与顾客沟通参与付费推广活动 (付费推广活动包括: 直通车淘宝客推广、 钻石展位淘宝客推广、超级卖霸淘宝客推广、淘宝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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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活动管理

试用中心、淘金币、导购画报、手机淘宝、vip 限时打折、 9.9 元包邮、天天特价、淘分享 —跟随购、淘析 1+1、 淘满意、淘宝 vip、还有就是针对于类目的活动报名, 类似于有专 门针对于服装等类目的报名活动, 根据每个店铺可以达到的条件进行报名

淘宝工具使用:

店铺后台满就送、限时打折、搭配套餐、优惠券;店铺内活动抽奖、砸蛋;其它付费或免 费的第三方的小工具。

客户职责:

保证产品充足的货源及产品的品质; 保证产品不侵犯知识产权及侵犯品牌; 商品知识的普及; 负责买家订单的及时发货; 负责买家订单的退换货服务;

 

第二篇:外贸业运转电商类服务所需的电子合同系统

前言:传统贸易的运作格局以单向物流为主,而电子商务实现了以物流为依据,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即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进出口代理报关、商检、仓储运输等为内容的物流作为整套服务体系的载体,向网络成员提供商贸信息咨询、进口产品的保税展示和仓储、广告宣传等服务,在世界各地建立代理销售网络,为生产商与外贸企业创造商机,并提供成交后的服务。这种经营战略,把代理、展销等多种传统贸易方式融为一体,把进出口货物所需的主要流程如市场调研、国际营销、仓储报关、商检等引入计算机网络中,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不仅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的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的限制,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深化发展。

一、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

二、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三、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为了寻找合适的贸易伙伴,必须付出极高的代价。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外贸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既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还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电子商务拥有无地域界限的全球市场,商品信息更加透明。一方面,外贸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借助有关国际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网,向全球范围内的潜在客户提供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供求信息,从而获得全球性、无时限的商务空间;另一方面,外贸企业可以主动上网搜索各种经贸信息,寻找到理想的贸易伙伴。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

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快速发展,网络营销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它也被企业管理层提升到战略层面进行考虑。网络营销的发展离不开电子商务的兴起,它们的关系如同营销和销售。我们都知道营销就是不销,营销的存在使得销售成为多余,它是企业经营思维以及处理市场活动的一种观念,营销的观点旨在市场往往是由消费者决定而非企业确定。然而销售则是以

销售对象为前提,而销售对象的满意就是销售的标准,销售往往在追求客户的满意度。

四、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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